河南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安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
消防安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1.概述1.1为规范消防安全评估收费行为,提高消防安全评估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市场化,维护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消防安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
1.2本意见参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及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辽安协〔2011〕17号)制定。
2.收费原则2.1本意见规定了消防安全评估的收费下限,对消防安全评估收费的上限不作规定。
2.2消防安全评估具体收费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标准的基本价格协商确定,不得低于最低收费标准。
2.3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评估期限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2.4本意见所列评估费用中不包括评估报告审查费用、必要防火性能检验、工程及其它项目检测费用,评价机构应与委托方另行确定。
3.收费基本标准本意见的行业划分,根据《国家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181号)而确定。
3.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即商场、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3.1.1按建筑面积2-5元/m2收取,其中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建筑,可按1元/m2收取。
3.2危险化学品经营3.2.1油库注:投资10万立以上的油库,以3.3.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使用评价费用标准参照执行。
3.2.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仓储)参照3.3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3.2.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仓储)按照3.2.2评估收费标准增加20%执行。
3.3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3.3.1 石油加工﹑炼制业3.3.2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注: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三个以上,增加费用10%。
河南造价文件汇编2018-3
第一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综合管理类……………………………………第5至59页01、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6)02、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9)0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13)04、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 (16)05、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15号 (20)06、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3号 (24)07、河南住建厅关于《河南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 (28)08、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 (31)09、全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39)10、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44)11、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0925 (48)12、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 (55)第二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定额解释、问答………………………第60至357页第一章河南定额站 2002定额解释01、河南住建厅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61)02、河南2002预算定额(土建、装饰部分)解释 (81)03、河南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112)04、河南定额站安装工程2003定额综合解释 (120)05、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问题解答 (152)06、河南2005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56)07、河南2006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0)08、河南2007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7)第二章河南定额站 2008定额解释01、河南定额站关于(2008)定额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9]1号 (208)02、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 (209)03、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 (256)04、关于《河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执行中豫建标定[2013]55号 (290)05、河南2008定额计价问题解答 (291)第三章应用指南及定额宣贯01、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应用指南 (301)02、2016定额发布豫建设标[2016]73号 (357)第三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计价配套文件………………………………第358至447页第一章人工、材料价格调整01、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8〕11号 (359)02、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11]45号 (361)03、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05]101号 (362)04、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标定[2006]1号 (363)05、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08]2号 (364)06、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11]5号 (364)07、河南建筑工程2010-2016人工费指导价 (366)第二章费用计取文件01、关于我省工程造价计取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豫建标定2014[79]号 (367)02、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豫发改价格[2015]578号 (368)0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 (369)04、关于废止《加强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16]62号 (371)05、关于征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后相关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变化的通豫建标定[2011]16号 (372)06、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 (373)07、关于停止征收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豫建设标[2009]26 (375)08、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3]89号 (376)09、关于社会保障费计取的依据郑政文[2016]93号 (380)10、参考资料建筑材料检测费用界定 (381)第三章安全文明费01、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6]82号 (389)02、关于执行《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7]15号 (395)03、关于执行《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建设标[2007]22号 (396)04、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豫建设标[2014]57号 (397)05、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豫建设标[2012]31号 (401)06、转发《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 (407)07、河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问题汇总 (408)08、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管理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30号 (411)09、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4]83号 (412)10、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417)11、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试行)豫建设标[2016]47号 (434)12、关于郑州市调整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郑建文[2015]68号 (437)第四章工程量清单01、关于贯彻GB50500-2013、建标〔2013〕44号文件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 (438)02、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53号 (441)03、关于实行清单计价方式的有关费用组成和计算方式说明豫建标定[2004]16号 (447)第四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造价及相关行业收费文件…………第448至500页0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449)02、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451)03、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 (457)04、关于规范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2004]XXX1765号 (458)05、河南省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4 (461)06、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7号 (467)07、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南省律师协会 (471)08、《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 (476)09、《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豫建监协〔2015〕19号 (480)10、《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问答 (495)11、全国设计收费参考标准中设协字[2016] 89号 (498)第五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司法解释及案件裁定……………………第501至598页01、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502)02、最高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05)03、最高院黄松有《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的解答 (51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办市[2002]51号 (520)05、最高院关于执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释 (52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27)07、最高院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58)08、2015年法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560)09、2015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2)10、河南高院2015年-201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观点分析报告(一、二、三) (580)第六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营改增专题………………………………第599至654页01、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不含附件(财税〔2016〕36号) (600)02、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601)03、营改增后《清单计价规范》部分修订 (602)04、河南住建厅关于“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标2016 24 (604)05、河南定额站关于“营改增”后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豫建标定[2016]13号 (614)06、河南人防办关于“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豫人防[2016]127号 (618)07、河南国税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19个热点问题 (626)08、河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建筑业 (631)0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解答 (365)10、河南省国税局房地产业营改增指引 (642)11、河南省国税局建筑业营改增指引 (646)12、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650)13、国税总局对11号文的深度解读 (652)14、鹤壁定额站关于执行《豫建标定[2016]13号》的补充通知鹤建定办[2016]06号 (654)第七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新编入文件……………………………第655至678页01、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豫建建[2007]59号 (656)02、关于实施GB50854、GB50856、GB50857等意见豫建设标[2014]28号 (657)03、关于发布定额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 (664)04、河南省建筑垃圾计量核算办法(暂行)豫建墙[2016]4号 (669)05、关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8]24号 (672)0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7〕45号 (674)07、关于印发《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0926 (675)0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7〕48号 (677)封面、封底河南风景注:正版的封面及前10页均印有“侵权必究”的凸印,否则,均属仿制、盗版,正版用户可联系QQ541491259免费索取后期资料更新。
河 南 省 物 价 局
河南省物价局文件河南省地震局豫震发防(2000)1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物价局、地震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减灾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GB17741-19999),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豫政【1994】7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地震局二000年五月十日附件一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贫发的许可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地震行政主定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五、地震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要求为分为四级,Ⅰ级工作适于地震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Ⅱ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及Ⅵ以上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Ⅲ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Ⅳ级工作适用于Ⅰ、Ⅱ、Ⅲ级工作以外,需要进行地震基本烈度复核的工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19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单位: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技术保障手段和支撑力量之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应用。
随着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壮大,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
从整体上看,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安全评价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地域、行业分布失衡等结构性的、深层次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宏观调控安全评价机构数量,保证安全评价机构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6〕5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59号)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安全评价机构适度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一)基本思路。
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基本思路。
结合各地区行业的分XXX差异、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在稳步发展高风险生产行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同时,适度发展其他行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解决行业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
一是坚持地区和行业分布合理,注重区域内行业和机构数量平衡,邻近区域间互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实现无空白地区和空白行业;二是坚持区域经济发展和机构数量发展相协调,调控评价机构的发展数量;三是坚持特殊行业、领域适度发展,满足部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四是坚持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统筹兼顾、科学规划、规范管理。
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一、严格源头管控(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一是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要推动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
二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是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
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
二是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行为。
把社会保险、个人缴税记录、工资流水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严防通过异地缴纳多份社会保险挂靠有关证书的行为。
三是严密防范利用从业人员频繁流动套取评价资质行为。
对出现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频繁变更从业机构情形的,资质认可机关要跟进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开展定向核查,加强对用于资质申请、资质保持的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四是严禁违规设置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执业障碍,不得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指定培训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前置条件,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各类技术人员均可依法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评价活动、参与评价报告编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法定安全评价范围和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范围。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一、监管目标和原则:1.监管目标:确保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真实准确,评价过程规范公正,并提高评价机构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
2.监管原则:科学、公正、独立、透明,依法监管,注重引导和激励,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监管职责和措施:1.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按照规定申请并经过考核,审批资质编号,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复审。
对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要立即停止其评价工作,严肃追责。
2.建立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制度。
根据评价机构的业绩、信誉和行业影响等方面的考核指标,建立一套全面、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价机制。
对信誉良好的评价机构给予激励,对信誉差、评价不准确的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3.规范评价机构内部管理。
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依法确保评价人员的资质、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评价报告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确保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加强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的机制,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审核其评价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对现场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验。
5.建立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制度。
评价机构的基本信息、资质情况、工作经历、评价报告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也应向社会公开。
6.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评价机构的经验和做法。
参与国际评价标准的制定,提升国际影响力。
加强与其他国家评价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完善评价体系和标准。
三、监管机制和责任分工:1.责任分工:应急管理部负责制定监管政策和标准,监管部门负责执行监管任务。
评价机构应落实好自身的监管责任,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附件: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1、评价咨询费用计算公式1)咨询服务费=收费基准×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收费基准根据估算投资总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即: 收费基准=最低收费基数+(实际投资额-最低投资额)×最低投资额)(最高投资额最低收费基数)(最高收费基数--2)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表3)。
23、加油加气站现状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4、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说明:Ⅰ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0m 3以上或液体1000 m 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 2的大型仓库。
Ⅱ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M 3或液体100—1000M 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 2之间的中型仓库;Ⅲ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M 3以下或液体100M 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 2的小型仓库;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可在附件3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3系数。
3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6、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47、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1)非煤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采矿)安全现状评价(或专项安全评价)主要根据系统规模、风险度、复杂程度、进度要求等特点进行收费。
2)尾矿库(含冶炼企业废渣库)安全现状评价收费主要根据尾矿库等别、基础资料情况、尾矿设施情况、管理运行状况和下游情况等特点进行收费。
注:1、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安全评价机构受企业委托所做各类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2、本收费指导标准为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价,各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执行。
评价双方经过协商可在本收费标准范围内浮动10%确定评价费用。
本收费标准不含项目评审费用。
5。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河南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监管和从业行为,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在本省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煤矿除外),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评价工作需要,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指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甲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审核,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证书。
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甲、乙级评价资质。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经备案的外省甲级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资质(备案)有效期、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除应符合•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安全评价机构的固定资产应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二)有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且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配备计算机数量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人数;具有与安全评价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工作数据库,以及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过程控制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规章制度等);(四)专职安全评价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在本机构所在地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附件: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1、评价咨询费用计算公式1)咨询服务费=收费基准×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收费基准根据估算投资总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即: 收费基准=最低收费基数+(实际投资额-最低投资额)×最低投资额)(最高投资额最低收费基数)(最高收费基数--2)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表3)3、加油加气站现状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4、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说明:Ⅰ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或液体1000 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的大型仓库。
Ⅱ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M3或液体100—1000M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的中型仓库;Ⅲ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M3以下或液体1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可在附件3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3系数。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6、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收费标准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7、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1)非煤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采矿)安全现状评价(或专项安全评价)主要根据系统规模、风险度、复杂程度、进度要求等特点进行收费。
2)尾矿库(含冶炼企业废渣库)安全现状评价收费主要根据尾矿库等别、基础资料情况、尾矿设施情况、管理运行状况和下游情况等特点进行收费。
注:1、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安全评价机构受企业委托所做各类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2、本收费指导标准为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价,各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执行。
评价双方经过协商可在本收费标准范围内浮动10%确定评价费用。
本收费标准不含项目评审费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二00五年八月九日)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全省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见附表。
其中,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价格认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时,应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成本监审资质。
二、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计价│收费标准│备注│││单位│││├────────┼────┼─────────────────┼──────────┤│1、车物损失估价│次│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收取5% │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鉴││鉴定││1-3万元(含3万元)收取4% │定认证值为基数,采取││││3-10万元(含10万元)收取3% │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豫发改收费[2005]1278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278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根据财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是指建设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和标准,对所申请鉴定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等相关活动时所收取的费用。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安全鉴定费。
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限应以房屋安全房鉴定机构向社会承诺的办法时限为准。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建设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收取费用。
三、城市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一)房屋安全鉴定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住宅类,砖木结构2.6元/M2、砖混结构3.9元/M2、钢筋混凝土结构5.2元/M2、非住宅类,砖木结构3.4元/M2、砖混结构5.1元/M2、钢筋混凝土结构6.8元/M2。
(二)遇有下列特殊情况,以上述收费标准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相关调整系数如下:1、高温有毒、污染超标的房屋不超过1.8;2、无房屋资料不超过1.5;3、加层、改造房屋不超过2.0;4、定期或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不超过0.4;5、委托方需加急制作鉴定报告的,不超过1.3;(三)房屋司法鉴定按豫发改收费([2005]232号)规定执行;四、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的开支。
河南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1.概述1.1为规范河南省安全评价收费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委托方和安全评级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1.2本意见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受企业委托进行各类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2.收费原则2.1本意见收费指导标准为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价,各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原则上要依据本意见协商确定安全评价咨询服务费用数额。
2.2本意见所列评价费用不包括检测、检验等费用。
3.收费指导标准 3.1评价咨询费用计算公式3.1.1安全评价费用收费=收费基数×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 (注:3.6可再乘开采方式调整系数;3.7直接套用,不使用此公式)收费基数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即:收费基数=最低收费基数+(项目总投资额-最低投资额)×最低投资额)(最高投资额最低收费基数)(最高收费基数--3.1.2评价类型调整系数3.1.3行业调整系数3.2安全评价费用指导标准注:项目总投资额,在安全预评价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额;在安全验收评价、现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3.3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费用指导标准3.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费用指导标准说明:1、Ⅰ类指拥有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或液体1000 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 m2的大型仓库;Ⅱ类指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 m3或液体100-1000 m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 m2之间的中型仓库;Ⅲ类指拥有储存气体1000 m3以下或液体100 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 m2的小型仓库;从事无仓储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
2、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可在上表的标准基础上其收费基数乘1.2系数。
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安全评价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辽宁省安全评价市场的收费行为,保障安全评价服务的质量和公正性,维护委托方和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评价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收费指导意见。
一、收费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安全评价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评价工作的复杂性、风险性以及评价机构的成本投入,确保收费水平能够反映评价服务的价值。
2、诚实守信原则评价机构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3、质价相符原则收费标准应与评价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相匹配,鼓励评价机构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来赢得市场竞争,而不是单纯依靠低价竞争。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1、考虑因素制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评价项目的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2)评价所需的时间、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3)评价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4)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合理的利润空间。
2、分类制定根据不同的安全评价类型,如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等,分别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同时,对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也应根据其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
三、收费方式1、固定收费对于一些规模较小、风险程度较低、评价内容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收费的方式。
评价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固定收费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按比例收费对于规模较大、风险程度较高、评价内容复杂的项目,可以按照项目总投资或企业年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比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上述收费原则和制定标准时考虑的因素。
3、计时收费对于一些特殊的安全评价项目,如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安全管理体系的咨询等,可以按照评价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的标准应合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委托方。
四、收费监督与管理1、行业自律辽宁省安全评价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评价机构自觉遵守收费原则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煤矿检测收费标准
河南省煤矿安全收费指导价格为规范安全评价收费,使评价机构的收费有章可循,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文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字[1999]2255号)的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的标准并参考其它省、市、自治区的评价收费,结合当地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价格,并于二○○六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项目收费标准注:1.国家评审报告的评审费执行国家标准。
2.露天矿系数:0.83. 复杂程度系数:0.8~1.24.进度系数:1.0~1.25.对于生产能力大于120万吨/年的矿井,生产能力每增加10万吨评价取费增加1万元。
6. 计算安全评价费用时,用以下公式进行:安全评价费=基本收费×复杂程度系数×进度系数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注:1.国家评审报告的评审费执行国家标准。
2.露天矿系数:0.83. 复杂程度系数:0.8~1.24.进度系数:1.0~1.25. 计算安全评价费用时,用以下公式进行:安全评价费=基本收费×复杂程度系数×进度系数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注:1.国家评审报告的评审费执行国家标准。
2.露天矿系数:0.83. 复杂程度系数:0.8~1.24.进度系数:1.0~1.25. 计算安全评价费用时,用以下公式进行:安全评价费=基本收费×复杂程度系数×进度系数煤矿安全装备/仪器仪表/作业环境检测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对于煤矿井下空压机,检测检验费为在此基础上加收10%五、皮带运输机性能检测检验:皮带运输机检测检验费为(不包括阴燃性能实验)6000元/台。
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河南省安全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安全评价机构合法权益,保证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2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8月10日前反馈到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
联系电话:3 (传真)Email办公地址:郑州市金水大道16号省工会大厦7楼715房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1、评价咨询费用计算公式1)咨询服务费=收费基准×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收费基准根据估算投资总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即: 收费基准=最低收费基数+(实际投资额-最低投资额)×最低投资额)(最高投资额最低收费基数)(最高收费基数--2)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表3)3、加油加气站现状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4、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说明:Ⅰ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或液体1000 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的大型仓库。
Ⅱ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M3或液体100—1000M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的中型仓库;Ⅲ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M3以下或液体1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可在附件3收费标准基础上乘系数。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6、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收费标准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7、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1)非煤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采矿)安全现状评价(或专项安全评价)主要根据系统规模、风险度、复杂程度、进度要求等特点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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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1.概述
为规范河南省安全评价收费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委托方和安全评级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受企业委托进行各类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2.收费原则
本意见收费指导标准为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价,各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原则上要依据本意见协商确定安全评价咨询服务费用数额。
本意见所列评价费用不包括检测、检验等费用。
3.收费指导标准 评价咨询费用计算公式
3.1.1安全评价费用收费=收费基数×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 (注:可再乘开采方式调整系数;直接套用,不使用此公式)
收费基数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即: 收费基数=最低收费基数+(项目总投资额-最低投资额)×
最低投资额)
(最高投资额最低收费基数)
(最高收费基数--
3.1.2评价类型调整系数
3.1.3行业调整系数
安全评价费用指导标准
资额;在安全验收评价、现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费用指导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费用指导标准
说明:1、Ⅰ类指拥有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或液体1000 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 m2的大型仓库;Ⅱ类指拥有储存气
体1000-10000 m3或液体100-1000 m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 m2之间的中型仓库;Ⅲ类指拥有储存气体1000 m3以下或液体100 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 m2的小型仓库;从事无仓储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
2、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可在上表的标准基础上其收费基数乘系数。
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费用标准
3.5.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费用标准
3.5.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费用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费用标准
3.6.2尾矿库(含冶炼企业废渣库)安全评价收费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费用标准
4.其他
本意见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