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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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精神及现代意义
裴朝甫
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
摘要:罗马法是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巨大贡献的法律体系,它对教会法和日耳曼法的形成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仅作用于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同时也促进了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对后代欧洲地区的法、英、德、意等很多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在于不仅罗马法被视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尤其是其私法),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领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罗马法精神。
关键词:罗马法,法的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
罗马法是以罗马国家的存在为条件而产生的法律。更确切当的讲,罗马法(RomanLaw)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而且还包括查士丁尼(Jus-tinianus,公元527—565年在位)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是由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反映的是当时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是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指导、统帅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私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讨论罗马法的私法精神,也许应该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开始。《法学阶梯》第1卷第1篇第4段: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在罗马法文本中,《法学阶梯》只论述私法,附加一些刑法和程序法的主题;《学说汇纂》也是如此;《法典》十二卷只有最后三卷涉及公法。[4]因此,仅从数量上而言,罗马法的大量篇幅皆为有关私法的规定。事实上,仅仅私法才是许多世纪以来人们认真注意的对象,公法好像就是个徒有其名的、无用的、甚至是危险的对象。罗马法没有我们所理解的宪法或行政法。私法条文的多寡只是从侧面说明了罗马人对个人利益的重视,还不能必然推论出罗马人已经具有了现代人的私权意识。但是在自然法精神的沐浴下,罗马人做到了这一点,其私法精神迄今为止仍为学者津津乐道。那么什么是私法精神呢?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
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此即为私法精神的真义。[5]私法精神主要表现为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第一,体现罗马私法精神的第—个理念是平等原则。假如说罗马法制度是不平等的,那么这个结论几乎不需要论证,因为罗马法规定“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阶级差别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最大不平等。既然如此,那我们缘何说罗马私法精神体现了平等观念、原则呢?因为尽管罗马社会是奴隶社会,但罗马法的制度安排却蕴含了平等性的因子,蕴含了对平等的朴素追求,不平等的瑕疵不应该掩盖平等的光辉。
罗马法首先是调整平等市民之间的法律制度。在罗马法中,“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但并非一切人均为罗马社会的权利主体。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它基本条件:是自由的,而且就市民关系而言,还应当是市民。因此,凡是合乎上述三个条件的就可以成为罗马法上的平等主体。奴隶,一般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但是在取得自由人身份以后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变成为自由人和罗马市民。即使是未出生的婴儿,也处于同新生儿完全同等的地位。
在罗马法中,从行为能力而言,精神病人和幼儿没有行为能力,未适婚人包括“近幼儿”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他们未经监护人许可不能履行某些可能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而且在新法中,未成年人受到保护。奴隶虽然没有权利能力,但他拥有为主人的利益并以其名义履行适法行为的能力。除上述人以外,所有人皆可以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适法行为而取得或丧失财产。并且在此财产流转过程中,他们的地位始终是平等的,因为在罗马法中,在作为其核心的债务法里面基本上从当事人平等情况出发,不大考虑不平等人之间的合同。所以任何意思瑕疵包括障碍性错误、诈欺、胁迫、非法行为等有违平等原则的行为都为法律所否弃。
罗马人对平等的追求发展到后来逐步的侵蚀了奴隶制度和家庭制度。奴隶在罗马帝国后期地位已大大改善;罗马的已婚妇女在帝国时期实际上己独立于其丈夫,妻子可以自由地很容易地同丈夫离婚。家子也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如军功特有产;甚至帝国后期还规定了父亲在抚养子女方面的义务。总体而言,罗马法体现了朴素的平等精神。
第二,体现罗马私法精神的第二个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法律主体能够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部或其它人的干涉。但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罗马法的原则“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所变通”、“私人协议不变通公法”即为意思自治的外部制约的表现之一。所以在《法学阶梯》中,自由的定义是:做一切想做之事的自然权利,以受法律禁止或强力阻碍为限。
在罗马的法律制度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较为广泛。例如,胁迫行为往往会导致其在法律上的无效、主体拥有一定程度上的遗嘱自由等。但能够较为成功地说明罗马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也许是有关债的转移、变更以及契约制度。在罗马法中,最初债权同债务一样也向继承人转移,而且产生于私犯的债最可能也是可向继承人转移的。但是,它们不能以其它方式在不同的人之间相互转移,这是罗马法的原则。任何债权均可转让,无论产生于契约、私犯或其它债因。债可以转让的同时,也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变更。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也许是契约。在罗马法中,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来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在更为普遍采用的要式口约中,未来债权人独立地提出问题,未来的债务人自主地对应回答。比如:“你给吗?”“我给”、“你答应吗?”“我答应”、“你承保吗?”“我承保”、“你担保吗?”“我担保”、“你做吗?”“我做”。只要这些公式般的问答相互完全吻合,双方的债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