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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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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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是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便捷的公共信息服务而建立的,主要致力于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涉及劳动保障领域的政策、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职业病预防等各类公共信息服务。

下面是对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的介绍。

一、服务内容1.政策法规:为提高劳动者的知晓率,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提供了全面及时、相关内容丰富的政策法规,使劳动者更能了解相关政策的深度及广度,为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依据。

2.政策解读:政策解读作为干部的重要角色,负责对政策的解读、解释及传播等重要工作,所以政策解读也是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通过梳理政策的内容,为劳动者深入了解政策创造了良好的沟通渠道。

3.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解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因此,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专门开设了劳动合同板块,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相关信息。

4.工资福利:工资及福利制度是引导员工的好方法,也是企业与劳动者最常接触的方面,所以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专门开设有关工资及福利制度的板块,为广大劳动者提供详细及时的信息和经验分享。

5.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及应急支出的基本制度,为了加强劳动者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了解,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建设了专门的社会保险板块,为广大劳动者及时及准确地掌握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精要信息。

6.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发生往往会对于劳动者的产生不良影响,为了让更多的劳动者获得帮助,在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中专门设立了有关劳动争议的板块。

7.职业病预防:由于职业病对于工作者的危害极大,所以为了让劳动者了解职业病预防的重要性及进行有效的防治,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专设了职业病预防板块。

二、服务对象1.广大劳动者:公平、公正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权威的并且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事件解读等信息。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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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1. 简介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以下简称“人社网”)是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运营的一个在线平台,旨在为重庆市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人社网致力于实现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2. 主要功能2.1 多项查询功能人社网提供了多项便捷的查询功能,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查询相关信息。

其中包括:•就业服务查询:劳动者可以查询就业政策、招聘信息、培训信息等内容,帮助他们更好地就业和职业发展;•社会保险查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查询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参保资格、社保待遇计算等信息,方便劳动者了解自己的社保权益;•人力资源市场查询:用人单位可以查询招聘信息、人才市场动态等内容,方便用人单位招聘和人才引进;•劳动关系查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争议解决等信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2 在线办事服务人社网提供了一系列的在线办事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人社网进行相关服务的办理,避免了繁琐的线下办事流程。

其中包括:•网上办事大厅:提供个人和企业用户的一站式办事服务,涵盖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招聘上岗等多个方面;•电子证照:提供电子版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用工备案等证照,方便用户进行打印和使用;•在线咨询:提供在线咨询服务,用户可以随时向人社网咨询相关问题,获得专业的解答和指导。

2.3 即时通知和消息推送人社网定期发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和政策信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人社网获取最新的政策动态。

此外,人社网还提供消息推送功能,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订阅相应的信息,及时获取个性化的通知和消息。

3. 使用指南3.1 注册账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先注册一个账号,才能完整地使用人社网的功能。

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或企业信息,以确保相关服务能够准确地提供给用户。

3.2 浏览信息用户可以通过人社网的导航栏或搜索功能浏览相关信息。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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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的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为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今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任务为6500人,以电子、软件、化工、汽摩、装备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培训后稳定就业率达到100%(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通过定向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既能学习职业技能,提升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又能拓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实现用人单位选人和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无缝对接。

二、培训组织实施(一)单位用人信息收集:今年有招用大学生意愿并且原则上招聘人数在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方可向市人才交流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用人信息及培训需求,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时间为7月16日-8月16日。

(二)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重庆籍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报名:培训对象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地点另行公布)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报名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四)培训期限:3-6个月。

(五)培训内容:以岗位专业知识、岗位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企业入职教育等为重点。

(六)培训方式:采用订单式培训(先签定劳动合同后培训)方式进行。

(七)机构审定:定向就业培训机构审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委、市财政局参与,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培训机构须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进行确定,以政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高职、中职)、技工院校、企业培训机构、经国家审批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为主要依托对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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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27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1.10.31【实施日期】2011.10.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培训机构: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定向就业培训在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8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48号)、《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1〕63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定向就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主要指应届和毕业后两年内现未就业的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以及市外高校重庆籍或户口已迁入重庆的毕业生(含自考、成教、电大、函授、远程教育等国家承认其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二、培训机构(一)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用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年招聘1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具备岗前培训能力的在渝企事业单位。

2.培训机构:具备培训资质,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重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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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重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2013重庆公务员笔试备考专题:/zt/ck/2013重庆公务员考试辅导课程:/zt/2013skkc/为加快重庆市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全国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本次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专业人才4名,具体岗位详见《重庆市地震局2013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符合所考岗位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年龄截止时间为现场报名当日);4.符合所报考岗位的身体要求;5、应届毕业生须于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6.考核招聘人员须在我局服务5年以上;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以下几类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②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③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④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⑤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⑥现役军人;⑦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⑧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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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3]24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2.02【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为了鼓励微型企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对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仍按渝财社〔2012〕137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补贴程序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半年申报一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渝人社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

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渝教人[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渝教人〔2009〕4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教科院、委直属中小学: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将原在2010年开展的每三年一次的大表彰活动调整到今年进行。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才奖励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54号)规定,为与国家的教师节系列表彰活动相衔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经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推荐评选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对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院)、职业中学、教学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基本条件按《重庆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渝教人〔1998〕81号)第四条执行。

三、名额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今年我市共评选100名特级教师,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单位按1:1.5的比例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下达给各地的推荐名额均含所在地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办的中小学、幼儿园。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一)各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推荐的原则,在符合评选条件的中小学高级教师中提名推荐。

(二)各区县(自治县)组成专门考评小组,按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对学校提名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

重庆社保个人补缴流程和注意事项

重庆社保个人补缴流程和注意事项

重庆社保个人补缴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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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04•【字号】渝人社办[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1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就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公告送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条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以选择网上公告送达的方式。

但涉及用人单位在重庆市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又未在本市设办事机构的,或劳动者是重庆市外户口又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场所的,不得采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公告送达。

二、办理机构网上公告送达的,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后统一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三、报送材料区县(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上报公告送达内容时,应编写公告文号并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随同上报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证明文件,如邮寄回执等。

四、发布程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时,应当将发布内容进行编号登记。

发布后应当打印网上公告送达发布的网页记录,交由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盖章后,反馈至具体承办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卷归档。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渝人社发〔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相关医院: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机关在公务员招录中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体检工作,总的情况较好。

近年来,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严肃体检工作纪律,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适应招录机关新需求,提高录用工作效率,经各区县(自治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推荐,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共同审定,决定确定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等82家医疗机构为我市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见附件)。

各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我市公务员体检原则上应当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

在体检工作中,提倡开展异地体检,大力推广抽签决定体检机构等好的做法。

招录机关在组织公务员体检前应当与体检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体检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体检机构通报批评、取消公务员录用体检资格等处理。

招录机关和体检机构应当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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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0(000)010
【摘要】2009年7月1日,在整合原重庆市人事局、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础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挂牌成立。

【总页数】1页(PF0004-F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75.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的通知
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的实施意见
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2019〕338号
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5.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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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和两部批复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企业退休人员1.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超龄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渝人社办〔2023〕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3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有关行业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71号)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2〕134号)有关要求,我局将推荐上报一批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高级研修项目,现就征集选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题范围(一)服务重大战略。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强国、质量强国,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重点领域。

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瞄准量子信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减排降碳等前沿领域,兼顾地方和行业发展需求,攻坚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3]16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63号)有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编办、教委、财政局、农委、卫生局:根据《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渝委办发〔2008〕17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为艰苦边远乡镇定向培养大学生300名。

2013年,将有295名定向培养大学生毕业,其中;2008年入学大学生4名,2009年入学大学生135名,2010年入学大学生152名,2011年入学大学生4名。

按照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高校、大学生三方签订的《重庆市艰苦边远乡镇紧缺专业大学生定向培养协议书》的规定,大学生完成学业毕业后,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安排到定向单位工作,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接此通知后,认真核对定向培养大学生签订的协议书、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并做好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移交、户籍迁移等工作,及时安排大学生到定向单位工作,并请于8月31日前将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石小兵,联系电话:86868882。

附件: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人员名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2013年7月22日附件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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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江苏公共就业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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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第七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暨“巴蜀工匠”杯新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第七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暨“巴蜀工匠”杯新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第七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暨“巴蜀工匠”杯新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渝人社〔2021〕342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第七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暨“巴蜀工匠”杯新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渝人社〔2021〕3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技能人才工作、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新经济新业态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经市政府同意,定于2021年10月下旬举办第七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同步举办“巴蜀工匠”杯新职业技能大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赛名称第七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暨“巴蜀工匠”杯新职业技能大赛。

二、大赛主题技高行天下·能强走世界。

三、大赛时间和地点(一)大赛时间为2021年10月28-30日(日程安排见附件)。

(二)大赛地点设在巴南区,赛场设在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和重庆五一技师学院。

四、办赛方式采取集中、开放的办赛模式,各区县组团参赛。

五、组织机构(一)组织单位主办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巴南区人民政府,四川省人社厅。

协办单位: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重庆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重庆五一技师学院等(二)组委会为做好比赛筹办工作,成立大赛组委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渝人社办〔2023〕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3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相关单位:为优化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打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765号国务院令)相关规定,现就打印参保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二)依法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打印方式(一)参保单位线上可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等渠道自助打印本单位的单位参保证明;线下可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申请打印参保证明。

同时,在征得参保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参保单位可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个人参保证明。

(二)参保人员线上可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渝快办”APP、“重庆人社”APP等渠道自助打印本人的个人参保证明;线下可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合作银行网点前台以及设立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社保自助一体机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重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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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重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2013重庆公务员笔试备考专题:/zt/ck/2013重庆公务员考试辅导课程:/zt/2013skkc/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对象本次招考对象为:(一)在报名开始日(2013年3月11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报名开始日(2013年3月11日)前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二)重庆市外生源在重庆市内高校就读,以及重庆生源在重庆市内外高校就读且能够在2013年8月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的2013年毕业生;(三)已经在报名开始日(2013年3月11日)前取得,或者能够在2013年8月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1日至1995年3月1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3月11日以后出生)。

其中,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1日至1995年3月1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狱医及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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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局
201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13年3月11日9:00至3月18日24:00
网上缴费:2013年3月22日24:00前
笔试时间:2013年4月13日
资格复审:2013年5月14日至5月18日之间
体能测评:2013年5月15日至5月18日之间
面试时间:2013年5月19日
体检:2013年5月20日至5月24日之间
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

除附件2中含“公安院校2013年重庆籍毕业生”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外,其他职位招考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该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2)及以上的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考指标。

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即面试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征得考生同意后将其调剂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包括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分值100分。

笔试时间为2013年4月13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相关栏目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现场复审报名资格在2013年5月14日至5月18日之间进行。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比例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按时到指定地点(详见2013年5月12日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及有关事宜公告中所列地点)参加招录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的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具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初审通过后的考生报名信息表和《2013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表》(附件4)。

此外,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若提供确有困难的,经招录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部门同意,可在考察之前提供);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应持学校签章的《2013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附件5);年龄在3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201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附件1、2中要求为“少数民族”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少数民族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2013年5月15日至5月18日之间进行。

体能测评人选依据体能测评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合格人选计算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法取整数)。

若进入体能测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前,体能测评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规定人数时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各区县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当地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分别与当地公安局、林业局组织实施,对于招录指标较少的区县,也可以委托其他区县代为组织实施;报考市公安局主城分局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监狱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市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报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市交委具体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12〕81号)执行。

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

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一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

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

(四)专业科目考试
在市公务员局监督指导下,市外经贸委、市人力社保局所属市外国专家局、市审计局招录职位需在面试前(2013年5月15日至5月18日之间)开展专业科目考试(详见附件1“其它要求”栏)。

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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