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去年签订合同额超千亿元
耗材采购合同(6篇)
耗材采购合同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地址:_____电话:_____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地址:_____电话: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1、产品名称:_____2、规格:_____3、价格:_____因打印机配件及耗材规格较多,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且甲方采购频繁但单次采购数量少,因此双方每次订货的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但应确保价格相对稳定,甲方将不定期对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进行调查以确保乙方供货价格不超过同期市场均价。
第二条、产品的交货方法及到货地点交货方法,乙方在接到订货通知后在双方约定时间之内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地址,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对其供货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合格准确。
乙方送货时应携带甲方所要求表格,并由甲方接收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高等级严格的标准为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规定,必须为正品行货,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以次充好的产品。
第四条、质量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9【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2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玲胡玉巧穆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如燕;赵绪【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如燕赵绪【当事人-个人】沈如燕赵绪【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查鉴轩王垚【代理律所】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如燕;赵绪【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国际条约【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19:55:10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03民终29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杨哲、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哲、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3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玉梅【审理法官】杨玉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哲;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哲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哲【当事人-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郝振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杨晓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振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杨晓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振杰杨晓明【代理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哲【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杨哲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被上诉人先后向上诉人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和进行报纸公告通知上诉人返岗工作,上诉人未及时返岗,被上诉人作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报经该司工会批准,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2017年7月24日,中铁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其工会发出《关于征求拟解除李广林等36人劳动合同关系意见的函》的函件,次日,该司工会回复知悉,并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切实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再查明,双方均认可杨哲的工资发放至2009年9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哲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被上诉人先后向上诉人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和进行报纸公告通知上诉人返岗工作,上诉人未及时返岗,被上诉人作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报经该司工会批准,程序合法。
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6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正雄【当事人】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正雄【当事人-个人】潘典军王正雄【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苦、涂俊利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肖江云、张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苦、涂俊利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肖江云、张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苦、涂俊利肖江云、张娟【代理律所】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典军;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正雄【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与中兴建设公司签订的《管网施工合同》复印件,在庭审后潘典军诉讼代理人通过微信对《管网施工合同》原件予以质证,二审期间,潘典军对中铁二十局四公司《管网施工合同》原件又补充了相关质证意见,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采纳《管网施工合同》审理程序合法,潘典军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铁二十局四公司与中兴建设公司签订的《管网施工合同》,双方在材料供应及继续设备使用中约定:8.3.1.本项目无甲方中铁二十局四公司供设备、机具。
潘典军提交东津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主张2019年5月23日9时许其找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协调被电缆线打伤赔偿的过。
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川06民终6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敏青加彬王海燕【审理法官】邵敏青加彬王海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炳;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显辉;陈春香【当事人】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炳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显辉陈春香【当事人-个人】张炳何显辉陈春香【当事人-公司】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雨嘉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谢蕊忆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周建军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秦豪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雨嘉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谢蕊忆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周建军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秦豪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雨嘉谢蕊忆周建军秦豪【代理律所】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炳;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显辉;陈春香【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623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0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0-23 03:23: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5日,吉首租赁部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湖南省四公司(乙方)就吉首大学大田湾校区医药综合实验训练大楼项目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租赁物:钢管架,单位为万米,数量为17.5,租金为0.01339元m日;扣件,单位为万套,数量为14,租金为0.00927元套日;顶托,单位为万个,数量为2.0,租金为0.0721元个日。
中铁最差的三个局
中铁最差的三个局中铁最差的三个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如今的25个工程局早已成长为建企里面实力强劲的企业。
但是,所谓强中更有强中手,到底这25个工程局谁更胜一筹也是萦绕在大伙儿心头的一个疑问,今天我们就来一探究竟。
客观来讲,评价一个企业实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某一个点去分析它。
本文拟从净利润的角度,再辅以新签合同额和营业收入等因素来综合评价这25个工程局,据此将这25个分成四个梯队,具体排名如下:第一梯队中铁四局中铁四局,前身是中国人民志愿军铁道工程总队,成立于1950年。
六十多年来,公司获得22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和24项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4100余人,各类技术工人7400余人。
2023年,中铁四局生产营销再创历史最好纪录:全年实现新签合同额1068亿元,同比增长43%,占年初局四会确定855亿元目标的125%;完成营业额701亿元,同比增长11%,占年初局四会确定630亿元目标的113%。
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二局前身为铁道兵第二师,最早历史可以追溯到组建于1940年的冀鲁边区回民支队。
而如今经过70多年的发展,积累并形成了强大的综合竞争优势。
现有在岗员工13000余人,其中各类管理技术人员超过一万人。
近几年来,公司盈利能力强劲,从2023到2023年,分别实现净利润9.6亿元,13.8亿元和11.3亿元,平均净利润更是位列25个工程局之首。
中铁十一局中铁十一局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一师,创建于1948年7月,1984年1月奉命集体转业,改编为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
公司现有在册员工19276人,高级职称1235人,中级职称人员3175人。
2023中铁十一局年新签合同额完成中国铁建下达年度计划的154%,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8%。
近几年来,公司盈利能力强劲,从2023到2023年,分别实现净利润6.0亿元,12.4亿元和10.5亿元,净利润增长非常迅速。
唐县腾越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县腾越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8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向红王珂侯林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县腾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县腾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县腾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雪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雪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雪辉【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唐县腾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铁第二公司上诉认为腾越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发生维修费共计98563元,该费用应当由腾越公司承担,故应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中铁第二公司支付腾越公司质量保证金1098889元(1197452元-98563元=1098889元),且不承担利息。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中铁第二公司提交了一份《劳务施工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零星合同》,两份协议均系中铁第二公司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
一审中中铁第二公司只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零星合同》,该合同金额为54103元。
《劳务施工协议》合同金额为44460元。
两份协议证明发生维修费共计98563元,该费用应当由腾越公司承担。
经质证,腾越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施工零星合同》系2018年5月中铁第二公司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一审已质证过。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中国中铁各工程局最新排名来袭
中国中铁各工程局最新排名来袭近日,中国中铁发布了上半年年报,主要数据:上半年中国中铁实现新签合同额12119.4亿元,同比增长17.2%。
其中境内业务实现新签合同额11321.1亿元,同比增长14.1%;境外业务实现新签合同额798.3亿元,同比增长90.7%。
传统基建市场方面,铁路市场完成新签合同额992.8亿元,继续保持龙头地位;公路市场完成新签合同额1458.5亿元,同比增长28.4%,保持了市场优势地位;市政及其他业务新签订单7896.6亿元,同比增长16.7%,整体发展态势平稳有序。
在“第二曲线”市场方面,中国中铁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开拓,水利水电、机场工程等业务经营成果提升显著,完成新签合同额超2000亿元,尤其是水利水电业务完成新签合同额742.2亿元,同比增长819.7%。
上半年中国中铁实现营业总收入5605.87亿元,同比增长12.51%;净利润168.25亿元,同比增长17.2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1.26亿元,同比增长15.50%;当然了,其中就有很多粉丝关心的每家子企的净利润表,咱们就直接上干货,见下图:上半年各工程局净利润排名中铁一局净利润:11.45亿;中铁二局:0.75亿;中铁三局:8.7亿;中铁四局:13.14亿;中铁五局:3.13亿;中铁六局:0.6亿;中铁七局:7.02亿;中铁八局:4.81亿;中铁九局:0.33亿;中铁十局:6.02亿;中铁大桥局:4.07亿;中铁隧道局:2.7亿;中铁电气化局:8.8亿;中铁武汉电气化局:0.87亿;中铁建工:6.87亿;中铁广州工程局:0.85亿;中铁北京工程局:0.5亿;中铁上海工程局:1.08亿;中铁国际:0.11亿;通过上面可以看到,在几大工程局中,中铁四局上半年净利润最高,中铁一局次之;紧随其后的就是中铁电气化局、中铁三局、中铁七局;各设计院净利润排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6亿;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1.2亿;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3.72亿;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1.25亿;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0.16亿;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0.18亿;中铁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0.19亿;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0.34亿;设计院中,排前三的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中铁大桥院、中铁六院;其他企业除了工程局及设计院之外,还有几家也比较能挣钱。
上诉人孟亚平与被上诉人王科卫、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孟亚平与被上诉人王科卫、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陕05民终9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晏海李豪玲徐新卫【审理法官】晏海李豪玲徐新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亚平;王科卫;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当事人】孟亚平王科卫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当事人-个人】孟亚平王科卫【当事人-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代理律师/律所】李刚庆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陈媛媛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刚庆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陈媛媛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刚庆陈媛媛【代理律所】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孟亚平【被告】王科卫;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本院观点】本案争议在上诉人孟亚平主张的医疗费、住宿费的计算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一事不再理放弃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上诉人孟亚平主张的医疗费、住宿费的计算依据。
孟亚平主张的其余医疗费,虽提供相关药店的购药发票及渭南脊柱康复医院、渭南杜桥医院、杜桥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但均无病历和诊断、医嘱等证明,其相关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不能认定,对孟亚平要求二被上诉人赔偿其医疗费50800元之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全部支持;孟亚平主张二被上诉人赔偿其住宿费4200元,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孟亚平申请对其误工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因申请人孟亚平不做鉴定,鉴定中心终止鉴定,鉴定予以终结。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冯建刚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冯建刚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0【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58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华【审理法官】姜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冯建刚;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冯建刚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建刚【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建刚【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虽冯建刚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冯建刚在本案一审中的两项诉讼请求均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虽冯建刚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冯建刚在本案一审中的两项诉讼请求均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但关于冯建刚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判令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切实履行《协议书》约定,按照中铁二十局集团机关同职同期标准,为其足额补交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的社保费用199800元,从2018年5月至退休,仍然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社保缴纳标准执行。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冯建刚要求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俞成礼与火善秀、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俞成礼与火善秀、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6【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54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志娟张海东靳文丽【审理法官】王志娟张海东靳文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俞成礼;火善秀;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钱运普;甘有德;赵栋桂【当事人】俞成礼火善秀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钱运普甘有德赵栋桂【当事人-个人】俞成礼火善秀钱运普甘有德赵栋桂【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缪学文甘肃霍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缪学文甘肃霍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缪学文【代理律所】甘肃霍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俞成礼;钱运普;甘有德;赵栋桂【被告】火善秀;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充分证明,涉案的水稳工程确系上诉人召集被上诉人火善秀等人参加劳动施工,上诉人也为此向火善秀等人出具了出勤天数,具体产生的劳务欠款工资金额的证明,以上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与火善秀之间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以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充分证明,涉案的水稳工程确系上诉人召集被上诉人火善秀等人参加劳动施工,上诉人也为此向火善秀等人出具了出勤天数,具体产生的劳务欠款工资金额的证明,以上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与火善秀之间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以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
上诉人上诉主张其雇佣火善秀等人参加案涉水稳工程,是受二十局市政公司委托,故雇佣火善秀等人的劳务工资,应当由二十局市政公司给付。
EPC国际总承包项目经营风险防范
EPC国际总承包项目经营风险防范谈兴【期刊名称】《《价值工程》》【年(卷),期】2019(038)025【总页数】3页(P122-124)【关键词】海外EPC工程; 风险防控; 四次经营【作者】谈兴【作者单位】中铁二十局集团安哥拉国际公司西安7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723.20 引言针对海外项目招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自己在海外四年的工作经历,浅谈如何做好EPC国际总承包项目经营风险防范。
1 CR20走出去战略集团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制定“三分天下有其一”在海外市场。
走出国门,承揽国际EPC项目,罗铁、本铁取得一定成绩。
卢奥机场项目、敦多体育馆项目使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于我们下一步国际项目运作以及开拓国际市场都会带来变数,因此,重视和防范经营风险应作为项目的首要问题来探讨。
2 EPC项目合同特点2.1 合同金额较大工程承包行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工程承包行业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而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因为具有规模大、投资大、工期长等特点,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更多,风险也就更多。
近年来,国际工程总承包模式已成为当今国际工程承包的重要方式之一。
工程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优势是设计、施工、采购等各环节有机结合。
国际EPC工程项目通常为大型工程,中标金额较大。
2010年中国铁建承包的“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轻轨项目”,采用EPC+O&M总承包模式,合同总造价17.73亿美元。
中铁二十局总承包承揽的国外最长铁路“本格拉铁路项目”总造价约18.3亿美元。
中铁二十局2016年总承包安哥拉项目群总投资约7亿美元。
2009年9月,中国中铁旗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上海建工集团及波兰德科玛设计公司组成联营体,以低于业主一半预算的低价中标,合同签约总价4.5亿美元。
2.2 涉及合同范围相当广泛、内容种类多国际EPC项目往往是各种基建项目,特别是国际贷款项目一般都是刚需项目,涵盖的类型较为广泛,从公路、铁路、港口至机场、水厂等等。
童严冬、罗中庆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童严冬、罗中庆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新01民终4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慧冯宁焦玉【审理法官】董慧冯宁焦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童严冬;罗中庆;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童严冬罗中庆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童严冬罗中庆【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玉梅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玉梅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玉梅赵伟【代理律所】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童严冬;罗中庆【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童严冬要求罗中庆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的请求能否成立。
中铁二十局六分公司与罗中庆签订了劳务施工协议,系劳务合同关系,童严冬与中铁二十局六分公司没有签订合同。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童严冬要求罗中庆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的请求能否成立。
本案中,童严冬要求罗中庆支付的劳务费298536.11元,实际上是罗中庆从中铁二十局六分公司领取,童严冬认为罗中庆作为居间人将工程转给童严冬,罗中庆不应从中铁二十局六分公司领款,相应的款项应支付给童严冬。
本院认为,中铁二十局六分公司与罗中庆签订了劳务施工协议,系劳务合同关系,童严冬与中铁二十局六分公司没有签订合同。
虽然生效的(2016)新0105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认定罗中庆与童严冬存在居间关系,但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务费支取通过两种方式即罗中庆向中铁二十局六分公司直接申领款项或者通过罗中庆的授权代理人向中铁二十局六分公司申领款项,由此可见,罗中庆作为中铁二十局六分公司的合同相对方,罗中庆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因其与童严冬的居间关系而退出涉案合同,童严冬没有因与罗中庆的居间关系而与中铁二十局六分公司形成合同关系,罗中庆可从中铁二十局领取劳务费。
为创建和谐企业保驾护航——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工会三年工作回眸
唱响 “ 三部 曲” 劳动竞赛奏强音
工 会 就 根 据 集 团 “ 步 三 走 ”战略 ,拟定 了 “ 创业 奠基 杯 ” “ 业攻 坚杯 ” “ 、 创 、 创业
决 胜 杯 ” 三 个 阶 段 的 “ 进 递
坚持高 、 、 实 新 夯实工 作基础
集 团工会 按 照 “ 年平 稳 一
会 的各项 工 作很 快步 入 了正 常
轨道。
等共计 2 2卷 内 容 , 并 全 部 实 行 自 动 化 管 理 。 工 会 每 年
还 召 开 一 次 工 会 工 作 经 验 交 流 会 ,促 进 全 局 工会 系 统 的 工作水 平不断 上升 。 新 ,就 是 积极探 索 、大胆 实践 ,使 工会 工 作适 应市 场经
高 ,就是 坚 持高 起点 、高 定位 、高标 准建 立 各级 工会 组 织 ,强 化 干部 培训 ,加 强班 子 建设 。集 团 工会按 照 “ 里有 哪 职 工 ,哪里 就必须 建立 工会 组 织 ”的 原则 ,先后 建 立 了基层 工会组织 8 1个 ,选 配 专 兼 职
济 和现代 企 业制 度要 求 。集 团
工会 干 部 ( 组 长 ) 1 1人 小 4
公 司创建 的维护 职工 合法 权益 的工 作 机 制 、六 公 司 创 建 的 “ 家建 线 ”工 作 机 制 ,还 总 建 结 推广 了哈建 公 司创 建 的 “ 坚 持一 个 原 则 、完 善 两 个 机制 、
通 过 三 个 途 径 、 采 取 四 个 方
完 善 中提高 ,累计承 揽 工程任 务达 10多亿 元 ,完 成 产值 达 7
10多 亿 元 ,保 持 了快 速 、规 0 模 、全面 发 展 的 良好 势 头 。3 年 中 ,集 团 工会 在 围绕 中心 、 服 务全局 、推进 企业 改革 发展 进程 中发 挥 了重 要 的服务 和保 障作用 。
王会锋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会锋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5【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97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任蕾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任蕾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会锋;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会锋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会锋【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锐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史楠楠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锐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史楠楠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锐史楠楠【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会锋【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会锋与中铁二十局电气化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自2017年10月已经终止,中铁二十局电气化公司是否应向王会锋支付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会锋与中铁二十局电气化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自2017年10月已经终止,中铁二十局电气化公司是否应向王会锋支付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
中铁二十局电气化公司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石济客专项目工程竣工结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王会锋上诉认为其与中铁二十局电气化公司在石济客专项目工作期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至今存续,主张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中铁二十局电气化公司应支付其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
安某、徐某1、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某、徐某1、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19)川15民终27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锡强张问桃越太强【审理法官】何锡强张问桃越太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德新;徐勇;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当事人】安德新徐勇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当事人-个人】安德新徐勇安华【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兰杭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兰杭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波兰杭【代理律所】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德新;安华【被告】徐勇;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安德新是否应就徐勇受伤的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安某是否应就徐某1受伤的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该争议焦点,根据中铁二十局与安某1签订的《吊篮加工采购安装协议》以及向安某1账户转款的转款凭条,一审中证人的证词及相应证据,加之安某在庭审中也自认是其与中铁二十局公司协商接下工程,故本案中,安某与中铁二十局公司的合同关系是真实有效的,接受劳务一方应为安某。
安某应当对徐某1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某作为案涉工作的实际承接人,对其组织和安排的工人应予有效管理,对工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1892.6 \
2022-12-02 2022-04-18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6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6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7 四、采购代理机构..........................................................................................................................8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8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8 五、信用风险 .................................................................................................................................9 附录 .............................................................................................................................................12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付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付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0【案件字号】(2020)藏01民终2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边珍根堆然吉达杰【审理法官】边珍根堆然吉达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付国清;郭晖;周丰收;甘凌【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付国清郭晖周丰收甘凌【当事人-个人】付国清郭晖周丰收甘凌【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蓬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刘齐北京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秦升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蓬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刘齐北京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秦升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蓬刘齐秦升【代理律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北京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郭晖;周丰收;甘凌【被告】付国清【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晖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及中止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及依据的证据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晖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及中止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
一、郭晖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郭晖作为中铁二十局国道318线林拉公路米墨段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其性质属中铁二十局的其他工作人员。
在本案中,项目部因需资金周转,作为项目部经理的郭晖从付国清处借款,并向付国清出具加盖有项目部公章的借条的行为,作为出借方的付国清有足够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中铁二十局公司履行职务行为。
金玉平、刘国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玉平、刘国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0)黔27民终35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明锋莫玉魁吴美岭【审理法官】石明锋莫玉魁吴美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玉平;刘国军;陕西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兵【当事人】金玉平刘国军陕西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兵【当事人-个人】金玉平刘国军张兵【当事人-公司】陕西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文琦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赵远庆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琦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赵远庆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琦赵远庆【代理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金玉平;刘国军【被告】陕西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兵【本院观点】2019年3月20日,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瓮马铁路工程以标段所属姜家坪车站房建工程委托给被上诉人陕西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处分原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3月20日,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瓮马铁路工程以标段所属姜家坪车站房建工程委托给被上诉人陕西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陕西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后与被上诉人张兵签订劳务主体分包合同,约定陕西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牛场车站、姜家坪机务整备所主体工程劳务分包给张兵负责施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中铁二十局去年签订合同额超千亿元
作者:
来源:《现代企业》2018年第01期
本刊讯 1月9日,从中铁二十局集团获悉,该集团2017年签订合同额超过1000亿元。
与此同时,该集团抢抓“大西安”建设机遇,积极服务城市建设,与西安市签订合同额超过25亿元。
据中铁二十局集团董事长邓勇介绍,去年以来,该集团以西安市为核心,积极开拓陕西市场,先后与汉中、咸阳、渭南、铜川等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主动服务地方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该集团参建陕西省首条高速公路PPP项目——黄陵至铜川高速公路,承建蒲城至黄龙高速公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先后获得西安市公共停车场、汉中龙岗生态文化公园试验段景观桥基架空栈道工程设计等项目合同,为地方建设添砖加瓦。
此外,中铁二十局集团在不断突破行业界限,将主营业务向水利水电、装备制造、地产开发等领域延伸的同时,持续增强海外工程承揽能力。
目前,该集团海外在建项目38个,海外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利润超过10亿元。
(庞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