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教案(李昌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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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案

序言

一、经济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一)经济法学的定义

(二)经济法的研究对象:经济立法(经济法纲要,西部大开发法)、经济执法、经济守法。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一) 前沿性(尖端性)

传统法律和法学二元结构的破产,现代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最能反映现代信息时代的生活;经济法为传统法学提出了挑战,引起了整个法学的变革。

(二)跨学科性。民法理论、行政法理论。

(三)结构似“松散”。各部份之间缺乏较强的逻辑联系:总则与分则,分则各部分之间--------“跳跃式”、“梯坎式”。

(四)变化快:原因------经济的发展,本身变化快;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一些方面无法而靠政策,一些方面的立法又不成熟;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法的直接影响。

三、经济法学的体系

1、注意比对法学的体系与经济法体系的区别:性质不同,一是一门学科的理论构成体系,一是法律的实践构成体系;范围不同,一是有基础理论,一则无此部分。

2、经济法学的体系:五大版块——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论、市场秩序法论、宏观经济调控法论、社会分配法论

四、学习经济法学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特殊性

(二)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走向

(三)注意经济法的实用性,联系实际

(五、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动向)

第一讲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

“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

首先是两者的含义不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其次是学科归属不同,属于语词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产生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再次,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并不同步,提出经济法一词,并不等于就有了经济法,反之,有了经济法律规范,不一定有经济法这一名词。

经济法一词的提出和发展,大体有经历了以下重要环节:

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1775

年出版,故有两说)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摩莱里并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作了初步的界说。

2、1843年,法车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对经济法作了专章的论述。

3、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dhon),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力量>一书中,对经济法一词也作了论述。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在其<经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5、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二、把握两种观点

对经济法的产生,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古代说;另一种认为,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体讲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近现代说。

三、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1、经济背景----(1)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马克思主义:盲目性;西方经济学: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外部性(有利和不利益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交易成本;(2)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导致的两大异化——竞争的异化、公平交易的异化。(3)经济的虚拟化——虚拟经济

2、理论背景----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

亚当·斯密的两大假设,看不见的手,经济人自由放任主义。

凯思斯的国家干预主义

3、政治背景----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形成(政治律:垄断对政治和统治的威胁和危害;评价政治家和执政党政绩的标准——经济和民主的发达程度——政治家的野心及其合理化)

4、法律背景——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的不足与行政法的不足——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四、经济法产生的具体条件

1、典型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关系的形成;

2、独立的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3、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及法律规范群的出现

五、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把握知识要点)

1、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统观点认为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此说不妥,与1890年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列举矛盾)

2、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但是,西方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是1889年加拿大的《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不仅早一年且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蓝本。惜乎,国人有骨乎?)

3、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德国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

4、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5、经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兴起(参见李昌麒教授主编的新《经济法学》,1999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新经学》,P36—39)

(1)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阶段

(2)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阶段

(3)十年内乱阶段

(4)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后

第二讲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古今中外观点纷呈,可谓众说纷纭。下面主要介绍资本主义国家学者的诸种定义,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1、资本主义国家学者的不同定义

(1)垄断禁止法论

(2)国家干预经济论

(3)公私法交错论

(4)普遍经济利益论

(5)企业法论

(6)社会法论

2、我国学者的观点

(1)实行市场经济以前的主要观点(主要有“老五论”)

A、综合经济法论。这是在改革开放后经济法兴起时,王家福和王保树提出的一种观点。

B、学科经济法论。

C、经济行政法论。

D、纵向经济论。以社会关系纵横划分为基础,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

E、纵横统一论。也称纵横经济法论。它以社会关系纵横向的划分为依据,认为民法调整横向社会关系,行政法调整纵向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纵横交叉统一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中,有自上而下的计划制定、下达和执行这些纵向管理关系,又有计划执行者之间为执行计划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这里的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既不能归行政法也不能归民法。即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的横向经济关系。

(2)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的主要观点(《新经学》PP53——55,主要是“新五论”,自学,可略)

A、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认为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公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并认为经济法由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构成。

B、杨紫烜的“经济协调关系论”——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C、刘文华的“平衡、协调结合论”——认为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的统一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从机制、功能上说,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是系统调整法。

D、李昌麒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这也是本教材的观点。

E、漆多俊的“国家经济管理论”

对上述观点,这里有必要说明三点:首先,书上列举了七论,但除新五论外,其余两种观点,即宏观经济调控经济论和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论,可以说是老五论的一些新的提法,其影响并不大。其次,新五论都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性。这与老五论有很大的不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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