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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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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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结构图罪刑法定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内容平等适用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1、刑法概说刑法适用范围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刑法时间效力生效与失效时间刑法溯及力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方面不作为犯成立条件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不作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判断不作为的理论分类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内涵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2、犯罪构成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内涵刑事责任能力基本分类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生理醉酒责任界定刑事责任年龄年龄的规定及计算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未成年犯处罚原则刑法中的身份犯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单位犯罪主体成立要件主观要件法定性要件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原则具体形式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时间条件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对象条件3、犯罪的排除事由限度条件特殊防卫防卫对象特殊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防卫设置起因条件紧急避险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制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正当业务行为其他犯罪排除事由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我国通说采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结果犯犯罪既遂的类型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既遂犯的处罚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4、故意犯罪的行态犯罪未遂的类型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对“着手”的理解未遂犯的处罚原则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彻底性积极中止的特征(除消极中止三个特征之外,还应具备有效性特征)中止犯的处罚原则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条件主观条件1客观条件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间接正犯25、共同犯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重点掌握必要共犯,理论上通共同犯罪的形式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1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刑法学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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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结构图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构成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犯罪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修正”的犯罪构成共犯形态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刑罚论量刑制度:从轻、减轻、从重、数罪并罚、缓刑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时效、赦免各论:一、侵犯个人法益:第四章、人身犯罪,第五章、财产犯罪二、侵犯社会法益: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三、侵犯国家法益:(一)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犯罪(二)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专题一:刑法的解释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刑法的解释:文理解释扩大解释(注意与类推解释的区分)解释方法缩小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过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体系图

刑法体系图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化的未完成形态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一罪与数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非犯罪化的其他(自救行为、自损行为等)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罚的种类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罚累犯自首量刑情节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假释刑罚的具体运用行刑情节减刑时效其它规定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不满14周岁:对一切犯罪都不负责1. 周岁的计算2. 对8种犯罪负责3. 仅仅8种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犯罪主体不满16周岁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不转化为抢劫自7.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然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人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犯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罪罪精神病人主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主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成年人犯罪主体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体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特殊犯罪主体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定罪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

但单罚时只罚个人表1 管辖原则比较表2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别。

刑法分则框架图

刑法分则框架图

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侵犯个人法益交付刑: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刑: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
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学 第三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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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第三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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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内容
阶级
典Leabharlann 利益修正案政权
社会主义
刑法
刑事责任
刑罚 版
要件

法律
范围
国家
秩序
形式
体系
01 总序
03 导论
目录
02 第三版修订说明 04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05 下编 刑法分论
07 注释
06 后记
本教材上编总论部分阐述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刑法典总则。下编分论部分按照刑法典的分则体系论述了具 体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每章正文主要贯彻学界通说,章后辅文则介绍各种争鸣的观点。全书紧密结合了最新 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内容较新。第三版主要根据第二版以来修订的刑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主要是将要出台的刑法修正案等。
总序
第三版修订说明
导论
上编 刑法总论
01
第一章 刑法概说
02
第二章 刑法的基 本原则
03
第三章 刑法的效 力范围
04
第四章 犯罪的概 念与构成
05
第五章 犯罪的客 体要件
06
第六章 犯罪的客 观方面要 件
01
第七章 犯罪的主 体要件
02
第八章 犯罪的主 观方面要 件
03
第九章 故意犯罪 的停止形 态
03
第二十二 章 危害 公共安全 罪
04
第二十三 章 破坏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秩序罪
05
第二十四 章 侵犯 公民人身 权利、民 主权利罪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思维导图(打印版)(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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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行为、结果违法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典型的犯罪构成罪刑法定原则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刑法概论责任要件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刑法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预备未遂未完成形态特别的犯罪构成犯罪论刑法总则概述中止共犯形态刑种主刑、附加刑继续犯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单纯一罪法条竞合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连续犯量刑制度数罪并罚刑罚论集合犯概括一罪缓刑制度罪数论事后不可罚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想象竞合犯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结合犯定刑一罪吸收犯牵连犯1国境内,包括船舶和航空器国内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犯罪地的认定属人管辖空间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条件追究中国公民国外犯罪其他人最高刑3年以下,可不追究基本含义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国外犯保护管辖刑法适用范围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侵犯我国或公民利益外国人危害中国及公民犯罪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预测可能性)最低刑3年以上条件刑法的溯及力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时间效力犯罪地法律认为是犯罪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基本内容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的适当禁止处罚不当罚即法益侵犯性社会危害性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文理解释刑事违法性立法解释不是刑法法律渊源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概说分类司法解释违法性法益侵犯性伦理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有责性非难可能性基本原则刑法解释目的与态度采取客观解释论明显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传统犯罪刑事犯自然犯犯罪概说文理解释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与补正解释未明显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现代犯罪行政犯法定犯解释理由伦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与目的解释危害国家安全国事犯罪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危害国家安全之外的犯罪普通犯罪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人身危险性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相对亲告重在犯罪情节,兼及人身危险性,亲告罪罪行相适应原则量刑侵占罪绝对亲告罪质个别情况下决定宣告刑犯罪分类非亲告罪行刑重在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基本犯结果加重犯杀人罪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犯罪行为完成即成犯盗窃罪法益侵害发生,行为终了但侵害状态继续状态犯非法拘禁罪法益侵害和犯罪行为都持续存在继续犯2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要素(客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判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构成要件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价值判断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要素责任要素(主观)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犯罪成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成立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自由保障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故意规制机能、违法推断机能机能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要件要素分类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无规定,实质上必备要素实行行为分类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害可能的行为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必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危害行为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为违法性提供证据的要素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界限不作为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并非所有犯罪都要求有实行行为多作用的人、物与组织行为对象由危害行为引起因果性犯罪构成(上)影响罪数的认定反映法益侵犯性,不等于法益侵犯性侵害性与危险性理论意义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包括现实的侵害事实和对法益的危险状态现实性特征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多样性客观性依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判断法定性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不可颠倒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侵害犯危害后果特征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对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危险犯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放火罪以当时具体情况为根据具体的危险犯复杂性存在多因多果现象假药罪以一般生活经验为根据抽象的危险犯区分罪名范围的特定性只有引起危害结果的危害行为才是原因不需因果关系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无时间间隔行为犯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特殊性需因果关系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间隔结果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违法性构成要件内容的特定性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犯罪行为因发生严重结果加重法定刑结果加重犯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的资格等,不属于身份特殊身份与犯罪行为密切联系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产。

刑法学知识框架图

刑法学知识框架图

刑法学知识框架图刑法学知识框架图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1. 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2.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3.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4. 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总论犯罪论性,期待可能性5. 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6.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类(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7. 罪数: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数罪1.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刑罚论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罚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侵犯个人法益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交付刑: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刑: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二、刑法的解释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

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重点。

(一)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备注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是立法解释,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备注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

例如: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不属于立法解释,而是刑法典的内容。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的解释。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 > 司法解释 > 学理解释(二)解释的态度1、就解释的灵活性而言,应坚持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相结合。

刑法第一章绪论思维导图

刑法第一章绪论思维导图

1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有法律明文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2明确化:即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及犯罪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具体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重法 3合理化: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 体现在 -立法方面总则和分则的为定罪量刑提供准确完备的的法律标准,司法方面废除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 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当时有效法律已作出生效审判的,继续有效,无溯及力(到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时无溯及力)
《刑法修正案九》
1因职务便利或违背职业特定义务犯罪没有溯及力,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和数罪并罚条 款,由于处罚更轻新法有溯及力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刑法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的深浅、最次犯罪的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体现在:1重罪适用重邢,轻罪轻邢 2依据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刑.3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缓刑等
3.刑法的效力范围
3.1.空间效力 3.2.时间效力
我国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属地原则:中国船舶和飞机内也算
有外教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香港澳门台湾自治区除外。
属人原则:中国人在中国外犯罪,最高刑三年以下可不追究;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最低邢为3年以上的追究 (双重犯罪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1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的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使用当时法 律;但现行刑法处罚较轻的使用新法。
刑法体系
体系
分则:规定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一条附则
1.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条文结构
1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做的解释
刑法解释(立法和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 第一章 刑法论(思维导图)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 第一章 刑法论(思维导图)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思维导图刑法第一章刑法论一、刑法的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效力
3、扩大解释
4、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
1、成文的罪刑法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
3、严格的罪刑法定
4、确定的罪刑法定
律主义(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法)
禁止习惯法
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明确性要求
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
犯罪行为地
犯罪结果地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
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中国人在境外犯罪
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国际犯罪
共同犯罪角度
犯罪形态角度
共同犯罪角度
犯罪形态角度
犯轻罪,可以不追究
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1、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3、双重犯罪原则
2、犯重罪
行为时旧司法解释,审判时新司法解释
行为时无司法解释,审判时有司法解释
行为时无刑法,审判时有刑法
行为时旧刑法,审判时新刑法
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
从旧兼从轻
按照司法解释处理
按照“从旧兼从轻”处理
1、平义解释。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xu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xu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2010年)刑法概述(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解释、适用范围)犯罪客体(法益)犯罪客观方面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法有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违法性阻却事由(客观)法无明文规定的:被害人的承诺等犯罪阻却事由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新)有责性阻却事由(主观)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罪数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罚的种类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罚累犯自首量刑情节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假释刑罚的具体运用行刑情节减刑时效其它规定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不满14周岁:对一切侵犯法益的行为都不负责1. 周岁的计算2. 对8种犯罪负责已满14周岁 3. 仅仅8种不满16周岁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未成年人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犯罪主体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不转化为抢劫自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然1.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已满14周岁,人不满18周岁2.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犯犯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罪主精神病人体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成年人犯罪主体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体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特殊犯罪主体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定罪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

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刑法体系图(总则)思维导图

刑法体系图(总则)思维导图
一日折抵两日
一日折抵一日
一日折抵一日
不折抵
是否适用假释制度




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不少于1/2
不少于1/2
不少于1/2
不少于10年
说明:适用假释制度的不包括不得假释的情形。
防卫挑拨、互相侵害、偶然防卫、“黑吃黑”时,由于双方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都成立犯罪,如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对不法侵害者的打击通常是针对其人身权的,但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可以针对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
定罪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表1 管辖原则比较
名称
适用对象
★难点突破
属地管辖原则
(1)在中国境内犯罪
and(2)任何人
注意: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港澳台地区除外。
(1)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视为在我国境内;
(2)飞机、船舶无论在哪里,均视为在我国境内。
属人管辖原则
(1)在中国境外犯罪
And(2)中国人
必须是在中国境外犯罪
保护管辖原则
(1)在中国境外犯罪
And(2)外国人
And(3)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还必须(1)依据犯罪地法律和我国法律均构成犯罪;(2)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误以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的,按假想防卫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按故意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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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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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诈骗罪
组织
物品
考点
定位笔记 思维Fra bibliotek信息P
关键词
法律
国家
法考
运输
命题
01 扉页
目录
02 知识点框架图
03 总则
04 分则
05 考点定位笔记
06
考点定位 【12】 紧急避险 [链接点 P...
01
考点定位 【13】 其他客观 阻却事由 [...
02
考点定位 【14】 犯罪故意 [链接点 P...
03
考点定位 【15】 犯罪过失 [链接点 P...
04
考点定位 【16】 无罪过事 件 [链接 点...
05
考点定位 【17】 事实认识 错误 [链 接...
06
考点定位 【6】 单 位犯罪的 构成要件 [...
01
考点定位 【7】 单 位犯罪的 法律后果 [...
02
考点定位 【8】 危 害行为 [链接点 P6...
03
考点定位 【9】 结 果加重犯 [链接点 P...
04
考点定位 【10】 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 [...
05
考点定位 【11】 正当防卫 [链接点 P...
总则
分则
考点定位笔记
01
考点定位 【1】 罪 刑法定原 则 [链接 点...
02
考点定位 【2】 刑 法的空间 效力 [链 接...
03
考点定位 【3】 刑 法的时间 效力 [链 接...

刑法知识结构图

刑法知识结构图

#
犯罪的一般客体
!
第六章 ! 犯罪客观方面
!"#$%
#
# "
#
主体特定性
基本特征 危害行为
有意性
" 有害性
刑事违法性 $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 基本形态 犯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 罪 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客 # 观 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方 危害结果 " " 具有客观性 面 的 具有法定性 $ 要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件
# 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
故意内容不同 认定)(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 同时犯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 事前未通谋 $ 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 类型 "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同 犯"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 罪 概念 #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主犯 种类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 $ 概念 # 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种类和刑事责任 从犯 种类 " " 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 $ 概念 胁从犯 刑事责任 概念 教唆犯 刑事责任 $ $
刑事责任的终结 刑事责任的消灭 $
"
未实际承担
实际承担
第十四章 ! 刑罚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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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 矫正功能
功能 安抚功能 " 刑 威慑功能 罚" 教育功能 $
惩罚功能
# 目的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不敢犯罪 " 对群众进行具体而生动的法制教育 $ $
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

刑法思维导图 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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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
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 只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正犯)
构成身份(定罪身份)
内容
不真正身份犯 加减身份(量刑身份)
报复陷害罪,包屁、 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渎职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放纵走私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海关工作人员 税务工作人员
构成身份常见情形
国内犯
属人管辖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条件追究 中国公民国外犯罪
其他人最高刑3年以下,可不追究 保护管辖
国外犯
侵犯我国或公民利益
外国人危害中国及公民犯罪
最低刑3年以上 条件
刑法的溯及力
犯罪地法律认为是犯罪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刑法适用范围
即法益侵犯性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违法性 法益侵犯性
主体、行为、结果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违法构成要件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
责任要件
典型的犯罪构成
预备
未遂 中止
未完成形态 共犯形态
特别的犯罪构成
继续犯 法条竞合
单纯一罪
连续犯
集合犯 事后不可罚
概括一罪
罪数论
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 吸收犯
定刑一罪
牵连犯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查禁犯罪国家工作人员
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司法工作人员
加减身份情形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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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罪行法定的含义
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平等使用原则罪行法定的内容
罪行相适应原则
1.刑法概说
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刑法空间效力
保护管辖
刑法适用范围普遍管辖
生效与失效时间
刑法时间效力
刑法溯及力
作为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
危害行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判断”
不作为的理论分类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犯罪客危害结果
观方面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内涵
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内涵
2.犯罪客体刑事责任能力基本分类
构成生理醉酒责任推定
年龄的规定及计算
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
未成年犯罪处罚原则
犯罪刑法中的身份犯
主体主体条件
成立要件行为条件
主观条件
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条件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责任
具体形式
故意的内容和结构
直接故意
犯罪故意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辨析
犯罪主过失的内容与结构
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的基本类型
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辨析
两种过失之间的辨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假想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假想不犯罪
行为性质刑法评价错误
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
其他类型认识错误
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期待可能性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主管条件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防卫对象特殊
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防卫目的特殊
严重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防卫设置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主管条件
3.犯罪排对象条件
除事由紧急避险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基于法令的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其他犯罪的排出事由被害人承若
自救行为、义务承若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我国通说才去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结果犯
行为犯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类型危险犯
举动犯
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准备工具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制造条件
4.故意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未遂的类型
犯罪未遂能触犯未遂与不能触犯未遂
对“着手”的理解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的特征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彻底性
积极中止的特征(除积极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有应该具备的有效特征)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主体条件
主观条件1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
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间接正犯2
5.共同犯罪
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重点掌握必要共犯,理论上通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
共犯)
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共同犯罪的的形式
简单犯与复杂犯罪
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
1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因此,下列情形不能成立共犯:(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不成立共犯:(3)两个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并不重合,不成立共犯:(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彼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同犯罪:(6)实行过限的不成立共犯:(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2典型的间接正犯有:(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4)利用故意的工具:(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6)强制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主犯的概念和种类
主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从犯的概念和分类
共犯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从犯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3 胁从犯的概念和认定
胁从犯的认定
对象条件
成立条件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
教唆犯
教唆犯的认定4
共同犯罪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犯
共同犯罪与身份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犯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共犯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正犯的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共犯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共犯停止形态5
胁从犯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胁从犯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情形:(2)注意区分精神强制和身体强制:(3)胁从犯与紧急避险:(4)注意区分胁从犯的转化。

4刑法上不存在教唆罪,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的定为教唆罪:基于保护法益的需要,我国刑法分则将部分教唆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确定为独立的罪名。

5共犯停止形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是共犯中止的认定,下面围绕不同犯罪阶段进行讨论:1、预备阶段,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一般要具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脱离共犯的意思,并向其他共犯人明确表示:(2)中止的意思被其他人共犯人接受:(3)如果意图脱离者对其他共犯人
实行犯罪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则意图脱离者必须阻止其他共犯人的实行行为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实行阶段,犯罪一旦进入实施阶段,所有共犯人,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一律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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