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切实推动非遗类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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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切实推动非遗类民间艺术的活态传

承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0160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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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0160号提案内容

2013-03-01

案由: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切实推动非遗类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的提案

提案人:致公党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文化部办理

主题词:文化遗产

当代城市化的迅猛进程,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传统文化生存土壤的变化,许多民间艺术面临消亡、颓败的命运。而民间艺术是“民族文化基因库”的重要构成,蕴含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一、非遗类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保护和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传承危机未能真正解决,后继乏人

目前由于许多非遗类民间艺术从业人员生存境遇不佳,而且传统手工技艺费时费力且需要一定的悟性,带来了传统民间艺术行业吸引力弱的共性表现,活态传承和产业发展后继乏人局面严重。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年龄都很高,大部分传承人年龄在60—70岁之间,有相当一部分在80—90岁,少部分在90以上和40—50岁之间。一方面传统民间艺术行业对于年轻人来说吸引力小;另一方面传承人年纪较大,而且招收学徒传承技艺的积极性未能很好激励发挥。

(二)政府保护扶持不力,管理失当

1.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空泛乏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是原则性的法律,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我国法律对“非遗”的知识产权的规定很少,只有“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让很多民间艺术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无法有效维护,影响了他们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2.保护意识和责任感缺失,专业管理能力不强。在政府有关文化遗产管理的部门中,有关管理人员对于文化遗产的知识素养缺乏,专业管理能力不强,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有关传承人申报工作中,责任感缺失,不能主动地关心帮助民间艺人,也不去有效指导帮助艺人。

3.财政扶持少,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不力。政府有关部门在非遗保护资金和文化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使用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有力的监督。由于经费用途不透明,无监管,许多专项保护和扶持资金被用在少部分人出差调研和举办各式会议上面;还有些传承人打着非遗旗号申报的基金用在商业运作,无暇静心传承保护技艺,甚至通过批发购买别人的手工产品,

挂上自己国家级或省级传承大师的名号来销售获利。

二、政府切实扶持民间艺术活态传承和产业发展的措施和途径

(一)构建民间艺术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高素质产业发展人才。政府应尽快构建并落实民间艺术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多方位培养民间艺术产业发展所需的创意设计、生产制作、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人才。如在高等教育课程中广泛开设与文化产业相关的课程,增设传统文化、民间工艺方面研究性的课程;调动社会培训力量,传授传统民间工艺的有关知识和制作技能等。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民间艺术的传承人才危机、创新人才不足、营销人才奇缺等问题,增加有关人才的数量,提升文化产业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从而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

(二)以博物馆式和生产基地式并举,切实保护传承和发展民间艺术。政府应更多地扶持建立非遗类民间艺术博物馆,并给予政策的倾斜,推动其成为集馆藏展示、技艺传承、研发创新为一体的综合基地。同时,切实做好民间艺术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发展扶持工作,在各地的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创业园中为民间艺术的产业发展提供生产基地和展示空间,推动其在生产中保护发展,在市场中竞争生存,创新发展,争取嬗变重生,扩大市场份额。

(三)针对非遗类民间艺术产业的特点出台专项税收政策,减免有关税费。针对非遗类民间艺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研究,国家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到非遗类民间艺术产业的特点,从扶持保护以及让其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制定出专项税收政策,给予其税收的优惠和减免,帮助其更好地生存发展。

(四)帮助培育有利于非遗类民间艺术产品消费的市场环境。政府作为文化产业最大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应更多地从市场上采购各种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政府应不断扩大采购非遗类传统工艺品及相关制品的份额,在政府礼品采购名录中,将更多地蕴含丰厚历史文化内涵及地域文化特色的民间工艺品列入,引导文化产品的消费,从而推动非遗类民间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扶持它们通过产品销量的提高、市场份额扩大,从而培养生存能力和创新拓展能力,以获得更好的活态发展和产业发展。

0160号提案复文

201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2年7月25日以办非遗函〔2012〕388号文函复:致公党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切实推动非遗类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民间艺术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决定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的多样性。抢救和保护好传承人,更是传承传统文化文脉的关键。促进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相继评审公布了三批1488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第四批申报工作已结束,即将组织评审)。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专门对已命名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2011年上调至每人每年10000元。省、市、

县也陆续开展了各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全国共命名省级传承人9564名,并给予了一定补助,鼓励和支持他们开展传承活动。“十二五”时期,文化部还将启动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记录工程,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濒危项目及年老体弱的传承人进行全面拍摄、记录,形成档案和建立数据库。

在人才培养方面,文化部会同教育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举办了高雅艺术进校园等活动,在青年人中宣传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二是在高校开设民族民间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专业和课程。如贵州凯里学院开设民族民间音乐教育,安徽安庆师范学院成立黄梅剧艺术学院,新疆艺术学院开设木卡姆四年制本科专业,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开设蒙古族长调民歌本科班等。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央民族大学、广西艺术学院、云南艺术学院等高等院校也相继开设了相关课程,培养了一批既懂业务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教育部积极鼓励各地职业学校根据自身需要,聘请优秀的民间民族文化艺人为专业客座教授,增设相关民族文化艺术专业或选修课程,为民间文化人才和在校学生搭建交流平台。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计划已列入全国宣传思想文化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将在未来10年内,培养、扶持传承人才1万名。同时,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也非常重视。2011年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其中涉及41个项目企业或单位,39项国家级名录项目,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它的出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为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文化部已经着手开展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完善工作,将法律设立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等进行细化,转化为各项长效工作机制。同时,文化部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督促地方争取制定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其中贵州、云南、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完善地方法规建设。

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2010年文化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展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相关扶持政策研究”,对全国范围内生产性保护的实践情况、面临困难和普遍需求进行了摸底性调查。2011年10月文化部命名了第一批41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树立了一批生产性保护的典型案例。2012年2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加强了对生产性保护的指导和规范。为进一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扶持力度,我们目前正在积极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联系沟通,力争在财政、税收、金融、法律、融资担保等方面,尽快出台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具体办法或措施。

你们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下一步,文化部将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扶持力度,积极推动传承机制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基地和博物馆、文化产业园等多种保护形式的关注力度,协调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研究落实相关政策,在政府主导下认真落实保护计划和措施,推动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保护。

非常感谢你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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