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体制下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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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USPTO进行专利审批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Patent Act)

1、美国联邦宪法第一章(Article 1)第八节(Section 8)第八款(clause 8)规定: 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授予专有权(Exclusive Right). 从而在宪法层面给予专利的申请、审批和专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2、现行的美国专利法属于美国联邦法(Federal Act)范畴,是1952年7月19日修订并批准成文,通常被引为: 联邦法典第35篇,节…(Title 35,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后经历过1975年、1984年和1999年三次较大的修订。

3、USPTO可以进一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和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进行专利审查。

4、由于美国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因此PCT条款也为美国专利法规的一部分。

二.美国专利的概况

1、审批机构:美国的专利申请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审批,USPTO现在是美国商务部所属的14个部门之一,其前身是美国专利局。1975年美国专利法修订时改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USPTO是美国最早的联邦机构之一,1836年该机构就经法律授权而建立。

2、专利的种类:美国的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第一,称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 第二, 称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 第三, 称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其中实用专利占全部专利的90%左右。

3、专利的期限:现在美国专利的期限是从授权日起生效,从最早申请日起满20年终止;此外,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一些法定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下专利期限可以调整延长。例如,专利法第156节(35 U.S.C§156)规定,由于政府的法定行为导致专利审批的延迟,可将专利期限延长5年。再如,专利法第154节(35 U.S.C§154)规定,由于USPTO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申请或因为一些法定程序而延迟了专利授权的,延误的时间都可以加到专利期限中。原来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期限是从授权日起17年,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协议后,1999年美国修订了专利法将专利期限改为:从申请日起20年。

三.美国专利申请

1、专利申请的分类:通常可以将专利申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另一类是正式申请也可称作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在USPTO 为了便于管理,又将正式申请分为以下6种形式:一是原始申请(Original Applications),二是完全继续申请(Continution Applications),三是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tion-in-part Applications),四是分案申请(Division Applications),五是替代申请(Substitute Applications),六是国际申请(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s)。

2、专利申请的基本要求:美国专利法第111节(35U.S.C§111)对专利申请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专利申请应当由发明人或其授权的人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其次,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费用。故美国专利申请构成的四大要素是:A、说明书(即发明的说明和至少一项权利要求);B、附图(如果需要);C、誓词或声明(通常由发明人签署,并声明a、已阅读申请b、确信本人是该发明的最先发明人c、接受公开任何材料信息的义务);D、费用(法定应缴的费用)。其中前两个要素是能够获得申请日的基本条件。

3、在USPTO中专利申请的基本流程:由发明人或其授权的人提交申请→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一个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共8位:前两位01~09为实用专利申请,29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0为临时申请,90为再审专利)→由申请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同时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的事务→分类→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a、形式审查和检索b、实质审查c、申请人答复d、再次审查e、做出最终决定等内容→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权利冲突委员会提出上诉。

4、申请权的归属:在1984年专利法修订之前法律规定专利申请必须由事实上的发明人(Actual Inventors)提出。修订后规定允许由发明人授权的任何人提交专利申请,获得申请日。因此通常情况下专利申请应当由全体发明人共同提出。但是当共同发明人之一拒绝共同提出申请或经努力后仍找不到或不能被说服时,专利申请可以由其他发明人提出;如果发明人亡故或无民事权利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适用发明人的条件申请专利;如果发明人拒绝提出专利申请或经努力后仍无法找到或被说服,那么发明人已书面同意或指定的人或有足够证据表明是所有者的人,为了维护其权利或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失,可代表发明人或作为其代理人提出专利申请,这样也保护了发明人雇主的利益。

5、美国专利申请的公开:美国专利法在1999年修订之前规定,专利申请在授权之前不公开,专利申请由USPTO负责保密。为了符合关贸总协定多边协议的要求,依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1999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自其最早申请日起18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由USPTO立即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开申请。但是为了维护美国发明人的利益,修订后的专利法又规定了公开的条件和不公开的条件。首先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不要求公开任何附加信息,仅要求公开美国专利已在外国公开的内容,即在美国由USPTO公开的专利申请内容不会超出已在外国公开的内容。当美国申请内容多于外国申请内容时,申请人可提交一份编写副本用于公开,将未在外国公开的内容从要在美国公开的文本中删除;其次如果申请人特别要求不公开申请,并确认未在外国提出申请的,18个月期限届满后可以不公开。申请人一旦随后又提出外国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外国申请日起45天)撤回不公开请求,若不撤回该请求美国申请就被视为放弃。此外,规定2000.11.29之后已经或者将要在外国提出申请的美国申请依据多边协议满18个月都将公开。同时,还专门规定了临时保护的措施,对于自申请被公开之日起到专利授权日止期间内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自授权日起6年内要求给予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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