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上
试论我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
试论我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普遍确立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时限,遵循法定或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以确保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产生以来,在规制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体现了自身价值。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结合具体案例,明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含义、基本要求与作用,探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十分必要。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法;适用一、案情回顾2001年6月23日,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白某参加考试时,其带入考场的传呼机(当时无禁止将传呼机带入考场的规定)发生振动。
监考人员将传呼机没收,考试结束后未听取白某申辩。
事后,白某多次试图向学校申辩未果。
2001年6月28日,天津师范大学作出决定,认定白某考试作弊,取消其获取学士学位资格,但未将书面处理决定书送达白某。
处理决定作出后,白某提出申诉未获结果。
2002年7月,白某大学本科毕业,但天津师范大学依本校“凡考试作弊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将白某列入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未对其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白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天津师范大学撤销有关处理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授予其学士学位。
2002年底,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天津师范大学取消白某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予以撤销,判令天津师范大学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对白某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从法律角度看,“白某诉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适用。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概述(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含义行政法领域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事先告知相对人、说明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 事后提供救济途径等法定或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确保行政行为公开、公正。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导言: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围绕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展开探讨。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法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并且依法进行权力判断和决策。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依法规划和决策,确保行政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2.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依据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对待各方利益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能因个人好恶、私心私欲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待行政当事人,必须依法公正、客观、公开行使权力。
3. 实质公正: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注重程序的公正,还要注重结果的公正。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结果能够达到公正的目的。
4. 公开透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让公民了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有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
公开透明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权益:正当程序原则确保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如行政若干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人权益、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2.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明确规定相应的权力范围和程序,不得随意行使权力或改变规则。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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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要抓紧时间复习啦,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复习笔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它包括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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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正当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的重要保障。
正当程序具有普遍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对正当程序的实施和监督,是当前行政执法改革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下面将从正当程序的内涵、基本原则、具体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正当程序的内涵正当程序是一种程序保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正当程序,首先是一种法律程序,是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正当程序也是一种程序正义,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程序。
正当程序也是一种程序公平,是实现行政执法公正和效力的程序。
正当程序是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程序,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序。
二、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是受到法制约束的程序,其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和法治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合法行使执法权。
2.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行政执法活动需遵循的另一重要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不得滥用职权。
三、正当程序的具体要求4. 迅速有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迅速有效的执法行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5. 法治保障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时,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法治保障。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一种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公正听证等要素。
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要向社会公众完全透明,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以便公民了解并参与行政决策。
公开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不当行为的发生。
公开还有利于预防腐败,增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
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得违法和滥用职权。
公正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分配资源时坚持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各方利益。
公平是指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结果要公平合理。
公平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资源分配时要兼顾各方的利益,避免对某一方过度偏袒,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公平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行政,不能任意剥夺公民的权利。
公正听证是指在行政个别案件中,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的公开听证。
公正听证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程序保障,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为行政机关做出公正决策提供依据。
公正听证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领域广泛应用,并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正当程序原则的确立和贯彻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和执行的过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共同推动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
总之,正当程序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公正听证等要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策和执行的公正合法。
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
3、行政裁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裁决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应当遵循公正、中立、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和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裁决公开制度,增加裁 决过程的透明度,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规范行政 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本次演示通过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基本要 素和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加深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认识和理 解。
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们可以解决行政法领域 的争议,明确不同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帮助行政机关和法院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行政法律法规。其次,指导性案例可以监督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 时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程序要求,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最后,指导性案例 还可以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具体的案例解释和指导,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 救济和程序保障。
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和公正的待遇,以确保行政程序的公 正性和透明度。
三、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 则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
1、行政许可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实施许可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和建议,确保许可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许可听证 制度,
最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考虑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法官应当对指导性 案例进行学习和研究,了解其精神和内涵,并在裁判中充分考虑其适用。同时, 法官还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审查和反思,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其中的问题和 不足之处。
结论
正当程序行政法指导性案例是行政法和诉讼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 要的意义和作用。它们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法领域的争议,监督行政行为和维护 当事人权益。制定指导性案例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并且需要选定和发布 机构进行发布和
浅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上
浅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上周佑勇在中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被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在草拟过程之中。
本文从制度源流与理论基础两个层面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系统考察,力求为科学地揭示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并为科学地构建中国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提供理论依据。
一、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的制度源流从制度上考察,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之法律渊源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
它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Law of theLand)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依学者的见解,“经国法判决”一词与“正当程序”属同一意义。
而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这一词语的法律文件,实际上是1354年爱德华三世的《自由令》第三章:“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考察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的制度生成,则应当溯及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
可以说,它是一个与“自然正义”一脉相承的概念。
所谓自然正义,乃英国自古即已存在之古老概念,它起源于自然法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成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某种程度上,英格兰普通法长期发展的过程,其实正是普通法院在自然法原则的导引下裁决案件、连续不断地试图追求自然正义的过程。
”在普通法的传统中,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有二,一是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避免偏私规则,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权力,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而在行政执法中,正当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法的重要原则。
本文将围绕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展开讨论。
一、正当程序的概念所谓正当程序,就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确保行政机关在合法权利和利益上对当事人进行干预和制约的程序合法、公平并得到尊重。
正当程序包括法定程序、程序公平、程序公开和程序迅速等方面。
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程序,程序公平是指在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程序公开是指程序透明公开,程序迅速是指行政执法程序的高效运行。
二、正当程序的重要性正当程序在行政执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的关键。
在正当程序的约束下,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法定程序的限制,不会随意地滥用职权或对当事人进行不公正的对待,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正当程序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正当程序下,当事人可以依法享有辩护权、听证权和申诉权等权利,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正当程序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只有在正当程序的约束下,行政执法活动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增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三、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实施在行政执法中,实施正当程序是关键所在。
行政机关在执法前要经过适当的程序确认执法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法职权,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保障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公开执法程序,实施程序的透明和公开,促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效发挥。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加强程序的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加强程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程序的合法和公正。
浅谈我国行政审判中的正当程序原则适用
浅谈我国行政审判中的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摘要】:正当程序通常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事实,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结合审判实践,来阐述法院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情况。
关键词:正当程序行政审判1.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正当程序原则是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它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理念,随着行政程序法的兴起而被运用于行政法领域,其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法律原则本身没有固定的内容和具体的适用范围,而是随着时代变革不断发展、充实,正当程序原则亦是如此。
总的来说,它至少包含这样一层含义: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
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起步较晚,最高法院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规定首次明确出现了“正当程序”的表述。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将“程序正当”列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 年) 》中提出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中过程中也要注重程序正当原则。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的我国行政审判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案例及判决书为样本,通过对这些样本案例梳理分析,总结经验,发现该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改进方法及建议。
1.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方法1.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效力的认定。
比如(2016)川0781行初23号冯长寿诉江油市国土资源局房一案中,法院认为:原房屋登记机关江油市房产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权人冯长寿未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未委托案外人田玉兰代表其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情况下,未指派专人到现场查勘,仅凭第三人黎明、康金兰递交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未经原告冯长寿签名的房屋过户申请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等申请资料,根据江油市二郎庙镇人民政府的审核、复核意见,即作出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095023号房屋权属转移行政登记。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摘要: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在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美国行政法将其发扬光大,其内容包括行政公开、主持者中立、行政参与、说明理由和案卷排他等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已成为我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程序正義和实体正义并重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正义;行政法一、正当程序原则的涵义正当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作为一项程序性原则,它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是英国法官控制行政行为及公共行为的根据。
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因为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二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这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原则。
行政裁决回避制度和法官回避制度是这一程序规则的反应和体现。
正当程序原则发轫于英国1215 年的《大宪章》,它原本只适用于司法判决,直到20世纪初,逐渐被适用于行政法之中,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
正当程序是指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标准。
具体来讲,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应当符合高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和时限,符合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从而为人们提供一种体现最低限度公正的权益保障。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守“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一)程序工具主义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边沁认为:程序只是工具,程序法只是附属的法,它本身不具有任何独立的内在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程序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程序在保障实体法目标得以实现方面的工具性价值。
但是这种理论片面地将程序作为手段的属性推到一个极端。
(二)程序本位主义程序本位主义认为,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惟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也就是过程价值有效性。
浅析行政法中正当程序原则
浅析行政法中正当程序原则作者:曹建飞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摘要】在我国近些年来,法律程序开始受到行政机关以及法院的高度重视。
自1996年始,我国的法治建设重点转移到程序立法上,我们具体看行政法方向,比较突出的要属《行政处罚法》将正当程序的观念尤其是听证制度移植到我国,正当程序的理念也逐渐地被行政机关所接收。
笔者将就一个案例为引,浅谈行政许可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基本原则;案例分析;行政许可一、导论——案例引入我们从一个案例谈起,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大通中心)与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仪征运管所)、第三人李某交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原告与第三人李某间曾因被告要求建立过汽车客运代理关系,营运车辆为第三人李某所有。
2011年10月19日,经仪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原告大通中心解除了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汽车客运出租代理合同,并将苏KD5157号轿车的所有权明确为第三人李某所有。
2011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仪征运管所申请新的道路运输证时,被告答复:苏KD5157号轿车的道路运输证是随车配发的,原道路运输证核销。
原告认为被告违法颁发新的道路运输证,属于程序违法。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并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本案中,被告颁发给第三人李某的道路运输证,原登记人是大通中心,因此,被告的发证行为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大通中心具有该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原告因与第三人李某建立代理关系时,并无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依法不能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被告向其颁发道路运输证于法无据。
原告与第三人李某通过民事诉讼解除了双方间的汽车客运出租代理合同,原告因仅是代理服务单位,营运车辆属第三人李某所有,因此,第三人李某向被告申请换发道路运输证,被告为其办理的行为并无不当。
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李某颁发道路运输证的行为,不予支持。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一、引言行政法作为一门研究行政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关注的是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及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正当程序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以及意义进行探讨。
二、概念与基本内容正当程序原则是一种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原则。
简而言之,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平等、合理的程序。
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开透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公告、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
公众可通过途径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2. 听证权利:个人及组织在受到行政机关决策影响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和陈述。
听证程序的开展可以确保行政决策的多元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表达意见权:公众有权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如提供意见、建议或参加公众讨论会。
政府应在政策制定或法规修订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增加民众对政策的参与感和认同感,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4. 决策材料公开: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应将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决策材料予以公开,并向当事人提供查阅的机会。
这样可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5. 争议解决途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若受到当事人的异议,应当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样可以保障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实质正义和行政公信力。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权利保障和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1. 维护权利保障:正当程序原则保障了公民的表达意见权、公共知情权、权利救济权,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程序,不滥用职权,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增强政府合法性和公信力: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行政程序,政府的决策和行政行为更容易获得公众的理解和认可,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摘要: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实体公正,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亦有利于充分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素质。
实现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我们应当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程序的关系。
一.概念引入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各个环节。
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点:(1)正当程序的标准高于法定程序。
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不仅合法或者违法的行政程序不属于正当程序,而且即使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但不符合保障人们最低限度公正的标准,该行政程序也不属于正当程序。
(2)正当程序具有合理性。
虽然程序合理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合理,但程序合理通常能够得出正当的结果。
(3)正当程序具有公正性。
它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
尽管程序公正并不能避免个别具体事实上的不公正,但是程序不公正则通常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二.程序正当原则的发展沿革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
其中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载判,或经国家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简析
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简析【摘要】:近年来,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时经常出现行政程序不规范的情形,特别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案件频频发生。
正当程序原则作为现代行政法中最积极、最有效的一项原则,可以规范、促进行政权的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程序公正、公平的价值,还可以维护人的尊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尽管在行政法领域我国已经相继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2008年湖南省政府又颁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一些行政程序做了规定,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依然常常忽视行政程序,正当程序原则的实施陷入困境。
归结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程序观念的缺失,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缺陷造成的。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上的“自然正义”,并在美国、欧洲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到良好的发展。
因此,借鉴这些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发现完善我国正当程序原则的途径,成为行政法上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案例的概述及案件的分析。
文章选取了在上海发生的孙中界案件作为案例,对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了概述,并细致的分析了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钓鱼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正当的情形。
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行政执法中我国正当程序原则实施的困境。
实施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程序观念的缺失;二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三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缺陷。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介绍。
通过介绍英国、美国、欧洲和台湾地区的正当程序原则,找到其经验,希望对我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
第四部分在对上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真正实现的路径。
首先,要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
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四、 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
1. 从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 。中国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起步于十 , 《行政诉讼法 》 只是对行 一届三中全会 。对于当时的中国法律界来说 政程序做出了规定 。正当程序原则并没有被广泛的运用于行政法法律 。《行政处罚法》 条文当中 的颁布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具有转折性 并将听证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的 的作用。他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 》 , 核心内容引入了行政处罚程序之中 。 通过 中国正当程 ( 下接第 322 页) 企业他们往往都缺少员工, 这些返乡的农民工较有经 这无疑有利于壮大农村劳动力市场 。 验, ( 3 ) 有部分农民工在城市中积累了人力资本, 资金、 技术, 他们回乡 后便萌动了自主创业的想法, 从事运输业、 服务业, 开办乡镇企业, 积极 向外界学习, 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 可以说他们已经成为了新型 的农民, 发挥他们的优势, 向高效农业、 生态农业迈进, 积极地推进新农 村建设。 ( 4 ) 回乡的农民工可以将自己的经验言传身教, 使未外出的农民重 新衡量外出的成本与收益, 不再盲目的涌入城市, 提高出外务工的效价 比。 2. 消极影响: ( 1 ) 这两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同时又颁布了许多有利于 “三农 ” 的 政策, 这些外生的政策因素使得土地又重新成为农民最重要的生活保 障。但是西方经济学认为种植业是长期边际收益递减的产业, 大量的 这是不经济的, 因此很多地 农民工回流增加了投入在土地的人力资本, “抢地潮” 。国土资源部公布的 2005 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 区出现了 截至 2005 年 10 月 31 日, 全国耕地面积 1. 22 亿 hm2 , 人均 查结果显示, 耕地面积仅占 0. 09hm2 , 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 40% , 所以农民工回流, 使本已稀缺的土地再次告急, 土地承载人口的增加, 又将参与有限农业 产出的分享。 ( 2 ) 农民工的返乡对于四川、 湖南、 湖北、 重庆等十一个劳务输出大 省来说会带来打工收入的锐减 。这给当地政府的财政带来了极大的压 力。同时政府还要安顿这部分闲置的劳动力, 这必然会耗费极大的财 力、 人力、 物力, 在缩短南北、 以及城乡差距方面产生了间接影响 。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作者:————————————————————————————————日期:浅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姓名:陈健学号:1251201216164在中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被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在草拟过程之中。
本文从制度源流与理论基础两个层面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系统考察,力求为科学地揭示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并为科学地构建中国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提供理论依据。
一、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的制度源流从制度上考察,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之法律渊源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
它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Law of theLand)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依学者的见解,“经国法判决”一词与“正当程序”属同一意义。
而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这一词语的法律文件,实际上是1354年爱德华三世的《自由令》第三章:“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考察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的制度生成,则应当溯及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
可以说,它是一个与“自然正义”一脉相承的概念。
所谓自然正义,乃英国自古即已存在之古老概念,它起源于自然法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成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某种程度上,英格兰普通法长期发展的过程,其实正是普通法院在自然法原则的导引下裁决案件、连续不断地试图追求自然正义的过程。
浅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浅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引言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中,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都被认为是维护公平公正的关键原则之一。
正当程序原则强调的是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确定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合法的决策过程。
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法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本文将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浅谈。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定义与特征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
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理念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程序的透明性和程序的效率等方面。
首先,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权力,也不能滥用权力,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依据、理由和结果等必须清晰明确,以确保程序的透明性。
然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要尽量提高效率,确保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
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时间、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拖延和滥用行政权力。
综上所述,正当程序原则的特征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高效合理。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性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首先,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石,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必要条件。
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作用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充分保障正当程序的实施,才能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行政公正和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
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公正对待,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民主精神。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意义、价值以及在我国的具体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正当程序原则,又称程序正义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民主。
具体而言,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开性: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2. 听证原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3. 合理性: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合理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
4.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5. 遵循法定程序: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在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维护社会秩序: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3. 树立法治权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遵循法定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治权威。
4. 促进社会和谐: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正当程序原则具有以下价值:1. 公正价值: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2. 自由价值: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自由。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行政对象进行执法与管理的活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执行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保障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
正当程序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平公正的核心保障。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进行一定探讨。
一、正当程序的内涵正当程序是一种法治理念,它强调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合理、公正、公平地对待行政对象。
正当程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基于法律授权。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来行使权力,不能擅自扩大或低于法定的权限范围。
2.程序公正、公平。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扭曲,保证行政对象享有公正、公平的对待。
3.程序透明、公开。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行政决策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行政对象及时了解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4.程序合理、合法。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合理、合法地应用程序,不能随意滥用权力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正当程序是行政执法的基本保障,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
正当程序的执行保证了行政对象在行政执法中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和尊重,避免了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的不当侵权。
2.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
正当程序的实施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有效制约了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不随意滥用权力。
3.增进社会公平公正。
正当程序的执行有利于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不得偏私、滥用权力,保障行政对象的平等权益。
4.提高行政效率。
合理规范的正当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减少资源和精力的浪费。
三、正当程序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实践3.程序权利保障。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摘要: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实体公正,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亦有利于充分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素质。
实现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我们应当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程序的关系。
一.概念引入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各个环节。
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点:(1)正当程序的标准高于法定程序。
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不仅合法或者违法的行政程序不属于正当程序,而且即使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但不符合保障人们最低限度公正的标准,该行政程序也不属于正当程序。
(2)正当程序具有合理性。
虽然程序合理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合理,但程序合理通常能够得出正当的结果。
(3)正当程序具有公正性。
它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
尽管程序公正并不能避免个别具体事实上的不公正,但是程序不公正则通常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二.程序正当原则的发展沿革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
其中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载判,或经国家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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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上周佑勇在中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被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在草拟过程之中。
本文从制度源流与理论基础两个层面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系统考察,力求为科学地揭示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并为科学地构建中国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提供理论依据。
一、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的制度源流从制度上考察,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之法律渊源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
它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Law of theLand)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依学者的见解,“经国法判决”一词与“正当程序”属同一意义。
而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这一词语的法律文件,实际上是1354年爱德华三世的《自由令》第三章:“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考察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的制度生成,则应当溯及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
可以说,它是一个与“自然正义”一脉相承的概念。
所谓自然正义,乃英国自古即已存在之古老概念,它起源于自然法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成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某种程度上,英格兰普通法长期发展的过程,其实正是普通法院在自然法原则的导引下裁决案件、连续不断地试图追求自然正义的过程。
”在普通法的传统中,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有二,一是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避免偏私规则,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
自然正义原则原本只适用于司法或者准司法功能,或者说,在负有义务按照司法要求进行活动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该原则,而不能将此原则适用于纯粹的行政功能。
所以,多诺莫尔(Donoughmore)委员会的报告指出:“虽然自然正义原则所包含的并非是明确且广为接受的、并由英国法院实施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认为有一点不容置疑,那就是,的确存在着某些让所有做出司法或准司法决定的裁决机构和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司法行为规则。
”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审判过程中,通过阐发自然正义原则,英国法院使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法院和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权,同样也适用于行政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也要保持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最早在行政法领域确立行政机关适用这一原则的一个经典判例是1863年古帕诉万兹乌斯区工程管理局案。
法院认为:工程管理局尽管有权拆除违法建筑物,但在行使其职权之前没有听取古帕的意见,违背了公平听证原则,因而其行为无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其后, 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增长,这类案件大量增加,程序正义成了英国行政法最活跃的部分之一。
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由于司法热衷于通过限制行政权力的干预来保护个人的司法能动主义被认为有悖于公共利益,加上在战时的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被赋予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些自由裁量行为又被认为是纯行政行为而不受程序正当原则的支配,于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再次成为戴雪所谓的真正意义上的“特权”。
司法沉默了,“司法的自我节制显示出对司法激进主义的决定性胜利。
”所以,这一段时期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行政法中几乎被完全抛弃。
直到1963年,贵族院在处理“理奇诉鲍德温”一案中认为,政府在做出解雇警察局长的决定之前,并没有听取被解雇人的个人意见,因此这种解雇决定是非法的。
这标志着英国司法政策的重大变迁,表明自然正义重新受到重视并得以大大扩展。
“一切影响个人权利或合法预期的决定”都要适用这一原则。
无疑,“里奇诉鲍德温案”为自然正义在英国行政法上的适用注入新的活力,“不久法院作出了一系列判决,使行政法恢复了元气并重新建立了与过去的联系。
自然正义原则获得了适当的适用,它给行政正当程序规则提供了广阔的基础。
”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亦具体包括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两项规则。
避免偏私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由没有利益牵连的人作出;公平听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其中,后者主要又包含三项具体内容:一是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二是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三是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一句话,公民有获得公平听证的权利,尽管听证不一定像法院开庭审理一样正式和复杂。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对于当事人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决定时违反公平听证的原则,则该行政决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决定;即使是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行政决定,也会被认为是可撤销的决定。
(二)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的确立与发展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英国的正当程序观念不仅融入美国法律之中而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得以发扬光大。
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会议予以采纳并提出“人权法案”。
该法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
这显然是最早用“法律的正当程序”取代最初来自英国大宪章“国家的法律”措词的美国法规, “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
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又将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
毫无疑问,美国宪法第5、第14条修正案奠定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地位。
但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是宪法含义的最终阐释者。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美国宪政史上发挥重大作用,也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密切相关。
美国法院正是运用司法审查权,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第5、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灵活解释,使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获得极强的生命力并带来“正当法律程序的统治”。
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程序法的规则,称为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这种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政府的“正式行动必须符合对个人的最低公正标准,如得到充分通知的权利和做出裁决之前的有意义的听证机会。
”其二,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实体法的概念,称为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这种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
如果法律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合公正与正义的标准,法院将宣告其无效。
同时,在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范围上,自19世纪末,美国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逐步向行政法领域渗透,形成了行政性正当程序规范,从而使得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范围呈爆炸性的扩张,而不再只适用于法院的诉讼程序。
19世纪末,为了解决工业迅速发展而引起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美国建立了大量独立管制机构。
这些独立控制机构集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于一身,它们的出现,标志着美国行政法开始形成自己的特殊模式,但也因行政权的迅猛扩张而导致反对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面对强大的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加强程序保障和司法审查的压力,罗斯福总统于1939年授命司法部长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行政程序问题。
在战后的1946年,国会在司法部长行政程序委员会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
主要内容是:制定规章的程序、行政裁决的程序、司法审查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听证官员的地位与权力。
《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统一了联邦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还为联邦行政机关规定了最低的程序公正要求,即“做出决定者必须举行听证”;不仅充分体现了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精神,而且直接形成美国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行政性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涉及的首要问题是该原则所保障的利益或适用范围。
这主要也是凭法院的解释和理解来确定的。
美国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通过一系列的重大判例进一步推动了正当程序所保障的利益或适用范围的扩张。
1970年代以前,正当程序所保障的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即权利(right),而非政府赋予的利益即特权(privilege),这被称为特权理论。
但是,随着政府官僚机构的扩大以及公众越来越关注政府对公民所承担的义务,权利—特权区分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最高法院也开始慢慢摆脱这种区分,并最终在“戈德伯格诉凯利案”(1970年)中抛弃了传统的特权理论,认为凡是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都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
自此案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一系列判决对“财产”和“自由”的含义进行了全新的阐释,从而使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如在“阿内特诉肯尼迪案”(1974年)和“戈斯诉洛佩斯案”(1975年)中,“财产”标准得到广泛的解释。
“阿内特诉肯尼迪案”的判决是:如果制定法规定,除非有“合理事由”不得解雇联邦公务人员,那么,该法就赋予了一种受正当程序保护的“财产”利益。
在自由方面,“威斯康星诉康斯坦丁案”(1971年)使得政府对个人名誉的否定性评价被认为是对自由的侵犯,而“沃尔夫诉麦克唐内尔案”(1974年)则令囚犯监狱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落入了正当程序的羽翼保护之中。
在当代社会中,除外国人的入境利益不受宪法保护以外,个人和组织的自由和财产利益,几乎都能成为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对象而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
正当程序原则涉及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什么程序才是正当的”。
在“马修诉埃尔德雷奇案”(1976年)中,最高法院声称,在决定正当程序于特定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时,它将审视三个因素:“第一,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私人利益;第二,由于行政行为所使用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以及采取额外的或替代的程序保障可能得到的任何利益;第三,政府的利益,包括相关的行政作用,以及采取额外的或替代的程序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
”最高法院在适用这一平衡标准后得出结论——并非所有的听证均需采用正式的听证作为前提。
是否需要一种正式的听证形式,应当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所主张权利的特征、裁决本身的特征、可能会因裁决而引起的负担这些方面的问题都要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