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安全措施(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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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安全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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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5696-76 供电系统安全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矿井供电系统是由矿井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工作面配电点的变压器、配电装置、供电线路及用电负荷,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接起来的一个整体。大型矿井一般采用三级供电方式,即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

电能是煤碳生产的主要动力来源,保证对煤矿进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供电,对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一、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

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二、对井下个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子自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三、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四、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供电线路(包括

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五、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六、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1、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七、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给改造时,必须经

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八、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证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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