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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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3

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 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 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 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问: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原因 (2)赵某的父亲能胜诉吗?请说明原因。

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 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 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 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2)赵某的父亲能胜诉。 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 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 赵某的父亲能胜诉。

合同法案例分析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 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 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 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 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 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问: (1)某饲料厂主张定金条款无效,因此合同也无效,其主 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定金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某农场主张某饲料厂赔偿因饲料厂不能按期供货所带 来的损失是否成立?为什么? (4)若事实是某饲料厂因为运输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并及 时多次通知了某农场,要求某农场采取补救措施,某农场坚 持要求某饲料厂如期供货,否则一切损失由饲料厂赔偿。结 果由于运输问题,某饲料厂未能按期发运饲料,导致某农场 价值10万的牲畜饿死。某饲料厂表示,不予赔偿某农场未能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某饲料厂的主张是否成 立?为什么?


合同法案例分析5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其是赝品,遂以 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 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经 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 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 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丙返还字画。 问: (1)甲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
合同法案例分析1

某农场与某饲料厂签定了一份饲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从 当年9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由某饲料厂供应某农场饲料80 吨,每月交货10吨,总价款20万,某农场付定金5万。合同 订立后某农场依约给付定金,双方严格执行合同,未发生纠 纷。但到合同履行最后一个月次年3月,某饲料厂不能按期 供货,某农场几次发电报催货,某饲料厂均以铁路运输问题 为由,说明不能如期交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农场向法 院起诉。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 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问: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 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 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 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 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分析: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 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 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 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合同法案例分析2

原告江苏省某机器制造公司 (以下称原告) 和被告沈阳市某销 售公司(以下称被告) 于2003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 (买卖) 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A-18全自动模钻床供给 被告,总价款2000,000元,2004年5月交货;因货物为专用设备, 被告需先行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原告收到定金后须按 照约定的期限生产出符合规定的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 规定支付定金,原告为履约按期生产完毕。同年5月10日,原告 将货物如期运给被告。办完托运手续后,便向被告所在工商银 行托收货款。同年5月12日,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付货 款,并向原告发出一封书面通知,在通知中被告声称因原告交 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因此解除与原告的合同。5月16日原告在 收到被告的通知后认为被告是无理拒付,再次托收货款,被告 则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及“已通知合同作废”等 为由再次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经鉴定,原告发运的产品完全合格。

问:(1)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该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 如果原告在未收到被告的定金之前拒绝生产所约定的货 物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3)本合同是否已解除?为什么? (4) 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分析: (1)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已生效,并不能因未交纳定金就否定 合同的效力。 (2)不违约,先履行抗辩权。 (3)没有解除,不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4)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并承担原告 的损失。



分析: (1)不成立,定金合同无效并不导致主合同无效。 (2)定金超过20%的部分无效,因为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标 的额的20%。 (3)可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赔偿损失。 (4)成立,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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