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汇报]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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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汇报]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市法院会议发言稿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类纠纷,如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案件占很大比例。因婚姻家庭纠纷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感情、亲情、血缘等种种关系纠缠在一起,办理此类案件如果只是单纯用法律的条条眶眶去调整,用机械的、程序化的方式去解决,虽彰显了法官依法审判的司法权威,却不利于亲情的挽救,感情的弥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调解为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灵活运用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诉讼外调解等多种方法、将多种方法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鼓励和引导办案法官积极开展各项工作。20XX年至20XX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21474件,其中大部分案件能够通过调解撤诉的方式解决,有效化解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做法是:

一是强化调解意识,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全市法院非常重视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调解机制,即全员、全过程参与调解,从案件承办法官到合议庭成员均参与调解,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调解,必要时向主管院长汇报,邀请院长参与调解。

二是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方法,保证调解案件质量。办案人员在广泛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强调做调解工作要有“三心”:即诚心、耐心、细心,以此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激发当事人的调解愿望。

三是拓宽调解渠道,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扩大调解效果。在充分发挥庭内法官调解功能的同时,该庭积极扩宽外部纠纷解决渠道,加强与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的联系,实行“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请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亲属参加调解,把法庭开进社区和乡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是调查取证不易。1、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因其与原、被告双方都有认识或有利害关系,即便作证也是一纸证言了事,不出庭作证;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相互混淆,不好区分。在农村很多年轻人结婚后与父母共同劳动,财产共同享有;离婚时,共同财产难以区分;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往往是与亲戚或熟人发生的。此类债权债务往往无借贷合同,但可能存在。4、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但举证困难重重;5、“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多为“地下行为”,当事人采取私力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不仅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

以得到支持。??

对于举证难的案件,首先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的证据,只要不违反第六十八条,且其证据来源是客观、真是的,并能与其他证据相应证,就采信。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必要证据,经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后,凡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就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其次,凡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没有证据如以证明的,均不予认定。?

多年来,全市两级法院以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统领,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为目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保障和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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