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链的填写、死因调查与根本死因推断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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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链的填写 死因调查与根本死因推断
ຫໍສະໝຸດ Baidu
一、死亡相关概念
1. 死亡:是指生命消失。通常把呼吸、心脏功能的永 久性停止作为死亡标志。医学界把脑干死亡12小时 判断为死亡(脑死亡)。人类生命自然终止而“老死” 者很少,绝大部分都死于疾病和伤害,主要归于三 类①由于重要生命器官(如脑、心、肝、双侧肾、 肺及肾上腺等)发生了严重的、不可恢复的损害。 ②由于长期疾病导致机体衰竭、恶病质等以致代谢 物质基础极度不足、各系统正常机能不能维持。③ 重要器官没有明显器质性损伤的急死,如失血、窒 息、休克、冻死等。
二、死亡原因的填写方法及案例解析
1. 死因链如何填写? I.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或情况 发病至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 (a) 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b) 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 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d) 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II.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
其他重要情况
例:与死者死亡的事件(包括疾病、损伤 中毒等)共有事件a、b、c、d、e、f六件, 其中事件d→c→b→a→死亡,而事件e、f 与事件a/b/c/d均无必然联系,只是促进其 死亡的因素,死因链填写的步骤如下:
2)与死因链上的事件无必然联系,但对死 亡有促进作用的因素(事件e、f)填到第 Ⅱ部分
当遇到上述所列的第三种情况,应用“选 择规则二”确定根本死因,即当第Ⅰ部分 各行所列情况不存在合理顺序或不存在顺 序时,选择第一个提及的情况或第一个合 理顺序的根。
注 解——根本死因
常常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况:
原发性疾病(如原发性恶性肿 瘤)、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晚发生 的疾病(如脑血管病、冠心病、 慢性支气管炎)等严重危害健康 的各类疾病及损伤中毒的外部原 因。
原发性高血压因是很多疾病的基础性疾病, 一般不作为根本死因。常常不作为根本死 亡原因的情况有继发性疾病(如继发性恶 性肿瘤、继发性高血压)、呼吸和循环系 统较早发生的疾病(如动脉硬化、高血压、 急性支气管炎)、医疗操作并发症(如眼 和耳操作后疾患)及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 (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循环衰竭、颅 内出血、休克等)。
2. 如何确定根本死因?
通常情况下确定根本死因主要根据记录在 第Ⅰ部分各行上的情况比照根本死因的确 定规则进行确定,少数情况下(一般是因 为填写不规范时)需结合第II部分提及的情 况进行综合确定。
实际工作中对于死亡原因第Ⅰ部分的填写 你会碰到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记录在第Ⅰ部分各行上的每 个情况之间存在合理的顺序,如
6.直接死因: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它可以 是致命性疾病、损伤本身,但更常见的是
疾病、损伤、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 命的并发症和/或继发症。它们可以是一种 疾病(如支气管肺炎、破伤风、冠状动脉粥 样硬化性心脏病、外伤性脑内血肿等),也 可是一种病理状态(如休克、脑水肿、败血 症、脓毒血症等)。直接死因不等同于根本 死因,但某些情况下也是根本死因,如高 血压→脑梗死→死亡,脑梗死既是直接死 因也是根本死因。
当遇到上述所列的第一种情况,应用“总 原则”,即选择第Ⅰ部分最下面一行所列 情况作为根本死因,即慢性乙型肝炎。 “总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最多。
当遇到上述所列的第二种情况,应用“选择 规则”确定根本死因。“选择规则”共有三 个:(1)当存在多个顺序时,选择第一个提 及顺序的起始原因,即选择动脉粥样硬化; (2)当第Ⅰ部分各行所列情况没有合理顺序 时,选择第一行所列情况作为根本死因,如 Ⅰ a)肺癌,b)动脉硬化,即选择肺癌为根 本死因;(3)根据“总原则”和选择规则一 和二所选择的情况明显是另一情况导致的, 即使这种情况被填写在第II部分,均选择这种 情况作为根本死因,如,Ⅰ a)卡波西肉瘤, II 艾滋病 。规则三一般不推荐使用。
3.死亡原因: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 病态情况或损伤及造成这些损伤的事故或 暴力情况。
4.死因链:存在一定逻辑顺序关系的死亡 原因组成的链条。例:慢支→肺气肿→肺 心病→死亡。
5.根本死因:最早的“引起一系列直接导 致死亡事件发生的那个疾病”或产生致命 损伤(事故/暴力等情况)的外部原因。常 常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况有原发性疾病 (如原发性恶性肿瘤)、呼吸和循环系统 较晚发生的疾病(如脑血管病、冠心病、 慢性支气管炎)等严重危害健康的各类疾 病及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2. 活产、死产与死胎。活产:指婴儿离开 母体后,至少有过一瞬时的呼吸、心跳、 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 婴儿,即为活产婴儿。活产婴儿如果死亡, 既纳入出生数也纳入死亡数的登记与统计。 死产: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的。死胎: 分娩未发作前胎儿死于宫内者。死产与死 胎不进入死亡登记。
Ⅰ(a) 急性上消化道出血
(b) 肝硬化失代偿
(c) 慢性乙型肝炎
第二种情况,记录在第Ⅰ部分各行上的每个 情况之间存在超过一个的顺序
Ⅰ (a) 昏迷
(b) 心肌梗死和脑血管意外
(c) 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
结合医学知识,本例中报告的内容存在多 个顺序:①动脉粥样硬化→心肌梗死→昏 迷;②动脉粥样硬化→脑血管意外→昏迷; ③高血压→心肌梗死→昏迷; ④高血压→ 脑血管意外→昏迷
第三种情况,记录在第Ⅰ部分各行上的每 个情况之间不存在顺序,如只填了一种疾 病
Ⅰ (a) 猩红热
(b)
报告只有一行,所以不存在报告顺序。
当碰到如上三种情况时你该如何来确定根 本死因呢?
确定根本死因有一个“总原则”,三大 “选择规则”和六个“修饰规则”,这些 原则/规则不是严格区分开来应用的,有时 候只需其中一个即可,有时则需要综合考 虑。“总原则”是其中应用最普遍,也是 首先应用的规则;“总原则”不适用时, 随后应用的则是“选择规则”,修饰规则 则是在必要时进行修饰,使死亡数据更精 确和有用,有时还需要再次使用选择规则。 下面来介绍一下具体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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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相关概念
1. 死亡:是指生命消失。通常把呼吸、心脏功能的永 久性停止作为死亡标志。医学界把脑干死亡12小时 判断为死亡(脑死亡)。人类生命自然终止而“老死” 者很少,绝大部分都死于疾病和伤害,主要归于三 类①由于重要生命器官(如脑、心、肝、双侧肾、 肺及肾上腺等)发生了严重的、不可恢复的损害。 ②由于长期疾病导致机体衰竭、恶病质等以致代谢 物质基础极度不足、各系统正常机能不能维持。③ 重要器官没有明显器质性损伤的急死,如失血、窒 息、休克、冻死等。
二、死亡原因的填写方法及案例解析
1. 死因链如何填写? I.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或情况 发病至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 (a) 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b) 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 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d) 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II.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
其他重要情况
例:与死者死亡的事件(包括疾病、损伤 中毒等)共有事件a、b、c、d、e、f六件, 其中事件d→c→b→a→死亡,而事件e、f 与事件a/b/c/d均无必然联系,只是促进其 死亡的因素,死因链填写的步骤如下:
2)与死因链上的事件无必然联系,但对死 亡有促进作用的因素(事件e、f)填到第 Ⅱ部分
当遇到上述所列的第三种情况,应用“选 择规则二”确定根本死因,即当第Ⅰ部分 各行所列情况不存在合理顺序或不存在顺 序时,选择第一个提及的情况或第一个合 理顺序的根。
注 解——根本死因
常常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况:
原发性疾病(如原发性恶性肿 瘤)、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晚发生 的疾病(如脑血管病、冠心病、 慢性支气管炎)等严重危害健康 的各类疾病及损伤中毒的外部原 因。
原发性高血压因是很多疾病的基础性疾病, 一般不作为根本死因。常常不作为根本死 亡原因的情况有继发性疾病(如继发性恶 性肿瘤、继发性高血压)、呼吸和循环系 统较早发生的疾病(如动脉硬化、高血压、 急性支气管炎)、医疗操作并发症(如眼 和耳操作后疾患)及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 (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循环衰竭、颅 内出血、休克等)。
2. 如何确定根本死因?
通常情况下确定根本死因主要根据记录在 第Ⅰ部分各行上的情况比照根本死因的确 定规则进行确定,少数情况下(一般是因 为填写不规范时)需结合第II部分提及的情 况进行综合确定。
实际工作中对于死亡原因第Ⅰ部分的填写 你会碰到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记录在第Ⅰ部分各行上的每 个情况之间存在合理的顺序,如
6.直接死因: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它可以 是致命性疾病、损伤本身,但更常见的是
疾病、损伤、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 命的并发症和/或继发症。它们可以是一种 疾病(如支气管肺炎、破伤风、冠状动脉粥 样硬化性心脏病、外伤性脑内血肿等),也 可是一种病理状态(如休克、脑水肿、败血 症、脓毒血症等)。直接死因不等同于根本 死因,但某些情况下也是根本死因,如高 血压→脑梗死→死亡,脑梗死既是直接死 因也是根本死因。
当遇到上述所列的第一种情况,应用“总 原则”,即选择第Ⅰ部分最下面一行所列 情况作为根本死因,即慢性乙型肝炎。 “总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最多。
当遇到上述所列的第二种情况,应用“选择 规则”确定根本死因。“选择规则”共有三 个:(1)当存在多个顺序时,选择第一个提 及顺序的起始原因,即选择动脉粥样硬化; (2)当第Ⅰ部分各行所列情况没有合理顺序 时,选择第一行所列情况作为根本死因,如 Ⅰ a)肺癌,b)动脉硬化,即选择肺癌为根 本死因;(3)根据“总原则”和选择规则一 和二所选择的情况明显是另一情况导致的, 即使这种情况被填写在第II部分,均选择这种 情况作为根本死因,如,Ⅰ a)卡波西肉瘤, II 艾滋病 。规则三一般不推荐使用。
3.死亡原因: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 病态情况或损伤及造成这些损伤的事故或 暴力情况。
4.死因链:存在一定逻辑顺序关系的死亡 原因组成的链条。例:慢支→肺气肿→肺 心病→死亡。
5.根本死因:最早的“引起一系列直接导 致死亡事件发生的那个疾病”或产生致命 损伤(事故/暴力等情况)的外部原因。常 常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况有原发性疾病 (如原发性恶性肿瘤)、呼吸和循环系统 较晚发生的疾病(如脑血管病、冠心病、 慢性支气管炎)等严重危害健康的各类疾 病及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2. 活产、死产与死胎。活产:指婴儿离开 母体后,至少有过一瞬时的呼吸、心跳、 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 婴儿,即为活产婴儿。活产婴儿如果死亡, 既纳入出生数也纳入死亡数的登记与统计。 死产: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的。死胎: 分娩未发作前胎儿死于宫内者。死产与死 胎不进入死亡登记。
Ⅰ(a) 急性上消化道出血
(b) 肝硬化失代偿
(c) 慢性乙型肝炎
第二种情况,记录在第Ⅰ部分各行上的每个 情况之间存在超过一个的顺序
Ⅰ (a) 昏迷
(b) 心肌梗死和脑血管意外
(c) 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
结合医学知识,本例中报告的内容存在多 个顺序:①动脉粥样硬化→心肌梗死→昏 迷;②动脉粥样硬化→脑血管意外→昏迷; ③高血压→心肌梗死→昏迷; ④高血压→ 脑血管意外→昏迷
第三种情况,记录在第Ⅰ部分各行上的每 个情况之间不存在顺序,如只填了一种疾 病
Ⅰ (a) 猩红热
(b)
报告只有一行,所以不存在报告顺序。
当碰到如上三种情况时你该如何来确定根 本死因呢?
确定根本死因有一个“总原则”,三大 “选择规则”和六个“修饰规则”,这些 原则/规则不是严格区分开来应用的,有时 候只需其中一个即可,有时则需要综合考 虑。“总原则”是其中应用最普遍,也是 首先应用的规则;“总原则”不适用时, 随后应用的则是“选择规则”,修饰规则 则是在必要时进行修饰,使死亡数据更精 确和有用,有时还需要再次使用选择规则。 下面来介绍一下具体的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