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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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署外销协议,凭信用证支付 货款,已收到信用证,明确了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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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检验: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 些经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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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TERINARY) 9.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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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温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TEMPERATURE)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HOLD/TANK)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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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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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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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N CARGO WEIGHT &MEASUREMENT)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FUMIGATION)
7.价值证书(CERTIFACATE OF VALUE) 8.兽医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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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境人员应向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 康证实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对于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流程,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信息申报:进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向海关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用途等。

这些信息往往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向海关申报。

2.风险分析:海关根据申报信息以及相关的法规标准,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风险分析。

通过计算风险系数、设定风险指标等方法,对商品进行评估。

风险分析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商品是否需要进行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的具体要求。

3.检验检疫计划制定: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海关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计划。

计划中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检比例等要求。

计划还可能包括对进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以确定企业的合规性。

4.商品检验:根据检验检疫计划,海关对商品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方式包括实物检验、化验分析、目视检查等,目的是确保商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

检验过程中,海关可能会与商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等进行协作。

5.检验结果评估:根据检验结果,海关评估商品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如果商品合格,可以继续进行后续的通关手续。

如果商品不合格,需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要求企业对商品进行整改、返工,或者进行销毁处理等。

6.检验检疫证明:如果商品通过了检验检疫,海关会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

这些证明通常包括出口货物清单、出口商检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商检检疫合格证明等,用于证明商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7.报关手续:通关时,进出口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手续包括填写报关单、缴纳相应关税及其他税费、提供所有的必要单证等。

8.商品放行:当海关确认商品的报关手续及材料无误后,会对商品进行放行。

进出口企业可以将商品取出或出售,完成整个进出口流程。

总而言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流程涉及到信息申报、风险分析、检验检疫计划制定、商品检验、检验结果评估、检验检疫证明、报关手续及商品放行等环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180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180号)

第180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商务部部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2016年1月26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受理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一、项目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三、许可条件(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3.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及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模;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4.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2.21•【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89.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8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验检验。

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心免予检验。

第六条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出口报检主要流程

出口报检主要流程

出口报检主要流程出口报检的流程是什么,出口报检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出口报检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出口报检流程一、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在《出境货物报检单》上填写中文品名、H.SCODE、产地,货值等相关信息,而HS编码的选择是填写报检单的关键,怎样能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查找货物的HS编码,这就需要了解货物的特征、用途和外形等有效信息在海关商品编码书上查找对应的HS编码(如地板,一般根据是实木地板还是复合地板来划分H.SCODE)。

对于商品编码则是由十位数字构成的,前两位是章、次两位是品目、后六位就是子目,找到正确地HS编码后,就可以找到该货物的计量单位及相应监管条件,根据H.S.十位编码可以查到货物的监管条件,如:1为进口许可证;4为出口许可证;5为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7为自动进口许可证;A入境货物通关单;B为出境货物通关单;F为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P为进口废物批准证书;Y为原产地证明;t为关税配额证明;有了以上的信息就可以完整的填写报检单。

二、报检所需单据所需单据:箱单、发票、合同复印件、报检委托书(正本)、作检单位商检注册号。

报检的箱单、发票可为复本,报检完毕后出通关单或者换证凭条(为货主在当地作检,在青岛口岸需换通关单)或者换证凭单(为货主在当地作检后提供,但我们需先打出报检单,到商检局换单),然后与其它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递单进行进口申报。

三、异地做检和口岸做检(一)异地做检:工厂在当地做完商检后直接出通关单,然后直接进行报关;另一种出换证凭条,将换证凭条传真给报关行,然后到商检局换取通关单。

(二)口岸做检:货物运到场地后,报关行向海关递交全套的报检单据,提前一天跟商检人员预约,商检人员安排时间到场地验货。

如无问题,一般三天可完成。

四、报检时间(一)出口报检:货到场地到船开前至少一天前这段时间报检。

若货需要作检,货到场地后至少两天才能报检完毕。

因此请货主把握好送货时间。

(二)进口报检:货到目的港,换得提货单后即可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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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范围 (一)收费办法适用范围 1.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支检验
检疫局、检验检疫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属从事检 验检疫相关业务的企业。 2.出入境关系人 是指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 (1)货主及其代理人是指出入境货物的生产经营企业、收发货人、承运 人,以及代理生产经营企业、承运人报检的单位、个人(含具备代理报检 资格的代理报检公司、货代公司、船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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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进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在邮寄物上加盖检验检疫印 章,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根据检疫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不准邮寄出境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 (一)报检/申报 报检/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
(二)检验检疫业务收费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以下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
检验检疫业务,按有关规定收费 1.出入境人员 是指所有的出入境人员,含按规定实施传染病监测体检和预防接种的
出入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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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2.出入境货物 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 通关单》验放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通关放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要紧内容,概括起来一共有13个方面的要紧内容(一)法定检验(二)进出口商品检验;(三)动植物检疫(四)卫生检疫与处理(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与卫生注册管理(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十)货物装载与残损鉴定;(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与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十三)与外国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一)法定检验1、概念“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参见教材p9.)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规定对务必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

★★2、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 a:实施进境检验检疫;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d: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3、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 m:进口商品检验n:出口商品检验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成套设备: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表示进口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应实施进口商品检验(二)进出口商品检验(1)凡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务必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2)务必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合格评定程序包含:①抽样、检验与检查;②评估、验证与合格保证;③注册、认可与批准与各项的组合。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能够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封识。

进出口商品检验模拟试题

进出口商品检验模拟试题

系统检验鉴定业务培训练习题(上册第十至十二章)一、是非题1、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测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报检、检验、出证三个环节。

()3、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4、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5、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6、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7、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不可以抽查检验。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9、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现场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工作质量、检测设备和技术保证能力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等。

()10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度审查的检验鉴定机构被视为没有通过年审,自当年 6 月1 日起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活动。

()11、以合作、委托、转让等方式将其空白鉴定证书或得报告交由其他检验鉴定机构或人员传用的,国家质检总局可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12、违反《商检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国空质检总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3、我国《刑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不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尺寸检测
测量产品的尺寸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
安全性能检测
检查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电气安全 、机械安全等。
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理
合格判定
如果产品通过外观、尺寸、功能和安全性能等各项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将判 定为合格。货主或其代理人可以获得检验检疫证书,并可以进行进出口贸易 。
不合格判定
如果产品在某一项或多项检测中未通过,检验检疫机构将判定为不合格。货 主或其代理人需要针对不合格问题进行整改,并重新报检。对于严重质量问 题或安全隐患的产品,可能会被禁止进口或出口。
03
检验程序
检验的基本流程
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检,并提 交相关单证和资料。
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比例进行抽 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样品送检
检验检疫机构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和 分析。
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包括外观、尺寸 、功能、安全性能等。

法规标准不统一
各国对商品检验检疫的标准和 要求存在差异,给国际贸易带
来了一定的困扰和不便。
成本压力增加
随着检验检疫要求的提高,企 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 成本来完成相关手续,增加了
企业的运营压力。
未来检验检疫工作的展望和发展方向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 检验检疫标准和程序,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
报检前的准备工作
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准备相关单据和资料,如合同、 发票、装箱单等
2. 确认进出口商品的分类编码和检 验检疫要求
4. 确保商品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如 标识、包装、文件等

论述申请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具体流程

论述申请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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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总结评价结果
发现问题的改进措施
通过总结评价,如果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改 进措施,例如加强培训、调整工作方法等。
提高工作效率的建议
在总结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的机会 ,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例如优化工作流程、引入新的 检测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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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已启运
货物已启运后,检验检疫部门会根据货物的 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并通知货主到目的国进 行进一步处理。处理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不合格处理地点
未启运
货物未启运时,可在装运地或起运地办理退运或修改 手续。
已启运
货物已启运后,可在目的国办理不合格处理手续。
06
总结评价
总结评价内容
检验检疫工作的全 面性
质量监督方式
实地检查
对生产、加工、储存、使 用等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了解商品的质量管理情况 和生产过程。
抽样检测
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抽样,对样品进行检测, 以评估商品的整体质量。
信息收集
通过收集国内外相关质量 信息、行业动态等,对进 出口商品的质量状况进行 评估和分析。
05
不合格处理
不合格处理方式
针对性抽查
在确定监督范围后,应针 对不同商品的特点进行抽 查,以全面了解其质量状 况。
质量监督时间
定期监督
根据商品特点、行业规律和相关法规,确定需要 定期进行质量监督的时间间隔。
及时监督
在发现质量问题或接到相关投诉后,应及时对相 关商品进行质量监督。
不定期抽查
在定期监督的基础上,应不定期对各类商品进行 抽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合同检验检疫
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或者对进口商品实施符合性检验 、监督抽查检验、进货验证或者在口岸进行查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03
监督检查方式
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以确保进出
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处罚种类和幅度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般包括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执行等阶段,确保行政处罚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
报检受理与实施
报检申请
报检单位或报检人员需提交完整的报检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受理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报检,并告知 相关注意事项。
实施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或检疫,确保 其符合要求。
02
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的基本要求
法律法规依据
检验检疫工作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协议等 进行。
02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 理规定》
03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工 作规范》
04
《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风险评估指南》
THANKS
感谢观看
报检范围
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反欺诈等法检目录内的商品以及相关 项目需实施检验检疫。
报检前的准备工作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报检前需了解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 相关标准,确保所报商品符合要求。
熟悉报检流程
熟悉报检流程及所需单据,确保所提交资料齐全 、准确。
了解相关政策
了解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优惠政策及相关管理规 定。
检验
对样品进行各项指标的检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如品质、数量、安全等。
鉴定
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商品,如涉及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商品,进行相关 鉴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

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

商品检验1、商品检验也称货物检验, 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商品的品种、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指标、残损情况、货物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 从而确定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是否与合同条款相一致, 是否符合交易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商品检验往往由有资格、权威、独立的第三者(专业检验机构)负责。

一般要出具检验证书, 作为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索赔理赔依据。

a)商品检验的内容:b)品质检验: 主要是对货物的外观、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检验。

c)数量和重(质)量检验: 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质)量进行检验。

d)包装检验: 指对包装的牢固度、完整性进行检验。

3、卫生检验: 指对肉类罐头、奶制品、禽蛋及蛋制品、水果等货物进行检验。

4、残损鉴定:指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 分析致残原因及其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影响, 估计损失程度, 出具证明等。

a)买方的检验权------交付、收到与接受:b)接受: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因而接收货物的过程。

c)收到不等于接受。

收到货物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以决定是否接受。

d)买方接受后不能拒绝。

e)买方的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

5、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买卖合同中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6、第三种检验方式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

7、检验的标准8、对于商品进行残损检验时, 以合同的有关条款、发票、装箱单、重量单、提单或运单、保险单、外轮理货报告或船务记录等有效单证作为检验标准。

9、检验的方法检验方法是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的做法, 包括抽样的数量及方法。

实践中, 检验的方法主要有: 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最好在签定合同时订明所用的具体检验方法。

)商检证书: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残损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温度检验证书熏蒸证书船舱检验证书10、商检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 是海关通关验放货物的有效证件。

我国商检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我国商检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我国商检证办理流程是什么我国进出⼝商品检验⼯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相关⼈员接受报检,部门进⾏抽样,检验,最后会签发商检证书,商检证书代表了对进出⼝货物质量的⼀个认证。

商检证书显⽰不合格的情况之下,可以要求赔偿拒收货物,保证了双⽅的交易是公平公正的。

我国⾝为⼀个进出⼝量交易⼤国,每年国家的商品在进⼝出⼝的时候,国家机关的⼯作⼈员都会对这些商品进⾏严格的检验,商品只有在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作⼈员才会给其出具商检证的,也就是说,没有办理商检证之前这些商品都是不允许进⼝或者出⼝的。

那么,我国商检证办理流程是什么?⼀、我国商检证办理流程是什么?我国进出⼝商品检验⼯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作项⽬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现场检验、鉴定。

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法和⼀定的⽐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凡列⼊〖种类表〗内的出⼝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单(或在“出⼝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章,以代替放⾏单)。

凡合同、信⽤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单。

〖种类表〗以外的出⼝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单后,⽅可出运。

在进⼝⽅⾯,进⼝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需要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报验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报验。

1.出口报验手续(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

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

对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但标记号码不同者,应分别填写。

报验一般在发运前7天提出。

(2)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机构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的样品。

2.进口报验手续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部门申请检验。

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报验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

(二)抽样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

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

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三)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

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

做商检流程如何做进出口商品检验?做进出口产品商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关于出口商品的检验,其程序如下: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

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

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

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

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

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一、报验。

分下列几种情况:(1)在口岸,对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予以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申请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凭国家商检机构“已接受报验”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检验检疫如何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手续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检验检疫如何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手续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检验检疫如何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手续进口商品需要经过检验检疫手续,确保商品符合国家的质量、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

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介绍进口检验检疫的基本流程和具体办理手续。

一、进口检验检疫的基本流程1.预录入申请:进口商在进口前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卫生许可系统进行预录入申请。

2.现场检查:进口商需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检查,并审核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必要单证。

3.样品检测:根据需求,进口商可能需要提供商品的样品进行检测。

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测试,确保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4.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如果商品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作为商品清关的依据。

5.进口申报:进口商在报关时,需要提交检验检疫证书,申报进口商品。

海关根据检验检疫证书的信息,进行清关手续。

6.清关放行:海关完成清关程序后,进口商可以将商品取走,进行正常销售或者使用。

二、进口检验检疫的具体办理手续2.预录入申请:进口商需要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卫生许可系统,在系统上进行商品的预录入申请,填写必要的信息,上传相关文件。

3.现场检查:根据预录入申请的结果,检验检疫机构会安排现场检查。

进口商需按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样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

4.样品检测:如果需要对商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会要求进口商提供样品。

进口商需按照要求提供样品,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

5.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当商品通过检验检疫,符合国家要求时,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进口商可到检验检疫机构取证。

6.进口申报:进口商在报关时,需要提交检验检疫证书、进口合同等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

根据商品的申报信息,海关会进行相应的审查和核实。

7.清关放行:海关完成清关手续后,进口商可凭借检验检疫证书等文件,取走商品。

根据商品的不同,可能需要再次办理相关手续,如健康证明、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国际物流中的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国际物流中的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般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动物的 应在进境前15天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等应在进 境前7天报检 );进境货物报检地点(卸货口岸); 进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与文件。
进出境货物包装的报检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可分为危险货物 包装检验和一般货物包装检验 。
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 检验,一般在抽样现场检验,或进行衡器 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对进出口商品包装 用纸箱的生产厂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
计收费(原)
检验检疫收费包括:进出境检验检疫、考核、注 册、认可认证、签证、审批、查验、进出境动植 物实验室检疫项目、鉴定业务、检疫处理等费用
计费“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 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 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单一集装 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此条件的,按一批计 。
进出境检验检疫是指政府部门以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进出境 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 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等的活 动。目的是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进出境检验检疫按其业务内容不同分为进出 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
检验检疫工作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
检验检疫结果单、证书、证单在国际物流中的 作用:
① 是进出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 ② 是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主要依据 ③ 是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重要依据 ④ 是办理索赔的重要依据 ⑤ 是计算关税的依据 ⑥ 是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⑦ 是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
我国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模式
我国实施“先报检,后报关”的检验检疫货物 通关制度,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 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 、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 的国际通用的检验检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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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换证
第二十一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到期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到期或变更换证的申请和受理、审批程序按照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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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流程见附件三。
第三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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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
(一) 申请设立中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三)外商投资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持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对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程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点击下载:
(附件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许可审核意见通知书)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工作程序》
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检函[2004]1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58号令),便利、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和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工作程序》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受理申请属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附件二)。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后需在三十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பைடு நூலகம்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审 核
第四章 批 准
第五章 换 证
第六章 附 则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设立或变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换证。
第十三条初审时,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对由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经历证明、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提出符合和不符合的意见。
第十五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符合的,应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不符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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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 核
第八条对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工作包括初审和最终审核。
审核工作内容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初审应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最终审核应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初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最终审核;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受理申请的,初审和最终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申请人委托的其代理人提出设立申请,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申请人的申请委托书。
第五条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时,应填写《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附件一),申请表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同时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并声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表应使用中文填写,随附材料为其他文字的,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为准。
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初审符合的,进入最终审核;不符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完成审核工作后应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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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批 准
第十八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
(一)由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许可文件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交由申请人。
第十条初审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在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文件审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资料的符合性、一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可组织专家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审核应当组织专家对拟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与其从事的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核。
(二)申请人持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许可文件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检验鉴定机构:
(一)由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许可文件,交由申请人。
(二)申请人持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二)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三)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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