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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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3124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定标准版本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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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定标
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切实加强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管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公司的所有项目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必须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标准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1982)、《安全色使用导则》(GB6527.2—86)、《安全标志》
(GB2894—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1679—1996)、《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1992)。
二、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图案符合标准要求,安全警示标志应有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成,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安全警示标志应图案清楚,表面无任何使用的疵病。
三、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能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应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
四、安全警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以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时看不见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前不得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固定牢固。
五、公司大型项目的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多个不同类型的安全警示标志时,应按警告、禁止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六、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每次使用前,公司施工安全部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外观检查,凡不符合外观质量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剔除。检查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图,详细标注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止危险部位未能及时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图应有制图人签名,由各项目负责人审批。
八、严格安全警示标志的报废制度。公司施工安全部必须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管理和检查,凡是外观有缺陷的安全警标志必须作报废处理严禁再次使用。每个项目竣工后,应将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回收清理,剔
除报废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处理后集中存放。
九、本规定片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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