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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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探讨
【摘要】司法公正不仅定罪准确,而且还包括罪刑相适。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林地纳入刑法第342条,设立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地与农田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不同种类林地的价值又相差悬殊。对于毁林占地的案件如果仅从非法占用林地角度考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
【关键词】森林资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长期以来,人们对森林的认识比较单一的,很少考虑森林被破坏所造成的生态损失。森林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通常包括林地、无数的植被类型以及生活在林区的各种动物等多种资源。2011年,渝东某县级检察院共受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2件3人,滥伐林木案件10件10人。现从中抽出三类较典型的案件进行分析比较。一、非法占用林地
【案例】2010年11月,被告人饶某、陈某与某镇双河村3组村民签订了流转土地协议,用于种植经济林木。2011年2月中旬,被告人饶某、陈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工人用挖机、铲车等工具挖露天煤矿,占用并毁坏林地23亩。2011年6月公安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起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饶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刑法修正后较为典型的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二)将原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增加了对非法占用林地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第1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刑法修正案(二)之前,对毁林占地的行为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87年9月5日)第10条第一款,“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125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第156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处刑。而且“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均有结果加重情节,即有”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量刑。相反,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只有“数额较大”一挡量刑,即不管占用多少林地、砍伐多少林木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以后司法机关对毁林占地案件一般都是按刑法第342条,以占地数量来定罪量刑,不再考虑林地上的森林资源及其价值。二、只砍树不占地
【案例】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购买了本村村民杨某、
卢自留山的树木,并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在所买的两处森林内共采伐马尾松837根,立木蓄积56.8立方米。2011年1月公安机关以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滥伐林木罪向法院起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滥伐林木罪最初规定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1年又发布了《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7年刑法修订时吸收了以上内容和精神,重新确定了“滥伐林木罪”的内容。1997年刑法第354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第6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
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
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就应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行为人只要把树伐倒,就使国家的森林资源和环境资源以及国家对此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坏。我国刑法在设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时,在文字上使用“破坏”二字,其意义就在于此。毁林占地行为人的直接目的虽然是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但不砍树就占不了地。正因为如此,非法占有林地,特别是占有“有林地”①必然涉及到地上的森林资源。这类案件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而且还违反了森林法。
三、既砍树又占地
【案例】2010年6月中旬至10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到某林场的林地内砍树烧山毁林种植木香,损毁树木
2803株,立木蓄积160.3立方,占用并毁坏林地33亩。2011年6月公安机关以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既涉及到非法占用林地,又涉及到砍伐林木,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适用修正后的刑法第342条规定,以非法占用林地定罪处罚并无不妥。但是此案同时又涉及到砍伐林木160.3立方,是滥伐林木罪“数额巨大”的三倍,谁来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据某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勘测,被告人贺某“毁林地块面积2.20公顷,毁前属有林地,树种组成为30%油松、30%华山松、40%阔叶树②,年龄35-40年,平均胸径15.2cm,平均高10.5m,每公顷株数1274株,每公顷蓄积72.85立方米,全小班株数2803株,立木蓄积160.3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立木资源损失)33919元。按照前面对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被告人贺某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同意,主观上有砍伐林木的故意(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160.3立方的林木被砍伐(木材如何处理与定罪无关),其行为完全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