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别
人身权下列哪些属于人身权
⼈⾝权下列哪些属于⼈⾝权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作为中国公民个⼈的⾃由⼈⾝权利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任何侵害个⼈⼈⾝⾃由权的⾏为都是属于违法的,⾯对这样的情况,那么⼈⾝权下列哪些属于⼈⾝权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权下列哪些属于⼈⾝权⼈⾝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请看如下分类:(⼀)什么是⼈格权1、⽣命权⽣命权是指⼈⾝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2、⾝体权⾝体权是指⾃然⼈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体权的侵害⾏为,不以对⾝体的侵害造成⽣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然⼈保持其正常的⽣理和⼼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的权利。
4、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变更并排除他⼈的妨碍和侵害。
5、名称权名称是指法⼈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为⾃⼰确⽴的⼀个特定标志。
法⼈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属关系。
6、肖像权肖像是指公民⾝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肖像反映的事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的⼈格不可分离。
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侵犯的⼀种⼈⾝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格权。
7、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或他⼈对特定公民、法⼈的品德、才⼲、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的评价和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有关⾃⼰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侵犯的⼀种⼈⾝权利。
8、隐私权隐私权⼜称个⼈⽣活秘密权,是指⾃然⼈不愿公开或让他⼈知悉个⼈秘密的权利。
9、信⽤权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格权。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身体权与生命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人体的整体构造;:人的生命安全或生命的正常活动;其权力内容是:保障生命不被他人非法剥夺。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的整体;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强调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或转让权。
2.肖像使用权。须在法定范围内使用。包括:自己使用权利、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使用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
3.维护肖像完整权。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有】:
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社会公益而举办特定活动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自由权】: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身意志进行活动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是体现人格尊严和人生价值最基本的权利。)
【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
【行为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支配自己身体进行各种行为和活动的权利。
【意志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按照自身意志进行内在精神活动的权利。
【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1.人格权本质上是法定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的,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得以实现的。)
2.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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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
【侵害名誉的行为包括】: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五编 第二章 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保护人的价值和权利中的作用。具体 而言,一般人格权具有下述功能:
(一)解释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 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决定了各项具体人格权的 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 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
2. 身体权的内容
(1)身体完整维护权 完整的身体是自然人生命延续的基础,也是其正常生活的基础。因此,自 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任何人不得侵犯这种完整性。 (2)身体组织及器官的支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和伦理的情况下,自然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组织和器官, 如捐献血液、骨髓、角膜等。但这种支配是有限制的,自然人不能对其身体组织 或器官进行有偿转让。此外,对于自然人的身体组成部分,只有自己可以支配, 其他任何人无权予以支配。
2.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使用权 (3)肖像利益维护权
二、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名誉权
1. 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下列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一定的联系。 2. 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利益支配权 (3)名誉维护权
2. 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5)名称利益维护权
(三)肖像权
1. 肖像权的含义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肖像权具有下列特征: (1)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3)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人格权概述|「概念」1.民事权利体系中,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虽然部分人格权益包含一定的财产利益,如个人的肖像、姓名等可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但人格权并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人身权的一种。
2.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要素为客体,人格要素的范围十分广泛。
既包括个人的尊严、人身自由以及个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还包括主体获得良好社会评价、以及个人的私生活秘密等。
人格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人对其人格利益的享有和抵御外来侵害的权利。
3.人格权的主体十分宽泛,其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人格权的主体。
「特征」1.固有性。
就自然人而言,自其出生之日起就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各项人格权,而不需要其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获得相关的人格权。
就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自其成立之日起就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只要相关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存在,其就享有相关的人格权益,还体现为人格权的不可剥夺性。
2.专属性。
人格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人所享有。
不能抛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3.对世性。
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其人格权的义务,而且权利人行使其人格权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即可实现。
人格权与物权、知识产权一样,在性质上均属于绝对权。
4.兼有防御性和积极利用的权能。
即仅在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才能主张其人格权遭受侵害,从而排除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5.体系开放性。
新型的人格权益不断产生,因此,人格权的体系具有开放性。
「人格权与身份权」1.身份权。
依据产生身份权的身份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身份权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二是基于亲属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一般而言,身份权主要是指前一种类型的身份权,即基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2.人格权与身份权关联密切(1)二者均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有关财产权交易的规则并不当然能够适用于人格权与身份权。
民商法真题总汇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名誉权2 遗赠扶养协议3 邻接权4实用新型二、解答题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2、法人和合伙的区别3、简述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5、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三、论述题1.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民商合一2 除斥期间3 专有出4 转继承二、解答题1、简述民法典制定的意义2、简述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新规定3、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4、职务作品的归属三、论述题1、论所有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相互联系2、试分析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几种连带责任的规定3、试论善意取得的要件4、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物2观念通知3先诉抗辩权4指示交付5转质二、简述下列各题1 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意义2 设立公司的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3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4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5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三、论述题1、为什么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2、论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3、试述交付的概念、交付引起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法律事件2约因3不当得利4紧急避险5合伙二、比较下列概念的异同?1、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民事行为2、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3、商标与商号4、名誉权与隐私权5、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三、论述题1、试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关系。
2、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容以及该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3、什么是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什么意义?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时效2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票据权利4保险利益5 商业登记二、简述下列各概念之间的区别1、典权与抵押权2、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3、商标与商号4、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5、署名权与权三、论述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
2、试述法人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制、有限责任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人格与人格权的源流
人格与人格权的源流--兼论宪法与民法的互动关系蒋学跃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人格/人格权/源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内容提要: 人格与人格权在产生的历史背景与价值基础方面截然不同,二者并无人们相信的那么联系紧密。
从两者的产生历史过程中可以洞悉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关系,即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身是人们达到法律技术与法学研究便利性的手段,权利同属于公法与私法的研究范畴,无法将其归入某一领域。
在英美法中通过宪法引申出民事权利与其特殊的司法模式相联系,而并不能够得出公法优越的结论。
德国法中的人格权特别是一般人格通过宪法引申出来是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只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异态。
在大陆法系中私法中民事权利的逐步确立进而推动公法上权利的构建是大陆法系的通常模式。
民法的基础性地位不可质疑,一直以来被称为"万法之源"。
但是自民法学界的学者提出"民法帝国主义"之后,如何处理与认识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必要,甚至上升成为协调两个部门法的发展与各自定位的根本性问题。
就笔者粗浅看法,部门法如同其他学科的划分一样都是为了研究分工与研究精致化的需要,以便各自发展出具有独立运用对象的科学范式,具体到宪法与民法而言就是各自运用自己的研究范式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研究对象进行研究。
[1]就此点而言,这种划分是必要和有益的,但同时这种分工与划分必要是有代价的,以造成各自学科封闭。
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说现在就要彻底放弃学科划分,而是不要人为夸大学科之间的差异,对于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更是如此。
系统地阐述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可能超出本人的能力,并且笔者认为从宏观模式甚至很难清晰两者之间的关系,相反通过具体的制度与规则的演化窥视两者的关系可能更加具有实效性。
就民法与宪法而言,通过两者共同关涉的概念人格与人格权阐述窥探两者的关系是恰当的。
在我国民法中,人格与人格权都是备受争议的概念。
从总体上讲人格是与确保人的主体性相关联的,是随着人们对自身主体性确保的要求而进入理论的考察视野的,同时近现代的人格权问题又总是与人权运动结合在一起的,特别是当人们遭受了集权主义、集体主义的蹂躏之后会更加热衷于人格权问题的探讨。
人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一到五课知识点整合
人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知识点整合第一课1、国家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现阶段,在我国人民包括哪些人?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人。
3、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4、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不被动摇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社会上还存在着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我们必须与其进行斗争,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被动摇,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5、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6、人民与公民的区别:(1)含义不同: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性质不同: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国籍相关。
(3)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广泛。
在我国,公民既包括人民,又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其他社会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但属于公民。
不过,他们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服兵役等光荣义务。
7、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8、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利;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利;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⑧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什么是人格权
什么是⼈格权如果就“什么是⼈格权”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什么是⼈格权⼈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个独⽴的法律⼈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格权作为基于⼈的存在⽽须臾不分的权利,只要⾃然⼈出⽣、法⼈成⽴,⽆需任何意思表⽰或经过特别授权,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种资格。
⼈格权是民事主体维系其存在,进⾏民事活动的前提,离开了这些权利,民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就丧失了开展民事活动、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般⼈格权⼀般⼈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
通常包括⼈⾝⾃由、⼈格尊严、⼈格独⽴与⼈格平等。
⼈⾝⾃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和⾃主⾏为的权利。
如公民享有⾝体⾃由权,⾮依法律不得对公民进⾏逮捕、拘禁、搜查或处罚;享有婚姻⾃由权,有权依法⾃主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有通信⾃由权,⾮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其通信不得被扣押、隐匿或毁弃;有住宅⾃由权,其住宅不受侵犯,不受⾮法搜查或者⾮法侵⼊。
⼈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格尊严不受民事主体⾏为能⼒、⽂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所有民事主体所应获得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最起码的尊重是⼀样的。
⼈格独⽴指民事主体的⼈格由⾃⼰⽀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的⼲预与强制。
⼈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格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资格和机会。
⾄于最终结果是否平等,则取决于每个⼈的能⼒、努⼒程度、机会的把握、风险的防范等因素。
与各种具体⼈格权相⽐,⼀般⼈格权具有如下特征:1.概括性。
⼀般⼈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的。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83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83(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1. 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有______。
A. 债权人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B. 债权人请求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的C. 债权人请求将所有物归还的D. 债权人请求支付租金的2. 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______。
A.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主张权利B. 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C. 义务人口头承诺履行义务D.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3.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______。
A. 人格尊严B. 人格平等C. 人格自由D. 人格独立4. 歌迷甲在一酒吧意外遇见自己的偶像歌星乙,惊喜之余向乙打探其私生活,乙被激怒,在众目睽睽之下用手中挟的烟头戳向甲,将甲的脸部烫伤,并将甲的衣服弄坏。
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______。
A. 身体权B. 肖像权C. 健康权D. 财产权5. 一般人格权具有的功能有______。
A. 解释具体人格权B. 产生具体人格权C. 补充具体人格权D. 穷尽具体人格权6. 甲违章闯红灯被交警抓获,甲冒用乙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来交警部门将此情况通报给乙的所在单位。
乙所在单位人员纷纷指责乙的素质不高。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______。
A. 姓名权B. 隐私权C. 荣誉权D. 名誉权7.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______。
A. 平等保护原则B.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C. 物权法定原则D. 公示、公信原则8.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物权的变动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有______。
A. 机动车物权的设立B.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C. 地役权的设立D. 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9. 下列有关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关系实例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 对于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B. 甲、乙二人于4月2日签订了质物为电视机的质权合同,约定于4月7日移转质物的占有,则该质权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2日C. 丙将房屋卖给丁,但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故该房屋买卖合同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D. 赵某与钱某达成地役权合同,该地役权合同自登记时生效10. 下列有关物权变动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什么是人格权
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格权是权利主体终身专属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在理论上还可以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如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健康利益为客体的生命权、健康权都属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是以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精神性人格权是以非物质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的最高人身利益。
生命的存在是公民行使全部民事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终止了,任何权利都全部失去了意义。
(二)身体权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头部、躯干、四肢及毛发、指甲等,身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得以存在的物质载体。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依法享有的支配性人格权,主要保护的是人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
(三)健康权健康,是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正常运转而没有任何身心障碍。
健康不限于器质健康、功能健康,也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生命是健康的前提和条件,没有生命,无所谓健康;但有生命则不一定健康。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四)姓名权(名称权)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两个部分,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并同其他人相区别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姓名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姓名的命名权(包括对自己的姓名、别名、笔名、艺名等的命名)、姓名的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已经记入户籍登记簿的公民的姓名变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户籍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户籍簿和身份证上作变更登记;至于笔名、艺名等的变更不在此限)。
宪法关于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由权的解释
宪法关于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由
权的解释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此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
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
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权,也就无法享受其他民事权利。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任何人无权干涉。
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重点条文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在结构上包括作为具体人格权一般规定的第1款和作为一般人格权规定的第2款。
一方面,该条在人格权编内部可以被理解为是人格权益的一般条款,具有统摄全编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外部体系,即《民法典》各编尤其与总则编的关系中,该条可被理解为是对《民法典》第109条宣示的价值基础的外显,贯彻了《民法典》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融贯的应有之意。
一、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籍贯、身份、职业地位、文化程度。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9条、人格权编中的第990条第2款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概括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对于未被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本条第2款统一使用为”其他人格权益”,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各项人格权益的确认与保护预留空间。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是一般人格权的普遍主体。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而不是具体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利益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人格利益。
(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全部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是具体人格权内容的集合。
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享有婚姻自主权利等;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指自然人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身体不受非法搜查,不受非法逮捕、拘禁。
人格与人格权发展的历史脉络
人格与人格权发展的历史脉络人格权发展的基本路是: 法律人格在初期具有浓厚的身份性,然后,立法对法律人格进行了伦理性确认和权利能力的抽象规定,继而以人格权的形式出现,并以日益扩张的工具性立法技术对其保护。
一、萌芽罗马法中人格的产生或确认完全基于人的身份和地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
依据罗马社会中身份要素的不同,罗马法上的人格大体上有3项内容: 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家族的身份。
罗马法将人格完全视为一种产生于身份而又反过来体现身份,延续身份的制度,是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为一体的概念,带有强烈的身份性与等级性,这使得近代私法意义上的人格无法在人法上得以确立。
至日耳曼封建社会,人格制度仍具有鲜明的等级森严的身份制特征#人依其性别,身份,所属职业团体和宗教的差异而不同,分为4个等级: 普通自由人,少数贵族阶级,半自由人及奴隶。
在家庭内部,各成员间地位亦非平等关系。
虽然当时影响广泛的基督教确立了人类尊严的思想,教会法在对罗马法的解释中也注入了更多平等和个人自由意志的理念,但对人类的尊重仅仅限于宗教和道德意义,封建身份制决定了世俗和法律上的平等人格无法形成。
故总体而言,18 世纪以前的社会是一个身份制社会,人们在私法上的地位主要由其在社会中的身份所决定,人格实质上为身份人格。
二、初步承认文艺复兴和启蒙思想运动后,人文主义兴起,明确指出要以人为中心,颂扬人的权威,人的价值,人的高贵和人的伟大。
人生的目的就是要追求现世的幸福和自由,且人所追求的个人幸福是出于“天赋人性”人文主义者提倡“人权”,反对“神权”,主张自由平等。
随着人文主义思潮的勃兴,人格与人的伦理性开始产生密切的联系,自然法的伟大旋律也重新在欧洲大陆激荡,对政治,法律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了革命性的影响。
“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等价值成为了人们分析和评断法律的标准。
这种理性决定人格的自然法思想,对当时的欧洲大陆的民法典产生了重大影响1804《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即指一切自然人均具有同等的法律人格。
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别
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别人格有多种说法,它包括心理学与法律上的人格,今天我说讨论的正是民法法律上的人格,便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论述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别:一、基本概念人格是指一个自然人、组织体、国家能否成为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发端于罗马法,确切的说是人格理论,即可以成为法律上主体的资格,它是用来描述人的一般地位,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体资格,是为了确立自然人的人格而展开的,人格是自然人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能抛弃转让和剥夺,但是荣誉权利外。
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人格上的权利,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有时或与人权相等同。
包括物质要素人格权和精神要素人格权,物质要是素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于其之所以作为人的事实资格的物质性要素的支配,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而精神要素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心理性的人格要素的不能转让的支配权的总称,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信用权,贞操权等。
这里要指出的是,罗马法上关于人的概念有两种:生物意义上的人即权利义务主体的人和借用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的人,而要成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则需要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否则就要引起人格的变更,所以罗马法的人格具有如下特点1、人与人格是可以分离的。
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使是法律上的人,基于特定目的,也可以把法律上的人细分,根据法律上的人格中所拥有的要素来分配权利义务。
2、人身具有统一性和层次性。
这里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罗马法根据身份来分配资源。
其中最为基本的身份就是自由民、市民和家长,拥有这三种身份的人是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即具备完整的人格。
否则,便会引起人格的变更——他权人,外邦人;或者不是法律上的人——奴隶。
3、人格是人定的、法定的,自然的、天赋的。
人定的人格可以使昨天的奴隶变成今天的市民;法定的人格可以让有些人拥有而有些人无法没有,而拥有又分为部分与全部拥有4、人格具有工具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一、引言人格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作为对人格权的具体规定和法律保护,其理解与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旨在阐述人格权的内涵、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
二、人格权的内涵与特点2.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人格的自主性、尊严和完整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尊严和自由。
2.2 人格权的特点(1)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每个人都享有人格权,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
人格权属于个体的天赋权利。
(2)人格权具有独立性。
人格权是与个体的生命和尊严紧密相连的,对于公民来说,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不可侵犯。
(3)人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是一个整体,不容分割。
作为整体的人格权应当得到全面的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3.1 生命权与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他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个人安全等权利。
3.2 名誉权与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他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不得恶意诋毁、中伤他人,不得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名誉和荣誉。
3.3 自由与尊严权个人享有自由和尊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没有人可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尊严。
公民有权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权利。
3.4 姓名权与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也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人格权概念辨析
人格权概念辨析摘要:由于学者及立法者对人格权的本质的认识存在差异,也由于人格权客体与范围的争议性与开放性,对人格权的概念的理解有较大的不同。
本文以人格权与人权、人身权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为视角定界人格权的概念和本质特征,人格权是自然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和不得转让的开放性权利。
关键词:人格权人权人身权民事权利能力一、人格权的概念及特点德国学者拉伦茨教授认为,人格权是一种受尊重权,人格权承认并且不侵害人所固有的”尊严”以及人的身体与精神,人的实然存在与应然存在,一般来说通过人格权所保护的东西就是人本身的存在①。
谢怀栻先生则认为”人格权是以权力者的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民事权利。
”②在此对人格权进行定义是人格权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对于人之所以为人享有人的尊严的那些属性所享有的排他性的绝对权。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⑴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人格权必须始终由主体享有。
这是与其他权利的重要的区别,一旦自然人出生,他们就应该享有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对个人进入社会的资格的确认。
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人格权都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2)人格权作为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能由主体转让、抛弃、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也不能由他人来继承,人格权是专属性权利。
”没有做人的权利,也就没有进入社会的资格,让渡基本权无异于把人归为兽类”③。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前者指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指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大都体现于一定的精神利益,它一般不像财产利益那样具有有形特征,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自由等利益,都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的利益,并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的。
(4)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不同于能力、人格,但又与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
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地位。
第三节 人格关系和人格权关系
第三节人格关系和人格权关系人身关系主要调整人格关系和人格权关系,尤其是人格权关系,已形成不争的事实,至于是否调整人格关系,多数学者持暧昧甚至否定态度,少数学者持肯定态度,还极力未来中国民法典应设立“人格法”,(马驹等教授观点)。
经过分析比较,我们倾向赞同“徐论”意见,人身关系也调整人格关系和人格权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从前者派生发展过来的,人格权法最终成为人身法的主角。
一、人格、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民事能力制度众所周知,人格是个多学科、多部门广泛使用的术语和概念,并赋予不同的含义。
正如学者指出,“在民法文献中,人格概念分别在主体资格、具体人格权和创造者人格权三种意义上被使用。
此外,在民法外,还存在日常用语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它指个人的行为、心理的特征的总和。
在历史上,这四个“人格”是如何先后出现的?另外附带研究人格权是如何取代人格成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由此探讨在人格被找回的情况下它与已经存在于民法中的人格权的关系问题,理顺四种“人格”的关系。
通过这些研究,为我国现下的民法典起草者有关条文时提供参考。
”(徐国栋《寻找丢失的人格》,《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我们讨论的人格主要是法律领域使用的“法律人格”。
在前两章说到,“新论”和“扬论”对价格在三种意义上使用人格概念,尹田、徐国栋教授表示了不同的看法。
尹田认为法律人格本义指人的主体资格式法律地位,这是不受质疑最妥当的说法,不论公法或私法。
而徐教授认为,公私混杂的人格,被渲染为后世的(民主)权利能力,这是目前民法界公认的共识,并不为错。
经过深入研究,尹田先生指出,“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并不相同。
较之权利能力,人格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其描述的是人的一般法律地位、一般意义的主体资格,其并不考虑和表达主体得具体享有之权利的范围。
因此,享有具体权利的范围之大小、成为某种具体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之有无,与有无人格完全不同。
人格的概念当然包含了享受权利的资格,故若无权利能力,人格无从表现。
人格的概念
论人格的概念从词源学的角度来看,“人格”最早出现于希腊语中,表示“移近”、“置换”;在拉丁语中是persona,表示“面具”、“伪装”,同戏剧角色有关。
古希腊哲学缺乏对个体人格的清醒认识,其中没有关于个体的鲜明思想,这一症结出在斯多葛派,所以希腊语的“人格”与其现代涵义没有关联。
拉丁语的persona经长期演变失去戏剧角色的含义,从古罗马哲学家波伊细阿斯(480-524)起,经中世纪经院哲学,其词意逐渐确定为“人格”,即表示理性的、个别(体)的生存。
“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学上被归纳为两种表述: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和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这种人格概念的最基本特征,是从法律上直接赋予或由法律抽象。
然而人们实际上可能在另一个意义上使用一个外延更广的人格概念,即表露在事实层面上的人之作为一个人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这是作为权利客体的一系列利益的总称,而不是取得权利的资格或权利本身。
我们通常称其为“人格利益”。
虽然从根本上说,人格利益也无非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因而也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但是,它在性质及构成上确实不同于与主体和权利能力等值的法律人格。
因此它是一种事实人格。
事实人格是人之作为人的要素或者条件。
在法律上,事实人格体现为人在社会生活及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的利益,即通常所谓的人格利益,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即为人格权。
相比法律人格而言,事实人格在法律上的确立要晚得多,与此相应,以事实人格为客体的人格权也只是晚近民法的产物。
在现代法中,事实人格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最好综合体现。
现代汉语中的“人格”一词,是多义词,在伦理学中表示尊严、价值、道德等;在心理学中表示个性;在人格主义哲学中表示“自我”、“唯一的存在”;在法学中表示主体资格。
中国古代似没有“人格”一词。
近人章炳麟《诸子略语》:“孔子家居教人,多修己治人之言,不求超出人格。
”这里的“人格”,指人事之范围。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关键词: 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内容提要: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
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
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
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我国民法的体例与民法理论的整体渊源大部分来源于德国民法。
因此,厘清德国民法上相关概念与追寻制度本真,必将有助于我国民法理论的提升与民法典的建构。
本文借由对德国民法中人、人格、人格权等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制度基础的分析,从而得以反思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进而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德国民法中的“人”——法律关系(权利)的主体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对自然人人格的普遍承认是基于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自然法思想,将人的自然理性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
反映在民法上就是《法国民法典》第八条:“所有的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
在结论上,德国法得出了与自然法思想相同的结论,那就是人人平等。
但在论证过程方面却与此不同: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康德先验唯心主义与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作用,他们反对自然法学派的论证方法。
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强调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而反对把自然法看成是民法的法源,认为德国的法典编纂不应当遵循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
[①]而针对自然法所强调的基于自然所生的人类理性,康德哲学反对把人的理性系于自然法则之上,而是主张它来自于人的内心意志。
他认为,“没有理性的东西只具有一种相对价值,只能作为手段,因此叫做物;而有理性的生灵叫做…人‟,因为人依其本质即为目的本身,而不能仅仅作为手段来使用。
”基于此,他推导出道德上的基本要求:“你的行为举止应该是这样:无论是在你自己,还是在任何其他一个人,你都应将人类看做是目的,而永远不要看做是手段。
人格权的定义和特征
人格权的定义和特征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据其自身的人格价值所享有的法定保护权利,是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民事权利的总称。
人格权是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不可侵犯性。
人格权是个人自身的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这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同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格权,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或职权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格权。
第二,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是构成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不能单独存在或割裂实现,彼此相互交织、相互补充。
第三,不可让与性。
人格权是个人自己的权利,不能以任何形式让与或割让他人,更不能用来做其他交易或借款的抵押物。
否则,这种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无效,个人的人格权仍将由其自身享有。
第四,不可赔偿性。
人格权的侵权行为通常并不是以财产上的损失为主要标准,而是侵犯了个人的精神和尊严,因此很难通过赔偿来弥补。
侵权者需要赔礼道歉,承担道德和社会责任,并应得到法律制裁以保障公平正义。
第五,权利平等性。
人格权是所有公民的共同基本权利,不受种族、国籍、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影响。
每个公民享有同等的人格权保护,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总之,人格权是个人最基本、最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一。
保护人格权是维护公民尊严、确保社会正义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保障。
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人格权,同时也应当坚决维护自己的人格权,遏制和惩治一切侵犯人格权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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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别人格有多种说法,它包括心理学与法律上的人格,今天我说讨论的正是民法法律上的人格,便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论述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别:一、基本概念人格是指一个自然人、组织体、国家能否成为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发端于罗马法,确切的说是人格理论,即可以成为法律上主体的资格,它是用来描述人的一般地位,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体资格,是为了确立自然人的人格而展开的,人格是自然人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能抛弃转让和剥夺,但是荣誉权利外。
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人格上的权利,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有时或与人权相等同。
包括物质要素人格权和精神要素人格权,物质要是素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于其之所以作为人的事实资格的物质性要素的支配,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而精神要素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心理性的人格要素的不能转让的支配权的总称,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信用权,贞操权等。
这里要指出的是,罗马法上关于人的概念有两种:生物意义上的人即权利义务主体的人和借用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的人,而要成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则需要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否则就要引起人格的变更,所以罗马法的人格具有如下特点1、人与人格是可以分离的。
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使是法律上的人,基于特定目的,也可以把法律上的人细分,根据法律上的人格中所拥有的要素来分配权利义务。
2、人身具有统一性和层次性。
这里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罗马法根据身份来分配资源。
其中最为基本的身份就是自由民、市民和家长,拥有这三种身份的人是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即具备完整的人格。
否则,便会引起人格的变更——他权人,外邦人;或者不是法律上的人——奴隶。
3、人格是人定的、法定的,自然的、天赋的。
人定的人格可以使昨天的奴隶变成今天的市民;法定的人格可以让有些人拥有而有些人无法没有,而拥有又分为部分与全部拥有4、人格具有工具性。
罗马法上的人格是按人身中的要素来分配资源的,是技术性的法律安排,并通过安排来构建和维持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5、人格的公法属性胜过其私法属性。
罗马法通过人格制度来合理厘清国家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市民与外邦人的界限,平民与奴隶的界限。
利用罗马市民的身份去鼓励外邦人和奴隶积极劳动,为罗马创造财富。
它的私法属性被公法属性所掩盖,只能透过具体的身份去发现人格的要素和价值。
1:在法国民法典中和近代第一部《拿破仑法典》中不提人格二字,而是采用民事权利说,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这是人格的抽象化,天赋人权不仅包括公权也包括私权,而司法要做的是保证每个人作为人的根基,即民事权利,让他在社会中自由的生活,这就要求生物上的人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人即不证自明的民事权利。
就此来看关于人格,用民事权利来代述人格这种较为抽象的概念,并细化为罗马法中公法与私法上的概念,也有利于一些法律矛盾的解决,在德国民法典中人格有两种不同的规定方式:一种是权利能力;另一种是用姓名权等具体的权利规定来指代人格,如第12条规定“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争执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不经授权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该他人除去侵害。
有继续受侵害之虞的,权利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第823条规定第一款“因故意或者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负有向该人赔偿因此而发生损害的的义务。
二、特征: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分,表现为1、主体普遍性程度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
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
但必须注意的是。
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2、权利内容广泛性方面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
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中完善。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它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成为人身权中最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
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区分开来。
4.某方面或可与人权相代替人权与宪法的关系日益紧密,为体现对人权的重视,国家对人格都有规定,如明确基本人权原则或是以具体权利的方式来规定基本人格权,但并未都明确表示为人格权。
各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没有改变它本身的性质,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道德权利不是法定权利,主要表现为社会的权利。
人格权,顾名思义是国家干预领域的权利,并以限制国家伤害个人权利领域的极限为主,人权不是整个法律关系保护的对象,而人格权是基于人格社会各种问题的出现而越来越突出的,并将表现为弥补人权规定漏洞的形象而出现在公众面前,人格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宪法和民法中的人格权,部分名称内容都是相同的如生命,健康,隐私等人格权规定,而人格就人权与人格权的层面来看,所承担的是人权和人格权表现为权利所依赖的客体,即生命,健康,隐私本身所代表的文学内涵。
但是我认为人格是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人格,人权就无从谈起。
人权是人格的必然要求,没有人格的人权的是不存在的,但有了人格,并不必然会有充分的人权,比如说奴隶,有人格,但人权却受到巨大的剥夺,仅仅保留着维持生存的程度。
类似于人是一座房子,那么人格就是这座房的地基,人权就是这座房的房间的观点,没有地基,这座房盖不起来,有了地基,房间可以盖的很豪华,也可以很朴实,像奴隶,“房间”就是很简陋的。
一座房主要是由地基和房间组成的,有这两者才是房屋,同样,有人格有人权才能为一个人,当然这个比喻可能不是很完善。
人权又有哪些内容呢?一是自然权利,二是法律权利。
自然权利是先天性的,可以自主决定,比如说吃穿住行方面的。
但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即使是自然权利,也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要彼此之间互相尊重,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要遵守共同的准则。
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彼此并没有相互的管辖权,更没有处罚三、性质自然人即享有人格是普遍存在的即使是奴隶不是民法赋予的,而人格权更多的是倾向于民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它比一般的民事权利略高一筹,当然德国民法创制的民法典权利好像能更好地解释人格权,自此民法上的人格权不断扩充,所以人格权究竟是民事权利还是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抑或宪法上的权利还有可考。
而人格更多的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要素或许不需要法律即可展现。
这也是人格与人格权相比而言更为独立的一点,人格权是非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专属权。
四、形式人格权是社会个体享有的基本人权,私人、国家都有可能伤害它,所以就有了民法与宪法上的人格权,而人格似乎并没有这种侵害主体的区别,所考虑的只是,人格中被侵害的具体是什么,从字面来看,人格权更多的透露出你对权利的保护而人格则是你具体侵犯的是什么,保护的含义稍弱些。
那么人格权具有的宪法与民法上的两个不同形式就更容易理解了。
法律人格经历了从自然人法律人格到团体和国家法律人格的过程,呈现出三种类型一)单体法律人格,即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罗马法上的法律人格是典型的自然人法律人格。
在生产力很不发达的情况下,生产和交换的规模很小,不需要运用大量资本进行大规模分工和协作。
在这一阶段,法律人格类型只有自然人,这种情况完全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二)团体法律人格。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然人进行生产和交换不能满足需要,产生了运用大量资本进行分工协作的要求,形成了合伙组织并开始向团体发展。
合伙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中介,是法人制度的萌芽。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并完成工业革命,对生产和交换规模的扩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由于其资本量小、无限责任带来的不安全性,合伙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新的法律人格类型公司便出现了。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标志着法人制度发展到了完备的阶段,也标志着一种最为重要的法律人格类型的确立。
由于交易的进一步扩大和垄断化的发展,出现了企业集团。
单体人或团体人都是法律规范赋予的人格,都是法律程序的产物。
人格理论产生于罗马法对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资格的分析,而且罗马法人格概念是法律技术层面的产物。
三)国家法律人格在团体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国家获得了法律人格,国家是一种特殊的组织体,因此也是一种不同于自然人、一般法人的特殊法律人格类型。
罗马法的团体人格理论是国家法律人格形成的理论根据。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也提出过国家法律人格的观念。
他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意:法人人格与人格权自然法上人从出生到死亡均具有平等的人格。
法人人格则没有人性的内涵,仅将哲学、伦理学上的人的概念移植到司法领域的技术抽象成果,使某些社会组织能够成为私法上权利义务的载体。
那么法人人格究竟是什么,它是指法人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并且对保证债权和交易的安全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有重要作用。
而英国1862年的《公司法》,首先确立了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在这里又必然涉及到法人人格否定的问题,法人人格否定的主要依据是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从这个角度来说,为了某种利益,法人人格是可以或者需要被否定的,这是不同于自然人的人格的。
自然人的人格可以认为是永远不会消灭的,是与生俱来的,。
当然其实法人的人格权也是存在的,是基于保护法人的人格利益和安全而设立的。
以上即是我对人格与人格权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