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行政侵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实际损害。
4.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行政侵权法律后果1. 赔偿责任: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2. 惩罚性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行政侵权行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戒侵权行为,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 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变更。
撤销是指使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变更是指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部分修改。
4.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5.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行政侵权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行政复议未解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赔偿法84346
( 2 分)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则为实体法规范.。
正确错误( 2 分)国家赔偿责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合并制定的立法形式,是世界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一种潮流。
正确错误( 2 分)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瑞士。
正确错误( 2 分)我国国家赔偿法属于广义赔偿法。
( )正确错误( 2 分)危险责任是指由于公务的物体、行为的原因,某些公务具有异常危险的特点,对于这些公务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错误2 分)初步证明理论与过错推定原则一样,都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正确错( 2 分)国家赔偿使用范围的扩大和公务行为的扩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赔偿责任不断扩张的表现。
正确错误( 2 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预期利益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错误单选( 3 分)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上强调主客观并重的是( )。
违法原则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过错违法原则广义无过错原则( 3 分)过错推定原则是17世纪法国()创立的。
学者Benoit学者Viney学者Waline法官多马( 3 分)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
法国日本英国德国( 3 分)在归责原则上,()渐被世界各国所承认的趋势反映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加重。
违法原则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 分)率先确立危险责任原则的国家是()。
德国日本瑞士( 3 分)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形式是()。
概括与列举并用法院判例汇萃具体列举条款概括性条款( 3 分)多选下列各项中符合国家赔偿立法世界潮流的是()。
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逐步扩大在归责原则上,过错责任原则渐被世界各国所承认公务行为的扩张国家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 3 分)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
经济赔偿司法赔偿行政赔偿立法赔偿( 3 分)国家赔偿的功能包括()。
侨民保护功能公务保护功能制约预防功能权利救济功能( 3 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包括()。
国家赔偿法作业答案
2010春国家赔偿法作业1.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义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以及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
2.简述广义的国家赔偿的种类?广义的国家赔偿可分为以下几类:(1)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
即一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对另一国所进行的赔偿。
(2)宪法上的国家赔偿。
即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公职人员的侵害时,受害人可以直接根据宪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3)民法上的国家赔偿。
即国家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或其他民事活动中侵害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所进行的赔偿。
(4)国家赔偿法上的国家赔偿。
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外国国家赔偿的概念相比有哪些特点?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外国国家赔偿的概念相比,有以下几点特色:第一,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别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这两个概念。
第二,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而不仅指行政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是行为,因而对国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国家赔偿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4.简述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负担经济补偿。
【最高法院判例】在执行职务中侵权,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判例】在执行职务中侵权,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是,随着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4年《国家赔偿法》先后颁布,《民法通则》第121条是否可以继续作为国家机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
2017年10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80号,为争论画上句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2款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均是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应职务过程中造成民事主体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土地出让手续不全的情况下,陵城区政府向欣茂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陵城区国土局也为该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致使信达租赁公司信赖抵押权有效成立,由于上述抵押权可能不能实现造成损失问题的发生,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陵城区政府和陵城区国土局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认定两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认定两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表明,《民法通则》第121条仍然有效。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除了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国家赔偿外,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职务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侵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为了规范职务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职务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职务侵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职务侵权的概念职务侵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行为人具有职务身份。
职务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以行为人具有职务身份为前提。
2. 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职务侵权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与行为人的职务职责密切相关。
3.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职务侵权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职务侵权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职务侵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务侵权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国家赔偿法作业(一)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作业(一)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以予的赔偿。
2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行政赔偿: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4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5国家赔偿法:专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二、不定项选择:1、AC2、C3、B4、ABCD5、BC6、ABC7、C8、B9、C10、ABCD11、ABCD12、AB13、BC14、D15、D三、填空:1行政赔偿、刑事赔偿;2、金钱3、法国 4、1994年5、实体法和程序法6、公民、法人、其他组织7、公务活动8、职务违法行为9、 10、对人身权的损害、对财产权的损害四、问答题1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1)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
(2)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大胆地将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同时,没有急于求全,没有将一些有争议的侵权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3)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
(4)在一些形式问题上,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有自己的特色。
比如:(1)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2)在内容结构上,采用的是统一立法的形式;(3)在表达方式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述方法,同时结合采用排除方法;(4)在语言上比较精炼、准确,基本上没有含义模糊引起歧义的情况,比较符合规范。
2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的职务主体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职务主体是什么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
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
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抽象的国家承担抽象的责任。
▲国家赔偿的职务主体是什么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发生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而有关国家赔偿主体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三方。
由于三方之间的关系,他们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分别有不同的定位。
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
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
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抽象的国家承担抽象的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特殊情况下,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范围而言包括上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至基层人民政府乡镇政府的各级各类行政组织,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也包括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家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监狱管理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类国家机关中工作的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监狱看守所的管教人员。
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
不包括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我国的法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在不断的完善,因此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公民权益,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损害,那么公民可以要求国家赔偿,那么▲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就会涉及到我们找谁赔偿的问题,下文给大家介绍。
▲一、国家赔偿的定义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
所以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其具体分析如下:1、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它要行使其对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与实施的全面职能,必须借助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执行职务来实现。
如果发生违法侵权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则后果应当由其代表的行政权力的主体国家来承担。
依法实施赔偿,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从微观上看成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错误和责任,而错误的仅仅归责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从而错误的导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
而应当从宏观上看总体的、根本上的错误应由国家来承担。
虽错误表现在国家公务员身上,而错误的根源和根本责任在国家。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一、填空题: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特殊侵权⾏为是指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致⼈损害的⾏为,从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来看,它不同于⼀般侵权⾏为。
那么,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职务侵权⾏为职务侵权⾏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他⼈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为。
侵权⾏为的⾏为⼈是国家机关或其⼯作⼈员;侵权⾏为系国家机关或其⼯作⼈员在执⾏职务中所为;侵权⾏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适⽤⽆过错原则归责,受害⼈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为和损害事实及⼆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为作为特殊的侵权⾏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
国家机关不仅包括⾏政机关,还包括⽴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受委托⾏使国家权⼒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作⼈员。
2、侵权⾏为的发⽣必须是执⾏公务所致。
如果不是在执⾏职务中或是与执⾏职务⽆关的侵权⾏为则不适⽤职务侵权⾏为的规定。
但如果法律规定有为某种预防或防⽌义务⽽不为反⽽参与,则认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为,对因此造成他⼈损害的,也属于职务侵权⾏为。
国家机关⼯作⼈员的⾮职务⾏为、个⼈⾏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须是执⾏职务中的不当⾏为。
所谓不当⾏为,是指执⾏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的⾏为。
如果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对违反执⾏职务的注意义务情况,既表现为执⾏职务不当或滥⽤职权的作为⾏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不作为的情形。
4、必须造成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损失。
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探讨
国家机关刑事侵犯人身权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下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7页。)此条规定既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的授权,又是对授权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国家刑事赔偿的侵犯人身权行为:(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逮捕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剥夺人犯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构成错误逮捕侵权责任的必须具备下述四个要件,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逮捕决定;被逮捕的人无罪;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这里出现的“错判”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了刑法规定,将无罪的公民定为有罪,且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错判”包括无罪羁押和错杀两种情况,仅就无罪羁押而言,构成错判侵权责任的必须具备下述三个要件,即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判处无罪的人刑罚;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错误判决已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宣告被告人无罪。必须指出,法院对不应判处死刑的人作出死刑判决且已执行的,尽管国家赔偿法对此暂无规定,但应负事实上的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人,经再审改判为无罪的,不能认定为属国家赔偿的错判行为;被判处缓刑的人,经再审程序改判为无罪的,也不能认定属国家赔偿的错判行为。(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 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刑讯逼供的目的是逼取口供,其手段是肉刑或变相肉刑。这是任何一个文明法治国家都必须严厉禁止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凡公、检、法机关采取捆绑、悬吊、毒打、长时间冻饿、站立、不准睡眠等手段逼取口供的,均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5)违法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凡违背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要求,而任意对公民使用枪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他警械的,均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凡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而被羁押或被处刑罚的,不能认定为属于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法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国家赔偿法复习参考考试题型:一、选择题(20分)二、判断题(10分)三、名词解释(25分)四、简答题(15分)五、案例分析(15分)六、论述题(15分)名词解释:国家赔偿;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范围;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行政赔偿责任免除;司法追偿;国家追偿;行政追偿;国家赔偿方式;国家赔偿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惩罚性标准;国家赔偿补偿性标准;国家赔偿抚慰性赔偿标准;国家赔偿费用;简答题:行政赔偿中的不承担责任情形;刑事赔偿中不承担责任情形;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中不承担责任情形国家赔偿法中尚未明确的情形;我国国家赔偿立法模式特点;西方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含义和特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责任免除的范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国家追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被追偿人;论述题:试述国家赔偿费用来源的基本模式;试述国家赔偿计算标准;试述国家赔偿方式的立法模式;试述行政复议的管辖;国家赔偿立法模式;一、名词解释: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立法赔偿:是指因立法机关的积极立法行为和消极立法不作为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3.行政赔偿: 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4.司法赔偿: 是指因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5.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不当或者管理不善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导致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6.国家赔偿法:广义,指有关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
国家赔偿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第1次练习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20分)1、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行政赔偿-----即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赞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3、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4、制约预防功能-----是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功能。
它是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基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行为处律的作用。
5、权利救济功能-----是指当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二、填空题(每空1分20分)1、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权利救济、制约预防、_公务保护_、_居民保护、利益调整、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六个方面。
2、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_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总和。
3、国家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三种。
4、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部分组成。
5、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6、《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30分)1、简述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答1、形式方面2、结构方面范与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
3、从调整对象来看兼顾。
2、简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答1条的规定指导思想。
3、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有哪些答1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4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题名词解释1、国家赔偿 P6答: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国家赔偿法P33答: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总和。
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专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P125答:是指接收行政赔偿请求,对行政赔偿请求人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机构。
它也是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
4、行政赔偿程序P135答:所谓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广义的行政赔偿程序还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程序在内。
5、刑事赔偿请求人P174答:即因行使侦查、检查、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行政赔偿P14答:即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主要是行政赔偿。
7、军事赔偿P15答:即国家军事机关以及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侵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8、刑事损害赔偿程序P182答: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三、简答题1、简述国家赔偿法的特征与渊源。
P34答:(特征)1.国家赔偿法具有系统的法典形式,而民事侵权赔偿法通常没有专门的法典形式,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2.国家赔偿法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则为实体法规范;3.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程国家职务侵权赔偿关系,涉及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兼顾。
国家赔偿的若干民法问题上
国家赔偿的若干民法问题上一、国家赔偿法与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21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两条法律规定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较明显的差别:⑴《民法通则》仅规定以“执行职务”为要件,并不关注该执行职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还是合法行使职权,而《国家赔偿法》则强调“违法行使职权”;⑵《民法通则》列举的受害人仅为公民和法人,而《国家赔偿法》列举的受害人不仅包括公民和法人,也包括其他组织;⑶《民法通则》概括地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没有强调承担哪一种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则强调了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国家赔偿法是介于行政法与民法的边缘性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制定专门的国家赔偿法,但国家赔偿法无规定者原则上适用民法的规定。
在法律汇纂上,编辑者既将国家赔偿法列入行政法编,也将其列入民法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被认为是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普通法,因此法学上并无专门的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
在美国,司法部负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案件的处理和应诉,即使是送邮件的邮车撞伤他人,也是其负责处理和应诉案件,因为邮政局是国营事业。
我国《国家赔偿法》后于《民法通则》制定,但立法者并不认为该法是根据前者制定的,而是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第1条),也没有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须用民法。
实际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侵害之构成、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责任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方面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第6 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更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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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同时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确立了行政赔偿,第三章确立了刑事赔偿。
该两类赔偿统称为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是一个开放的法律规范体系。
正如在有关刑事赔偿的问题上,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有关法律规范都有可能成为解决刑事赔偿的依据。
同样地,在有关行政赔偿问题上,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有可能成为处理行政赔偿问题的依据。
因此,民事侵权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都有可能成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侵权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虽通常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属于《国家赔偿法》范围,但《民法通则》第121条和《国家赔偿法》对该职务侵犯行为的界定存在归责原则不同,责任方式不同,赔偿范围不同,并在责任主体、赔偿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仍存在通过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实现保护受害人的余地,民法典草案也将此侵权类型列出,意在纠正国家赔偿的不足。
④正因为此,《民法通则》1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均作出相应规定对于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赔偿问题上的继续适用,从理论上考查,也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首先,从立法的目的上看,行政赔偿旨在保护、恢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受损的合法权利,而这些权利多属民事权利。
对于受害者而言,无论侵害的主体是谁,不论是地位与其平等的其他民事主体,还是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其所遭受的损害都是相同的,既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对其权利的保护有未尽之处,有如何不能适用民事规范加以弥补,使得对其权利的保障更加周全呢。
其次,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上看,行政赔偿责任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在实施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多处于不平等地位。
而一旦因此而进入赔偿阶段,则依照侵权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地位便必须视为平等,虽然可以有其他原因使得行政机关承担的责任与其他民事主体侵权的责任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决不能仅仅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而造成。
因此,在两个法律上视为“平等”的主体之间适用民事侵权责任,并无任何不妥。
最后,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看,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赔偿范围、赔偿主体、赔偿程序等均有专门规定,但其内容却大多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理论借鉴而来,在具体适用上也仍然受到侵权行为法一般原则的指导。
因此,行政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具有先天上的同构性,司法机关在适用民事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时,并不会与有关行政赔偿的专门法律规范在法理上产生冲突和矛盾。
因此,就行政机关而言,其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时,司法机关并不能完全排斥对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
可见,《民法通则》其121条在行政赔偿中的适用,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这也是从《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到《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颁布之前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所在。
《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效力应予肯定,并将其视为国家赔偿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②也曾有部分行政法学者对《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效力提出了较中肯的意见,认为“民法本身是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之一,而《国家赔偿法》所涉及的行政侵权行为有限,行政赔偿中相当一部分原则、概念、标准、手段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仍将依赖于相对比较完善健全的民法,故必须允许《民法通则》作为补充性、辅助性依据来解决行政侵权中剩余的侵权赔偿问题。
”③在英美法系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被认为是普通的侵权行为,与民事侵权一样适用侵权行为法,法系上也无专门的国家赔偿责任理论。
而大陆等国家也大多在法律编纂时将国家赔偿法同时编入“行政法编”与“民法编”,认同其跨两个法律部门的属性。
侵权法的救济和预防两大功能上来看,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
原因在于:第一,符合现代法治的内在需要。
第二,关爱弱者,突出对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第三,从法律的分工来看,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
第四,符合我国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发达的现实需要。
侵权责任法以救济功能作为最主要的功能,这涉及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我国保护人权立法思想,这说明民法和宪法是内在统一的。
其次,责任人的范围超过了行为人的范围,这说明民事责任的社会性在不断地扩大,强调了侵权的社会责任,说明我国立法严格责任的趋势侵权法有两大功能:第一是救济;第二是预防。
所谓救济,也称为补偿的功能,或者填补损害的功能,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以后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正是因为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是它的首要功能,所以有时候我们也称侵权法为救济法。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把救济功能作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从而称侵权法为救济法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这是充分全面地保障私权的需要。
第二,我想这是保护受害人的需要,全面充分地保护受害人是当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也是它担负的最重要的功能。
实际上这个规则产生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对受害人救济的需要,关注受害人实际上就是体现对个人的关怀,体现对个人的关爱,体现对个体的尊重。
我们每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生活,不是说每一个人,至少许许多多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人,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随时都可能引发损害,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就是强化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保护,就是充分地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
同时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我觉得也体现了安全的价值。
因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就会使个人感觉到更安全,感觉到他的人身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他的人身就会感到很安全,他的财产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他的财产就会感到很安全。
每一个人的人身、财产能够感觉到更安全,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更安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它也体现了安全的价值。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民通意见1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对因行政侵权而产生的责任加以探讨、研究绝非一个单纯的行政法问题,同样地,寻找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的法律渊源,也不能将眼光局限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
必须指出,本文所粗浅分析的《民法通则》第121条,仅是民法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概括性、一般性的条款而已,实际上,有可能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此类条款为数甚多。
比如,行政机关因执行职务而建造的设施,或因执行职务而在建筑物上放置的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损害时,便须承担《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规定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侵权责任;再如,警犬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伤及无辜,则行政机关可能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所规定的动物侵权责任(饲养人责任);等等。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条途径,主要理由是:第一,可以更为充分全面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填补损害,使其恢复到被损害之前的状态。
虽然我们承认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客观区别,但无论国家赔偿还是民事赔偿,目的都是为了填补损害。
如果一味排斥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会发生一种情况,即相对人原本可以通过民事赔偿途径得到的赔偿,通过国家赔偿途径却无法得到赔偿。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海跃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董秀霞担任其一审代理人。
代理人在庭前充分了解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庭审中又参加了法庭调查,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法律依据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