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关系进步的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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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关系进步的五个方面
作者:王逸舟
文章来源:《国际经济评论》2007 年9-10
拨开强权政治的迷雾(类似美国的伊拉克政策和其他粗暴的单边行径),撇开国家间利益争夺、较量的复杂过程,不讨论那些缺乏理性的、极少数国家和集团的事态,这里,让我们细细观察近当代国际关系的演化,至少能够发现如下令人鼓舞、有深远意义的进步趋势。
其一,近代史上西方列强动辄诉诸战争或战争威胁以实现自身利益的野蛮方式,已越来越不是“通用法则”,相反,在主流舆论、公众和国际社会,在比较文明和进步的区域及国家,对武力及其他强制手段的使用变得更加审慎,有更多的考量,其根据不光是当事国本身的诉求与利害关系,更要兼顾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支持,力争某种普遍认可的合法性。
在近代国际关系史上,尚武风习曾经弥漫一些区域[1],战争是一种相当普遍使用的交往手段[2],国家之间可能因为很小的一个理由而开战,发动战争者受到谴责甚至惩罚的可能远远小于获得利益或威望的机会,国家间的暴力冲突容易而经常。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成为人类发展的一个新阶段的起点,也给外交施展以更大的空间。20 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给整个人类以极其惨痛的教训,也带来了人们前所未有的思考与反省。以外交手段为中心的各种和平解决方式,通过协商对话解决有分歧的问题,逐渐获得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赞成与支持。军事等暴力方式由于其特有的残酷性,而被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解决办法,是一种没有其他替代方案的较为糟糕的选择。“尚武”的习气如果说在某些集团、某些部族、某些学派、某些个人那里仍然受到推崇的话,在绝大多数文明进步国家的议事日程上早已不再是优先追求的目标。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改善,人们不难见证一个事实,当今世界可以依据进步程度区分成不同的地区板块[3]:越是文明进步的板块(如西欧),武力的使用就越是受到严格的约束,彼此间几乎很少用战争解决哪怕是以往认为是最重大最不可退让的争端(如英国与西班牙之间、希腊与土耳其之间的主权纠纷);在中等发达程度和文明进步程度的区域(如拉美和亚洲多数国家所在的地区),由于多方面原因,武力或武力威胁的使用,其可能性高于西欧、北美而低于非洲和中东;最严重的冲突多半发生在非洲最不发达、文明进步相对迟滞不前的那些区带,尤其是缺乏有效政府和公民社会的国家(这里特指开化程度比较低的某些部族国家,或者发生在战略要津且自然资源丰厚、大国有巨大利害关系的所谓“不同文明圈”之间,典型如西亚、中东、海湾地区)。
这里并非意味在当代条件下战争趋于消失或越来越少,更不等于说今天不存在蛮横不讲理的国际暴力,而仅仅是说二战以来的半个多世纪里,战争的目标、形态、理由及广义上的合法性等等有了不同于战前的基础。任何国家,哪怕是大国强国,也不可以滥用武力,否则将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和国内公众的反对,面临日益增多的各种约束[4]。既有讽刺意味也应验本文命题的一个事实是,即便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这样有动武偏好的欧美强权,也竭力为自己的某些受到广泛争议和谴责的战争政策披上合法性外衣,如“制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的扩散”,“制止萨达姆专制政府残害本国民众和少数民族的行径”,“制止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反人类反文明的国家野蛮行为”,等等。而且,不仅检视数量时可以发现,这类尚武国家毕竟只占发达国家的少数,更由于它们的违反国际法和国际道义的行为而使其从长远来看失大于得。超级大国美国由于伊拉克战争而遭受的“软力量”损失,就是最近的典型事例。像国家内部的进步和个人的成长一样,国际社会也在向着讲道理、拒蛮力、守规则、识大体的方向缓步却坚定地调整[5]。
放宽历史视角,战争方式的受批判和遭唾弃,无疑是人类进步的必然。20 世纪不过是一个曲折行进的阶段,尽管受到这样那样的冲击和扭曲,却艰难而有力地迈开了步伐。其二,主权的理论与实践正在发生深刻、持久的变化,变化的方向是:更加重视人的价值,特别是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的不可剥夺以及作为人的尊严;更加看重国家(政府)作为主权行使者对社会大众的保护责任和改善责任,包括政治权利的保障和经济福利的提升;更加强调民族国家的“共同体成员意识及义务”,即不仅拥有在尊重本国人权基础上的不受外部非法干涉的权利,同时遵守不以自身言行危及周边稳定和全球秩序的职责,把两者视为相辅相成的同一体(新主权者或新主权观)。
纵观近当代国际关系的历史,主权始终是一个核心的概念与坐标。它造就了现当代国际体系,形成大小国家在法理上一律平等、相互尊重和互不侵犯的国际法思想、框架和国际交往基础,它也促进了各国对本国利益的追求与捍卫,抑制了法西斯主义、跨国民族主义(运动)、激进的无政府主义、形形色色的宗教和意识形态原教旨主义、和平主义、乌托邦主义等等在不同方向上的扩张。一定意义上,正是因为有了主权基石,才实现了对欧洲的中世纪体系、东方的朝贡体系等等旧体系的压倒性超越,才有了现在人们所感受的国家和国际关系,才产生了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西方这样的制度性霸权,苏联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兴衰,亚非拉这样的第三世界,以及一些危机四伏、濒临崩溃的国家。
主权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张力的过程,是一个既充满苦涩、又富含希望的范畴。从狭义的进步而言,它带来了受压迫者的争取平等意识和自我解放实践,创造出19 世纪中叶的欧洲多数国家、20 世纪中叶的多数殖民地国家的争取独立权利的运动,推动着国际社会“向心圆”意识与规制的孕育、扩展。广义上观测,这一范畴的进步表现在:最初的主权者(以欧洲中世纪后期的国家为代表)仅仅是君主向神权要求分权,或者说挑战曾经不可撼动的“君权神授”观念与安排,概念简单而狭隘,毫无大众、公民、个人的社会性内涵;近代至当代的过渡中,在较为发达的区域和较为先进的思想者那里,逐渐出现“人民主权”的观念[6],要求国家更多扮演“代理人”而非“至上者”的角色,要求对外政策的决定更多征求和尊重公众的意愿;近期的发展动向是,更加推崇“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全新塑造,更加注重社会公众(纳税人)不可剥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更加尊重和更多保护个人的政治权利,更加强调主权权利与主权责任的统一性、主权行使与人权落实的一致性[7]。在新主权观念和实践里,“人”越来越多地被大写[8]。
这一运动很自然首先是在世界上某些发达的区域(如西欧、北欧)兴起,反映出衣食无忧、各种权利有保障的那些国家的公众利益与要求,但它的社会政治和国际关系后果绝不仅限于发达地区。对于广大的不发达国家而言,首先,当权者感受到日益增大的国际压力,要求政府权力的行使更加符合国际规范(尤其是尊重经济民生和政治人权方面)和国际法准则,结果之一是某些专制而独裁的政权在内外双向的冲击下解体倒台,同时给美国这样的强权提供了干涉插手的机会;另一种可能的结果是,某些顺应时势、不甘落后的政治领袖和各部门权力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