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论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杨环;陶钟太朗
【期刊名称】《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2)004
【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世界各国继承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从而遗嘱自由成为了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本文从"泸州遗赠案"引发的争议入手,分析出学术界之所以对这一案件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就在于我国继承立法缺乏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明确性规定.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例中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和我国立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提出我国应当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建议.
【总页数】5页(P38-42)
【作者】杨环;陶钟太朗
【作者单位】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5
【相关文献】
1.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J], 陈浩
2.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J], 母剑侠;张丽平
3.中国的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J], 邓连文
4.浅析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 [J], 林进生;
5.论特留份制度与遗嘱自由的限制 [J], 杨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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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王彪【摘要】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belongs to one important principle of the succession law, and has been universally adopted by the legislation of various countries'private law.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succession law, it is not only to adhere to its freedom principle , but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to it. It is supposed to establish special agencies to manage related matters, at the same time learn from foreign special share system to set up our socialism special shar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those who break the family harmony and violate social public morality and public order, they should be banned to get a bequest property. Therefore, 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will develop with some limits so as to realiz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freedom and limit of testament.%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并为现代各国私法立法所普遍采用。
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
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遗嘱是指个人在生前针对个人财产分配所做的书面安排,以便在其去世后使其财产得以合理分配。
遗嘱中涉及的财产继承问题,除了符合个人意愿外,还应考虑到公共利益的角度。
本文将从这个角度出发,探讨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遗嘱继承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在受到继承权保护的同时,个人遗嘱的自由也应受到尊重。
然而,有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分配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例如,遗嘱者偏袒某个继承人,使得其他继承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者遗嘱中存在过度慷慨、过度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个人意愿和公共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遗产继承的限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一些国家对遗嘱中的遗产继承进行了限制。
例如,设立了法定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比例和范围,确保合理的财产分配。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强制继承制度,禁止遗嘱中的过度偏袒或剥夺继承人的行为。
三、遗产继承与公益事业除了对个人继承权进行限制外,遗产继承也可以成为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很多遗嘱者在遗嘱中留下一部分财产用于慈善事业,以给予社会更多的帮助。
这种方式既能兼顾遗嘱者的个人意愿,又能为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四、遗嘱中的公共利益安排为了平衡遗嘱继承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对遗嘱中的公共利益安排作出了规定。
例如,设立了遗嘱辅助制度,遗嘱辅助人可以向遗嘱法院申请,要求变更遗嘱中偏袒某一继承人的规定,以保护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对遗产继承进行审查的机制,以确保遗嘱中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五、加强遗产规划的重要性为了避免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个人在撰写遗嘱之前应加强遗产规划。
遗产规划是指通过制定合理的财产分配计划,合理安排遗产的流转,以实现个人意愿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通过咨询专业人士,如遗产规划师或律师,个人可以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遗产规划方案。
结语在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是一项复杂的任务。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的变更及撤销自由等。
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
法律保障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表面上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二者分别承载了民法的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价值,其在民法权利的本位上是可以统一的。
本文从遗嘱自由制度的演变出发,借鉴各大陆法系关于遗嘱制度的演变与继承,结合实际案例,进而提出我國遗嘱自由及限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及限制的构建一、引言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二、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现状(一)限制遗嘱自由的历史演进在实践过程中,遗嘱自由既有好的一面也有消极影响。
过分的自由不仅会造成社会贫富悬殊,而且这种个人意志的表现有时会违背社会公德,挑战公序良俗,典型的是遗嘱继承会剥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在鼓励遗嘱自由的同时必需对其加以合理限制,才能正确发挥遗嘱继承对现代法制的效力。
过度的自由会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市民伦理沦陷,因此,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
1.英美法系在英美的普通法上,很早就有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在现代法治中,英美法系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取特留份保留制度,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
但其司法判例和有关成文单行法律中含有特留份制度的内容和实质。
比如,在美国,凡适用《美国统一继承法》的州都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
2.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中,遗嘱自由自古就受到限制。
试论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
试论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摘要]现实中遗嘱自由被滥用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家庭道德,危害安定。
同时我国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过少,由此暴露出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遗嘱自由滥用问题的解决也迫在眉睫。
文章主要通过揭示我国遗嘱自由权利滥用的现状,比较和借鉴外国特留份制度,来探讨建立符合我国的特留份制度,从而寻求公序良俗与遗嘱自由之间的平衡,这对于我国保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ﻭ[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制度;遗嘱;继承;平衡ﻭﻭ引言ﻭ随着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在不断变化着。
近些年来因遗产处分而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一些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使原本美满和睦的家庭支离破碎,使血浓于水的亲人转化为怒目相对的仇人,这不得不使我们陷入思考中,因为公民对自身私有财产的处分已经不是单个行为,它还与维持家庭、体现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
ﻭﻭ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嘱案引发了大家的议论热潮,在此案中被继承人黄某通过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赠与和其同居多年的第三者张某,最后XX在反复审理案件、听取意见后,以民法中的应该尊重公德为由判决遗嘱无效。
此案一判,群众对于XX区XX和XX市中级XX的判决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公平正义,同时还有力地震慑了那些企图破坏家庭和混浊风气的小三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XX之所以如此判案,是迫于的巨大压力和盲目的呼声,顾虑了太多道德标准,从而忽略了法律的威严。
就笔者个人而言,对于本案的判决却有另一种思考: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的相关规定是否还与当今的相适应,是否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更多的限制,从而取得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平衡呢?一、我国遗嘱自由权利滥用的现状ﻭ从遗嘱的概念来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中对于遗嘱形式、遗嘱内容及对遗嘱进行变更和撤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原则,作为一个极为抽象的民法原则,它的应用尚无确定的判断标准,经常会出现相似的案例不同的判决结果。
本文将以一起遗赠案(张学芳诉蒋伦芳案)为视角,重点阐述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
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导论,引入案例,通过具体的案情回顾、案件的判决结果提出相关问题;第二部分是公序良俗原则和遗嘱自由的相关阐述,简要介绍了公序良俗的概念、功能,并对其在国内外的发展作了简单比较;及阐述了遗嘱自由的概念、发展,并分析总结了中国关于遗嘱自由相关法律的落后;第三部份是探讨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的冲突,通过立场不同的各方激烈辨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优先适用问题以及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由这些问题充分反映公序良俗与遗嘱自由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冲突;第四部分分别列举了德国、日本和台湾的相似案件的案情、判决结果,通过其他地区的司法实践,来了解公序良俗原则在国外的适用情况;第五部分以我国的制度实践为视角展开,着重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形和具体适用的规则,在文章最后着眼于对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设计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应用对象的限制、案件指导机制等制度保障。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的冲突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的冲突作者:贾浩来源:《知识文库》2019年第15期《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式确立公序良俗原则。
法学界将公序良俗分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个部分。
从一般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其主要体现在一国现行法律秩序之中,同时兼括整个法秩序的价值体系与规范原则,特别是宪法中基本人权的规定。
”史尚宽先生认为,公共秩序谓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不独宪法所定之国家根本组织,而且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
梁慧星先生人认为,公共秩序未必是法律所规定的秩序,公共秩序概念比法秩序概念的外延更宽。
除现行法秩序外,还应包括作为现行法秩序的基础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理念等内容。
在公共秩序的内涵中不能一味的强调秩序,组成整个公共社会的是人,人具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应当注意对人主观能动性的指引。
善良风俗的内涵是道德层面的,王泽鉴先生将其界定为“一般道德”系指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伦理秩序,其目的并非在于为伦理秩序服务,使道德义务成为法律义务,而在于不使法律行为成为违反伦理性的工具。
崔文星先生认为其内涵不同于一般道德,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对善良风俗的一般违背不应认为违法,只有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才构成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才具有违法性。
何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可能会扰乱公共秩序,这就是善良风俗所应该约束的行为。
确定这种行为,应该兼顾一般利益上的公共秩序和个人的意志。
康德对其有着经典的表述:“我从来也不应该以这样的方式去行动,除非我也能够意愿我自己的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有效的规律。
”因此,善良风俗所蕴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就是,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上变的常见,不会严重影响到法律所保护个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等权利。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嘱自由原则,但是对其限制十分有限,仅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导致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产生了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不断冲突。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进一步限制,并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以达到两者适用的平衡。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冲突与平衡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行使遗嘱自由权时侵犯继承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
泸州黄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其情人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妻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返还遗产。
法院认为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遗嘱无效。
该案两审终审,张某败诉。
此案充分反映出了我国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对立冲突。
一、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含义遗赠自由实质是财产处分自由,即公民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合法财产的自由。
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形式选择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遗嘱形式。
二是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法律还赋予公民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的权利。
三是遗嘱变更和撤回的自由。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的内容。
其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而成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其特征主要有:一是可以弥补刚性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的漏洞;二是公序良俗是道德化法律的最鲜明体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三是认定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统一的标准,在适用上有较大的主观性。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遗嘱是个人在生前通过书面形式制定的财产分配计划,涉及到个人财产的安排与继承。
遗嘱的自由是现代社会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它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自己的财产。
然而,为了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遗嘱的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讨论遗嘱的自由和合法性之间的平衡,以及相关保护措施。
一、遗嘱的自由权遗嘱的自由权是指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制定财产分配计划的权利。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将财产分配给亲人、朋友、慈善机构或其他受益人。
遗嘱的自由权的重要性在于它尊重个人的意愿,并且使得财产能够在个人生前得到合理的安排。
遗嘱的自由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真实有效,以及避免遗嘱的滥用和不公平情况的发生。
合法性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遗嘱的合法性限制1. 必要继承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一些必要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他们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继承份额。
这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权益和经济利益,防止财产完全被遗嘱所支配。
当遗嘱违反了这些法定继承份额时,法院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约束与限制的规定法律对遗嘱的格式、证明、撤销等方面进行了约束与限制。
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书写形式,必须加盖印章或由证人签名等,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被证明制定遗嘱时受到胁迫或错误等,法律也允许取消遗嘱的效力。
3. 遗赠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遗嘱的受益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涉及犯罪、违法行为的人。
例如,受益人是一名犯罪分子、不存在的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不合法的。
这是为了保护正当合法的受益人权益。
三、遗嘱合法性保护的平衡措施为了保护遗嘱的合法性,并平衡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定了一些保护措施。
1. 司法审查法院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院有权对遗嘱内容进行调整或撤销,以保护相关各方的权益。
2. 法律规定法律对遗嘱的制定、认证、证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合法。
从遗嘱自由看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较量
嘱 自由原则 。
、
四川 泸州 遗赠案 案情 回顾 及对 遗赠 自由 的看法
( 一) 四 川 泸州遗赠 案案 情回顾
追溯 看来 ,不 论是 法定 继承 还是遗 嘱 继承 都是 私有 制 的产
2 0 0 1 年“ 四川泸州 遗赠 案” 早 已尘 埃落 定 , 但 它 的价值 却 不 物 , 其中, 遗 嘱继承 因更 能直接体 现私有者 对遗 产处分 的愿望 , 主
法律规 定 , 将 财产 赠与 与其非 法 同居 的上 诉人 张 学英 , 实质 上 剥 规 定 “ 公 民可 以依照 本法 规定立 遗 嘱处 分个 人财产 , 并可 以指 定
权威。 我们尊 崇意 思 自治 同样 也坚 持 公序 良 俗原则, 但 当 以个人 益 , ” 在解 释上 , 此 条被 认为 是我 国“ 公序 良俗原 则” 的法 条依据 , 为本位 的意思 自 抬 遇 到 以社会 为本位 的公序 良俗 的时候 , 我们又 故该 案又被 称 为“ 中国公序 良俗 第一案 ” 。
仅 限 于那一 份 民事判 决书 。在 引起 众 多学者 与法 学界 精英 与 大 要指 继承 人 按照 继承人 生前 所 立的合 法有 效 的遗 嘱进 行继 承 的
家 的论 战与 讨论 之余 也给 与我 们无 限思 考 。现就 当时 案情 做简
一
种 继承 制度 。 遗 嘱继承 制度 起源 于罗 马法 , 现 已为世 界上 大多
某按 照遗 嘱履行 , 同时对遗 产 申请诉 前保全 。1 0月 l 1 日人 民法 在 形式 上也 是合法 的 。 即符 合法律 上规 定 的 “ 遗 嘱 自由” 。黄 某 院公 开宣判 , 认为“ ……黄永 彬在病 重住 院期间 , 所 立 的遗 嘱违 反 这 份遗 赠遗嘱 是《 继承 法》 上遗嘱 自由的体现 , , 《 继 承法》 第1 6 条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自由等。
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
法律保障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进行必要的限制表面上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二者分别承载了民法的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价值,其在民法的权利本位上是可以统一的。
法律在对待遗嘱人的遗嘱时,应基于“中人”的标准,既尊重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又基于具体的情况给予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遗嘱自由;意思自治;公序良俗一、遗嘱及遗嘱自由广义的遗嘱自由包括生前处理死后事宜之意思表示,不但包括立嗣等身份事项、家产等财产事项,而且包括对于死后丧葬及子孙应遵守事项。
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才开始生效。
本人认为遗嘱还应包括生预嘱(Living Will),生预嘱生效的时间可在生预嘱人处于植物人状态或重伤时开始生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章的有关规定,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包括:1.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这一规定,公民都有权选择通过遗嘱这种单方面的处分行为,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自由选择他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方式,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虽然在遗嘱人做出单方意思表示时,遗嘱就已成立,但仍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为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思,法律允许遗嘱人随时撤回其遗嘱。
二、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自由决定其行为与不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
“泸州遗赠案”的法律分析
“泸州遗赠案”的法律分析作者:张重阳徐明哲来源:《现代妇女·理论版》2013年第12期[摘要] “泸州遗赠案”引发了“二奶”继承这一问题的巨大争论,而在我国现有的《继承法》中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缺陷,笔者以“泸州遗赠案”为例,对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进行分析,提出争议问题并分析,希望能通知分析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合理建议。
[关键词] 公序良俗原则;遗嘱自由;法律原则【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30-1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第三者”、“二奶”这样的词汇不止一次的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之中,无论其中存在着什么样的理由与道理,这些词汇的存在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善良的风俗,冲击了多年来形成的社会家庭关系。
而在法律上,“第三者”的存在也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而最为严重的,便是引发了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取舍的争论,“泸州遗赠案”就是最为典型的争议案件,期间,法官最终以公序良俗为审判依据在国内尚属罕见,引发了大众对本案的热议。
一、案情回顾(一)案情回顾。
1990年,本案的当事人黄某与蒋某登记结婚,但婚后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子嗣,家庭关系越发紧张,1994年,黄永斌与本案原告张某相识,不久后开始同居,在黄某生病住院期间一直由张某代照顾,黄某临终前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张某并进行公证,2011年黄某去世,张某申请继承财产,妻子蒋某不予认可,双放发生争论并产生诉讼。
(二)审判结果。
本案的一审认为,本案遗嘱的受遗赠人为第三人,侵犯合法妻子的继承权,同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及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判决遗嘱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认为,该案违反公序良俗,破坏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认定遗嘱无效,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二、公序良俗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审判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审判原则在我国尚属罕见,已经出现,即引发大量讨论,而公众对于“泸州遗赠案”的讨论便有着极深的意义。
浅谈我国遗嘱自由制度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38-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浅谈我国遗嘱自由制度肖嘉蕾(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摘 要:从平衡遗嘱人意愿与其近亲属利益、否定歧视妇女的传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等考虑,均有必要找到遗嘱自由的"恰当底线"。
在域外继承法中,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限制。
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
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
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特留份;公序良俗原则一、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遗嘱自由的概念及其内容1.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
我国规定公民对于遗嘱的受领人、遗嘱内容、遗嘱是否需要执行人、都可以自由决定。
不难看出,公民都有权选择通过遗嘱这种单方面的处分行为,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扰和限制。
2.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我国《继承法》承认的遗嘱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遗嘱方式。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废止原来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对遗嘱的部分内容做出修改。
自遗嘱成立后至其发生效力时,期间可能相隔很久,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让遗嘱人仍受最初所为意思表示的拘束,未免过于苛刻,有违遗嘱的本质。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一、案例引发的思考今年连城县公证处受理的其中一起遗嘱继承房屋公证,因为一位法定继承人不配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房屋的分配至今未解决。
当事人的父亲生前在我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遗嘱的内容是把其个人所有的一处房屋遗留给二个儿子。
在案卷的谈话笔录记录中,遗嘱人立遗嘱时提到的也是只有二个儿子,事实上有三个儿子。
笔者受理遗嘱公证案件时,对遗嘱内容的审查,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
如果符合这两项原则,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证处应当受理遗嘱公证。
从程序上讲,我国的《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得非常详细,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也是很严谨的依照细则来办理,结果是公证遗嘱程序很少被不认可,遗嘱内容却常常出现不被认可的现象。
在遗嘱人死亡后,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有的法定继承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被完全剥夺的继承权利,因此在公证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来确认遗嘱效力时,由于非遗嘱受益人的不配合导致遗嘱继承公证办不成,甚至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严重影响到遗嘱公证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让当事人产生公证遗嘱无用的错误认识,事实上也确实没有真正实现办理家庭财产方面的公证,维护家庭和睦团结的公证宗旨。
问题出在哪?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规定不足。
二、我国的遗嘱自由原则与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自已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即在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
当然,立遗嘱人可能对法定继承人不是一视同仁,开头提到的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中的遗嘱也是公证遗嘱,但是经法院一审二审,均是以二奶败诉,该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争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争作者:赵雪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因婚外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对其加以否定,引发了学界的诸多争议。
当遗嘱自由遇上公序良俗,狭路相逢后又该何去何从?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继承权纠纷婚外同居作者简介:赵雪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1-02一、案件回顾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及社会价值体系的变迁,婚外同居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日益突出,由此也引发了不少关于财产纠纷的争议。
除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市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外,还有广西北流市甘罗任和章罗惠顾诉卢小燕案,杭州遗赠案等案件纠纷,在此不做赘言。
泸州遗赠案中,被告蒋伦芳系黄永彬的妻子,二人于1963年公证结婚。
婚后黄永彬又与原告张雪英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女。
原告在黄某病重期间给与一定照顾,黄某过世后诉至法院,以黄某生前的有效遗嘱为依据,要求被告给付遗嘱中赠予的财产。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有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黄某所立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遗嘱在罔顾原告意愿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其内容违反了《婚姻法》第 26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剥夺了被告的合法继承权,损害了其正当权益,应当归于无效。
显而易见,该案一、二审判决均以遗嘱人遗嘱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为由,认定立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了受遗赠人的诉讼请求。
有关案件的审理已然终结,但是由案件衍生出来的思考却不曾停歇。
黄某的遗嘱真的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吗?公序良俗作为原则性条款被援引于法律判决中合理吗?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平衡?二、遗嘱自由概述遗嘱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法律硕士论文选题参考
刑法方向1.“民间高利贷”的刑法定性2.社区矫正制度研究3.我国罚金刑制度探讨4.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5.死刑正当程序研究6.死刑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7.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8.虚拟财产犯罪研究9.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10.非犯罪化研究11.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12.道德责任刑事化的探讨——试讨论中国能否设立“见危不救罪”13.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1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研究15.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16.流动人口犯罪研究17.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18.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19.论虚假破产罪20.无被害人非犯罪化研究21.竞技体育领域内的犯罪研究22.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刑事诉讼法方向1.对“赔钱减刑”制度的理性思考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研究3.对沉默权制度的思考4.亲亲相隐何去何从?——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5.刑讯逼供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分析6.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7.刑事辩护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8.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2.论知识产权法之利益平衡机制3.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取向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建设5.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6.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7.论“后奥运时代”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8.论网络环境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9.论传媒技术对版权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应对10.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以KTV和背景音乐为视角11.论美术作品著作权与载体原件所有权之冲突及协调12.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以微软黑屏事件为视角13.论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的意义14.论专利新颖性的判断15.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16.论专利侵权的认定17.论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显著识别性之判断19.设权抑或确权:商标注册核准程序的法律性质探析20.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1.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22.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2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4.P2P网络服务商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研究25.TRIPS协定中的刑罚措施研究——兼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罚措施的立法完善26.论我国现阶段自主创新的路径选择27.论知识产权法的伦理性28.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研究29.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30.论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以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法院为视角民法总论方向1.论市民社会与民法2.论公民私权观念的确立3.论民间习惯与民法4.论中国基层民事司法的现状:以《法官老张轶事》为视角5.论公民私权的法律保护:以赵作海案为视角6.论我国私法文化的建设7.论平等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8.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9.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0.论自愿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1.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2.论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13.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4.论民事权利的行使15.论动物的法律地位16.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17.论监护制度:兼评监护与亲权的区别18.论宣告死亡制度19.论法人机关的地位及作用: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模式为中心20.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物权法方向1.居住权法律问题探析2.论物权法视角下的城市房屋拆迁3.海峡两岸动产质权取得比较研究4.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5.论农村房地产市场化的对策6.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7.论小产权房问题的症结及解决办法8.论物权法视阈下的农地流转制度9.论农村宅基地制度相关法律问题10.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研究11.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2.物权变动的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相互关系问题研究13.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构建14.论占有15.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合同法方向1.论情势变更原则2.论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3.论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冲击及应对4.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5.默示条款的法律问题探析6.无证(照)经营者所签订合同的效力研究7.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8.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新发展9.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发展10.论侵权法与合同法关系11.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2.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13.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回权研究14.小区内汽车保管合同研究15.房地产居间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6.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人身权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方向1.论婚姻自由原则及其限制2.论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3.论夫妻忠实义务4.论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5.论探视权的实现6.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7.论我国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8.我国民间继承习惯实证研究9.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以“二奶”告原配案为视角10.论我国公民姓名权的法律保护——以“赵C案”为视角11.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12.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侵权责任法方向1.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价值取向2.论侵权责任法的法益目标:从民事权利到民事权益3.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关系研究4.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5.公平责任制度研究6.严格责任制度研究7.论公共政策在侵权法中的地位8.论共同危险行为9.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10.论不作为侵权11.论雇主责任12.论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法律责任13.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侵权法律责任1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稿件来源:《长安人》杂志2017年第3期作者:刘智一、问题的引出时代的发展引发了民众价值观的变化。
从“夫为妻纲”到男女平等,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婚姻自由,无一不讲述着民众传统思维的逐步解封与进步,民众对于“婚姻”“性”等问题的态度也逐步改变。
但与此同时,“婚外同居”“未婚生子”等不良社会现象也伴随产生,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例如,我国近几年频繁出现遗嘱人将财产遗赠给婚外情人而不遗留给合法配偶的现象,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许多合法配偶与情人诉诸法庭争夺财产。
对于此类事件,民众的看法及评价褒贬不一。
本文首先从实践及学理两个方面分别阐述法律实务界与学理界对于此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归纳争议焦点。
其次,笔者将分别从情理及法理两个角度分析此争议焦点,并针对分析结果阐述笔者的意见及建议。
二、争议的汇总及归纳对于此类案例,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
例如,被一些学者称为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遗赠情妇案”中,蒋伦芳与黄永彬为夫妻关系,两人于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于1995年开始同居,以夫妻形象一起生活。
2001年黄永彬被查出肝癌,生病期间,张学英悉心照顾。
2001年4月黄永彬立下遗嘱,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并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此遗嘱进行公证。
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伦芳履行遗嘱。
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但是在伊面大王熊毅武遗赠案中,熊毅武生前将留有的现金分为四份,分别留给了子女、配偶及异性朋友,并留有《代书遗嘱》。
熊毅武去世后,其配偶与子女以该异性朋友侵犯了熊毅武合法配偶的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熊毅武将四分之一财产遗赠给该异性朋友的意思表示真实,遗赠有效。
在学理上,不同的学者对于此类案例也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
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效力的影响作者:陶玉松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摘要】遗嘱是民事行为主体自由处分其生前财产的法律行为,世界各国在其立法中都明确限制遗嘱自由,并且提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遗嘱是无效的。
基于此,本文立足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结合四川泸州遗嘱的判例,提出一定的立法建议,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和道德秩序的有序。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遗嘱;遗嘱效力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当前民事领域中起着补充作用,对一些法律无法调整的行为起着规制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被规定在《民法通则》第7条中,是被立法明确确定。
2001年四川泸州遗赠案件中,遗嘱人黄某订立遗嘱将其死后财产全部赠给其情人,情人在黄死后,想取得黄赠予其的财产,而将黄的妻子告上法庭,案件判决结果是黄的遗嘱行为和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被认定为无效。
该案件在社会上的影响深远,同时也说明公序良俗原则对私法自治的限制,也说明在法律存在漏洞或者其他情况,法官通过援引原则可以对法律进行有效的补充,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的有序。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理论(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涵义公序良俗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通常涵义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其中公序指的是公共秩序,良俗指的就是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概念仅应限定在性道德和家庭道德范围内。
[1]我国不少学者将公序良俗原则区分为司法和立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立法上的指的是立法明确规定的规制和立法外体现法秩序的理念和原则。
司法是在排除立法之外的情况,简单的指法律所认可的基本精神。
在适用的时候,必须是穷尽立法,原则在合法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从学者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观点来综合分析后,本文所认为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得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体现公平正义法律精神的现行法律明文所未进行规定的一般社会秩序并不得违反符合社会公众认同感的性道德和家庭道德。
[2](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和作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了两个方面:民事主体禁止滥用权利;民事主体所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公序良俗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适用研究——以“泸州遗赠案”为视角
第34卷第3期2018年6月吉林工商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V ol.34,No.3Jun.2018公序良俗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适用研究——以“泸州遗赠案”为视角陆丹(中共淮南市委党校,安徽淮南232001)[摘要]“泸州遗赠案”援引公序良俗原则判决,存在着适用法律规则还是原则、遗赠有效还是无效的双重问题,导致公序良俗和遗赠自由之间存在激烈的法律价值冲突。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既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基于意思自治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自然也就有一种道德上的正当性,以其他的法律原则甚至道德原则加以限制,也就应当慎之又慎。
因此,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完善继承法,通过立法层面规范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标准。
[关键词]遗赠;继承法;公序良俗原则;必留份[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288(2018)03-0099-05[收稿日期]2018-04-20[作者简介]陆丹(1972-),女,安徽凤台人,中共淮南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民事基本法律制度。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约束民事主体在道德层面进行民事活动。
在遗嘱继承类案件司法实践中,既要对遗嘱自由权进行保护,也要考虑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
一旦遗嘱的设立违背公序良俗,法官会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虽然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认可,但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毕竟存在一定程度上对现有法律条款的否定。
而且这种自由裁量的使用,并不能形成统一的判决依据,对后续的类似案件缺乏指导性作用。
因此,本文通过对遗嘱继承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提出遗产继承中为避免违反公序良俗问题可适用的相关解决建议,力求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一、“泸州遗嘱继承案”的分析(一)“泸州遗嘱继承案”概况案件发生在2001年,遗赠人黄某与被告蒋某两人为夫妻关系,并且结婚有30多年,但由于被告蒋某个人原因未有子女。
公证法遗嘱冲突(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公民在生前对自己财产和事务进行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是维护家庭和谐、保障继承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公证遗嘱因其权威性和可靠性而受到广大公民的青睐。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证法遗嘱冲突现象时有发生,给继承人的权益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公证法遗嘱冲突的原因、表现形式、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公证法遗嘱冲突的原因1. 遗嘱人意志不一致遗嘱人可能在生前多次修改遗嘱,而不同版本的遗嘱内容存在冲突。
这种情况下,公证法遗嘱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遗嘱人意志不一致。
2. 遗嘱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遗嘱可能因缺乏真实意愿而与先前遗嘱存在冲突。
3. 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原件丢失或被篡改遗嘱原件丢失或被篡改可能导致公证法遗嘱冲突,使继承人无法准确了解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 遗嘱人未履行法定程序遗嘱人未按照法定程序设立遗嘱,如未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可能导致公证法遗嘱冲突。
5. 法院判决导致遗嘱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判决可能导致公证法遗嘱冲突,如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撤销遗嘱等。
三、公证法遗嘱冲突的表现形式1. 遗嘱内容冲突不同版本的遗嘱内容存在冲突,如财产分配、继承顺序等。
2. 遗嘱形式冲突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
3. 遗嘱效力冲突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如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效力发生冲突。
4. 遗嘱与法律规定冲突遗嘱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如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四、公证法遗嘱冲突的处理方法1. 确定有效遗嘱首先,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确定有效遗嘱。
如存在多个遗嘱,则按照设立时间、公证情况等因素判断。
2. 遵循遗嘱人真实意愿在确定有效遗嘱后,应遵循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
3. 依法调解在遗嘱冲突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依法进行调解,如邀请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士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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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作者:薛凤凤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嘱自由原则,但是对其限制十分有限,仅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导致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产生了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不断冲突。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进一步限制,并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以达到两者适用的平衡。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冲突与平衡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行使遗嘱自由权时侵犯继承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
泸州黄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其情人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妻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返还遗产。
法院认为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遗嘱无效。
该案两审终审,张某败诉。
此案充分反映出了我国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对立冲突。
一、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含义
遗赠自由实质是财产处分自由,即公民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合法财产的自由。
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形式选择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遗嘱形式。
二是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法律还赋予公民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的权利。
三是遗嘱变更和撤回的自由。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的内容。
其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而成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其特征主要有:一是可以弥补刚性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的漏洞;二是公序良俗是道德化法律的最鲜明体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三是认定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统一的标准,在适用上有较大的主观性。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仅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
绝对的遗嘱自由会使立遗嘱人任性、冲动,在遗产的分配上出现极端不公平。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必留份”制度,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
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是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由于胎儿一出生,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实际上亦属于“必留份”制度的范围。
除此两种情形之外,再无其它限制性规定。
相比之下,其他各国都有限制遗嘱自由的强制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相继通过立法或者赋予法官以更大的权力来限制遗嘱自由。
如英国1938年颁布的《家庭供养条例》、1952年的《无遗嘱继承条例》规定,当遗嘱安排不恰当时,法院有权改变遗嘱人的意思,给予生存配偶(甚至是离婚的配偶)、未成年的儿子、未出嫁的女儿、无劳动能力的子女生活费用。
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实行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时,必须为给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或者只能处分部分遗产。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配偶享有特留份,且为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的二分之一。
我国澳门和台湾也都规定了“特留份”制度,香港则实行“遗嘱供养”以此来限制遗嘱自由。
因此,相较之下,可以说我国是对遗嘱自由限制相对较少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上给予被继承人的血亲属、配偶的“必要遗产份额”较少的国家。
这与保障被继承人的利益的总趋势相去甚远。
才引发遗嘱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间的不断冲突。
泸州遗赠案,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遗嘱人黄某的公证遗嘱单从法律层面来讲是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由于其把遗产全部赠与其情人的行为与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之间存在冲突,以致认定其遗嘱无效。
三、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平衡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不断冲突,不仅有损法律的威严,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有必要寻求一种方法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衡,这样不仅能够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要对遗嘱自由作进一步的限制,只有将遗嘱自由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平衡其冲突。
我国应学习借鉴“特留份”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必留份”制度。
具体说来,可以扩大“必留份”继承人的范围,例如可以扩大到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同时可以将必留份额限定在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这样既保证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了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要严格把握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是道德化的法律,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
所以,限制其适用,可以更好的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及法律具体条款软化的情况出现。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危害国家公序行为,如身份证件的买卖契约;二是违反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三是有伤风化的行为,如开设妓院;四是射倖行为,如赌博,但经政府特许的例外;五是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六是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对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和行政权力分割市场、封锁市场;七是暴利行为等。
尽管如此,也难以一一列举所有有违公序良俗的事项,因此应根据社会的变化具体确定。
综上,只有对继承法中有关遗嘱自由的条款进行完善,同时严格谨慎的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才能避免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而更好的维护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公序良俗问题的民法解读[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
[2]李宏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2
[3]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