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混合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按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联合发布的(90)化化工字第22文要求,所报送的登记资料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签署意见,并报送化工部(化工司和科技司)审核签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所(站)或植保站对农药登记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二、混合制剂中所用的单剂均已获得登记时,申请混剂临时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农药临时登记申请报”,一式五分。
2.产品化学:一式两份。
(1)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可以是草案或报批槁)。
要求有准确的分析方法(用仪器分析须附上谱图);编制说明中要有分析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卑(如若尚未正式生产可以补交)。
(2)热稳定性试验报告:54+2℃,贮存两周的相对分解率%(50+l℃也可),要求混剂中几种有效成分单剂分别测定。
(3)冷稳定性试验(液体农药):0+It,贮存7天,析出液体或固体的体积。
3.混合制剂急性毒性: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试验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一式两份。
(1)急性经口(LD 0):大鼠(增毒时须做联合毒性)。
(2)急性经皮(L比0):大鼠(高毒农药时需做)。
(3)急性吸人(L00):大鼠(气体或挥发性农药,20℃时蒸汽压大于1调10mmHg)。
(4) 对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
4.药效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要符合登记要求,一式两份。
(1)室内混剂及各单剂的L马0(或LC50)值和混剂的活性系数;(2)混剂与各单剂的田间小区药效对比试验结果,一般要求在两个有代表性耕作地区进行一年的药效试验,混剂至少设三个剂量,各单剂各一个常用量及空白对照。
要明确登记作物、防治对象、施药适期、使用方法,最佳用药范围(大田以每亩有效成分量表示,同时注明使用浓度和用药液量,果树、树木以ppm和稀释倍数表示)、持效期、使用次数、对作物安全性、对产量的影响及注意事项等。
试验设计要符合要求,要有统计学分析,对试验结果做出科学结论。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指在我国法律的规范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在申报农药登记时,必须提交的一系列资料,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本文主要从农药登记的背景、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历史、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规定下农药企业应遵守的原则等方面来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农药登记的背景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增产和质量,必须使用一定的农药来控制农业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然而,农药使用的过程中,由于品种较多、性质复杂,存在一定的毒性和污染性。
因此,为了防止农药的滥用和误用,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农药登记的设立,就是为了规范农药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二、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历史中国最早的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是在1982年颁发的《农药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改进,于1997年颁布了新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2016年,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农药登记资料。
三、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内容《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农药质量基本要求、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毒性试验、代谢、环境行为和作用、药剂学试验、应用效果、稳定性、储存条件、包装规格以及标识标签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农药的化学性质、生物学性质、用途、副作用等内容;定量评价则主要包括工业标准、药典标准、最大残留量等项目。
四、规定下农药企业应遵守的原则1.提前准备充分的资料进行申报,包括充分的实验数据和研究报告。
2.确保经过必要的剂量和毒性试验,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
3.注意环保和食品安全问题,确保农药的生产、使用和处理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目录1总则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一般是指取得法人资格的农药生产企业。
申请者应具备所申请农药产品的生产条件,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5 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田间试验是指登记前的田间小区或相当于田间小区性质的试验,包括田间药效、残留和环境生态试验。
临时登记是指田间试验后,为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而申请的登记。
正式登记是指为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产品所申请的登记。
1.6 农药登记分为新农药、新制剂、相同产品、扩大使用范围和方法、分装登记、续展登记、特殊需要登记等类别。
1.6.1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原药(母药)及其制剂。
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取得登记且在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要求提供资料。
1.6.2 新制剂是指已过登记保护期的新农药改变剂型、有效成分含量或配比(包括添加渗透剂、增效剂和安全剂等)而制成的产品,包括新剂型、新含量、新混配制剂和新药肥混配制剂。
1.6.3 相同产品是指产品中的有效成分、剂型、含量或配比(包括渗透剂、增效剂和安全剂等)等与已经登记的产品相同的产品,包括相同原药和相同制剂。
1.6.4 相同原药是指申请登记的原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质量无明显差异,即其有效成分含量不低于已登记的原药,且杂质(0.1%以上以及0.1%以下有明显危害的)的组成和含量与已登记的原药基本一致或优于登记的。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第一章总那么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平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成效和安全,促进我国农药科技进展,依照«农药治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药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形,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应附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时期。
对已过新农药爱护期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的产品,申请者仅能申请田间试验和正式登记。
1.5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交必要的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时,一样情形下,应向登记机构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是申请者研制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1.5.3 申请者所申报的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除试验报告外,申请者应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
1.5.3.1 农药登记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试验应由我国农药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应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完成。
试验或检测验单位应按相关的试验准那么、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提供规范的试验或检测报告。
1.5.3.2 境外农药申请者所提供的境外试验资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资料。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提供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随着现代农业的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也越来越多。
农药在维护作物健康和防治病虫害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若农药使用不当,则可能对环境与人身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
为有效避免这种危害的发生,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广泛的规章制度。
其中,对于农药的使用和销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是指国家强制对农药的种类、用途、成分,以及农药的使用条件等情况进行权威认证与注册,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性和质量。
登记的目的不仅是用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管理,为农药管理机构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而且也是农药经销商和消费者知晓农药信息并进行正确使用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律法规,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要求:对于农药登记资料进行规定的第一步就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农药管理体系,并确立基本的要求。
在这个系统中,通常应该包括农药品种名称、剂型、喷雾量等信息,同时还应针对各类农药使用情况、生产地点、生产企业和生产工艺等要素进行严格把控。
2. 化学成分:该项内容主要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向政府机构提交农药的化学成分、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以及处理污染物的措施等详细资料。
在这些文件通过审核后,政府部门方可发布批准文号,农药才能进入市场。
3. 合理用量与使用期限:对于农药的使用必须以“合理用量、规范施用”为原则,否则将会给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危害人身安全。
因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企业合理确定使用方法,调配适当的农药质量和用量,并在产品说明中注明使用期限以及习惯性的病虫害和应对方法等信息。
4. 生产企业名称:农药生产企业应禀明本企业名称、有关农药剂型、有效成分和生产地点等信息。
当政府部门考证通过后,企业才能正式发布厂家批准文号,并将该信息公示到全社会中。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是农药管理机构对于农药生产与销售的垃圾约束。
通过在合适的时间实施登记和核查,监管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危害性更小并完全符合国家要求的化学农药,以及该如何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这些化学农药。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概述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概述
随着我国农药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农药登记成为制约农药食品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和环保,在农药登记过程中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本文将概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一、登记申请资料
1. 申请书:申请人应提交个人信息、产品信息和数据、
联系方式、生产和销售能力、注册许可证明等信息。
2. 产品信息和数据:
(1)纯度、成分和掺杂物
(2)土壤残留期和半衰期
(3)对经常使用的作物的安全用药时限和使用量
(4)对环境的影响(如生物降解性、残留和排放等)
(5)用途、方法和注意事项
3. 环境效应评价报告:提交农药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其中包括生态风险评估、环境安全评估、水稳态assessment
评估、农业产值评估等。
4. 试验报告:包括农村领域、灌溉系统、灌溉设备、不
同气候、土壤和降水环境下的试验结果、毒性、金鱼缸检测、恢复期、构建防护措施等。
二、注册证申请资料
一旦通过了农药的登记,就需要申请注册证。
1. 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包括农药申请人、登记证明文件、登记证明编号和登记证明共16点。
2. 认证文件
认证文件包括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认证文件,确认产品的质量、生产能力和技术日益领先。
3. 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包括各种特殊检查的结果,例如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及不良反应试验。
每个检查的结果对产品的注册都有重要影响。
总结:农药需要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登记并申请注册证。
要提交详细的信息和数据来证明农药安全合规、有效和环保。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登记是指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将其生产的农药纳入国家允许生产的农药目录中的程序。
为了保证农药的安全有效应用,农药登记资料需要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和材料。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药的注册申请表格是农药登记资料的基本要求之一。
注册表格要求企业提供农药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和销售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该农药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
其次,农药登记资料还要求企业提供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化学结构等相关信息。
有效成分是指能够起到杀虫、杀菌或除草作用的物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详细说明生产农药所使用的有效成分的具体名称、含量和用途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化学结构图。
另外,农药登记资料还需要提供产品的毒理学、环境学和药效学评价等数据。
毒理学评价是指对农药成分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和分布、急性和慢性毒性、致癌和遗传毒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以评估农药对人体的影响。
环境学评价是指研究农药在环境中的分布、降解和残留等情况,以评估农药对环境的影响。
药效学评价是指研究农药对目标害虫、病菌或杂草的杀灭作用和用量效果等内容。
最后,农药登记资料还要求提供农药的生物学特性和安全应用指导等信息。
生物学特性包括农药的专效范围、适宜使用的作物和防治对象等内容。
安全应用指导包括农药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存储和运输要求等内容,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了农药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供的一系列信息和材料,以保证农药的安全有效应用。
这些资料包括农药的基本信息、有效成分和化学结构、毒理学、环境学和药效学评价等数据,以及农药的生物学特性和安全应用指导等内容。
农药登记资料的准确完整提供,是农药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措施。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业发展,加强农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品种(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在我国使用的农药应符合高效、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凡国内生产的农药新产品,投产前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登记分如下三类:(一)品种登记有效成分未经登记过的农药须申请品种登记;(二)补充登记有效成分已登记过的农药品种,改变剂型(包括改变含量)或变更使用范围,应申请补充登记。
其他单位投产已登记过的品种和剂型,经化工部批准后报农业部备案;(三)临时登记凡农药进行大田药效示范或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须申请临时登记。
第五条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一)资料1、概述名称、结构式、原药和制剂的组成及主要理化性质;2、生产技术原料、生产工艺路线和三废治理等简述;3、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标志、贮存条件和期限、运输注意事项等;4、应用技术药效、药害、使用方法和范围,防治对象、标签和说明书等;5、毒性急性、亚急性、慢性毒性和致畸、致癌、致突变等试验结果;6、残留在作物及其产品中的残留、代谢、降解和分析方法以及对食品卫生、劳动卫生和安全使用等标准的建议;7、环境质量影响对大气、水、土壤、植物和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
(二)样品原药、制剂、纯品或标准品。
申请补充登记和临时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
第六条各单位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时,须按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一式四份和样品。
经化工部对其生产技术和产品标准、卫生部对其毒性和允许残留量、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对其环境质量影响、农业部对其应用效果和安全使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或各部门委托所属有关单位审查,商业部对其产品质量、包装规格提出要求,然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登记证。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及药效资料要求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5)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4)氟啶脲、氟铃脲等产品(包括杀铃脲、 氟虫脲、灭幼脲、伏虫隆)对甲壳类水生生 物如蟹、虾等,具有极高的毒性。 评审会建议:对申请在水稻上进行田间试验 和临时登记的、含有上述农药成分的产品, 农药企业应提供保障甲壳类水生生物安全的 有关资料,否则不能批准试验。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4. 药效资料 4.5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 法及注意事项(如长残留除草剂后 茬禁种或慎种的作物种类、杀菌剂 铜制剂用于果树等禁用或慎用药的 时期、杀卵的杀虫剂须在卵期使用 等)。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5 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 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和登记情况 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二)申请田间试验应注意的问题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②注意资料的规范性 ③注意确认产品登记类别 ④注意试验产品的“政策性” ⑤注意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⑥注意试验申请前、批准后的工作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1)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检查是否为高毒农药在限制作物上申请试 验。 2)根据农业部文件 核实有效成分是否已禁用或停止新增登记。 3)根据相关技术管理文件或规定 核实有效成分是否可以作为农药登记。 4)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5)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5)防治地下害虫用药 评审会建议:由于地下害虫种类繁多, 发生地区和危害作物不完全相同,药剂生物 活性也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将地下害虫进行 分类登记,分为地老虎、蛴螬、蝼蛄、金针 虫等几种具体地下害虫。 注:填写试验申请表防治对象一栏应明确具 体。
(一)田间试验申请资料要求
1.田间试验申请表 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3.毒理学摘要资料 4.药效资料
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第三章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3.1 一般要求3.1.1 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
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
3.1.2 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
3.1.3 特殊新农药登记,适用第四章的规定。
3.2 新农药原药登记3.2.1 原药临时登记3.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3.2.1.2 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下同)、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1.3 产品化学资料3.2.1.3.1 有效成分的识别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注明计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下同)。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的,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存在异构体且活性有明显差异的,应当注明比例。
3.2.1.3.2 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应当提供标准样品(纯度一般应高于98%)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下同)、蒸气压、稳定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下同)等。
3.2.1.3.3 原药的物化性质应当提供原药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
3.2.1.3.4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A 有效成分含量明确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不设分级,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测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取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
B 相关杂质含量明确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农药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如果农药使用得不当,不仅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还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对农药进行了严格的登记和管理。
为了让农药企业有效地进行登记,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这些要求既有基础性的资料,也有专业技术性的资料。
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
1. 基础资料(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主要是农药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需要提供完整的企业或机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等。
(2)行政审批资质:申请人需要提供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的基本资质证件。
(3)农药产品基本信息: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产品名称、等级、用途、形态等基本信息。
对于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批准的农药产品,还需要提供外国的注册编号、注册国家和生产商等信息。
(4)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包括环境调查、环境评估报告等。
2. 专业技术性资料(1)农药质量研究报告: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质量研究报告,包括农药成分的分析和质量评估等。
(2)农药效能试验报告:农药效能试验是农药评定的重要依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农药试验记录、数据表和结果分析等。
(3)农药毒理学和安全性评价报告:农药对人类和动物的毒性和安全性是农药审批的关键问题,申请人需要提供毒理学研究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分析和评估数据等。
(4)农药残留分析报告:农药使用后可能会残留在农作物、食品和水源中,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影响,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农药残留分析报告。
(5)农药环境毒理学试验报告: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对土壤、水体、植物、昆虫等环境因子的毒性影响的试验报告。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申请人必须按照各项要求,齐全、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会导致农药登记失败。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农药作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此同时,农药的安全使用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国家对农药的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重要的一部分。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于2017年启动实施,旨在加强农药登记资料管理,确保农药登记审批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要求。
该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资料包括申请书、农药活性成分及制剂、环境行为学资料、毒理学资料、作用方式资料、土壤残留和耐药性的检测资料等。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数据,以证明该农药活性成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资料的保存。
申请人应将资料保存在特定的数据库或文件中,以方便管理机构审核和查询。
同时,应对保存的资料进行加密、备份、更新等管理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资料的审核。
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四、资料的更新。
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应当随时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资料,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资料的公开。
管理机构应当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相关资料予以公开,供公众查询和监督,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该规定也为管理机构提供了更具体化的指导和规范措施,加强了农药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了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还具有可持续性的特点。
对于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仍需持续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其资料,以确保农药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不造成危害。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农药管理的基础性规定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其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农民的安全和健康,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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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 规定
• 5)豆菜类:
• —豇豆、扁豆、甜豌豆、荷兰豆;
• —鲜食青豆、蚕豆、豌豆、利马豆等;
• 6)茎杆类:
• —芹菜、莴笋、洋蓟、食用大黄;
• —菜薹、苔菜、紫菜苔等;
• 7)瓜菜类:
• —黄瓜;
• —不上架瓜菜:南瓜、冬瓜、西葫芦等
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总则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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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 规定
新旧资料要求的主要变化
(续)
➣ 不同作物农药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1.应当进行3地以上农药残留试验的作物 水稻、小麦、甘蓝、黄瓜、番茄(辣椒)、柑桔、 梨(苹果)、大豆、茶、花生。
2.应当进行1地以上农药残留试验的作物 榴莲、亚麻籽、可可、咖啡、调味品类、香草 类等。
–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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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 规定
一、新农药 (续)
残留试验报告
应包含试验单位及试验人员的相关信息,残留 田间试验设计、试验地区土壤(水)、气候条件 等相关的数据资料;残留分析法;试验结果数据 (半衰期、最终残留试验结果数据等)。
临时登记 未扩大使用范围 1年残留试验
未改变使用方法
新剂型
扩大使用范围 2年残留试验
改变使用方法
正式登记
2年残留试验
试验点数量见附件2 残留资料要求见新农药(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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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 规定
三、新制剂(续)
(二)农药剂型微小优化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doc 119页)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doc 119页)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正文:---------------------------------------------------------------------------------------------------------------------------------------------------- 农业部令(第10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自2009年1月1日废止。
附件:农药登记资料规定部长:XXX二○○七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DOC43页)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DOC43页)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内容一致。
1.6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1.7 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相同农药认定规范见附件10。
1.8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
农药名称命名原则见附件11。
1.9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方便质量检测和有效使用的原则。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农药的活动,以及对农药的登记、审评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三条
农药的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审,并以审批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第五条
农药登记审批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审,对农药的毒性、效果、残留量等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
第六条
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登记的使用范围和方法进行使用。
第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防护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农药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药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农药登记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权对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履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语
以上就是《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的相关内容,希本各方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与国家生态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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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登记 转基因生物正式登记资料规定另行规定。
• (六)天敌生物 不提供残留试验报告。
三、新制剂
• 新剂型 • 农药剂型微小优化 • 新混配制剂 • 新含量制剂 • 新药肥混配制剂 • 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 • 特殊新农药的新制剂登记
(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 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总则1.5.2) ➫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
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总则1.5.3.3)
新旧资料要求的主要变化
(续)
➣ 不同作物农药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1.应当进行3地以上农药残留试验的作物 水稻、小麦、甘蓝、黄瓜、番茄(辣椒)、柑桔、 梨(苹果)、大豆、茶、花生。
三、新制剂(续)
(二)农药剂型微小优化(5.2)
➢ 登记流程示意图:
免资料
临时登记 未扩大使用范围和方法 1年以上残留试验报告
一、新农药(续)
正式登记
– 残留摘要资料 – 提供在我国境内进行的2年1-3地的残留试验报告,
残留资料具体要求同临时登记。临时登记已提供 的,提供复印件即可。 –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 询报告。
二、特殊新农药
• 卫生用农药 • 杀鼠剂 • 生物化学农药 • 微生物农药 • 植物源农药 • 转基因生物 • 天敌生物
• 正式登记 – 残留摘要资料。 – 2年1-3地的残留试验报告,残留试验补齐,残留资料要求 同新农药制剂。临时登记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但应予 以说明。 –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询报告。
三、新制剂(续)
(一)新剂型
➢ 登记流程示意图:
临时登记 未扩大使用范围 1年残留试验
未改变使用方法
➢ 临时登记
1 残留摘要资料。
2 残留试验报告。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产品,应 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1-3地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未扩大使 用范围和未改变使用方法的产品,应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13地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3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询报告。
三、新制剂(续)
(二)农药剂型微小优化
三、新制剂 (续)
(一)新剂型
• 临时登记 – 残留摘要资料。 – 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产品,应提供在我国境内 2年1-3地的残留试验报告;未改变使用范围或使用方法的 产品,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1-3地的残留试验报告。残留资 料具体要求同新农药制剂。 –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询报告。
2.应当进行1地以上农药残留试验的作物 榴莲、亚麻籽、可可、咖啡、调味品类、香草 类等。
3.应当进行2地以上农药残留试验的作物 第1条和第2条以外的其他作物。
残留试验不同作物分类 • 1 粮食类 • 1)稻类:水稻、旱稻等; • 2)麦类: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等; • 3)旱粮类:玉米、高粱、谷子等; • 4)块根、块茎类:甘薯、马铃薯、木薯、山药等; • 5)小杂粮类:红小豆、绿豆、荞麦。 • 2 蔬菜类 • 1)白菜类:大白菜; • 2)甘蓝类: • —结球甘蓝、球茎甘蓝、红球甘蓝、羽衣甘蓝、皱叶甘蓝等; • —花椰菜、绿菜花; • —抱子甘蓝; • 3)绿叶类: • —菠菜; • —小白菜、芥蓝、小油菜; • —苋菜、茴香、蕹菜、茼蒿、豌豆苗、萝卜叶、糖用甜菜叶等; • —生菜(包心生菜、花叶生菜); • —野苣、菊苣; • 4)根茎菜类:萝卜、胡萝卜、芋头、芥菜头、芜菁、茎用芥菜(榨菜头)、
国内创制产品.
一、新农药 (续)
临时登记 – 残留摘要资料。
– 残留试验资料 • 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1-3地残留试验报告。残留试验可以按作物分类, 选其中1种有代表性的作物(剂量已确定的)做残留试验。 • 视需要,提供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包括作物、土壤、 水中的残留量及初级农产品(鱼、肉、蛋、奶等)中的二次残留。 • 视需要,提供在登记作物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贮存稳定性试验数据。 • 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植物体内的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 物和降解物及其毒性资料。 • 我国制定、CAC推荐的或其他国家制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每日 允许摄入量(ADI),并注明出处。 • 申请人建议在我国境内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或指导性限量(GL) 及施药剂量、施药方法、施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和登记情况或综合查询 报告等。
二、特殊新农药(续)
(三)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
• 田间试验
–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询报告等。
• 临时登记
– 根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意见提供在我国进行的 2年1-3地残留试验。残留资料具体要求同新农药制剂。
三、新制剂(续)
(二)农药剂型微小优化 对剂型微小优化的产品,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
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和相关书面说明情况下,可以免除残 留资料要求: 1、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其他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 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剂型 微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 下。 2、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残 留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剂型微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 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残留资料要求
➢ 新农药 ➢ 特殊新农药 ➢ 新制剂 ➢ 相同产品 ➢ 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 ➢ 分装登记资料规定
一、新农药
田间试验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询报告。 应包括:残留试验作物、试验时间、地点、施药方法、施药 次数、施药剂量、推荐的安全间隔期、每日允许摄入量 (ADI)、农产品最大残留限量(MRL)等。
(四) 植物源农药 • 田间试验
同一般新农药制剂。
• 临时登记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2年1-3地。
• 正式登记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2年1-3地。 临时登记已提供的,提供复印件即可。
二、特殊新农药(续)
(五)转基因生物 • 临时登记
– 残留摘要资料。 – 毒理学测定表明存在毒性问题的,应测定农产品毒性物质残
三、新制剂(续)
(二)农药剂型微小优化
➢ 正式登记
1 残留摘要资料。 2 残留试验报告。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产 品,应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1-3地残留试验报告;未扩 大使用范围和未改变使用方法的产品,应提供在我国 境内1年1-3地残留试验报告。残留资料具体要求见新 农药。临时登记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但应予以说 明。 3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询 报告。
对剂型微小优化的产品,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 摘要资料和相关书面说明情况下,临时登记时可以不提供残留试验报告: 1、本企业与剂型微小优化相对应的已登记剂型拥有残留试验资料,且申请剂型微 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原剂型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2、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 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剂型微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 用量1.5倍以下。 3、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残留资料的已登记者 授权,且申请剂型微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二、特殊新农药(续)
(一)卫生用农药
不做残留试验。
(二)杀鼠剂
➢ 临时登记
–全面撒施的杀鼠剂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2地的残留试验报告。 残留资料的具体要求同一般新农药。
➢ 正式登记
–残留摘要资料。
–全面撒施的杀鼠剂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2地的残留试验 报告。残留资料的具体要求同新农药。临时登记已提供的, 提供复印件即可。
• 残留试验地点要求更加科学、合理。根据作物 种类有1地,2地和3地之分;
• 土壤处理剂需做残留试验; • 作物分类更加科学、全面,与国际接轨; • 残留试验报告可以授权使用(但需符合相应要
求)。
新旧资料要求的主要变化
(续)
➣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 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 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 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
3 水果类 1)梨果类:梨、苹果等; 2)核果类:桃、杏、李子、樱桃、酸樱桃、油桃等; 3)浆果类: —葡萄; —猕猴桃; —杨梅、黑莓、越橘、酸果蔓、穗醋栗、露莓、醋栗、树莓等; 4)柑桔类:橘、柑桔、橙、柚、柠檬等; 5)坚果类:核桃、板栗、榛子、甜杏仁、山核桃、松籽、澳洲坚果等; 6)瓜果类: —西瓜; —甜瓜、香瓜、哈密瓜、白兰瓜等; 7)皮可食类:枣、柿子、无花果、橄榄、椰枣等; 8)香蕉、菠萝、芒果、荔枝、龙眼、杨桃、榴莲、木瓜、枇杷、草莓等各为一类。 4 经济作物 棉花、花生、茶叶、大豆、烟草、甘蔗、甜菜(糖用)、油菜、向日葵、芝麻、亚麻籽、 可可、咖啡等各为一类。 5 饲料作物 1)豆科饲料:苜蓿、三叶草等; 2)饲草作物类:大麦秸、干草、玉米秸、高粱秸、甜菜叶、马铃薯茎叶、大豆杆、花生 蔓、稻草、花生壳等。 6 调味品类:具有调味功能植物的根、茎、叶、种子、种皮等。 7香草类:具有香味功能植物的叶、花、种子、根、茎、果实等。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残留资料要求➣ 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资料要求
➣ 新农药 ➣ 特殊新农药 ➣ 新制剂 ➣ 相同产品 ➣ 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 ➣ 分装登记资料规定
新旧资料要求的主要变化
• 残留资料要求前移。大部分产品临时登记需提 交残留试验报告;
–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询报告。
一、新农药 (续)
残留试验报告
应包含试验单位及试验人员的相关信息,残留 田间试验设计、试验地区土壤(水)、气候条件 等相关的数据资料;残留分析法;试验结果数据 (半衰期、最终残留试验结果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