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招投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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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房发[2010]236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六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新建商品物业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完成。没有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
设单位。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直接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力量。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件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含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
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份数等)。
(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七)、招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至时间、地点及方式。(九)、悔标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中标后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规划总建筑面积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项目;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项目;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7万(含7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项目;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
下的高层项目;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7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报请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含本数)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招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总平面图等复印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五)、招标人直接组织的,应提交招标小组和工作秩序等资料;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内容不完整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核对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从中优选5个以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