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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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复习要点

考试题型:

一、名词解释:

填空:金融监管三要素

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客体(监管对象)、金融监管工具(方式、方法、手段)

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

一就是按金融机构监管范畴划分为金融机构行政监管与业务监管;

二就是按监管性质可划分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

三就是从监管的主要内容或范围瞧,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与市场退出监管。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划分,金融危机主要包括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外债危机三种类型。

金融风险的种类:

按照遭受风险的金融企业的面积,金融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非系统性金融风险

按照影响因素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营业风险,环境风险与行为风险

按照衡量风险的范围角度可以分为宏观金融风险,中观金融风险与微观金融风险

按照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内源性金融风险与外源性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当局的特性:权威性、独立性、公共性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一次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以指导与加强银行业的内部控制。

金融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分别就是:建立预防管理、建立与健全风险补偿制度、建立特大风险应急制度。

金融安全网”三要素: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官方的审慎监管。

三公原则:

公开原则:中介机构与有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信息披露, 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全面与准确地了解证券发行人的各种信息从而增强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

公正原则:证券业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必须公正,禁止欺诈、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获得信息与进行交易的同等机会。公平原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按照相同的尺度规范其监管范围内的行为,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同样的处罚结果。

金融危机的类型及举例

金融危机分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与债务危机(IMF):

货币危机:指对一国货币的投机导致该种货币贬值或迫使货币当局通过急剧提高利率或耗费大量储备保卫货币的情况。如:97年泰国货币危机

银行危机:指现实或潜在的银行挤兑或银行失败引致银行停止支付或迫使政府通过提供大量援助进行干预,以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的情形。如:日本八九十年代银行危机(1990-2003)

债务危机:指一国不能按时偿还其对外债务,不管债务人就是政府还就是私人。如:09年欧洲债务危机

1933年美国《格拉斯斯蒂格法》

1993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2001年07月《新金融法》

内部控制的五要素:第一,控制环境;第二,风险评估;第三,控制活动;第四,信息与交流;第五,监督。

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与金融安全

(1)金融安全:就是金融体系以及金融活动处于一种不受威胁的状态。

金融安全的主体就是一国的金融系统,它的防范措施有广泛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安全的最终目的就是确保金融功能的正确发挥与金融秩序的稳定,凡就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

(2)种类

金融资产的安全:就是外汇资产等不因某些突发性事件的冲击而发生大幅度缩水,并尽可能地获得一定的收益。——基础

金融机构的安全:就是金融机构的运作良好,不发生大规模的破产倒闭,绝大多数人们没有动摇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核心

金融发展的安全:就是金融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

(3)三种之间的关系:金融危机与金融安全都就是相对于一定的金融风险集聚程度而言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必然破坏金融安全,但金融安全状态的打破并不意味着要爆发金融危机。

金融风险(集聚增大)→金融危机(不安全的剧烈表现) →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不安全状态继续扩大) →金融危机(危机爆发的反作用) →金融风险(净金融风险增长) →金融安全

东南亚金融危机

东南亚金融危机产生的过程

从1997年7月,爆发了一场始于泰国后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的东南亚金融危机:

1、1997年7月2日,第一波,以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为中心。

2、1997年10月17日,第二波,以台湾、日本、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国为中心。

3、1997年11月下旬,第三波,以韩国、日本为中心。

4、1998年1月-2月,第四波,以印度尼西亚为中心。

一、判断:

二、简答:-

三、论述:

一、名词解释

双峰监管:就是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与相关机构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规范金融经营行为,保证金融稳健运行,维护正常的金融与经济秩序。代表国:澳大利亚

功能监管: 定义: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优点:监管协调性高;容易判断风险;可以避免重复与交叉监管现象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或公示制度,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其经营、财务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公开,以供证券投资者作投资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与反映。

公告管理:公告管理,又称公告主义,就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实体不加以任何直接的监督与干预,仅要求保险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资产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她有关事项呈报主管机关予以公告。通过公告的形式,把各保险企业的经营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并不对保险企业的经营作任何的评价。至于保险企业的组织、保险合同的格式、保险资金的运用等,均由保险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也不多加干预,保险企业则能在较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竞争日趋激烈,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愈加严格,这种监管方式逐渐被放弃。

存款保险制度:指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与金融体系稳定,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规定各经办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根据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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