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修改
房地产企业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形式可归纳为两种,一是货币补偿,即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二是安置房屋补偿,即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拆一还一”实物补偿形式。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
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例:A公司2008年5月开发某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该项目用地面积21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31900平方米,可供销售面积29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面积为7900平方米,其余21100平方米的住宅由A公司自由销售或使用。
该项目于2009年5月完工。
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的回迁房面积共7900平方米。
2010年1月正式对外销售,并于当月全部销售完毕。
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4770万元。
该项目工程已竣工决算,开发成本为6400万元。
其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前期工程费7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16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开发间接费300万元,向某公司借款的利息400万元(假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过程如下。
1.支付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6400万元。
2.拆迁补偿费支出=7900×0.7=5530(万元)。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
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城市中的棚户区进行改造、拆迁和重建,旨在提高城市的生活环境和居民的居住条件。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会计和税务处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浅析。
其次是棚户区改造税务处理。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许多税收政策,税务工作也非常重要。
首先是土地出让金的税务处理。
棚户区改造需要重新规划土地的使用和出让,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
税务部门需要监管并核算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确保缴纳的税费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是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在棚户区改造中,因拆迁需要支付补偿金,税务部门需要核实拆迁补偿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避免违规行为。
还需要对重建工程的税务处理进行监管,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符合税收法规。
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准确、透明的会计记录和合规的税务处理,对于棚户区改造的有效推进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改造过程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1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棚户区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和各地政府开展了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国家和政府的资金投入,还牵扯到棚户区居民的利益和生活。
因此,棚户区改造需要在会计和税务方面进行规范处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资金来源会计核算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巨额资金支持,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和居民自筹资金等。
为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和透明,需要对各种资金来源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资金用途和收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开设棚户区改造专项账户。
2.业务会计核算棚户区改造工程涉及到众多业务,如拆迁补偿、房屋征收、房屋租赁和购买、房屋建设和维修等。
为保证各项业务的准确核算,需要对各项业务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出账。
同时,需要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投入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调整和核算工程成本。
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征收、购买、建设和维修房屋等资产事项,需要制定棚户区改造资产管理制度并建立资产台账。
对入账的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资产固定量、资产变动和折旧等,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财务会计核算是棚户区改造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包括财政拨款、风险补偿、利息补贴和资本补助等。
需要对资金支出和收益进行财务出账,并报送所属地方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以验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完成情况和支出的审核。
棚户区改造工程属于国家重点工程,税务处理需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税收管理的规范和合法。
1.税收政策优惠为鼓励社会资本和居民投入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税收政策优惠。
例如,对居民自筹的资金进行税收减免或免税处理,对社会资本进行税收政策补贴等。
2.税收征收与管理对从棚户区改造工程中获得的收益,根据税法规定实行税收征收和管理。
例如,对从拆迁补偿和房屋出租、售卖获得的收益,依据有关税法征收相应税款。
同时,需要严格核查和管理税务报表,避免出现虚假报表和逃税行为。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汇总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时间: 2006-11-23 17:32:51 |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张剑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我国城市建立日新月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高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一切都需要对我们生活的城市进展系统、全面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立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文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税务方面进展分析。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展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展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详细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展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形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撤除,给被撤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撤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受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人以易地建立或原地建立的房屋补偿给被撤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人将被撤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撤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城中村改造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案例
城中村改造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们就说有个典型的城中村,叫桃花村。
这桃花村啊,被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盯上了,要进行改造开发。
这个改造项目涉及到好多复杂的事儿,从会计核算到税务处理,就像一团乱麻,不过咱们今天就来把它捋顺咯。
二、会计核算部分。
1. 土地成本核算。
首先呢,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拿到桃花村的土地。
这土地可能有多种获取方式。
如果是通过征收补偿的方式,也就是给村民各种补偿,然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假设给村民的货币补偿一共是5000万元。
这5000万就得作为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里。
在会计分录上呢,就是借记“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000万,贷记“银行存款”5000万。
要是还涉及到给村民回迁房作为补偿呢,这就有点复杂了。
比如说,回迁房的建造成本是3000万。
这时候呢,要把回迁房的成本也计入土地成本。
借记“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3000万,贷记“开发产品”3000万。
这就相当于把回迁房当作是换取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代价。
2. 开发成本核算。
在桃花村改造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成本。
像建筑安装工程费,如果盖那些高楼大厦花了2个亿,那就借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2亿,贷记“应付账款”或者“银行存款”2亿,这取决于是否已经付款了。
还有基础设施建设费,比如说修小区里的道路、水电设施啥的花了3000万,那就再借记“开发成本基础设施建设费”3000万,贷记相应的科目。
对于开发间接费用,像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啊,办公费用啥的。
假设这部分费用一年总共是500万。
那就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500万,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到了期末呢,要把开发间接费用分摊到各个开发项目里。
如果这个桃花村改造项目占全部项目的比例是50%,那就分摊250万到桃花村改造项目的开发成本里。
3. 销售收入核算。
当房子盖好开始卖的时候,假设一套房子卖了100万。
如果是一次性收款,那就借记“银行存款”100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精品文档15页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时间: 2019-11-23 17:32:51 | [<<]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者:张剑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高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一切都需要对我们生活的城市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文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税务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税收处理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税收处理作者:黄志宏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12期黄志宏摘要:城镇化过程中旧房拆迁工作中,拆迁补偿款能够较好缓解双方利益冲突。
但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一方将不可避免遇到相关税收问题,本文力图对拆迁补偿款所涉及的税收进行全面分析,以有利于帮助他们解决。
关键词:城市改造;拆迁补偿款;涉税处理一、前言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进行新城市建设时,政府主要通过收购企业用地或者市民房屋用地拆除方式完成,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了企业(或居民)和拆迁部门的矛盾,拆迁补偿款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缓解双方的矛盾。
拆迁补偿款往往数额较大,构成企业或居民的一个重大收入,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涉税活动引人关注,本文试图在对拆迁补偿款产生过程和补偿方式进行理解的基础上,对与其相关的税收处理进行较为全面分析。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产生过程首先,当地政府根据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拆迁要求,包括拆迁地点和拆迁时间以及期限等,到拆除地点同企业负责人或房屋主人进行通知协商,将土地收回。
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对收回土地进行新的使用规划,对这块土地收购价格和拆迁安置补偿金额做好统计管理,在处理完与土地使用者的经济利用之后,通过对规划好的土地进行招标、挂牌等方式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使土地用作他用。
最后,招标成功的房地产企业通过与土地管理中心确认并交付购买金额后即可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局与居民或企业用地所有者之间的拆迁补偿款产生,一些税务处理问题相应出现。
三、主要拆迁补偿款方式房屋拆除过程中势必对房屋主人或者是建筑用地的企业法人带来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为了使房屋主人或企业法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拆迁部门需要对房屋主人或企业法人进行相应的金额补偿,确保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目前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主要有三种,均是出于国家制定的《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种:作价补偿,即货币或现金补偿。
拆迁方根据对房屋进行价值市场评估,得出确切金额之后以现金交付的形式补偿给房屋产权的所有者。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汇总
会计处理:政策性 搬迁在会计处理上 需将搬迁收入和支 出分别进行核算; 商业性搬迁则将搬 迁支出直接计入企
业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政策 性搬迁的税收优 惠政策由政府出 台;商业性搬迁 则无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拆迁补偿费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处理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等。
财务报表披露
资产负债表:企业拆迁补偿费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利润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利润表的影响,如折旧费用等 现金流量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如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记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如权益的变动情况
增值税处理
企业收到拆迁补偿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补偿款的性质,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对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处理 企业拆迁后购置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风险来源:企业自 身管理漏洞、税收政策 变化、税务人员执法不 严等。
税务风险识别方法:建 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 加强内部税务培训等。
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合理 规划企业税务策略、及时 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加强 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等。
风险防范措施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熟悉国家有关拆迁补偿费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拆迁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避免 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添加标题
注意事项:企业在处理企业合并、分立涉及的拆迁补偿费时,需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 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拆迁补偿费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当计入企业拆迁补 偿费中,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修改2)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百丞景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高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一切都需要对我们生活的城市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文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居民、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涉税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数量,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企业拆迁补偿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会计和税务处理一、企业拆迁补偿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基本概念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一聊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别看这个话题听起来挺严肃,咱们就轻松聊聊。
企业拆迁,说白了就是相关部门或者开发商因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等原因要把你公司所在的地块“腾空”了。
拆迁补偿嘛,就是赔偿给你公司的一笔钱,用来弥补你搬迁、重建、停产这些损失。
这笔钱,虽然看上去像是进账了,可它的处理可不简单,涉及到会计、税务等多个方面呢。
咱们得知道,拆迁补偿款在会计上得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拆迁补偿款得按收入来做账。
但有些小伙伴可能就疑惑了,拆迁补偿款不是赔偿性质的吗,怎么能算作收入呢?嗯,理解这个问题咱们得从会计的角度来看。
会计上说,拆迁补偿款实际上是为了弥补你企业因拆迁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生产中断等情况,这算是一种“损失补偿”。
所以,在会计上是要记录为收入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公司看到拆迁补偿款到账的时候,表面上是“开心”,可账面上得跟收入挂钩,这对后续的税务处理会有一定影响。
二、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那咱们继续聊聊拆迁补偿款在会计上的具体处理方式。
要是你是企业的财务人员,你第一时间可能会问,咱们该如何确认这笔拆迁补偿收入呢?简单来说,这笔钱得根据“收款条件”来确认。
如果补偿款已经到账,或者已经可以确定金额了,那就可以确认收入了。
你要记住,确认收入的可不仅仅是做个账务处理就完事了。
你还得考虑补偿款是用来补偿土地、建筑物,还是赔偿你企业的“停产损失”。
这可得分清楚了,不然会计处理上就容易“乱了阵脚”。
有的小伙伴可能还会想,补偿款会不会在账面上产生啥样的影响?别急,咱来细说。
补偿款在收入确认的通常会伴随着资产的变动,比如说土地的转让、厂房的重建,或者是设备的更新换代。
这里面有个细节,补偿款如果是用来购置新资产的,那就得特别注意了。
因为根据会计准则,新购资产需要重新进行估价和入账。
如果你按照市场价值来处理,那么就得重新评估一下那些折旧、摊销的数值,确保账面上不出问题。
有关城市改造房屋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有关城市改造房屋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数量,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对那些被拆除房屋面积较多,又难以支付补偿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结构差价的被拆迁人较适用。
二、收取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不论是何种补偿方式,有一点是相同的。
拆迁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不是被拆迁人主动搬迁,是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动搬迁,是被拆迁人的非自愿行为。
并且由政府下达统一的拆迁安置通知,这是以政府为主的拆迁安置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收到的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政部 2005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该文件适用的范围是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房屋改造拆迁业务中的税务关系和会计处理
改 造 拆 迁 业 务 中 的 税 务 关 系 和会 计 处 理 的各 种 交 易 方 式 一 般
有 以 下 几种
一
、
拆 迁 补 偿 形 式
位就 职 , 行 岗 位 职 责 , 受 用 人 单 位 的 管 理 , 派 遣 人 员 提 供 履 接 为 全 面 的人 事 代 理 服 务 , 根据 用 人 单 位 的考 核 结 果 , 发 薪 酬 , 核 派 遣 期 满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确 定 续 签 合 同 或 者终 止合 同 。
偿 房 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与 被拆 除 房屋 结 构 差 价 的被 拆 迁 人 较 适 用 。
从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业 主 的 角 度来 说 : 由于 双 方 都 没 有 签 订 相 关 的赠 予 协 议 , 么 按 照 “ 质 重 于形 式 ” 核 算 原 则 , 么 这 那 实 的 那 种 行 为 已 经 是 属 于一 种捐 赠 的行 为 , 样 也 是 《 法 》 同 税 中所 记 录 的 “ 同销 售 ” 视 的行 为『] 所 以双 方 应 按 照 捐赠 的业 务 进 行 会 计 4。
讨 。
【 键 词】 关 改造 拆 迁 税 务 关 系 会 计 处 理
随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国 的 城 市 规 模 也 处 于 不 断 的 我 高速 扩 张 的 进 程 中 , 而 建 立 了许 多 房 屋 改 造 拆 迁 公 司 。房 屋 从 改造 拆 迁 公 司 是 属 于 “ 筑 业 ” 目中 的 “ 它 工 程 作 业 ” 目 建 税 其 子
提 供 劳务 的 方 式 是 一 种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业 主 和 房 屋 改 造 拆 迁 公 司 签 订 的 劳 务 合 同 。 供 劳 务 的方 式 是 指 被拆 迁房 屋 的业 提 主 向房 屋 改 造 拆迁 公 司支 付 房 屋 拆 迁 的劳 务 费 用 , 将 这 笔 劳 并 务 费 用作 为 固定 资产 的 清理 费 . 此 来 计 算 不 动 产 的净 收 益 或 以 者 损 失 , 屋 改 造 拆 迁 公 司 则 是 以 这 笔 劳 务 费 作 为 计 算 缴 纳 营 房 业税 的依 据 。 劳 务 派 遣 的业 务 流 程 是 : 人 单 位 提 出 用 人 标 准 , 助 用 用 协 人单 位招 聘 、 核 , 定 派 遣 人 员 ; 派 遣 人 员 签 定 聘 用 合 同并 考 确 与 办 理 相关 手续 。派 遣 人 员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定 劳 务 合 同 , 用 人 单 到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拆迁补偿账务处理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被拆迁人应得到的补偿款项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准确记录和处理各项拆迁补偿款项,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以下是拆迁补偿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及其解释。
1. 收到拆迁补偿款项借:银行存款贷:拆迁补偿收入这个会计分录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收到拆迁补偿款项的情况。
银行存款账户的金额增加,同时拆迁补偿收入账户的金额也增加。
这个分录反映了拆迁补偿款项的实际到账情况。
2. 支付拆迁补偿款项借:拆迁补偿费用贷:银行存款这个会计分录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款项的情况。
拆迁补偿费用账户的金额增加,同时银行存款账户的金额减少。
这个分录反映了拆迁补偿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
3. 计提拆迁补偿费用借:拆迁补偿费用贷:拆迁补偿费用预计负债这个会计分录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根据拆迁补偿政策和合同约定,预计需要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
拆迁补偿费用账户的金额增加,同时拆迁补偿费用预计负债账户的金额也增加。
这个分录反映了预计需要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
4. 转移拆迁补偿款项借:拆迁补偿款项转移贷:银行存款这个会计分录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将拆迁补偿款项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情况。
拆迁补偿款项转移账户的金额增加,同时银行存款账户的金额减少。
这个分录反映了拆迁补偿款项的转移情况。
5. 处理拆迁补偿款项差异借:拆迁补偿费用贷:拆迁补偿款项差异这个会计分录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补偿款项与实际支付金额有差异,需要进行差异处理的情况。
拆迁补偿费用账户的金额增加,同时拆迁补偿款项差异账户的金额也增加。
这个分录反映了拆迁补偿款项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异情况。
在拆迁补偿账务处理过程中,以上会计分录是常见的几种情况。
通过准确记录和处理拆迁补偿款项,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同时,会计人员需要根据拆迁补偿政策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需要会计人员具备丰富的会计知识和经验,以及对拆迁政策和合同的了解。
搬迁补偿与拆迁安置的税务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与拆迁安置的税务会计处理搬迁补偿与拆迁安置业务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搬迁企业或被拆迁居民个人之间。
房地产企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受让土地通常有两种支付方式:如果是净地出让,直接向国土部门支付出让金.如果是毛地出让,房地产企业通常不用缴纳出让金,而是直接向被拆迁单位(或居民个人)支付搬迁补偿费(或拆迁补偿费)。
因此,搬迁企业(或居民个人)的补偿费可能是财政支付,也可能是由房地产企业直接支付。
搬迁补偿与拆迁安置业务涉及的税务会计问题包摇居民个人或搬迁企业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居民个人取得的安置房是否缴纳契税;搬迁企业取得的补偿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或搬迁补偿费应以何种凭据计人开发成本;拆迁安置房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等等。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残值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后的差额,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1:某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根据政府要求整体搬迁,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归还给政府。
与搬迁有关的业务如下:1.2009年12月取得搬迁补偿费5 000万元;2.被收回的土地原价300万元,累计摊销250万元;3.拆除的建筑物原价2 000万元,累计折旧1 200万元;4.将一台2005年购置的旧设备对外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万元(含税),该设备原价13万元,累计折旧4万元,其余设备搬迁;5.2010年,该企业重建期内征用土地一块,支付出让金500万元;安置下岗职工支付法定补偿金400万元;发生设备大修支出50万元;建造厂房及办公楼发生支出1 400万元;6.假设2011年建造厂房及办公楼发生支出600万元,并于当年年底全部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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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百丞景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高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一切都需要对我们生活的城市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文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居民、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涉税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数量,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对那些被拆除房屋面积较多,又难以支付补偿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结构差价的被拆迁人较适用。
二、收取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不论是何种补偿方式,有一点是相同的。
拆迁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不是被拆迁人主动搬迁,是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动搬迁,是被拆迁人的非自愿行为。
并且由政府下达统一的拆迁安置通知,这是以政府为主的拆迁安置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收到的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政部2005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该文件适用的范围是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三、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可以得到政府拆迁补偿款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在此分别加以阐述。
1、营业税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该文件只是对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给与使用者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政府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是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
因此该文件也不完全适用拆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由于税务总局文件的不明确性,使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时无所适从。
为解决此现状,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一些拆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
重庆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广东省《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各地市税务机关操作依据两个原则,一是城市拆迁改造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第二是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
在这两个前提下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山东省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当中可能会出现千差万别的结果。
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尽可能的降低税收风险。
2、企业所得税⑴内资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的政策,对内资企业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
被拆迁单位应按照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设备的拆迁、拆卸、运输、清理等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迁完毕冲销“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
“资本公积”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经过确定城市改造的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但对于机器设备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的规定,同税法的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
按照规定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应予资本化,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税前扣除。
另外,财企[2005]123号文中提到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是在“专项应付款”中支付,此处的安置职工的费用我们认为应该是被拆迁企业利用拆迁之际对企业的经营做出调整,由此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或是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用,事实上很多的被拆迁企业都使会采取此种办法“减员增效”。
财企[2005]123号文的规定在这一点上跟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733号)规定,一次性扣除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由市级国税局确定,在2-3年的时间内扣除。
因此,职工安置费的扣除年限若确定为2-3年的时间,则又会出现税前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⑵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
该文件的内容如下: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财企[2005]123号规定进行的会计处理与国税函[2003]115号的规定存在差异之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3、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是个人的取得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处理,早在1998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文件就明确,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文件适用范围上看财税[2005]45号文件应比国税函[1998]428号的范围更加广泛。
被拆迁人按有关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第8条又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实施细则的第11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文件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