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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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考试资料库

(PPT+自己总结)

第一章: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2、工资总额有哪些部分构成(abcdefgh)

A计时工资;b计件工资;c奖金;d津贴和补贴;e加班加点工资;f特

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g产假工资;h婚丧假工资。

3、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范围的(abcdefghi)

A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创造奖;b劳动保险和员工福利;c离休退休人员待

遇;d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e讲课费、稿费;f出差补贴;g自带车辆、自带电脑的补贴;h企业股票分红;i医疗费、生活补助费;

4、员工离职,企业以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的,新单位的仲

裁地位(b)

A共同当事人;b第三人;c被申请人;d旁听人员

5、企业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

试用期最长约定为(b)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

6、哪些情形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7、案例:员工甲因个人购房需要向部门主管乙借款3万元,承诺二年后归

还,借款一年后甲提出辞职,乙要求甲离职时归还借款,因此发生争执。

问:是否是劳动争议?

8、案例:员工甲因疏忽大意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疾,市劳动局认定甲不是工

伤,甲对劳动局的认定不服,与劳动局发生争议。经过劳动保障厅的复

议,认定甲是工伤,并被评为九级伤残,甲向社保局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社保局拒绝支付,甲与社保局发生争议。问:是否是劳动争议?

9、案例:小梅经过老乡介绍到某个体餐馆(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经

济组织)送外卖,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11点至下午14:30,双方就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议。问:是否是劳动争议?

10、案例:某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非法从事奥运标志产品的加工,

2008年1月8日招用5名外省农民工从事保安、清洁员、保育员等工作,2008年3月8日农民工以加工厂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问:是否是劳动争议?

11、案例:小陈是某银行的金融服务专员,因其2012年年度考核为不

合格,银行未向其发放2012年年度绩效奖金。2013年9月银行因其怠工且受到两次以上的警告后仍无改善,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小陈要求银行支付2012年年度绩效奖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陈主张其工资为4000元/月,银行主张其工资为3000元/月。

12、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住房公积金及纳入住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住房货币补贴征缴及发放纠纷;家庭个人与直接雇请的家政服务人员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经学校统一组织、批准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期间与单位发生的纠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单位对其作出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发生的纠纷。

13、其他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通信企业、邮政企业、农村信用

合作社中与上述单位订立书面代办协议的代办员,双方定力的是代办协

议,非劳动合同,因履行代办协议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于保险人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不够成熟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于证券经纪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单纯的差旅费争议、因返回财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扣罚、内部承包、租赁合同等引发的争议及用人单位与作为干单位股东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等不属于劳动争议。

14、仲裁管辖规则:关于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5、委托权限问题:委托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可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行为);无明确授权或仅写“全权代理”的不能视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16、下列材料中属于证据的有:()

A、劳动合同;

B、《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C、《××公司关于薪酬管

理的规定》;D、电子邮件;E、未经允许进行的谈话录音;F、单位

人事经理对处分过程所作的陈述;G、笔迹鉴定结论

17、举证责任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

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8、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

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9、案例:劳动者甲2000年3月入职某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

限至2013年3月。(1)甲一直在公司工作,2011年11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2)甲与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解除劳

动合同,并于2012年11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

20、案例:赵某2009年1月1日进入某工厂,工厂拖欠其2013年6

月至8月的工资5000元,刘某2013年9月8日辞职,并于2013年9

月15日书面要求工厂支付拖欠的工资,工厂书面承诺于2013年10月

31日前支付,至2013年11月16日工厂仍未支付,刘某于2013年11

月2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2013年11月25日劳动保障监

察部门以存在争议为由建议刘某申请仲裁。刘某于2014年1月10日发

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至2014年2月20日,出院后刘某最迟应于何时

前申请劳动仲裁?答:2014年11月19日。

21、仲裁时效中止与中断。

22、该地区13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员工试用期满基本工资为

1800元,同等岗位最低工资为2200元,问员工试用期工资最低不得低

于(c)

A1442元;b1080元;c1760元;d1600元。以下哪些情形员工需要向企

业支付违约金(bc)

A保护商业秘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b因为未遵守培训协议而支付的违约

金;c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而支付的违约金;d员工迟到被企业扣款的。

第二章:

1、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最长期限为(b)

A10个月;b11个月;c12个月;d13个月。

2、哪些情形属于工伤的:

3、回避规则:方式——自行回避与当事人提出回避。范围:仲裁员、书记

员、鉴定人、勘验人及翻译人员。回避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

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一裁终局:小额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以仲裁结果为准而非以裁决申请为准;分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

5、申请撤销裁决书的情形: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无管辖权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哪些情形视同工伤的:

7、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凭证:

8、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

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9、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

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10、不属于工资的范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11、案例:王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

行“年薪制”,按月薪5000元的标准,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再加额外奖金。于是,该公司一年只发一次工资给王先生,这合法吗?答:《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也指出:“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

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这家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公司的做法属于欠薪。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至少应当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王先生预付工资,期满时再行结算。

12、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3、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

A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B企业下岗待工人员;C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处于医疗期内人员;D处于非带薪年休假期间的人员。

14、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

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15、代扣工资的限制: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

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6、停工歇业期间工资发放标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

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7、以下哪些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abcde)

A 加班工资;b高温、低温津贴;c中班、夜班津贴;d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津贴;e福利待遇。

18、员工连续旷工(ac),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按生效员工手册规定的旷工日期;b15日;C15个工作日;d口头解除

劳动合同通知的日期。

19、哺乳期待遇为(d)

A不低于个人基本工资60%;b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c不低于个人工资

标准70%;d不低于个人工资标准的75%。

20、哪种条件可以享受哺乳期待遇:

21、劳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供养亲属的范围(abcde)

A配偶;b超过60岁父亲,超过55岁母亲;c未成年子女;d超年龄的外祖父母;e未成年的外孙子女

22、非法用工单位员工死亡的,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为(abcd)。

A、医疗费;b护理费;c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d一次性赔偿

23、员工在其他单位工龄为7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4年,现员工在

假期打篮球骨折,享受的医疗期为(b)。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

24、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原则为(abc)

A合法原则;b公正原则;c及时原则;d效率原则。

25、企业注册地在广州,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履行地为东莞常平,后企业

以邮件通知方式通知员工在企业深圳办公室(未进行工商登记),问员工

可以在(abc)进行仲裁。

A广州;b常平;c深圳;d惠州。

26、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构成(时效中止)。

27、非因公受伤医疗期待遇:

28、综合工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

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

29、案例: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的性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

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休假: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工资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0、案例:假设张某已经怀孕8个月,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单位应当对张某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B.单位不得对张某延长工作时

间;C.单位不得要求张某进行夜班劳动;D. 张某生育应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31、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

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2、停工留薪期待遇:

33、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期限:

34、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其

他情形。

35、员工工伤,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项目:

36、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间限制(c)。

A60日内;b180日内;c1年;d45天。

37、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ad)。

A调解结案的,不少于5年;b调解结案的,不少于2年;c裁决结案的,不少于5年;d裁决结案的,不少于10年。

38、被申请人应在(b)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逾期没有提交答辩

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程。

A5日;b10日;c15日;d30日。

39、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的,当事人应提前(a)向仲裁庭

提出延期开庭申请。

A 3日;b 5日;c10日;d15日。

40、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先决仲裁。

41、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42、以下(abc)情形的,需要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A十人以上劳动案件;b本地区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c其他仲裁委认为应该仲裁庭审理的案件。

43、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44、以下()情形,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当事人应在(1年内)内提起劳动仲裁。

46、以下()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47、员工起诉个体工商户的,(应起诉个体工商户字号,并列明工商户

户主的基本信息)。

48、以下()情形,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

49、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

50、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企业继续聘用该员工,现企业与该员工构成(劳

务关系)。

51、以下()情形,认定员工被安排到新单位。

52、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不得低于(员工

基本工资的30%,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53、竞业禁止协议履行中,企业提前终止该协议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

赔偿(3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

54、企业未经过告知工会征求意见的程序,在(申请仲裁)之前补正的

可以认定有效。

55、员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雇的,企业应赔偿员工(员工收入2年的

赔偿,并赔偿经济补偿金)。

56、工伤中,以下()情形的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57、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劳动争议();

58、企业破产时,员工(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59、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

该单位或出资人为当事人;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60、用工单位以下行为无效,劳动者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

数连续计算: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离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

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行为。

61、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含奖金、津贴、补贴

等项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2、仲裁委员会的特点:组成是法定的,是由法律规章规定的;组成成

员的广泛性,“大三方”原则;组成人员是单数;政府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中居于主导地位。

63、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处理争议案

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64、以下情形组成仲裁庭: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

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有重大影响的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65、仲裁员“五制”:首问责任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

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66、仲裁员“四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时限公开、

办事结果公开。

67、延期审理的理由:案情复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到庭;需

要补充新的证据;其他可能延期的情况。

68、中止审理的理由: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的;需

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的;公告送达期间;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

69、案例:谢某与某娱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谢某在公司第一员工

饭堂任厨师,月薪4000元。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公司员工减少,公司决定关闭第一员工食堂,通知谢某到售票处工作,并将谢某月薪调整为3000元,谢某嫌工资低拒绝到售票处上班。问: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0、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即是公民的权利又是义务;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71、如何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72、案例:王某(男,年满61岁)应聘到某酒店担任停车场管理员,

双方口头约定王某每天上班6小时,每星期休息1天,公司按月向王某发放固定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王某在上班时受伤。王某认为其属于工伤,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每月报酬与最低工资的差额及休息日加班费。问:王某要求是否合理?答: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王某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因此,上述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73、案例:林某将出资购买的车辆挂靠登记于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运

输合同》,承揽货物运输业务,林某以个人名义雇请龚某开车,龚某日常工作由林某安排并由林某按月支付报酬。龚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林某承担连带责任。答: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74、案例:李某以某车队(未经登记)名义与某客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

将自有车辆挂靠登记于公司名下并负责聘请、管理车队司机。李某招用田某驾驶挂靠车辆,田某的日常工作由李某安排并从李某处领取劳动报酬。田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李某为第三人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未

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答:非法用工单位聘用劳动者,只有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没有二倍工资差额。

75、案例:唐某到一家工厂面试时,一辆运载机器的叉车驶入厂房,在

准备卸货时机器向外偏斜,站在旁边的唐某便用手帮忙搀扶,结果机器没扶稳,反被压伤右手。问:唐某为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确认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能否支持?答:不能,劳动关系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6、劳动争议制度的特点:三方性:政府、工会、雇主协会;自愿性和

强制性并存:调解自愿、“一裁两审”(小额诉讼);注重调解:贯穿整个争议处理过程;简便与及时性:设立独任仲裁制度、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免费原则。

77、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78、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9、重点案例:段某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段某

因在工作中摔伤而处于植物人状态,一直住院治疗。段某入院后,单位承担全部费用,并与段某家属签订协议,同意对段某按工伤处理。段某受伤一年后,单位停止支付费用。段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随后,段某家属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单位认为是否属于工伤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双方无权协商确定,段某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没有依据,但同意按非因工负伤给付相关待遇。解答: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段某未经工伤认定能否按协议享受工伤待遇?从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责任来分析;从双方的法律关系来分析;从《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来分析。

80、案例:许某等70多人共同委托律师张某(一般代理)提起仲裁,

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会保险,张某到庭参加仲裁并与某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某公司支付许某等经济补偿后不

再为许某等补缴社会保险,协议履行后许某反悔。问:如何处理?仲裁庭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并送达,许某等领取经济补偿后,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劳动监察部门建议仲裁撤销调解书。

81、终局裁决的范围: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者要求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考试试题B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 考试试题 ( B 卷) 姓名:工作单位: 本试卷满分100分,及格60分,答题时间18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相关规定,下列节日中,用人单位无需安排劳动者休假的是() A、元旦 B、春节 C、劳动节 D、圣诞节 2、王小姐系某工厂新入职员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工作中,王小姐可以从事的是() A、高处作业 B、高温作业 C、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D、冷水作业 3、下列情形中,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是() A、老王在工作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在事故中受到伤害 B、老赵在上班途中,因闯红灯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C、小刘因醉酒,在操作机床时受伤 D、小张因对用人单位不满,在工作时自残 4、下列人群中,不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是() A、职工 B、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C、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D、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5、下列案件中,仲裁庭不能裁决先予执行的是() A、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B、追索工伤医疗费案件 C、追索经济补偿金案件 D、追索福利待遇案件 6、关于仲裁裁决和裁决书,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B、裁决书上必须有全体参与办案的仲裁员的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C、仲裁裁决不一定体现多数仲裁员意见 D、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7、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仲裁时效中断的是() A、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10后仍不作出回应的 B、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C、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D、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填写样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模版)

一、请求事项(请逐项列明):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0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28元。 —

合计金额:元 二、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 (一)基本事实: 1.入职时间:2013年1月 1 日。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无 (2)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 □√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年月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 3.工作岗位:钳工。 4.工资情况: (1)工资发放形式: * √银行转账□部分现金发放、部分银行转账 □现金发放□

(2)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应发工资(含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3500 元。 5.离职情况: (1)是否已离职: □√是,离职时间:2016年9月30日 □否 □不明确,最后工作日:年月日 (2)离职或未正常上班原因:申请人2016年9月30日回到被申请 人处要求上班,但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进入车间,并于当天违法辞退 申请人。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与理由(如有请求事项的计算方式,请逐项列明): 诉求1:申请人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每天按时上班,但被申请人未发放上述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应予支付。 相关证据:考勤表、工资银行转账清单、工资条。 # 计算方式:3500元/月+3500元/月÷天×11天=元。 诉求2:申请人2015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但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假,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 相关证据:考勤表、工资条等。 计算方式:3500元/月÷天×5天×200%=元。 诉求3:申请人工作是按标准工时制实行,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申请人每周六加班1天,每天加班8小时,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1?针对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提出的措施是()。(3.0分) A.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配备专职调解员 B. 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拓展幅度 C.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D. 聘用兼职仲裁员 我的答案:A X答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3.0分) A. 2020 年 B. 2022 年 C. 2027 年 D. 2030 年 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在创新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方面提出了三大建议,其中不包括()。(3.0分) A. 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 B.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C. 完善仲裁办案制度

D. 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 我的答案:B V答对 4?在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方面,中办发60号文件的规定不包括()0(3.0 分) A. 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B. 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 C. 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 D.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我的答案:D V答对 5.《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总体思路中的中心任务是()。( 3.0分) A. 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B. 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 C. 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D.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 6.截至2016年5月,我国专职仲裁员队伍中,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比例为()(3.0 分) A. 41%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司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会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企业代表组织在调解仲裁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调解仲裁专家库。调解仲裁专家库的专家可以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调解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诉求。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职工协商解决;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十条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拟采用的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等。 用人单位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根据需要或者用人单位、职工的请求,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个人工作总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XX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

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XX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2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9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二是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企事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备选人员。 第三条兼职仲裁员的招聘、管理、解聘等具体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实体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章兼职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兼职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案件审理; (二)根据办案情况,获得办案补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兼职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依法履行仲裁员职责,做好争议案件调解和仲裁工作; (三)保守案件和国家、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不得在所聘任的仲裁委员会代理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兼职仲裁员的聘任与续聘 第六条兼职仲裁员应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其他行政或纪律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在职审判员除外);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七条申请兼职仲裁员资格,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或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仲裁委员会实体办事机构审核,参加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培训,取得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证书》后,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岗位设置方案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办发[2009]18号)、《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1、本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2、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规格:根据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单位为副级单位。 (二)功能任务:

1、负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根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仲裁员的考核、任免工作,根据办案需要组成仲裁庭。 3、对企业及其职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指导企业依法用工。 4、参与调解和仲裁涉及劳动人事的群体、疑难及重大案件。 5、负责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文书、档案、印鉴及信息统计。 6、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及其他驻区单位劳动人事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7、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职数:东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单位领导职数为1名。 (四)人员编制:根据东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编制数3位。 三、人员基本情况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单位现有正式工作人员3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 四、岗位设置方案 根据鄂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和人员实际情况,拟按如下方案进行岗位设置:(一)岗位总量:3个,其中管理岗位3个。 (二)管理岗位:八级岗位1个,九级岗位2个。 五、岗位条件

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细则

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根据《某某区教育系统关于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为积极、认真做好人事改革中发生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调解组织、范围、职权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是单位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处理在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一个调解组织。 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工作原则: 1、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政策规定上平等。 2、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调解范围: 1、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人事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职权: 1、有权受理在调解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2、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调解的处理结论。 3、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结果进行监督。 第七条:劳动人事调解小组的人员组成(共5名): 1、职工代表2名: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2、代表1名:由单位行政领导指定。 3、工会代表2名: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宣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为受理、调查、调解三个阶段。 第九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申请事项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调解小组核实后认为不在受理范围的,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七天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试题及标准答案以及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以及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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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是负责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调解和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培训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整理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单项选择题。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C) A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B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C 、劳动者个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D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A) A 、奖金、津贴、补贴; B 、独生子女补贴; C 、计划生育奖; D 、丧葬费、抚恤金。 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形包括:(D) A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举证通知书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內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岀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完整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

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九、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整理编制) 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诉讼过程依法申请调解。 提示:上述第二、三项的调解组织不得拒绝受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3日内开展调解。村委、居委(社区)通常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总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总结 今年,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局党委、行政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紧紧把握“精细化管理、信息化平台、科学化考核、数字化成效”的工作主线,在融合中思进取,在压力中求突破,在收获中谋创新,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首获xx 年度XX市“文明单位”、市人保局“优质服务窗口”、XX 区“志愿服务优秀项目”、XX区“工人先锋号”、XX区“xx 年度‘五好’事业单位党组织”等荣誉称号。被市人保局确定为“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11-今年度优质服务窗口”候选单位。 (一)精管理、重实效,多管齐下化争议 1、按期结案任务圆满完成 1-10月,共计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907件,结案6587件,已结案件中,裁决2793件、调撤及其他方式结案3794件,调撤率57.60%,比去年同期上升3.59个百分点。为当事人挽回拖欠工资等经济损失愈5064万元。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9起,共计案件数1093件;涉及用人单位43家,劳动者825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占比达72%。 案件特点: 收案同比略降,群体性案件发案量减少。截至10月,仲裁案件收案总数较去年减少1073件,同比下降13.45%,但预期至年终仍将与去年基本持平或略低。其中劳动报酬、社会

保险争议、福利待遇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争议降幅明显。造成下降的主因一是群体性争议案件呈下降态势,较去年同期减少28起;二是社保案件1850件,较去年同期减少776件,降幅明显。 39起群体性劳动争议中,涉及劳动者825人,其中外劳力597人。上述群体性案件中半数以上由单位搬迁、股东变更、经营权转让等因素引发,劳动者利益性诉求增多,企业关停并转引发争议正成为群体性劳资矛盾的主要诱因。 制造业案发数居首,新设企业用工规范度低。已受理案件中,共涉及用人单位2386家,以国内合资居首,共1398家,涉及案件4042件,占总收案数58.5%,从行业类别来看,以制造业为最,共涉及683家,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共476家。另从单位成立年限看,成立时间5年内的987家,占涉案单位总数的41.4%,6至xx年的738家,占30.9%,xx年以上的661家,占27.7%。争议发案集中在新设企业。 单位解除合同不规范,劳动者一方败诉率高。从案件请求看,涉及劳动报酬请求的案件数3305件,解除终止合同请求的2636件,社保请求的1850件,分别占总收案数的47.9%、38.2%、26.7%。除去社保案件单独立案影响,上述案件主要多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引发,其中又以企业解除的为主,为1431件,占该类型案件54.3%。 在劳动者诉单位案件中,共计以裁决方式处理6398项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 近来,不少朋友问如何写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那么,下面请参考xx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1 答辩人: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地址:xx市xx区青年广场A栋x层E座 法定代表人:严xx 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收到贵会的江劳人仲通字(xx)第0915-1-2号的开庭通知,现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答辩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被申请人是xx年7月19日依法成立,xx 年11月28日被依法吊销,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xx 年7月19日---xx年11月28日,而非申请人所说的xx年6月至xx年6月。 第二、申请人提出的xx年2月至xx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另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 (武中法『xx』第87号)第1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的工资。 2、即使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最多也就是支持xx年2月至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关于时效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该适用这一规定,故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试题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C) A、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B、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C、劳动者个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D、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A) A、奖金、津贴、补贴; B、独生子女补贴; C、计划生育奖; D、丧葬费、抚恤金。 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形包括:(D)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 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修订)的规定,以下不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A、新年、春节; B、元宵节、重阳节; C、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D、劳动节、国庆节; 5、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照(D )工资标准的(D )百分之几支付? A、本人工资的200% B、社平工资的300% C、本人工资的400% D、本人工资的300% 6、年休假加班工资包含(B )工资的(B )百分之几支付? A、本人工资的300% B、当日工资的300% C、当日工资的400% D、当日工资的200%

X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细则

X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细则 XX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细则 (已经在教代会上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根据《杨浦区教育系统关于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为积极、认真做好人事制度改革中发生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调解组织、范围、职权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是单位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处理在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一个调解组织。 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工作原则: 1、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上平等。 2、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调解范围: 1、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人事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职权: 1、有权受理在调解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2、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调解的处理结论。 3、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结果进行监督。 第七条:劳动人事调解小组的人员组成(共5名): 1、职工代表2名: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2、行政代表1名:由单位行政领导指定。 3、工会代表2名: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宣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为受理、调查、调解三个阶段。 第九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申请事项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调解小组核实后认为不在受理范围的,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七天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受理的内容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结论。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召开调解会,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参加调解会,并各自陈述事实和理由,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 尊敬的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现就XXX对我单位XXX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1、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稽之谈,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2、申诉人XXX自己非常明白与知晓,她是接受XX产品厂家或经销商的招聘而派遣到我公司XX店从事XX蒙牛产品促销工作的,我公司从未支付过工资给申诉人XXX。 3、我公司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有序的管理和经营公司,制定有明确的促销员管理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规范其从业执岗行为,从业执岗人员当然也包括入场促销员在岗工作期间其行为违反相应制度条款必受相应处罚,这是公司合法、合理的行为。 4、申诉人XXX在2017年1月4日下午14:30分左右,在卖场与其他厂家促销员因促销商品销售发生争执,在有众多顾客的超市里大声吵骂,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也影响了超市的正常营运秩序。听到大声吵骂声音,门店管理人员前去劝阻、制止、调解,在此过程中,申诉人XXX还是不依不饶,无视门店管理人员的劝阻、制止、调解,继续一段时间的吵闹。门店管理人员制止停止吵闹后继续进行两当事人的教育、批评,调解,申诉人XXX不接受教育、批评,调解,严重侮辱谩骂管理人员。 5、基于上述事实情况,门店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申诉人XXX在执

岗期间已经严重违反多项管理制度规定的事实,给予XXX不得在我公司XX店从事促销员工作和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的处理,罚金交付公司后即可按促销员退场程序办理促销员退场并足额退还其交付的诚信金。 6、申诉人XXX不服上述处理,投诉到市劳动管理部门XXX,经过XXX调解,申诉人XXX不服,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申诉,在此,请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本着严格执法,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驳回申诉人的申诉,维护企业合法、合规、合理管理和经营企业的行为。 特此答辩 XXX有限公司 2017/3/11

夯实基础 开拓创新(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经验材料)

夯实基础开拓创新 全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敦化市自2005年在全省县级城市率先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2010年更名为敦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来,以“素质建院、质量立院、创新兴院”的工作理念,着力构建地方特色“大调解”工作体系,使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以“敢为人先”为动力,积极探寻制度化建设着力点 为适应劳动人事争议主体多元化、争议内容多样化、争议方式复杂化、争议规模扩大化、争议矛盾尖锐化的趋势,我们在实践工作中进一步加快劳动人事争议制度化建设步伐。 (一)改革办案机制,变三方协商为多方协调,不定期开展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我们在原有三方办案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由司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局、各企业和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组成的多方协调机制。2009年 7月,我们紧紧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契机,积极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职能,在第一时间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吸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工

商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为仲裁委员会成员,进一步充实壮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力量。通过召开不定期的联席工作会议,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形成了抓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合力,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全力推行集体讨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制度。2007年6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敦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劳动争议案件制度》。通过对每起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确保全面、准确把握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 (三)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长效预警机制。梳理出发案率较高的“重点案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三重点”治理对象,采取各种措施对“三重点”进行有效治理,从源头上降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生率,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通过预测、预报、预防和治理等措施,排查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及时化解争议苗头,推动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逐步完善。 (四)设立派出仲裁庭和调解庭。为践行服务至上理念,进一步创新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模式,采取设立派出仲裁庭和调解庭的方式,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在基层一线。对集体劳动争议和特殊情况的案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采取派出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实地现场审理。同时,设立派出调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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