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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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县区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县区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适应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政府在加强环保管理,推动城
市清洁能源化发展的同时,也重视地方燃气的发展。

县区燃气特许
经营项目是指根据政府的授权,由企业对燃气管网和设施进行建设、改建、扩建和管理运营,提供燃气供应服务的交易。

二、项目意义
(一)优化能源结构
县区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可以在市区内布置燃气管网和接口设施,有利于燃气在能源结构中的合理比例分布,缓解了人口集中的城市
区域能源供求矛盾,推动了中国能源结构优化。

(二)改善城市环境
目前,许多城市燃用煤炭,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县区燃气
特许经营项目可以通过推广建设燃气管道,为市民提供洁净、安全、高效的能源供给方式,大力推进城市化“煤改气”,有助于改善空
气质量和促进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就业机会
县区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将涉及到管道工、电工、焊工等多
种专业人员的岗位需求,同时随着市民“煤改气”需求的增加,燃
气供应业也迎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将大大缓解区域就业压力。

三、实施方案。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

为了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许可申请流程、许可条件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介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供应燃气的合法资格。

燃气经营许可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公众的用气安全。

二、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然后,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验证企业的资质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确保申请人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

3.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在审核申请材料合格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燃气经营的要求。

4. 燃气经营许可证颁发。

经过审核和核查,如果申请人符合燃气经营的条件和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以增加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三、许可条件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设立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证。

2.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燃气经营活动可能需要不同的资质要求,企业需根据类型从事相应的燃气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具备生产或供应燃气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4. 企业必须具备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

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

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5•【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28日起施行。

市长刚占标2002年1月25日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城市工业生产、公共服务业、居民生活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规划、建设、经营资质管理、设施安全、供用燃气、燃气器具、事故处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

各县(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作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及经营网点布局,须符合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燃气工程建设优先发展管道燃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燃气工程建设。

下层楼居民、单位不得拒绝安装燃气管道,影响整体气化计划实施。

管道燃气首选气源为天然气。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燃气设施的建设安装位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吉建城[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城〔2012〕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2]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22日起实施。

现结合我省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提高对贯彻实施《管理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市场秩序,约束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管理办法》。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让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及时了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促使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遵章守纪,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

三、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管理办法》。

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对以经济开发区政府、乡镇政府或招商名义越权审批的燃气项目,视为无效审批。

要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2年11月15日前,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完成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定、修订和备案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各地贯彻实施《通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住建部2004版)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住建部2004版)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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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与使用制度,有关智能化监测管理系统建设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地下管网智能 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配送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五)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能力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专业抢修抢险队伍、专业车辆及机具设备)等;
(六)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企业所在地区发证部门应当结合企业报告内容依法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年度检查或信用评估 ,发现不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范本6篇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范本6篇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政府相关部门):___________乙方(燃气特许经营企业):___________鉴于甲方授权乙方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绪论1.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订立。

1.2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授权与期限2.1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区域内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2.2 特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章经营内容与责任3.1 乙方负责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提供管道燃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的供应、输配、销售等。

3.2 乙方应保证燃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安全稳定供应。

3.3 乙方需承担社会责任,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公共利益。

第四章投资与设施4.1 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

4.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

4.3 设施建成后,乙方应负责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章价格与收费5.1 燃气价格及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5.2 乙方应公开透明收费,确保用户的知情权。

第六章权利义务6.1 甲乙双方应互相协作,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的稳定。

6.2 乙方有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甲方不得无故干涉。

6.3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外部纠纷,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七章安全与保障7.1 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7.2 甲乙双方应共同应对燃气应急事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章监管与考核8.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合规合法。

8.2 双方约定定期进行经营考核,共同提高服务质量。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针对燃气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总则《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投资、经营燃气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基本要求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燃气经营许可所需的各项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质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掌握燃气经营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工程水平;2.经营条件:掌握燃气经营必需的技术、设备、场地和人员,并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燃气经营安全保障体系以及自行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能力;3.信用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1.初审: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自行核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受理时间;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告知其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后,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向有关机关或专家征求意见。

3.现场核查: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的场地、技术、设备、人员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如果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单位应当整改。

4.决策: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诉途径。

5.公告与颁证:许可机构应当将燃气经营许可情况公告,并为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申请单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必须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检验等监控制度,并接受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2024年城区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2024年城区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2024年城区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双方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委托方):市政府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受托方):XXX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第二条目的和范围为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城区燃气服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城区燃气特许经营,乙方负责在指定的城区范围内提供燃气销售和配送服务。

第三条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续签。

第二章:甲方的责任第四条环境和设施保护甲方负责保护城区燃气供应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甲方应确保城区燃气供应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维护和更新支持,并及时通知乙方有关设施的变更和维修安排。

第五条监管和监督甲方应建立健全的燃气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监督,确保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提供燃气服务。

第六条价格管理甲方应制定合理的城区燃气价格政策,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变化进行价格调整,并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应建立价格监测和反馈机制,监督乙方合理定价和销售。

第三章:乙方的责任第七条特许经营乙方负责在指定的城区范围内进行燃气销售和配送服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标准提供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力资源。

乙方应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体系,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第八条安全保障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设施和操作人员的监督和培训,确保城区燃气供应的安全。

第九条技术支持乙方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维护、检修、故障处理等。

乙方应建立24小时应急服务机制,及时响应用户的燃气需求和问题。

第四章:协议终止和争议解决第十条协议终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未达成续签协议或终止协议的一方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违约和争议解决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住建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住建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住建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住建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甲方(特许经营授予方):乙方(特许经营授予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业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特许经营范围1.1 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独家享有管道燃气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的权利。

1.2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甲方要求。

二、特许经营期限2.1 本协议特许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2.2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经营服务标准3.1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燃气行业标准,提供安全、稳定、合格的管道燃气产品。

3.2 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3.3 乙方应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处理用户诉求。

四、价格管理与收费4.1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法律法规,合理制定管道燃气价格。

4.2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向用户收取燃气费用。

五、履行监督与检查5.1 甲方有权对乙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2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六、违约责任6.1 双方违反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乙方严重违反协议,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协议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住建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住建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住建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住建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第一条总则1.1 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甲方”)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保障燃气供应安全,提高燃气服务质量,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1.3 本协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特许经营范围和内容2.1 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独家开展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权利。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面积及具体位置由甲方确定。

2.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并保证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和质量。

2.3 乙方应当建设、维护和管理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燃气管道设施,确保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三条特许经营期限3.1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3.2 甲方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____年,与乙方协商特许经营续期事宜。

第四条经营管理4.1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燃气经营活动,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4.2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4.3 乙方应当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巡查、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五条价格管理5.1 乙方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费用,合理制定燃气价格,报甲方备案。

5.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燃气价格进行审查,对价格过高或者不合理的费用进行调整。

第六条安全生产6.1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6.2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7.1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如需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7.2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标准范本(2篇)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标准范本(2篇)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标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许经营的目的和目标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政策,为了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和稳定,特许经营方(以下称为“特许经营方”)与市政府签订本协议,约定双方在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方面的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

第二条特许经营的内容特许经营方有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经营城市管道燃气。

特许经营区域的范围由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在本协议附件中明确列出。

第三条特许经营的期限特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特许经营授权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特许经营的监管市政府有权对特许经营方进行监管和评估,特许经营方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信息。

第二章特许经营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经营权特许经营方拥有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的独占权。

第六条经营规划和发展特许经营方应制定合理的经营规划和发展计划,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行有序的城市管道燃气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特许经营方应确保城市管道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特许经营方应确保居民的用气需求得到满足,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资金投入和经费管理特许经营方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行资金投入和经费管理,确保城市管道燃气建设和运营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人员培训和管理特许经营方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城市管道燃气运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国际经验借鉴特许经营方可以向国际先进经验学习借鉴,提升城市管道燃气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市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制定政策和法规市政府有权根据城市管道燃气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十二条监管和监督市政府有权对特许经营方进行监管和监督,确保特许经营方按照规定履行责任。

第十三条监查和评估市政府有权对特许经营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查和评估,特许经营方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变更和终止特许经营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特许经营区域进行调整,并与特许经营方商议合理的补偿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和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1.3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2)遵守中国的法律;(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扶植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扶植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处。

第八条燃气设施扶植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响应天分等级的单元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许经营权的审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可参照《吉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范本)》签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二、特许经营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长期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固定的符合城市燃气专业规划、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气化、供应、抢险抢修等设备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抢险抢修队伍。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八)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九)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有关强制性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关要求(一)2010年8月1日起,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吉省价审〔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审〔2018〕1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2018年6月29日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

第四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正>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
【总页数】3页(P2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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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建设必须统筹规划——解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J], 柯善北
2.引领首都燃气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法规——写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施行前[J],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严格安全管理规范确保燃气管理安全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版)解读 [J], 蒋志辉
4.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众安全——《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J], 赵新
5.武汉市燃气协会举办《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学习培训班 [J], 张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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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和燃气使用企业、单位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第六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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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2日
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向用户输配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指设区的市及县(市)
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授权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选择城镇管道燃气的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

第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前,按照燃气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确定实施特许的经营区域、经营类别、经营期限;
(二)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
(三)经营企业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
(四)城镇管道燃气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调整程序;
(五)城镇管道燃气服务质量要求;
(六)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七)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
(八)实行临时接管措施;
(九)经营期满后经营资产的处置;
(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十一)有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实行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评审制度。

实施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申请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燃气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和较强的
抗风险能力;
(四)有经营城镇管道燃气方面的良好业绩;
(五)有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抢险、抢修队伍及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服务能力;
(七)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一)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
查和方案预审,推荐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企业;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择优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企业没有异议的,经本级政府批准,与中标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三)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
(四)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六)供气安全;
(七)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八)价格与收费;
(九)权利和义务;
(十)临时管理;
(十一)违约;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争议解决;
(十四)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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