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9、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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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一)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 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 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 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 量状况。
▪ (三)生产许可证制度
▪ 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 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 项产品的凭证。
▪ 《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 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中申请企业质量 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 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六、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 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是指用户、消费者以及其 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制度。《产 品质量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 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 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 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 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概念
▪ 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对企 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 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 合相应要求的制度。
▪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
▪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用的质量管 理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世界 各国采用的ISO9001“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 系列国际标准
▪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 (一)产品
▪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 品。
▪ (二)产品质量
▪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可用性、有效性、 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所具有的特征 和特性的总和。
▪ (三)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流通、交换、 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三、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含义 ▪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行 政法律后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能承担的行 政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 营业执照等等。
▪ (二)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的含义
▪ 对于特殊产品的包装,《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 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 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等。

▪ 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 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概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 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 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 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 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 活动。
▪ (二)产品质量要求
▪ 合格产品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产品必须 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二是产品符合在产 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三是产 品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 量状况;四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 符合该标准。
▪ (四)监督抽样的要求
▪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 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 抽取。
▪ (五)抽查检验的异议程序 ▪ (八)抽查检验后的处理
五、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 (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概念及任务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
▪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类型 ▪ 1、国家监督 ▪ 2、行业监督 ▪ (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职权 ▪ 1、现场检查权 ▪ 2、调查了解权 ▪ 3、查阅、复制权 ▪ 4、封存、扣押权
▪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 (一)产品质量标准
▪ 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质量标准、部级质量标 准、行业质量标准和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
▪ (二)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对产品 质量以合格证、合格印章方式做出保证,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符合出厂要求。未经检验或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明。
▪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 和厂址。其目的是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特别是 使用同种商标的联营企业地产品质量存在差异,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生产者。
▪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行业职责范围内负 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 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检验和检疫局, 专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二)监督抽查的种类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 督抽查。
▪ (三)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 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二是影 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 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 筑用钢筋、水泥等;三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 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 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 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 产品质量刑事责任,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刑法的 有关规定,构成犯罪而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后 果。
思考题
▪ 1.什么是产品质量及产品质量法? ▪ 2.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适用范围
是什么?
▪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分别是什么? ▪ 4.什么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 5.什么是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 ▪ 6.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产品责任的免
▪ 3、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 一、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 (一)产品责任 ▪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财产责任。 ▪ (二)产品质量责任 ▪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 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 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 (四)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工作原则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 关标准,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 证明。
▪ (五)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职责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 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 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和类型
▪ 产品质量认证,这是国际通行的一项质量监督 制度。它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或企业通过检验企 业的产品,以某种方式对符合特定标准和规格 的产品给予证明的活动。
▪ 2、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 ▪ 3、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4、中国强制认证制度
▪ 3、销售者的责任 ▪ 4、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

▪ (1)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 (2)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 5、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范围 ▪ (1)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 (2)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 (三)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 1、诉讼时效
▪ 2、请求权和请求权期间
▪ (四)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
二、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 (一)产品质量合同责任 ▪ 产品质量合同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
违反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修理。 ▪ 2、更换。 ▪ 3、退货。。 ▪ 4、赔偿损失。
▪ (二)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 1、产品缺陷及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 2、生产者的责任 ▪ (1)归责原则 ▪ (2)构成要件 ▪ (3)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七、奖惩制度
▪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 产品质量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对 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 还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民 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责任和义务
▪ 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有4种途径:协商、调 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对这4种途径可以自 由选择。
▪ (五)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 1、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概念及立法现状
▪ 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 )制度,是指产品的 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 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 题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及时 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 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主管机构对 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适 用范围
▪ (一)立法宗旨 ▪ 《产品质量法》第1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
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 本法”
▪ (二)适用范围 ▪ 1、适用的主体范围 ▪ 2、适用的客体范围 ▪ 3、适用的地域范围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 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 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 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有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 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三)符合产品包装的要求
▪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旨在使产品的质量符合一定
的标准和规格。没有全面、有效的质量监管, 就不可能有可靠、稳定的产品质量,而且也体 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
▪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是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合格
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 施的监督检验。
▪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的条件
▪ 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 2、必须经考核合格
▪ (三)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 构
▪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考核合格,经依法注册登记,依靠自己 的知识、技术设备和经验,提供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检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产品 质量的认证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等 检验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一)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 (三)销售产品过程中的禁止性义务 ▪ 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
▪ 2、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下述规定 的要求: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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