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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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
摘要: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日益普及,但其教学效果有待提高。

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之目标应当从单一走向多元,教学形式应当从表演走向实战,实验角色的分配应当由固定走向多变,教师对模拟法庭实验的指导应当从平面走向立体,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成绩考核应当从重结果走向重过程。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教学效果
近年来,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学校将模拟法庭实验作为独立课程开设。

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日益普及的情况下,其教学效果无疑值得关注。

有学者对湖北、河南等地7所高校600名参加过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学习的本科生之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认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效果好的仅占11.2%,较好的占47.7%,一般的占36.5%,不合格的占4.5%[1]。

近四成的学生认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效果一般或者不合格,说明实验课程能否受到学生欢迎,关键不在于课程的实验性质,而是取决于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本身。

近年来,笔者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受到了学生的欢迎,在历次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学生评教中均名列前茅。

综观国内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结合笔者从事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心得体会,笔者认为,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亟待变革。

一、教学目标:从单一走向多元
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早期依附于诉讼法学教学之中,近年来才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课程。

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依附于诉讼法学教学时,一般将教学目标定位于帮助学生巩固诉讼法学知识、熟悉诉讼流程,如有模拟法庭实验教科书在阐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时指出:“通过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等角色进行演练,使学生熟悉开庭、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调查中7种法定证据的各种举证和质证方法。

”[2]随着模拟法庭实验作为独立课程的开设,模拟法庭实验应当成为一门培养法科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实践型课程。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教学目标亟待从定位于服务诉讼法学教学的一元目标走向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多元目标,即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

审判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体纠纷,而实体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实体法的规定。

在实体纠纷发生后,如何选择相应的实体法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判断当事人的责任并非易事。

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指导教师应该抛弃以往模拟法庭只涉及程序法问题的传统做法,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根据案情分析实体法律关系,判断实体责任,从而提高学生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

二是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能力。

讲究程序、注重程序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职业人应有的思维方式。

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教师通过要求学生严格地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环节和步骤进行模拟审判,从而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程序的价值,感悟程序的真谛,并掌握庭审操作规范,培养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的能力。

三是培养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法院赖以裁判的依据。

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要让学生切实地感受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从而
培养强烈的证据意识。

不仅如此,还要培养学生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让学生在案件事实复杂的情况下,能迅速地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明确双方的争论点和共识点,并体会到如何围绕争论点向法庭举证,如何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在扑朔迷离之中如何认证,等等。

四是培养学生庭审语言表达能力。

法庭语言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语言,除了一般语言表达所要求的准确、流畅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譬如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带有任何倾向性;公诉人、律师对当事人、证人的庭审询问也有特别的要求,如不能采用诱导性的提问方式,等等。

这些庭审语言的技巧和规律,需要在实践中反复的训练才能逐渐地掌握。

指导教师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要有意识地根据庭审语言的要求培养学生这方面的能力。

五是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撰写法律文书是法科学生的基本功,也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技能。

就法律文书的写作而言,从理论上讲并不是很难;然而让学生写出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并非易事。

在模拟法庭实验中,要求学生根据提供的案卷材料以及所扮演的角色,撰写相关司法文书,这为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提供了很好的实战机会。

指导教师应该抓住此机会,通过学生自己写作、指导教师批改、点评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六是培育学生法律职业伦理。

正义是法律的天然属性,诉讼是输送正义的基本方式。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绝非教师空洞的道德说教,而应是让学生实实在在的体验与感悟,诚如学者所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不同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情感场,才能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

”通过不同的角色扮演,使学生亲身体验到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有利于其道德认知的内化,即法律职业情感和态度的养成[3]。

而模拟法庭实验正好为此提供了环境。

二、教学形式:从表演走向实战
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依附于诉讼法学教学时,模拟法庭实验呈现的是表演式的模拟审判,其特征是:在学生从事模拟法庭实验之前,指导教师已经为学生准备好了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庭审判的台词剧本;在正式开庭前,学生要做的准备工作便是熟记自己的台词,有时还会根据已有的台词剧本进行排练;在准备工作做好后,模拟法庭实验的主要内容便是所有参与实验的人员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台词完整地模拟法庭审判。

总之,在表演式模拟审判中,学生只是按照既定的剧本进行表演的演员,而不参与剧本的创作。

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意识到,定位于培养法科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之目标应该从一元走向多元。

然而,从现有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之实践来看,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尚停留在与一元教学目标相对应的表演式模拟审判上,这可以从国内公开出版的模拟法庭实验教材的编写情况得到证明:迄今为止,国内公开出版的模拟法庭实验教材仅有如下五个版本:(1)樊学勇主编《模拟法庭审判讲义及案例脚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申君贵主编《模拟法庭教科书》(湘潭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陈学权编著《模拟法庭实验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4)廖永安等著《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5)刘晓霞主编《模拟法庭》(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除笔者编写的《模拟法庭实验教程》之外,其余四本模拟法庭实验教材均针对所有的实验案例为学生提供了详尽的模拟法庭实验台词剧本,学生在使用此教材进行模拟法庭实验时只需按照教材提供的台词剧本进行演练即可。

诚然,表演式的模拟法庭审判对于帮助初学者熟悉诉
讼流程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种表演式的模拟审判,由于事先确定了剧本,学生不需要分析案件实体法律关系,不需要起草司法文书,法庭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都是按照事先固定的模式进行,一切都是照本宣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应变能力都会受到限制。

对此,国内某著名的“985”大学的一名参与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本科生撰文指出:“我看了很多模拟法庭的剧本,其中绝大多数都已经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话都安排好了,甚至把最后的判决和理由都写得清清楚楚。

这样的模拟法庭难道真的能够锻炼法律思维能力、辩论能力和实体法的适用吗?我相信是极其微小的。

”[4]而且,这种“庭审走过场”的表演式审判由于其结果在开庭之前已经确定,庭审只不过是给事先确定的判决结果批上合法的外衣,因而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格格不入。

因此,如果长期采用这种表演式的模拟审判,还会给未来的法律职业人潜移默化地传递一个错误的信号——法庭审判就是表演,从而不利于树立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

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从表演走向实战,意味着每一个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生不仅是演员,而且还应当是自己的导演。

在笔者从事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在实验前提供给学生的仅仅只是案件的证据材料,有关此案的司法文书、法庭审理笔录等资料一概不给学生,而且每位同学从收到证据资料到开庭审判的时间均为一周。

学生在收到每一次实验的证据资料后,担任原告方的同学必须在3日内完成起诉书的写作,并通过电子邮件或教学辅助平台向被告方和法官组送达起诉书;随后担任被告方的同学必须在开庭前向起诉方和法官组送达答辩状或辩护词。

在开庭审判时,尽管诉、辩、审三方都会准备好相关资料,但是在法庭上各方如何举证、质证,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如何陈述,审判长如何指挥庭审,合议庭会作出何种裁判,这一切都是不确定的,完全由承担相应诉讼角色的同学在实验时灵活决定。

从教学效果来看,采用实战式的模拟法庭审判,在刚开始的模拟审判时,庭审效果会差一点,学生犯的常识性错误也会比较多;但是,随着实验的不断进行,在教师的持续指导帮助下,学生的庭审操作能力逐渐增强,开庭审判也逐渐规范。

在此基础上,作为指导教师,笔者对学生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从开始强调的庭审规范到庭审技巧,从可以照着开庭前准备好的书面材料宣读法庭辩论意见到要求脱稿进行法庭辩论等。

正是在这种反复的实战训练中,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逐步得到提高,到最后一两场模拟审判时,模拟审判效果基本上可以达到现实中的法庭审判水平。

三、角色承担:由固定走向多变
受师资等教学资源之影响,当前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在角色分配上还不尽理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教师在角色分配上采取放任态度,任由学生挑选诉讼角色;二是因教学班级规模太大,教师在分配诉讼角色时无法兼顾到所有的同学,由此形成的局面是学生扮演的角色相对固定,而且锻炼的机会比较少,其弊端是:“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因担任角色的不同,任务的轻重也不一样,其中任务最重的是审判长,得到锻炼的机会最多。

另外,在民事案件中,能够得到较多锻炼机会的是原被告的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和出庭参加应诉的检察员任务也较重,其他人员的任务相对要轻。

所以,在一场模拟法庭训练中,只有少数几个人的能力的训练效果比较明显,而其他人员能力的提升却十分有限,比如证人、书记员、法警,他们大多只是做少量的工作。

”[5]笔者认为,此问题的解决,关键是要提高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师生比,降低班级教学规模。

在笔者负责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课程学分为2,课时为36,课程容量限定为30人。

在教学计划安排上,第一、四和十三次课是与模拟法庭实验紧密相
关的专题讲座课,每次2课时;其余10次课,每次3课时,分别是10次模拟开庭审判。

这10次开庭审判,分别是4个刑事案件的一审、各2个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以及针对4个刑事案件和4个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实验结果分别选择1个案件上诉作为二审。

在10次开庭审判中,共需要10名同学担任审判长,20名同学担任法官;按照每一次审判配备2名书记员,全部实验需要20人次担任书记员。

按照每一个案件的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配备2人之标准,10次审判大约需要60人次担任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鉴于所选案件部分涉及共同犯罪、共同诉讼之情形,每个案子平均会有3名当事人,因此总共需要30人次担任当事人。

按照每个案子大约需要3名证人和鉴定人出庭,本实验课程大约需要30人次担任证人和鉴定人。

根据上述角色数量,按照30人的课容量,完全可以保证选修本课程的每位同学均担任1次裁判者、1次作为起诉方的公诉人(或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1次作为被起诉方的辩护人(或者被告代理人)、1次作为案件的当事人、1次作为证人或鉴定人出庭。

其中,在30名裁判者中有10位同学担任审判长。

一般来说,担任审判长的同学工作量相对较多,而且担任过审判长后对法庭开庭审理程序会比较熟悉。

因此,在角色分配时,对另外20名担任审判员的同学,笔者还将给他们每人分配一次担任书记员的机会,要求他们将整个庭审过程记录下来,并负责该实验结束后的卷宗整理工作。

从实践效果来看,担任过书记员的同学虽然法庭记录和卷宗整理工作比较辛苦,也比较繁琐,但在熟悉庭审程序方面的锻炼效果不亚于审判长。

因此,按照上述课程容量设置和实验安排,可以保证所有选修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同学在10次模拟审判中有5至6次锻炼机会,而且每次所承担的诉讼角色都不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角色分配方案,笔者在第一次上课时就向学生交代清楚,并准备好30份签条当场由学生抽签,从而一次性地确定每位学生在以后的每次实验中所承担的诉讼角色。

正是在这种高密度的锻炼和不同诉讼角色的频繁转换之中,给学生创造体会不同法律职业人的思维方式,锻炼不同法律职业人的诉讼技能。

四、教师指导:由平面走向立体
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突破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因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提供了可能。

然而,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积极性能否得到持续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能否提供有效的指导,这是因为:如果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中取得的成绩得不到教师的积极肯定,碰到了疑难问题得不到教师的及时解答,对自己在模拟法庭实验中所犯的错误也无从知晓,那么学生对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习目标就会变得模糊,其兴趣也会逐渐降低。

从当前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现状来看,教师对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指导还比较欠缺,如有教师指出,“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过程中,有些指导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

”[6]还有的模拟法庭教师指出,“教师往往只针对学生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和庭审过程的表现进行总结和点评,而忽视学生们对案件难点问题的理解与把握的情况,以及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和运用情况的总结,学生们也同样缺少自评自检的意识。

”[7]总之,教师对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生之指导,仅限于在某一阶段或是某一方面的内容之情形,可视为是一种平面型的指导方式。

此种指导方式的盛行,一方面与我们在理论上长期将模拟法庭实验教学附属于诉讼法学教学之中、对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多元目标认识不够有关,另一方面与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及投入时间有关。

笔者
在从事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时,尽力将对学生的指导由平面走向立体,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指导手段上,除采用传统的面对面地与学生交流外,学生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随时向教师请教;此外,笔者还将学生提出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及笔者对此的回答公布在电子教学辅助平台或者班级公共电子信箱上,以便其他学生参考。

其次,在时间安排上,笔者将对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生之指导贯穿于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学习的始终,无论是在实验课上还是实验课外,无论是在实验之前还是实验之后,学生均可以与老师联系请教。

再次,在指导方式上,坚持主动指导与被动解答相结合。

在每一次模拟法庭实验开始准备之前,笔者都会对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向学生做一些提示;在每一次模拟法庭实验结束时,笔者均会对所有参与本实验的学生在法庭上的表现之得失进行全面的总结与点评,既肯定其成绩,也指出其不足;在模拟法庭实验课程进行的过程中,笔者还会专门针对司法文书之写作、法庭证据调查方法等举办专题讲座;与此同时,笔者还鼓励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学习过程中,只要碰到了自己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随时向老师请教。

最后,在指导内容上,不限于诉讼程序本身,实验案例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在指导内容之列,既包括实体法的适用,也包括证据的取舍和庭审操作步骤,甚至连学生在诉讼费用计算、司法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等细节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都会一一指出。

总之,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的立体化指导方式意味着要求所有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生都严格按照现实诉讼中办理案件的要求进行实验;只要学生在模拟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问题,教师都应予以及时的指导。

当然,此种立体化的指导方式对从事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教师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指导教师至少得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不仅要熟悉程序法,而且还要熟悉实体法;另一方面,此种教学和指导方式看似教师在课堂上说话少了,但是却要求教师在课外付出相当多的时间解答学生的疑问。

五、成绩考核:由重结果走向重过程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局限在高等院校内部,尽管有不少人也多少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精心设计了实习、实践环节,但这一切仍然只是在原有体制内的技术性弥补办法[8]。

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对学生之考核,在内容上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熟记和理解,在形式上多是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后通过试卷以考试的方式来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之改革,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仅以一张试卷来判断学生学习之好坏,既不科学,也不公允。

因此,在近些年的法学教育成绩考核改革中,开始引入对学生平时学习状况的考察,将学生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作为对学生最终成绩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平时成绩占10%,期中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70%;在期末成绩的评定上,除了传统的闭卷及开卷考试外,口试、写论文等多种成绩考核方式开始出现。

诚然,这种注重过程的多元化考核方式无论是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还是对于实现成绩评定的客观、公正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即便如此,现行的法学教育考核方式,在总体上仍然偏重于对学生学习结果之考核,对学习过程虽有所关注,但在程度上远低于对结果之重视。

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由系列实验组成,在所有实验完毕后通过考试难以真实地反映出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中的表现及能力,因此不宜作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

鉴于模拟法庭实验课程有别于一般的法学课程,因此其考核内容、方式和标准应当有别于普通法学课程。

在笔者从事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模拟法庭实验课程没有设置专门的考试环节,对学生的考核重在其参与实验的过程,学生对每
个实验的参与就等于是参加考试;在所有的实验做完之后,每个学生再提交一份课程学习总结就意味着此门课程学习和考试均已结束。

其中,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成绩占此课程评定总成绩的80%;在所有实验结束后的实验总结占此课程成绩评定的20%。

如此考核方式,与传统的重结果、轻过程之考核相反,重在对学生学习过程、而非结果的考察。

在每一次的模拟法庭实验中,笔者对学生的考核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学生对待模拟法庭实验的态度及庭前准备工作。

进行模拟法庭实验,功夫在庭外。

学生参加一次模拟法庭实验,在实验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性工作。

在实验的过程中,所有参与实验的同学能否进行有效的协作也至关重要,例如“审判长”的迟到和旷课就可能会使得模拟法庭难以进行。

此外,模拟法庭实验室里的实验设施、道具等物品需要同学们认真、细心地爱护。

因此,对学生评价的第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考察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实验的态度是否认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很强的集体意识、协作精神和团队精神,是否遵守实验纪律,是否爱护各种实验设施、道具等。

其次是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中表现出的庭审技能。

对于担任法官、检察官、代理人、辩护人等“职业法律人”角色的同学,对其庭审技能及表现的评判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分析案情及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二是庭审操作及抓住案件关键使庭审有效进行的控制能力;三是庭审语言表达能力,如庭审语言是否规范、得体,对被告人及证人的讯问和询问是否到位;四是法庭辩论能力,如辩论思路是否清晰、敏捷,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等。

对于担任当事人、证人等表演性角色的同学,则重在考察学生的表演能力。

对于学生表演能力的培养与考察,有助于学生尽可能地揣摩当事人、证人的心理,为其担任“职业法律人”时讯问、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奠定基础。

最后,法律文书写作情况。

对学生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公诉词、判决书等,从形式、内容以及所反映出来的法律文书写作技巧进行评价。

在所有的实验做完之后,笔者还会要求每位学生完成一份实验总结,对自己在历次模拟法庭实验中的表现及得失进行反思,从而引发他们对法律职业人之职业技能和伦理的更多思考。

考核方式从重结果走向重过程,使得学生无论是对实验前的准备、模拟审判开庭的进行,还是实验之后的总结,都能够高度重视,从而促使学生对模拟法庭实验课程自始至终均保持较高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吴西彬. 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评价[J]. 教育评论,2007(1).
[2] 樊学勇.模拟法庭审判讲义及案例脚本[M].北京: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7.
[3] 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3.
[4] 程龙.关于模拟法庭缺陷的分析和未来的展望[J].法制与社会,2008(8).
[5] 田建强.模拟法庭教学利弊分析[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0(6).
[6] 杨成.论地方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改革[J].前沿,2010(2).
[7] 张剑红.我院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得失分析[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3).
[8] 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及定位[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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