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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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补充协议
(范本)
甲方名称: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的《合伙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定义
1.1后元基金:是指由甲方作为发起人并担任合法投资顾问或普通合伙人的南京后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后元基金合伙协议:指《南京后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二、投资收益补偿费支付前提
2.1 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合伙协议》的基础上,如后元基金不能实现乙方所要求的年化加权收益的,则作为后元基金普通合伙人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补偿费。
2.2 如后元基金实现乙方所要求的年化加权收益的,则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投资收益补偿费。
三、投资收益补偿费支付条件、标准
3.1如后元基金可分配收益分配后,有限合伙人年化加权收益率低于12%(含本数)时,视为甲方经营管理成效一般,甲方应按年化加权收益12%的标准减去有限合伙人实际分配收益的差额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补偿费。
3.2如后元基金可分配收益分配后,有限合伙人年化加权收益率高于12%时,视为甲方经营管理优秀,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补偿费。
四、投资咨询服务费的支付
4.1 如后元基金不能实现乙方要求的年化加权收益的,甲方应在后元基金存续期满并清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投资收益补偿费。
4.2 乙方收款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协议保密
5.1甲乙双方及内部人员对本协议项下所涉之具体内容以及因此所获悉的对方或客户的任何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经营状况以及投资表现等,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论口头、书面、机读形式还是其他方式披露),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2 在下列情形时,本协议双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
(1)法律及司法机关的要求,包括传票和公安、检察院、法院命令;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5.3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约定仍然适用,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
六、协议的效力
6.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盖章后生效。
6.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本协议,需要与另一方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双方对善后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约定后,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6.3 如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前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继续履行。合同终止后,本协议第七条(协议保密)和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不受影响。
七、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7.2 乙方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应该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如因为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在支持乙方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应该维护乙方的利益和声誉,如因为甲方过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3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通知,在1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
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8.2 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3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当事人仍须履行。
九、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9.2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9.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变更、终止本协议。对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通知和送达
10.1 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买卖双方授权或要求的所有通知(包括发票和报告)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采用EMS、电子邮件方式之一送达至下面的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
送达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收件人:
乙方:
送达地址:
电话:
E-mail:
传真:
收件人:
10.2 上述通知在以EMS、电子邮件方式之一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向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邮箱、发出即视为发出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被通
知一方不得以未接到、不予确认等方式主张对方未送达相关通知。
十一、协议的解释
11.1 本协议由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对本协议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11.2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部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十二、附则
12.1 本协议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所作的书面变更,不影响未变更条款继续有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如果本协议任何时候某个条款根据管辖法律违反法律、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本协议其他条款在本管辖范围内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2.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