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调整顺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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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规范和组成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学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 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
(二)有关国际私法范围争议的焦点:
1、有关国籍问题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 围?(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为常用的冲突规范,因此国 籍冲突问题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 2、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的解决是法律冲突产生以 及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 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程序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密切相关,归入国际私法 范围一并研究是有利、方便的。) 4、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从发 展的眼光看,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更优路径。)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三)两种调整方式的比较 1、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 方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 这种调整方法。 2、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 突方面相辅相成。
国际私法教案 齐湘泉教授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cture of law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CUPL. Qi Xiangquan Professor

E-mail: qixiangquan1@yahoo.com.cn Public E-mail: qxqguosi@163.com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中的主体、客 体、内容中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 (foreign elements)的民事关系。 1 主体涉外: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 法人(有时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 际组织);或者一方或双方为住所、惯常居所 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 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3 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五、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一)冲突法调整方式(间接调整)。 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 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 突。(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少量国际惯例) (二)实体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约、国 际惯例)


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四、重点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原则三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 保留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二、国际私法渊源


1.国内立法
最早的法律形式、最重要的渊源
立法方式:散见式、编章式、法典式



2.国内判例 3.国际条约 4.国际惯例 5.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国内判例

1、概念 国内判例是法院审理案件所做判决中确立的法律原则具 有普遍约束力及同案同判,遵循先例。 2、中国是否是一个判例法国家? 3、判例法为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1)成文法概括、抽象,需要判例作出解释。 (2)弥补成文法不足。 (3)冲突规范指向判例法国家,需要适用判例法国家的判例法。 参考书: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 第22——33页。
二、国际私法体系
(一)从内容上划分的立法体系 (二)从形式上划分的立法体系 1、散见式
(1)散见在民法典中的各个章节(法) (2)散见在其他单行法中(中)
2、专编、专章式(中) 3、法典式(奥地利、瑞士)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际私法渊源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国际私法渊源是指国际私法的存在方式或者表现形式。 2.特点 (1)双重性,既有国际法渊源,又有国内法渊源。 (2)多样性,既有制定法,又有习惯法,还有国际私 法理论和学说。 (3)差异性,各国对国际私法范围认识不同,对国际 私法渊源的认定也不同。
参考资料: 齐湘泉的博客
中英文论文检索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1、中国期刊网(校园网 图书馆 中国期刊 网) 2、英文杂志(国家图书馆、校园网:图书馆 美国法律期刊网/westlaw) (1)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Law (3)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国际惯例

1.概念: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具有确定 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2.分类:强制性国际惯例 任意性国际惯例 3.适用途径:间接适用 直接适用 参考书: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 第45——55页。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国际私法范围问题的总结性观点




1、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 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2、人们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争论,其本原在于 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认识上的差异。 3、从发展的眼光、维护国际私法体系完整性 的角度,支持大国际私法的观点。 4、但不排除随着国际经济、政治及法律科学 的发展,学科还会发生的整合与分化。例如, 国际商法的独立与分离。
国际私法调整范围4种观点: 1.德国、日本:冲突规范 2.英美法系国家: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3.法国、意大利: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管辖权 4.(前苏联)俄罗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 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四、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原则四在现代国际私法中的表现
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与国内民事关系比较) 1、涉外性:“外”包括外国、外法域 (legal unit) 2、国际性:本质上体现国家之间的关系。 3、广义性: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 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所组成。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
国际私法由下列规范组成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1、小国际私法(李浩培) 2、中国际私法(英美派、法国派)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赖来焜人体构造 论、姚壮、任继胜、韩德培:在大国际 私法之外,还包括国内法中专门用于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教材与参考资料
教材: 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齐湘泉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原理与精要 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 参考书: 齐湘泉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齐湘泉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继承论》 2005年版 齐湘泉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论》 2006年版 齐湘泉著:《赢在美国》 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齐湘泉著:《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 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一)法律冲突的类型 1、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 2、空间冲突、时际冲突和人际冲突 3、平面冲突与垂直冲突
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 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 规定的不同且都主张适用于该民事关系, 从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1.国际私法是综合性学科,包容性强,涵盖范围广。 2.国际私法学是移植外国的法律学科,其理论具有特殊性。 3.国际私法是在商品跨国交换、人员跨国流动基础上产生的法律。 我国社会缺少氛围,个人实践少,缺乏感性认识。 4.学习国际私法要有新的思维方式。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学课程相 比,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有的问题几乎都没有定论。 1. 宏观掌握国际私法的框架结构。 2. 微观掌握国际私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 3. 结合司法、仲裁实践学习理论,多读一些国际私法案例,增加 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深化。
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 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麽样的法律 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 选法院(forum shopping )。福果案 2、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受国际私 法制度的制约。 3、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不同,可能 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恰是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美]普若瑟(William L. Prosser)1953

冲突法领域就是一块阴霾的沼泽地, 这里充满了摇颤的泥潭。一些博学而又 古怪的教授流连其间,他们用晦涩的、 令人费解的专业术语,对神秘的事物创 设理论。而普通的法官或者律师卷入这 个领域就会迷失。
国际私法为什么难学? 如何学好国际私法

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用公约。 3、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 律冲突。 4、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实体规 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需要当 事人选择。 6、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社会发 展。例如,互联网、外层空间。 2009年2月10日美俄卫星相撞; 2010年4月20日,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爆炸,导致墨西哥湾漏油 事件;2011年3月11日福岛核电站泄露。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草案)第一次审议稿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 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 外国国家; (二) 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 (三) 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 移转越出一国国界; (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 的民事关系,其标的物以及履行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1)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形成涉外民 商事关系。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 出现在一个法律关系中。 (4)主权国家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5)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 “涉外民事关系”的解释:
定义: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 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 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发展:1.住所、惯常居所、营业地位于国外; 2.华侨; 3.涉及国际条约、外国法律适用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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