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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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及条件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

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

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

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

位一般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是: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

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规划验收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

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

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关有关竣工资料。

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

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

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环保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

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

行。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并按规

定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

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

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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