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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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及条件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
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
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
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
位一般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是: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
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规划验收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
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
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关有关竣工资料。
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
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
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环保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
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
行。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并按规
定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
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
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