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定罪与量刑__张明楷_4_5[1]
许霆案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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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简要分析许霆案简要分析2019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19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9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这一案件时至今日仍旧争论颇多,主要围绕在许霆案中许霆到底有没有犯罪、最轻或罪重。
许霆案最终是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块罚金。
我个人的观点是许霆有罪,但不构成盗窃,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判的轻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许霆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首先,他肯定不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司财物等。
其次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这一点实际上争议很多,根据法学家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实际上ATM机经银行授权后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并得到了银行的承认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一对一的交换行为,尽管ATM机没有智能系统,无法等值认定,但其本身也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和自主行为的,这就如同一个人和一位脑部暂时不正常的人进行了不对等的交易,你只能说,这个交易是主观的欺骗行为从而认定这场交易不成立,而不能认定这就是盗窃,这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秘密窃取”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所以以盗窃罪来对许霆定罪是不合适的。
本案中还有一个着力点在于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在本案中,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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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案件发生时间:2006年 案件地点:广州 案件性质:盗窃罪 案件经过: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多次取款,金额巨大 案件结果: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广泛讨论
法律适用:是否适用“盗窃罪”存 在争议
司法公正:是否公正,是否受到舆 论影响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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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是否过重,是否考虑了 社会影响
法律教育:是否普及法律知识,提 高公众法律意识
汇报人:
法定刑幅度的考虑因素: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等
法定刑幅度的适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刑期
法定刑幅度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法定刑幅度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化和司法实践 的需要
犯罪动机:许霆的犯罪动机是出于个人利益,而非社会危害 犯罪后果:许霆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犯罪情节:许霆的行为属于轻微的犯罪情节,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悔罪表现:许霆在案发后表现出了悔罪态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盗窃罪的构成要 件: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秘密窃 取公私财物
许霆的行为是否 构成盗窃罪:许 霆的行为是否属 于秘密窃取,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
法院判决:许霆 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并处罚金 2万元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许 霆 案 的 基 本 案 情 : 许 霆 利 用 AT M 机 故 障 , 多 次 取 款 , 获 利 1 7 . 5 万 元
许霆案的法律解释:主要采 用了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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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31日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审判决,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记者获悉,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附『法律论坛』[学术争鸣]陈兴良、张明楷两大刑法学泰斗联名支持许霆案判决!!分页链接:[1] [2] [3] [下一页] [末页] [回复此帖]作者:爱在台大提交日期:2008-4-1 22:24:00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发布时间:2008-04-01 08:24:59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
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
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
二是违法程度较轻。
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
三是责任程度较轻。
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
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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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机器出错,连续多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7.5万元。
许霆被银行监控发现后,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许霆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二、法律解释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多次取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许霆连续多次取款,共计取款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自首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许霆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4. 悔罪表现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许霆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5. 量刑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转)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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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由于种种原因,法学界对家喻户晓的许霆案的行为性质存在激烈争议。
本文首先就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予以论证;其次对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展开讨论;最后对许霆无罪的看法进行分析。
⑴一、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将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相互拉近和对比分析的过程。
所以,怎样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怎样理解“盗窃”),以及如何归纳许霆案的事实,成为认识许霆案的重要问题。
(一)何谓盗窃?我国刑法理论几乎没有争议地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⑵显然,这一定义只是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
⑶但是,要求盗窃必须具有“秘密”性,是存在疑问的;这一定义也没有说明窃取对象的属性(财物由谁占有),更没有回答何谓“窃取”。
1.要求盗窃具有秘密性,是为了区分盗窃与抢夺(盗窃是秘密的,抢夺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区别难以成立。
根据通说,“…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保管人发现。
如果行为人已经明知被被害人发觉,公然将财物取走,不构成本罪(指盗窃罪一引者注),而应认定为抢夺罪。
”⑷据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属于盗窃;如果认识到自己是在公开取得他人财物,就成立抢夺;至于客观行为本身是秘密还是公开,则无关紧要。
但通说存在以下问题:(1)通说在犯罪客观要件中论述盗窃罪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但同时提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占有人发觉即可,不必客观上具有秘密性,这便混淆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区别。
(2)根据通说,在客观上同样是公开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自认为所有人、占有人没有发觉时成立盗窃罪,当行为人认识到所有人、占有人发觉时成立抢夺罪。
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_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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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P ek i ng U n i versity L aw Journa lV o.l 21,N o .1(2009)pp .30-56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张明楷*由于种种原因,法学界对家喻户晓的许霆案的行为性质存在激烈争议。
本文首先就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予以论证;其次对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展开讨论;最后对许霆无罪的看法进行分析。
112一、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将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相互拉近和对比分析的过程。
所以,怎样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怎样理解/盗窃0),以及如何归纳许霆案的事实,成为认识许霆案的重要问题。
(一)何谓盗窃?我国刑法理论几乎没有争议地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0122显然,这一定义只是将/盗窃0解释为/秘密窃取0。
132但是,要求盗窃必须具有/秘密0性,是存在疑问的;这一定义也没有说明窃取对象的属性(财物由谁占有),更没有回答何谓/窃取0。
1.要求盗窃具有秘密性,是为了区分盗窃与抢夺(盗窃是秘密的,抢夺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区别难以成立。
根据通说,/-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保管人发现。
如果行为人已经明知被被害人发觉,公然将财物取走,不构成本罪(指盗窃罪)))引者注),而应认定为抢夺*112122132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与方法,参见张明楷:/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思考0,5法律适用62008年第9期。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5刑法学6,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页566。
尽管根据这一定义,也可以得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但这一定义并不准确,导致不少人以许霆并未/秘密窃取0为由否认许霆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所以,有必要重新定义盗窃罪。
罪。
0142据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属于盗窃;如果认识到自己是在公开取得他人财物,就成立抢夺;至于客观行为本身是秘密还是公开,则无关紧要。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https://img.taocdn.com/s3/m/a4347922453610661ed9f426.png)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一、许霆案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2006年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4岁青年保安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自己银行工资卡帐上只有171元,但atm机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程序错误,每取1000元在帐户上只划走1元钱,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在此期间,许霆告知同事郭鞍山该银行atm机出现故障,并伙同郭鞍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自携款离开工作单位。
2006年4月24日中午,许霆离开广州回老家,后得知银行报案开始一年逃亡生涯。
在逃亡路上,许霆丢失赃款5万元,另外投资10万元开网吧,赔得血本无归。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出差途经宝鸡火车站时被当地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
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正式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此之前,2006年11月许霆的同案犯郭鞍山在老家湖北向警方自首,郭鞍山因为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认罪态度较好”,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许霆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此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
宣判时,许霆表示不再上诉,后在上诉期内又表示对此重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再次提起上诉。
许霆恶意取款案
![许霆恶意取款案](https://img.taocdn.com/s3/m/d69a314ca6c30c2259019ed6.png)
许霆恶意取款案一、案由:许霆恶意取款案二、案件焦点:1、被告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对被告许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三、争议与分歧意见针对这一焦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已构成盗窃罪1、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所指定的,从事指定性交易。
ATM取款机可以辨识出被告许霆的身份,但不等于银行知道此事。
更何况ATM机是一个机器,和自然人不同。
所以许霆在取款时,只是ATM取款机知道,是符合秘密盗窃的行为要件的。
如果第一次发现银行系统有问题,那是不当得利。
但事后发现他是主观上利用银行系统的疏漏、非法取得他无权占有的东西,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他在直接支配下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
这时他就构成了盗窃罪,应适用刑法。
2、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约关系,规定储户不能透支;柜员机出现故障后,并不能代表银行的真实意愿,许霆明知柜员机是坏的,但没有告知银行或报警,他的行为就是一种单方面的盗窃,将出现故障的ATM机作为自己的盗窃工具使用。
3、银行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其法人主体只有一个,ATM机应该是属于金融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ATM里面的资金,也都是由银行来补充的。
我们用银行卡一样或存钱、取钱,或办理第三方业务,办卡的时候签字确认里边都有契约精神。
所以,ATM事实上也是一个有银行代理权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并没构成盗窃罪第一、许霆以自己真实的身份申请办理银行卡,银行接受了这一申请,许霆与银行之间即形成了银行与储户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许霆的银行卡的帐户是合法的。
之后,许霆以该银行卡与该银行系统内的所有机构及“授权组织”之间的行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理解为双方对该民事行为的明知,其行为也应是属于对上述合约的履行的范畴。
第二、许霆本人用自己的银行卡取款,这一系列交易行为当时均能在银行交易明细流水清单中记录并体现,事后必为银行人员所发现(这种发现我们应视为是一种业务范畴),这一事实,是一种常识或者说是一种普遍认识。
许霆案
![许霆案](https://img.taocdn.com/s3/m/a588fe38a32d7375a41780b2.png)
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 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 罪?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 (此罪与彼罪) 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 徒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
(一)不当得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许霆与银行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许霆办理银行卡 并存入相应的金钱,而银行提供服务,包括设置ATM机让自己的 客户取款。案件的起因是因为银行的错误给付而使许霆获得了不 当得利。 (二)银行过错说 该说强调,银行在该案中负有对ATM机、银行计算机系统的维护 责任,许霆的取钱行为完全在银行的“配合”下完成的,该案的 发生也是在银行的“过错在先”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许霆不应 构成犯罪。该说把矛头指向了银行系统,甚至出现了如果许霆要 定罪就应当把银行作为共犯的说法。 (三)侵占说 该说认为因为无法证明许霆有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在二审 法庭上许霆也坚称自己是为了替银行保管这17.5万,后来许霆携 款逃走的行为完全可以是看成是他不归还欠款的表现,这样一来 许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又不会带来无期徒刑这种让我们大家 都感到有些过重的刑罚,可以算得上是一个折衷的办法。 (四)盗窃说 这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符合刑法之中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 以盗窃罪入罪,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持这种观点的人也都认为以 无期徒刑作为刑罚后果也过于严厉了。
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 审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 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 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 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 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 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 现金。
许霆案法律规定(3篇)
![许霆案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7996aa6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94.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ATM机出错,取款17.5万元,随后将钱取光。
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后经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
许霆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刑法、民法、司法解释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许霆案的法律规定分析1. 刑法规定(1)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许霆利用ATM机出错,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但许霆案的特殊性在于,其盗窃的金额巨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
(2)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许霆盗窃的金额为17.5万元,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
(3)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许霆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2. 民法规定(1)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许霆因故意侵害银行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许霆与银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其利用ATM机出错,非法占有银行存款,构成违约。
许霆案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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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2006年4月22日,许霆利用ATM机漏洞,非法取款171,990元。
案发后,许霆被警方抓获,经审理,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ATM机漏洞、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等问题成为热议焦点。
二、ATM机漏洞与金融犯罪1. ATM机漏洞ATM机漏洞是指ATM机在硬件、软件或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非法获取资金。
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操作失误导致存款账户余额为负数的漏洞,使得许霆得以非法取款。
2. 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稳定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利用ATM机漏洞非法取款,属于金融犯罪。
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领域的基本法律,对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为与许霆案相关的部分条款:(1)第二百七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二百七十六条:侵占、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下与许霆案相关的条款:(1)第二十三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的;(五)盗窃、抢夺、诈骗公私财物的。
许霆案的定性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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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定性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许霆案的定性争议,即该案应被定性为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许霆案是一起涉及ATM机故障、取款行为及后续法律定性的复杂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案件的核心在于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多次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本文将分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许霆案的具体事实,探讨案件定性的合理性,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件回顾许霆案,一个在中国法律界和金融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其波澜起伏的经过和争议焦点,至今仍为人们所津津乐道。
案件的主人公许霆,原是一名普通的银行职员,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银行ATM机的一个漏洞,即当取款金额超过账户余额时,机器并不会自动停止出钞。
这个惊人的发现让许霆陷入了一个道德的困境:是利用这个漏洞占为己有,还是告知银行修复漏洞?在经过一番犹豫后,许霆选择了前者。
他多次利用这个漏洞,从ATM机中取出了远超自己账户余额的现金。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许霆的行为最终被银行发现,并引发了轩然大波。
银行方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了盗窃,而许霆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对许霆的行为发表看法,有人认为他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也有人认为他是在测试银行的安保系统。
法律界对此案的定性也争议不断,有观点认为应定性为盗窃,因为许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另一观点则认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因为许霆是利用了ATM机的漏洞进行的诈骗行为。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许霆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审理。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情实际,对许霆进行了定罪和量刑。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许霆案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在面对道德和法律的考验时,我们应该坚守底线,不做违法之事。
三、法律定性分析在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性质的定性,即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一直是公众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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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合计174540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银行财产权,扰乱了金融秩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法律适用、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方法的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一)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主体要件许霆,男,汉族,1983年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许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权,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许霆在取款过程中,明知ATM机故障,却故意利用该故障进行取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犯罪主观要件。
4. 客观要件许霆的行为表现为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符合犯罪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许霆案件中,其非法取款金额高达174540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法适用在许霆案件中,银行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许霆返还非法所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许霆案件中,法院应当判决许霆返还银行非法所得,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犯罪情节分析1. 犯罪主观恶性许霆在取款过程中,明知ATM机故障,却故意利用该故障进行取款,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大。
浅谈定罪量刑——以许霆案为例
![浅谈定罪量刑——以许霆案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ae917011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00.png)
浅谈定罪量刑——以许霆案为例定罪量刑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正确地定罪量刑可以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可以制止罪犯的犯罪行为,警示社会其他人不要犯罪。
最近,一个叫做许霆的网红因“极端网暴”事件被判刑。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定罪量刑的讨论,其中有些人认为判决过重,有些人则认为应该更加严厉。
那么,究竟什么是定罪量刑?如何评估一个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如何正确地定罪量刑呢?首先,我们来看看许霆案。
许霆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
据报道,许霆多次恐吓并敲诈知名财经媒体人士、百万富翁陈德容,索要巨额财物,直到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那么,如何评估许霆的罪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犯罪社会危害性、犯罪背景等。
首先,犯罪主体是许霆,他是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负完全的责任。
其次,犯罪行为是许霆多次恐吓并敲诈知名财经媒体人士、百万富翁陈德容,索要巨额财物。
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谴责。
第三,犯罪后果是许霆成功敲诈勒索了陈德容数百万元的巨额财物。
虽然陈德容获得了部分赔偿,但是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部分,目前尚未得到追回。
第四,犯罪社会危害性是许霆通过网络敲诈勒索建立了非法的“需求”和“供给”以及独立的暴力犯罪组织,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会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犯罪背景是许霆没有明显的犯罪前科,但是他的社交媒体影响力巨大,其行为可能会对其他人产生一定的模仿效应。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可以明确许霆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针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呢?定罪量刑的准则是什么?首先,刑法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即罪与罚相当、不得加重或减轻刑罚、量刑应当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影响、危害等因素。
许霆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许霆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5660b92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bf.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银行自助柜员机(ATM)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件。
许霆利用银行卡在自助柜员机上取款,发现该柜员机存在异常,每次输入100元即可取出17.5万元。
许霆先后17次取款,共取出175.5万元。
事发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以盗窃罪起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3. 许霆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定义(1)非法占有为目的:许霆在发现自助柜员机存在异常后,仍然多次取款,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秘密窃取:许霆在取款过程中,并未被他人发现,属于秘密窃取。
(3)公私财物:自助柜员机内的资金属于银行所有,属于公私财物。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定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1. 自首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 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许霆在案发后,并未主动投案,而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三)许霆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1. 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情节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巨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特别巨大的。
2. 许霆的犯罪情节许霆在短时间内,通过自助柜员机非法获取175.5万元,属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巨大的情形。
3. 是否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许霆案法律分析
![许霆案法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d777426bcd126fff7050bf9.png)
许霆案法律分析深受社会各方关注的许霆案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终于算是尘埃落定了。
对于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我认为应认定触犯刑法所调整整的范围。
首先当许霆第一次取出1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其中的1元为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所得,而另外的999元则属于民法中所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对于此行为,应当构成民法所调整的不当得利之债,如果许霆在这个时候停止行为,那么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可是许霆选择的是继续行为,从其第二次取款开始,其行为性质已经升格,民法已经无力再调整此行为了,进入刑法规制领域。
许霆案的最终判决是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应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的犯罪。
(1)从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来看:该秘密窃取行为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的,至于其他在场的人都发觉了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
秘密窃取中的“秘密”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客观上已经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行为的性质。
(2)从盗窃罪的对象来看: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其中,“他人占有的财物中”的“占有”是指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他人占有。
(3)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对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等,而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是以“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标准。
百科词条摘录--许霆案
![百科词条摘录--许霆案](https://img.taocdn.com/s3/m/f18d7c7fbe1e650e52ea99ca.png)
许霆案开放分类:人物法律编辑词条分享∙新知社新浪微博人人网腾讯微博移动说客网易微博开心001天涯本词条由杨茉莉创建,共有9位协作者编辑了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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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纠错编辑摘要目录∙ 1 概述∙ 2 案件经过∙ 3 心存侥幸∙ 4 一审判决∙ 5 峰回路转∙许霆案:许霆受审2006年到广州打工的他,利用ATM机故障,用自己仅有170多元余额的银行卡,取走了17.5万元巨款。
事发一年后他在陕西落入法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纸一审判决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大部分人认为量刑过重,许霆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许霆案的一审重申结果,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追讨其取出的17万3千8案发取款机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
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
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代表陈忠林做客谈许霆案与刑法修改“共富贵”。
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
刑法学两大佬陈兴良、张明楷在许霆案上的失误
![刑法学两大佬陈兴良、张明楷在许霆案上的失误](https://img.taocdn.com/s3/m/e7073b24aaea998fcc220ee4.png)
刑法学两大佬陈兴良、张明楷在许霆案上的失误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公开宣判后,第二天(4月1日)人民法院报即发表了两位刑法学大佬的文章,以示判决的公正。
一篇是陈兴良的《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一篇是张明楷的《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
人民法院报编者的按语指出:“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
据说,法院在判决前,请教了陈兴良、张明楷,并采纳了他们的观点。
起初我对两大佬的文章深以为然,但最近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现一篇讨论许霆案最具理论深度的佳文——《析许霆案重审判决之两大错误》(“北大法律信息网”4月7日将之作为页首的推荐文章)。
研读后,顿时对两位大佬的观点不以为然。
该文的观点主要认为:“能机器能体现和代表所有者的意思表示。
如果所有者预先设定的程序、指令存在错误,那么智能机器就代表所有者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错误的意思表示也是所有者意志的体现。
所以,A TM机出现故障时,同样代表了银行的意志。
”许霆接受银行通过ATM机超出存在余额而错误地“主动”多给许霆钱,不违背银行通过ATM机表现出来的意志。
“即是说许霆在行为当时不违背银行通过ATM机表现出来的意志,许霆的行为不具备秘密窃取的相对性。
”我认为该文章结合了民商法及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最新成果,有理有据。
这就表明陈兴良、张明楷两大刑法学泰斗在许霆案上出现了理论失误,他们失误的共同点是:他们忽视了盗窃罪客观方面要件中的秘密窃取的相对性特征,从而错误地认为许霆的行为是盗窃罪。
对此,有网友评论如下:(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2325)作者:曲曲发表评论时间:2008-4-5 11:24:01《人民法院报》2008-4-1,第5版,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盗窃罪的秘密具有相对性,是指行为时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即使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事后知晓也应当认为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
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思考
![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3f069400bb68a98270fefa00.png)
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思考作者:张明楷[1]关键词:许霆案金融机构可能性许霆案被炒得沸沸扬扬,有多种多样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舆论认为,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实属畸重。
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对许霆减轻处罚,判处5年徒刑,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但这一判决也遭到了两个方面的批评:有人依然认为法院对许霆量刑过重,有人则认为法院对许霆量刑过轻。
可以认为,起初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是因为不明确减轻处罚的根据,也缺乏减轻处罚的意识;后来对许霆判处5年徒刑,则是由于没有掌握或者没有说明减轻处罚的方法。
⑴下面就这三个问题略作探讨。
一、减轻处罚的根据“为什么‘刑罚是正当的根据,也是’何种程度的′刑罚是正当的根据。
”⑵换言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就是量刑的正当化根据。
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影,旧派的报应刑论与新派的目的刑论的主张各不相同,前者强调刑罚与罪行本身相均衡,后者强调刑罚与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相适应。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并合主义,即刑罚的正当性由来于报应的正义性与目的的正当性。
这明显反映在其刑法对量刑基准的规定上。
例如,德国刑法第46条第1项规定:“犯罪人的责任是量刑的基础,且应考虑刑罚对犯罪人将来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
”第2项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应权衡对犯罪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
特别应注意下列事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行为所表露的思想和行为时的意图,违反职责的程度,行为方式和犯罪结果,犯罪人的履历、人身和经济情况,及犯罪后的态度,尤其是为了补救损害所作的努力。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在决定是否暂缓起诉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和境遇,犯罪的轻重和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态度。
”日本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一般认为,这些因素也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
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第1项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责任量定。
”第2项规定:“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他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止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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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张明楷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发布时间:2008-04-01 08:26:05
从立法论上来说,量刑畸重缘于过重的法定刑。
但是,一方面,不能因为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另一方面,既然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必须合理运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许霆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对此,有两个可供选择的途径:(1)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
在适用该款时,应依法定程序先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然后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不认为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并不复杂,但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本案被炒得沸沸扬扬。
本文不分析这些原因,仅从刑法角度说明: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可以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机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
许霆明知自己的借记卡所记载的现金只有170余元,在发现了ATM机的故障后取走17万余元的行为,明显具有利用意思与排除意思,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所提出的“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的辩解,不可能得到认同。
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许霆的行为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的行为。
根据基本的金融规则,银行管理者仅同意存款人取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不会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
这一点也为存款人所知。
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得到银行管理者的同意,相反
必然违反银行管理者的意志。
许霆的行为并不是使银行管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当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但是,机器是不能被骗的,即机器不可能成为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中的受骗者。
所以,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反而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许霆的行为也不属于恶意透支)。
(2)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
但是,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没有占有某财物,即使其法律上占有了该财物,该财物也能成为行为人盗窃的对象。
ATM机内的现金由银行占有。
一方面,存款人将现金存入了银行后,该现金就由银行事实上占有,而不是继续由存款人占有;超出存款人存款额的现金,更是由银行占有。
另一方面,银行占有ATM机内的现金这一事实,并不因ATM 机出现故障或者ATM机本身受毁损而改变。
所以,许霆盗窃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与盗窃罪相反,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自己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不是基于他人本意脱离了他人占有的财物(遗忘物与埋藏物)。
ATM机的故障,并没有使其中的现金成为许霆占有的财物和遗忘物、埋藏物,故许霆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
(3)盗窃行为的特征是转移财物的占有,其方式没有特别限定;就转移占有的取得型财产罪而言,只要不是符合其他财产罪特征的行为,就可能被评价为盗窃行为。
许霆利用自己的借记卡和ATM机故障取出17万余元的行为,属于将银行占有的现金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
即使认为盗窃必须“秘密窃取”,也只是意味着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被害人当时不会发现的方法窃取,而不影响许霆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不少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而是正当取款行为。
这显然不是在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指导下归纳案件事实,因而不当。
当甲将乙的笼中一鸟(价值数额较大)放走时,我们不能离开刑法规定,作出“甲的行为是使美丽的小鸟回归美丽的大自然,因而无罪”的结论,而应以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为指导,认定甲的行为毁坏了乙的财物(使乙丧失了财物的价值)。
同样,当我们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许霆案时,就会得
出许霆的行为具备盗窃罪成立条件的结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显然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一方面,盗窃金融机构的汽车、电脑等财物的,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存放地点、存放状态,不影响对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认定。
ATM 机内的现金,明显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不少人认为,机构是指“机关、团体等单位”,ATM机本身不属于金融机构,故许霆没有盗窃金融机构。
但这种说法难以成立。
盗窃金融机构,只是法条的省略表述。
共同盗窃的犯罪人在共谋时会说“我们今晚偷赵某家”,赵某被盗后会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我家被盗了”。
然而,行为人并没有盗走赵“家”,而是盗窃了赵家的财物。
同样,许霆并没有盗窃ATM机,而是盗窃了ATM 机中的现金,ATM机中的现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银行属于金融机构,故许霆盗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在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金融机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不能以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事侵权或者刑法应当谦抑为由,宣告该行为无罪。
一方面,不当得利、民事侵权与犯罪行为并不是相互排斥关系。
事实上,不当得利、民事侵权中原本就有一部分构成犯罪。
杀人、伤害在民法上都属于侵权行为,但不影响其构成犯罪。
况且,只能说许霆的第一次(充其量包括第二次)取款是不构成盗窃的不当得利,不能认为此后的取款都是不当得利。
另一方面,谦抑性原则虽然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起指导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对于任何构成犯罪的具体个案,首先考虑是否可以采取民事处理方法。
由于刑法规制的是犯罪行为,所以,只要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以犯罪论处。
倘若将谦抑性当作处理个案的具体方法,那么,对于任何案件都必须先采取民事诉讼程序,只有当民事判决不能得到被害人或者国民的认可时,才采取刑事诉讼程序;刑法上的一切犯罪都成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罪,公诉罪被废除。
这是难以想象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于是,一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网民的议论可以表明,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量刑畸重,事实上也可以为许霆找出应当轻判的理由。
从立法论上来说,量刑畸重缘于过重的法定刑。
但是,一方面,不能因为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另一方面,既然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必须合理运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许霆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对此,有两个可供选择的途径:(1)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
在适用该款时,并不是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而应先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然后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不认为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采取这一途径时法官必须作如下说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就一般盗窃而言。
至于在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中,应当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刑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多少,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过重,故可以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并没有达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特别巨大”标准,因而只能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
采取这一途径,需要法官的胆量,但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然,如果采取这一途径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则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