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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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分析

48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分析
謦 定 2 9 第5 ( 第4期) 0年 期 总 6 0
鉴 定 实 践 F r ni P a t e o e s r ci c c
4 8例 医 疗 纠 纷 司 法 鉴 定 分 析
周 大林 . 兴 国 崔
( 淮北市 医学会 司法鉴定所 , 安徽 淮北 2 50 ) 3 00
摘 要 :通过 对 4 8例 医疗 纠纷 案件 的 回顾 性 分析 , 讨 医疗 纠 纷案 件 中常 见 的 医疗过 失和 医疗缺 陷 , 通过 对 医疗纠 探 并 纷案 件 中出现 的 医疗过 失和缺 陷 的分析 , 图提 出提 高 医疗质 量 , 试 降低 医疗过 失 、 医疗 缺 陷发 生的 思路和 对 策 。
任程 度 划 分 , 院方 承担 完 全 责 任 的 7例 , 主要 责 任 的
2 4例 , 要责 任 的 8例 , 微责 任 的 3例 。其 中 , 于 次 轻 由 医 院内部 管理 不规 范 、 作人 员 责任 心 不 强而 产生 纠 工 纷的, 2 有 4例 ( 5 .%) 由 于 医院规 章 制 度 和 医疗 占 0O ;
“ 性鼻 窦 炎 , 中 隔偏 曲 ” 慢 鼻 。人 院后 . 7月 8 1 在 于 3“ 鼻窦 内窥 下 行 双筛 窦 开放 术 、 中隔黏 膜下 切 除术 ” 鼻 。
术后 7月 1 日拔 纱 布 时 发 现 脑 脊 液 鼻 漏 . 于 7月 2 又 2 9日行 脑 脊液 鼻 漏 修补 术 ,出 院后 右侧 鼻 腔仍 时 有 脑 脊 液 外 漏 , 次 经 该 院 诊 治 , 果 不 理 想 , 又 到 多 效 后 首 都 医科 大 学 附属 北 京 同 仁 医 院行 脑 脊 液 鼻 漏 修 补
关 键 词 :医 疗 纠 纷 ; 疗 过 失 ; 法 鉴 定 医 司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关于患者XXX医疗纠纷整改意见备案(科室整改备案)一、发生原因1、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

(2)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

2、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1)、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

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病情交代不够,患方思想上无准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接受;(2)、医疗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不扎实,对疾病的认识不足;(3)、病历书写不规范。

病历中反映不出上级医生的水平,对疾病的分析如诊断、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处理原则、预后判断、及时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家属的要求和意见在病历里不能体现,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

二、整改意见:(1)、不断提升医疗水平。

狠抓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训练,夯实业务建设基础,组织医务人员加强研究、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2)、加强医患沟通。

加强医患沟通,使病人对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有大概的了解,不能盲目的治疗,你自己心里有数而病人不理解,一旦出现效果不好,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3)、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法律法规研究,增强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要求依法行医,照章办事,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预防措施(1).转变服务观念。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树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要防范医疗纠纷的产生,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

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现在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

对严峻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奉告之义务;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毛病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赐与承诺;解释病情时,应统一口径后,方可向病人家属解释,医疗人员应1该站在病人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1例

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1例

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1例一、案例背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颈脊髓损伤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以一例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为案例,深入探讨该案例中的司法鉴定过程及结果,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

二、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小明,男,28岁。

于某某医院因交通事故导致颈脊髓损伤,经过手术治疗后,出现了感觉与运动障碍。

三、医疗纠纷起因小明及家属认为医院手术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了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医院方则表示手术过程符合规范,术后并发症系患者个体差异所致。

四、司法鉴定过程为了公正客观地解决医疗纠纷,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司法鉴定。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深入分析了患者手术前后的病历、影像资料等医疗证据,同时进行了对医院医生的询问和现场勘查。

鉴定人员还邀请了多位专家进行会诊,以确保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五、鉴定结果最终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直接导致了患者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鉴定结果还对患者的损伤程度进行了科学评估,为后续的赔偿和治疗提供了重要依据。

六、案件结果在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医院方选择了与患者进行调解,并主动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医院也对相关的医疗流程进行了调整与改进,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对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的个人理解通过本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司法鉴定的过程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专业的鉴定过程,才能客观公正地判断医疗责任的归属,并为患者的权益保驾护航。

八、结论通过对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案例的全面剖析,我们不仅深入了解了医疗纠纷的案件流程,更对司法鉴定和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此类案例能够为类似的医疗纠纷提供经验借鉴,让更多的患者能够获得公正的医疗赔偿与安抚。

一、案例背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颈脊髓损伤是一种常见但又十分严重的情况。

本文将以一例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为案例,深入探讨该案例中的司法鉴定过程及结果,以及对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
尊敬的法院:
经过我司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根据实际情况,我司认为:
案件的背景和事实经过:
原告王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病情,前往被告医院就诊。

经过医生的诊断和综合判断,决定给予王某心脏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了并发症,导致王某病情加重,最终导致王某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了病情加重和死亡,因此提起了此案。

鉴定意见:
根据我司的鉴定结果,我们认为:
1. 医生在给予王某手术治疗的决策上是正确的。

根据王某的病情和临床表现,手术治疗是一种常规且有效的治疗方法。

2. 王某在手术前完全知情,并已签署手术同意书,他知道手术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并发症。

3. 虽然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并发症,但这些并发症并非完全由医生的非专业操作导致。

并发症在手术过程中是难以避免的,特别是对于心脏手术来说。

无法将这些并发症归罪于医生的操作失误。

4. 在术后阶段,医生和医院提供了必要的治疗和护理。

他们及
时发现和处理了并发症,但可惜的是,由于原告的生命体质较弱,最终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我司的鉴定,我们认为被告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

手术决策是正确的,并发症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而医生和医院在术后也提供了适当的护理和治疗。

尊敬的法院,请您根据以上鉴定意见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鉴定机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法医、法学、医学等专业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的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决结果。

下面将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标准和程序、鉴定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是否造成损害、损害是否与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是根据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医疗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医疗决策是否符合医学常识等进行鉴定。

对于过错行为是否造成损害,需要从损害情况、损害程度、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而损害是否与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则需要通过医学分析和证据比对等方式进行判断。

这三个方面的标准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核心,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其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依法组成鉴定组,由法医、医学专家等组成,进行集体讨论和独立鉴定。

鉴定组应当依法听取案件相关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全面搜集和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在鉴定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再次,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需要注意的要点和注意事项有很多。

首先是对医疗行为的事实调查,需要充分了解医疗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过程,搜集相关的医疗记录、诊疗资料等证据材料。

其次是对医学知识和医疗常识的准确运用,需要依据医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鉴定,不得随意臆断和主观臆测。

再次是对证据材料的全面审查和分析,需要对医疗过错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筛选和审查,排除不实和虚假的证据。

最后是对鉴定结论的科学和严谨,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和科学论证,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医疗纠纷,钢板断裂,骨不连,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医疗纠纷,钢板断裂,骨不连,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医疗纠纷,钢板断裂,骨不连,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以得出以下陈述意见:
1. 医疗纠纷:针对医疗纠纷,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仔细的调查和分析,包括医疗记录、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

如果发现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如操作不当、疏忽大意等,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并据此提起相关的法律责任。

2. 钢板断裂:就钢板断裂一事,首先需要进行钢板断裂的原因分析。

这可能涉及到制造过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钢板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

然后,通过鉴定专家对断裂部位进行检验和测试,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因素造成断裂,例如过度使用、疲劳强度等。

根据鉴定结果,可以确定责任方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骨不连:对于骨不连的情况,需要进行全面的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可以通过专业的医学影像学、临床检查和手术记录等来确定骨折愈合情况。

如果确实存在骨不连的现象,可能需要进一步鉴定是因为手术操作问题、外界因素干扰还是其他原因造成。

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责任方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针对医疗纠纷、钢板断裂和骨不连的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来确定相关事实和责任。

这涉及到专业的鉴定人员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以确保公正、准确地判断责任并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对事实不清部分提供选择性鉴定意见一例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对事实不清部分提供选择性鉴定意见一例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对事实不清部分提供选择性鉴定意见⼀例【基本案情】2012年7⽉31⽇,陶某因“先天性⼼脏病:主动脉狭窄肺动脉狭窄卵圆孔未闭新功能⼆级”⼊住某医院,2012年8⽉28⽇⾏主动脉上狭窄矫治术+肺动脉成形术。

8⽉30⽇陶某出现神智模糊,8⽉31⽇ct检查为弥漫性脑⽔肿,9⽉6⽇再次ct检查,脑⽔肿未消减,2012年10⽉17⽇陶某出院,后就诊于国内多家⼤型三甲医院及⼉童医院。

陶某家⼈认为医院存在众多过失导致后续严重的脑部损伤,起诉到⼈民法院,后法院组织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某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陶某7⽉17⽇门诊查⾎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化、电解质、⼄肝抗体等检查,7⽉31⽇⼊院,8⽉28⽇⼿术,医院未再复查上述检查,⽆法了解被鉴定⼈术前上述检查结果有⽆变化,是否存在⼿术禁忌症。

2、原始病案不完全,没有被鉴定⼈住院期间体温图,⽆法了解被鉴定⼈⼊院后体温尤其是术前体温有⽆异常,是否存在⼿术禁忌症。

3、被鉴定⼈8⽉28⽇9:10分⼿术开始,9:35分左右⾎压下降⾄40/30mmhg,医⽅以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肾上腺素等升压有所改善,但收缩压⾄12:20前⼀直处于80mmhg以下,不能排除近3⼩时的持续低⾎压对被鉴定⼈脑组织的缺氧缺⾎性影响。

同时使⽤的⽶⼒农有引起低⾎压可能。

4、⼩⼉⼼脏直视⼿术开始体外循环后,依据⼿术要求和对⼼、脑保护的需要,可选择中度低温(26-28度)、浅深体温(24-26度)、超低温(20-24度)。

被鉴定⼈术中9:55-12:10间体温维持在30-37度之间,不利于降低脑代谢,减少耗氧量。

5、被鉴定⼈术后第⼆天出现意识障碍,考虑神经系统并发症,但未及时予头部物理降温。

6、被鉴定⼈术后第⼆天出现意识障碍,ct检查考虑缺氧缺⾎性脑病,脑⽔肿。

8⽉30⽇病历记载“给予⽢露醇、甲强龙等治疗…..⽬前已医⽤弥可保等治疗”,但相应时段医嘱⽆上述记录,⽆法确定医院是否给予该治疗以及具体实施的时间,由法院裁决。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张纯兵;杜志淳【摘要】医患矛盾已演变成诸多社会矛盾中的重要矛盾之一,医患纠纷有愈加严重之势,医疗侵权损害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医疗行为的利弊两重性、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临床诊疗行为的复杂性,审判人员无力解决医疗侵权损害诉讼涉及的医学科学问题.因此,审理此类案件常需对与诉讼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以明确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等问题.但在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中,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还存在因果关系分析理论基础不全面、因果关系分析逻辑不严密、术语运用不规范、参与度判定方法不合理等诸多问题.本文试从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关系的角度进行讨论,以丰富鉴定理论,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规范.【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5页(P100-104)【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参与度【作者】张纯兵;杜志淳【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张纯兵,杜志淳(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E-mail:*******************.cn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大小”是需要鉴定解决的核心问题。

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是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的前提和事实基础。

而损害后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受就诊时机、接诊条件、医疗经验、医疗风险等)、疾病本身的多样性(疾病种类、性质、发展及转归途径等)、患者的特殊性(性别、年龄、体质、敏感性等)及未知因素的影响,使得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自身的伤病及未知因素等均有可能成为引发不良后果的原因,而且往往由于多因素的介入使因果关系更趋错综复杂[1]。

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分析

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分析

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分析【摘要】法医是刑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警方破案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医同时也是医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与其他医学类别有所不同,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以及法制公平的不断深化,法医职业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法医在法律案件和医学临床领域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受到人们的越来越深入的关注。

基于此,本文对法医临床鉴定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究,以期为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医工作和法医临床鉴定细节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鉴定细节;问题分析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发展让法医这个职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行业,法医在法律案件处理、医学鉴定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中的作用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对法医工作不了解的情况,在某些工作中产生了一定的不便。

为了进一步的强化人们对法医的认识和了解,让法医工作和职业更加的大众化,有必要对法医临床鉴定相关细节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法医临床鉴定相关问题概述对法医临床鉴定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最主要的就是要明确法医和临床鉴定两个概念的范畴。

法医作为一门职业,对其的专业解释是在国家制定的司法体系当中,能够作用先进的设备和相关知识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等进行甄别和鉴定,并且将得到的鉴定报告呈送给相关机关的专业人才。

一般情况下,法医是在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工作,有些水平比较高的法医鉴定人员也可以在相关机关任职,担任法医鉴定人员,但是不能与案件的当事人存在相关的利害关系。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法医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的医学设备和仪器进行操作,对被害人的人身伤残程度和相关的疾病进行鉴定,主要是鉴定伤残和疾病造成的伤残等级和工伤级别。

另外,除了伤残级别和工伤级别以外,现在的法医临床鉴定还包括对精神疾病、心理疾病以及证据物品和有毒物品的鉴定,通过法医临床鉴定的报告和相关内容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办案的重要依据,有的时候是关键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相关问题分析_读后感_心得体会-_1588

医疗事故鉴定相关问题分析_读后感_心得体会-_1588

医疗事故鉴定相关问题分析_读后感_心得体会【摘要】“医疗过失鉴定”概念应当取代“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概念。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疗鉴定机构应当统一为医学会。

分析论证我国的医疗鉴定结论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失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证明力【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220-05analysis of related problems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cai xiao-xia.the law co ,southeast uni—versity,nanjing 21009~jiangsu【abstract】the concept of “assessment result of medical malpractice”should be replaced by the concept of“medical negligence assessment”. i1le author thinks the forensic organizations in medical lawsuits should be integratedas medical association.in this paper,evidence ability and strength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 was an alyzed andthe related legislation proposals were presented.【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medical negligence identification;evidence abili~;evidencestrength一、“医疗事故鉴定”概念的重新厘定(一)对“医疗事故”概念的质疑多年来,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鉴定概念沿用至今很少有人对其提出质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17•【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9.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33号2004年9月17日)一、各级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对于患者在医院就诊中,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般需要通过鉴定才能得出结论,因此无论当事人申请医疗鉴定还是医疗差错等其他原因的鉴定,先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其他行为。

二、由于高院和医学会商定,除当事人不配合或其它特殊原因外,医学会一般不拒绝鉴定,故对于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法院应分析案件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处理;如案件确有鉴定需要和可能的,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另行委托市内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三、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选择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时,原则上在医疗机构所在地以外区县医学会中指定(崇明法院除外)。

一些案情复杂,当事人坚决不同意在区县医学会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市医学会鉴定后,不组织复核鉴定。

经区县医学会鉴定后,当事人仍有异议,区县医学会补充说明能解释清楚的,一般也不再委托市医学会复核鉴定。

四、对于诉讼前既有的医学会鉴定结论,不轻易否定,一般不组织重新鉴定。

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委托医学会重新组织司法鉴定。

五、因鉴定需要与医疗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医学会认为必不可少的,法院单独有困难的,可商请医学会协助。

患者死亡医疗纠纷司法鉴定24例分析

患者死亡医疗纠纷司法鉴定24例分析
管理 方 面 漏 洞也 是 医疗 纠 纷 的 多发 环 节 结 论 本 文 可 为进 行 此 类 医疗 纠 纷 的 司 法鉴 定 提 供 帮 助 .也 为
避 免 纠 纷 的发 生提 供 参 考
关 键 词 :法 医病 理 学 : 司法 鉴 定 : 例 分 析 : 案 医疗 纠纷 中图 分 类 号 :D 7 5 1 F 9. 文 献标 志 码 :A d i 03 6  ̄i n1 0 — 6 92 1 .60 0 0 :1 .9 9 .s .0 4 5 1 .0 00 .1 s
t l i e t c t n we e r s e tv l a ay e a d u i e d n i ai s p i f o r e p ciey n lz d n s mma ie b s d n o rz d a e o c mmo st ain ,d srb t n f n iu t s iti ui o o o
摘 要 : 目的 探 讨 涉及 患 者 死 亡 医疗 纠 纷 的 过错 成 因 . 分析 其 司 法 鉴 定 的切 入 点 方 法 收 集 了 涉及 患
者死 亡 且 多次 鉴 定 的 医疗 纠 纷 案 例 2 4例 , 一 般 情 况 、 室 分布 、 任 程 度 划分 以及 差 错 分 析 等 方 面进 行 从 科 责

4 0・ 4
J u n l fF rn i Me ii e De e e 0 0 Vo.6 N . o r a o e s d cn , c mb r2 1 , 1 , o6 o c 2

案 例 分 析 .
患者 死亡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 2 4例分析
杨 嵩 民 , 2
(. 封 市公 安 局 刑 侦 大 队 , 南 郑 州 4 2 7 ;2 郑 州 大 学 法 医学教 研 室 , 南 郑 州 4 05 ) 1登 河 5 40 . 河 50 2

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

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摘要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需要注意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平等关系,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都存在损害对方利益的可能,从追求法律的公平的角度来说,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都需要被法律保护。

因为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质,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医疗证据保全的规范化实施,同时加强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为公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可靠保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介绍医疗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体制完善的意义,医疗纠纷过程中证据保全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关键词医疗纠纷证据保全司法鉴定体制合法权益作者简介:车玉涵,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49-02因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质,医患双方的举证压力差别明显,患方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中接受诊疗,并且于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证明,医方则需要证明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者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与自己的诊疗措施无关的证明,往往有较大的举证压力,另外,医疗纠纷中普遍存在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定性、以及鉴定机构的选择方面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解决目前医疗纠纷的证据在收集和保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司法鉴定体制。

一、医疗纠纷中规范化的证据保全举措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意义随着我过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医疗机构的具体工作过程中,病历书写以及诊疗资料的保存工作,都在不断地规范化。

但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对医方提供的证据持怀疑态度,在没有确切可信的证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也会陷入困局,因此建立规范化的证据保全措施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纠纷中规范化的证据保全举措的意义医疗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特性,医疗证据的涉及面广,部分证据易灭失,或容易被篡改,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的垄断又导致患方获取证据的难度较大,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又导致医患双方互相之间的信任度都极低,因此医疗证据的有效保全,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有哪些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有哪些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有哪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为了解决诸如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等争议,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门的鉴定工作。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旨在保障医疗纠纷的公正、公平、科学和规范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以下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的几个方面。

一、鉴定范围与程序1.鉴定范围:包括医疗事故的原因、是否存在医疗错误、损害程度等相关问题的鉴定。

2.鉴定程序:鉴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委托书的提出和受理、鉴定机构的组织和人员的调查、鉴定材料的收集和分析、现场勘查、专家评议等。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和运作1.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鉴定能力和条件的机构。

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国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选择由当地相关行业协会或权威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鉴定经验和职业道德,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鉴定人员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是其资质要求的重要内容。

三、鉴定证据和鉴定方法1.鉴定证据:鉴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诊断报告、专家意见等。

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材料。

2.鉴定方法:鉴定应当根据医学专业和科学常识,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包括现场勘查、专家讨论、实验室检测等。

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

四、鉴定结论和权威性1.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给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2.鉴定权威性: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上发挥重要作用。

鉴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监督和申诉鉴定结果。

以上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学专业知识来确定具体的鉴定规则和程序。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肖柳珍*【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鉴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过程。

但是,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的鉴定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应警惕形式意义上的鉴定公正带来实质意义上的鉴定不公正;警惕法律对患者的保护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

建议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进行改造,使之成为类似于美国的审前审查机制,或者采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26(2010)04-0425-09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Current Medic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System.Xiao Liuzhen.School of Hu-manity and management,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510515.【Abstract】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Tort Liability Law",the forensic system of medical disputes will play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 system.There has been a chain of in-stitutional changes in Chinese medic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system.However,due to the medical profession,com-plexityand technology,the common forensic expert might not be competent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injury.The system of t technical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injury remains as a system resource available.In the construc-tion of medic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system at moment,we should keep alert that procedural justice might do harm onsubstantive justice and thant the leagal protection for patient might result in a medical injury to patient.This article suggests a reform of Chinese 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 system,making it similar to the U.S.pre-trial review mechanism or adopting a special permit forensic system to improve medic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sys-tem in China.【Key Words】"Tort Liability Act",medical injury,Forensic,issues,Solution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摘要:医疗纠纷是近年来急剧上升的社会热点,也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体现民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定义和内容,特点,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以及在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致增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重要性。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适用法律“二元化”的问题,对医疗纠纷鉴定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篇第六章[1]相适应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已经形成。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2]。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司法鉴定作为审判过程中法官借以判断专业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法院的最后判决起了重要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医学知识的专业性较强,法官通常缺乏判断某一医疗行为对错的能力,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判决结果经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一般主要可以分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下面就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进行浅析。

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及内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到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是否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是否有医疗损害行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有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伤残等级等,均可作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内容。

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100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100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C e n t e r i n Ea s t C h i n a Un i v e r s i t y o f L a w a n d P o l i t i c s a n d J u d i c i a l Ap p r a i s a l I n s t i t u t e i n t h e a f f i l i a t e d h o s p i t a l o f Na n t o n g Un i v e r s i t y f r o m J a n u a r y 2 0 1 0 t o Oc t o b e r 2 0 1 2 ,i t i s f o u n d t h a t mo s t o f t h e p e o p l e b e i n g a p p r a i s e d a 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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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

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

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2002年宁波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材料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作者:徐忠诚(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从广义上来说,系指医患双方之间的一切争执,包括如医患之间关于医疗费用的争执、关于医疗态度的争执。

台湾有名的一个案例就是病患要告一个台大的医生赔偿一亿台币名誉损害案。

原告孩子得了罕见的遗传疾病,要求医生解释,医生随口讲句话:讲白一点就是你的种不好啦!结果患方觉得精神受到伤害,一状告到法院。

但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责任归属。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已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据统计,北京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在2000年有明显增加,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案例达71例,而1997年仅为27例。

广东省卫生厅1995年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为36宗,去年1-6月就有126宗;广州市卫生局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1995年为40宗,1998年为116宗。

一些影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断被爆光,引起了社会对医疗事故问题的普遍关注。

应该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病人及家属希望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同情。

众所周知,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方面,由于我国由卫生行政机关起草的有关法规主要是从保护医疗单位利益出发的,缺少对病人权利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因此病患方往往处于一种相当不利的地位。

更由于病人及家属对一些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怀疑或失望,以致他们不得不求助社会舆论的力量。

医疗纠纷发生后,还有许多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一些较为冲动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

北京的医生被打,湖北的医生被杀,重庆的医院被炸等等。

以上情况得以发生,除了医患各方主观原因以外,还存在医疗纠纷处理路径不畅的制度缺陷。

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患者取证难、举证责任重等问题已经初步得以解决,但尚有医疗纠纷诉讼前置程序、医疗鉴定与法医鉴定的争议以及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法律等难点。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因力大小的表述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因力大小的表述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因力大小的表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司法机关委托医学专家根据案件材料、法律规定和医学知识,对医疗事故的原因、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鉴定的一种司法活动。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因力大小的表述涉及到对医疗损害的认定、医疗过程中的错误和责任划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方面进行论述的文章。

一、医疗损害的认定医疗损害的认定主要包括对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医师的职业水平和医学诊断的准确性等方面的评估。

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鉴定人员需要仔细分析患者的病历、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手术操作等,并结合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

医疗损害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医师的过失或错误行为对患者造成的影响,并与医学诊断的准确性进行对比和判断。

二、医疗过程中的错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包括诊断错误、治疗错误、手术错误等。

对于这些错误,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通过核实医疗记录和相关证据,判断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失误或违法行为。

如果医师的行为无法符合医学标准或存在明显的过失,那么可以认定为医疗错误。

当医疗错误导致了患者的损害时,可以认定为医疗损害。

三、责任划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根据医学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需要对责任进行划分。

医疗损害的责任划分一般分为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三个层面。

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机构管理、设备、卫生条件等方面;医生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患者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是否存在自己的过错或未按医嘱配合治疗等方面。

四、医疗损害的判定力大小医疗损害的判定力大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医疗鉴定结论应基于可靠的医学证据和法律规定,以科学的态度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医疗事故的真实情况。

2.医疗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医疗鉴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且不受外部利益的干扰或影响,以便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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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分析目前,司法鉴定作为审判过程中,法官借以判断专业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法院的最后判决起了重要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医学知识的专业性非常强,法官通常缺乏判断某一医疗行为对错的能力,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判决结果经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目前的司法鉴定机制不尽完善,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鉴定过程缺乏监督机制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会提交支持各自主张的各种证明文件。

双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经常是互相冲突的。

此时,采信哪方提交的证据完全由鉴定人决定。

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受到鉴定人的主观影响。

尤其是当双方提交的证据效力相当,证明事实相反的时候,采信哪方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即使双方提交的证据效力等级不同,鉴定人也有可能采纳效力等级较低的证据,而不采信等级较高的证据。

因为采信何种证据完全掌握在鉴定人手中,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具体标准。

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监督程序,对鉴定过程以及鉴定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因此,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难以通过鉴定过程的监督机制予以保障,只能凭借鉴定人的经验水平、责任心等主观因素。

因为鉴定结论的过程缺乏监督导致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的案例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薛某1985 年因车祸在甲医院接受治疗,于2004 年向法院起诉,认为甲医院在手术中误切其左肾,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薛某提交了数份检查报告单。

其中包括2001 年在乙医院所做两份B 超报告单,诊断薛某左肾缺如。

甲医院的两份B 超报告单,诊断薛某左肾萎缩,左肾囊肿。

以及其他两份报告单,称未探及左肾。

在这数份证据中,某鉴定机构只采信了证明左肾缺如的报告单,在没有提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予采信甲医院的两份B 超报告单,并因此得出结论,甲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误切薛某左肾。

对于该份鉴定结论所采信的证据,鉴定人在庭审上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即使甲医院当庭提出质疑,但因为鉴定过程不存在程序性错误,法庭最后依然认定了该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据此判决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鉴定机构对证据的采信标准不明,而采信标准的不同直接导致了鉴定结论的迥异。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有相关的制度制约鉴定机构的行为,保证其采取客观公正的采信证据标准。

第二,鉴定结论缺乏纠错机制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除了应当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还要建立对错误鉴定结论的纠错机制。

目前我国推翻鉴定结论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在同一审判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二是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该条第三项规定了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是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是“明显依据不足”。

司法解释将判断鉴定结论是否明显依据不足的权力交给了法官,但是法官并不是医学专家,绝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交给法庭的证据同时也交给了鉴定机关,我们不能假设法官比鉴定人更熟悉医学知识,有足够的能力判断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在实践中,法官也极少因为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而准许重新鉴定。

除了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兜底条款以外,第一项、第二项关于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都是鉴定过程的程序性错误违法。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很少能够以鉴定结论的实体问题申请重新鉴定,这一鉴定结论的纠错机制事实上难以实施。

上述薛某的案例中,在这样一个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案例中,当事人因为缺乏对错误鉴定结论的救济途径,只能承担一审败诉的后果。

因此,推翻鉴定结论的实体性错误只能通过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了。

而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也依然依据鉴定结论裁判,如果二审或者再审的鉴定结论错误,就难以再有纠错途径了。

而且,通过启动另外一个司法程序纠正鉴定结论的错误,是对司法资源,以及当事人的时间、金钱的浪费。

尤其是对于医疗纠纷,很多当事人都急需赔偿的款项进行进一步治疗或者康复,如果再通过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就可能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鉴定结论中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标准缺乏合理性医疗行为存在有很强的经验性,不同医生对于病情的判断,采取的治疗方法可能有很大不同。

同样,鉴定人与医生对同一诊疗行为的看法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鉴定人并不是医学专家,他们不一定有医学专业背景,即使曾经系统学习过医学,但是缺乏临床经验。

医学新技术和新方法层出不穷,临床上的病例也有个体性差异,由缺乏临床经验的鉴定人来判断临床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缺乏合理性。

然而鉴定结论就是鉴定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由鉴定人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判断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案例,马某于2005 年在甲医院进行结肠镜下结肠息肉电切除术,术后出现结肠穿孔等症状。

鉴定结论认为,结肠穿孔主要是医源性因素所致,甲医院承担70%-90% 的责任。

参与该鉴定的三位鉴定专家均没有临床经验,鉴定结论中对结肠镜治疗的叙述全部来自于《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消化内镜学分册》,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也承认其对结肠镜治疗的了解全部来自于书本知识。

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书本上的知识远不能适应临床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并且病人的个体性差异非常大,即使是缺乏临床经验的医学院教授也不能应对临床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司法鉴定专家并没有深厚的医学基础知识,更没有临床操作经验,单单根据课本上的知识来判断临床医生行为的对错,缺乏可靠性。

另外,司法鉴定与诊疗行为当时的状况并不同。

诊疗行为多具有紧迫性,尤其是对于急诊患者,接诊医生必须根据自身临床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快速的进行处理。

而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却有大量的时间,全面分析当时的客观情况,综合评价医生当时采取的诊疗行为是否恰当,鉴定人与医生的信息量是不均等的,不能简单的以鉴定时可以得知的情况判断医生的行为。

因此,由鉴定人根据鉴定时可以获知的各种情况,按照鉴定人的经验标准,判断医生诊疗行为当时是否具有过错,这一判断标准并不恰当。

第四,鉴定结论在审判过程中的效力太强目前,我国法院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判决基本上都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为依据,责任的承担比例也以鉴定结论为准,很少有判决修改鉴定结论的意见。

在某种程度上,鉴定人已经行使了法官的权力。

在上述两例案件中,虽然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专家未能就其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力的解释,关于鉴定结论的论证漏洞百出,但是法庭依然没有质疑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均依据鉴定结论作出最后判决。

通常来说,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较高,应当可以对法院判决起决定性作用。

但是如上分析,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性缺乏制度保障,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鉴定结论不实。

因此,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能将它作为“科学的判决”。

综上所述,在司法鉴定中医疗过错的的评价缺乏合理性,鉴定过程中缺乏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机制,在错误鉴定结论作出之后缺乏对该结论的纠错机制,以及当前法院判决对鉴定结论的盲目采信,上述缺陷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机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公正性与客观性缺乏保障,并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应当予以进一步完善。

邓利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几点思考一、《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哪些法律法规会受到影响?《侵权责任法》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根据法理基本法律制度是比较高位阶的法律制度,它可以否定低位阶法律的实施,侵权责任法必定要影响一些卫生法律和行政法规,受影响最大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七章,其中规定了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鉴定、行政处理、赔偿和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由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是否构成事故的鉴定,但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它抛弃了医疗事故在民事赔偿中的概念,医方是否赔偿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没有关系,医疗事故在民事赔偿中的鉴定就显得没有必要了;同时医疗事故的赔偿也应由《侵权责任法》来规范,医疗事故与它冲突的部分,法院当然可以排除适用。

《侵权责任法》没有沿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因此《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其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个别条文也会受到影响,如第33条关于知情同意的规定比《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显得粗陋,签字的主体也不够明确,二者之间还存在一些冲突。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颁布后,比较低位阶的法律法规若与此相冲突的,应当进行修订。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界应该进行积极的准备,对原有的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梳理,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防止在医务人员中认识的混乱。

特别要强调的是,卫生系统不管是管理者还是医务人员都应对《侵权责任法》有所认识,以防止自己的决策和工作与法律的精神不相符合。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要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要废止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来决定,在没有废止前,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和行政处理等等,对医疗纠纷的防范也确实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广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应遵照执行,但是我个人认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行政处理可以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外比较低位阶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未必一定要坚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继续适用,我这种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我们不能要求广大医院管理者和医生都精通法律,不同法律位阶规定的效力不同,法律人员理解,医务人员未必理解,继续保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会在医务人员中产生认识的混乱,同时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而且当一部行政法规在和上位阶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这对行政法规的尊严也是一种伤害,相信国家行政机关能很好的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

三、对哪个法条感触最深?在本次立法中,我们很高兴的看到全国人大采取了开放的、理性的立法过程和立法的价值取向,《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总体来讲比较恰当的平衡了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感触最深的是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之前,我们国家医疗赔偿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个规定对医务人员的要求和法律责任过重,导致了一些案件中医方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医务人员就采取了一些保护性的医疗措施,其中包括较多的检查以及个别情形下不冒风险进行处置,这种情形和医务人员的最终价值取向相背离,一定情况下也加重了患者负担,还导致了医患之间互信的削弱。

本次立法中全国人大没有采信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方式,这种做法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也和医患关系的实质相吻合,对于此,我们持积极肯定的态度,相信广大医务人员在欢呼正常法律环境到来的情形下一定能认真对待我们的每一例诊疗行为,用我们的出色工作告诉社会及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中国的医务人员是好样的,医务人员对得起法律对他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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