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定员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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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1.1一般规定与灌区有关联的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的定岗定员,其单位负责、行政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及辅助类岗位应统一设置,技术管理、运行、观测类岗位按本标准第2、3、6、7章相应岗位类别分别设置。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的大中型灌区。
1.2定员级别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定员级别按表8.2.1的规定确定。
②设计灌溉面积小于5万亩的灌区,其定岗定员可参照本章定员级别3级执行,各岗位定员适当减少。
1.3岗位类别及名称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的岗位类别及名称见表8.3.1。
1.4岗位定员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各岗位定员按表8.4.1的规定确定。
1.5岗位定员说明(1)由于5万亩以下的中型灌区大多数没有相应管理机构,本标准的灌区定员级别参照《浙江省大中型灌区运行管理规程》的规定,对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的重点中型灌区及大型灌区分级。
(2)突出档案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将档案管理和安全生产单独设岗。
应落实专人负责,但可兼岗。
(3)将06标准的工程管理类中的统计岗位取消,岗位职责并入工程技术管理负责岗位及工程规划计划管理岗位中。
将科技管理负责岗位、灌溉试验管理岗位、节水灌溉技术管理岗位等3个岗位合并为技术推广岗位。
(4)为适应运行管理规程的要求,新增维修养护岗位,负责灌区建筑物日常巡查和维护。
1.6岗位职责1.6.1单位负责类(1)单位负责岗位1)主要职责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指令。
②全面负责行政、业务工作,保障工程和灌溉排水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③组织制定和实施单位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④推动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⑤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任职条件①取得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经相应岗位培训合格。
②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技术标准和灌区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决策和语言表达能力。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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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1.0.7 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1.0.8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2004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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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1.0.7 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1.0.8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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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标准1.1 定员级别1.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定员级别按表1.1.1的规定确定。
表1.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定员级别注:有效灌溉面积达不到设计灌溉面积三分之二的灌区,则按有效灌溉面积确定定员级别。
1.2 岗位定员1.2.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总和(Z )按下式计算:Z = G + S + F(1.2.1)式中 Z —— 岗位定员总和 (人);G —— 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岗位定员数之和(人);S —— 运行、观测岗位定员数之和 (人); F —— 辅助类岗位定员 (人)。
1.2.2 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类岗位定员数之和按下式计算:∑==251i i G G(1.2.2)式中 G i ——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类各岗位定员,按表1.2.2的规定确。
表1.2.2 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类岗位定员(人)1.2.3 运行、观测类岗位定员总数(S )按下式计算:∑==101i i S S(1.2.3)式中 S i ——运行、观测类各岗位定员 (人)。
1.2.4 运行负责岗位定员(S 1)按下式计算:S 1=k 1S 2(1.2.4)式中 k 1——运行负责岗位定员系数,取0.05~0.1;对于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灌区,K1值取下限。
1.2.5 灌溉排水渠道及建筑物运行岗位定员(S2)按下式计算:S2 =A+B(1.2.5)式中A——灌溉排水渠道运行岗位定员 (人);B——建筑物运行岗位定员 (人)。
1. 灌溉排水渠道运行岗位定员按下式计算:A=(k2L1/10+k3L2)J1(1.2.5-1)式中J1——灌溉排水渠道运行岗位定员基数,1人;k2——灌溉渠道运行岗位定员系数,按表1.2.5-1确定;L1——灌溉渠道长度(km);K3——排水渠道运行岗位定员系数,取0.01~0.02;L2——1m3/s以上排水渠道长度(km)。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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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目录1总则12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32.1 定员级别32.2 岗位类别及名称32.3 岗位定员42.4 岗位定员说明43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73.1 定员级别73.2 岗位类别及名称73.3 岗位定员73.4 岗位定员说明74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84.1 一般规定84.2 定员级别84.3 岗位类别及名称84.4 岗位定员94.5 岗位定员说明105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12 5.1 一般规定125.2 定员级别125.3 岗位类别及名称125.4 岗位定员135.5 岗位定员说明146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16 6.1 一般规定166.2 定员级别166.3 岗位类别及名称166.4 岗位定员176.5 岗位定员说明187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20 7.1 一般规定207.2 定员级别207.3 岗位类别及名称207.4 岗位定员217.5 岗位定员说明238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258.1 单位负责类258.2 行政管理类268.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278.5 运行类318.6 观测类328.7 水政监察类339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34 9.1 单位负责类349.2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349.3 工程管理类3410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36 10.1 单位负责类3610.2 行政管理类3610.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3810.4 技术管理类3910.5 运行类4110.6 观测类4210.7 水政监察类4311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44 11.1 单位负责类4411.2 行政管理类4411.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4611.4 工程管理类4711.5 水政监察类5012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53 12.1 单位负责类5312.2 行政管理类5412.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5412.4 工程管理类5612.5 水政监察类6012.6 渠道管理类6013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62 13.1 单位负责类6213.2 行政管理类6313.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6413.4 技术管理类6513.5 运行类6713.6 观测类7013.7 水政监察类711总则1.1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4〕8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以及有关行业的管理规范,特制订本标准。
2004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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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1.0.7 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1.0.8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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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81)水劳字第22号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编制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
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成。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
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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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1.0.7 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1.0.8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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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1.0.7 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1.0.8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定岗定员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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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定岗定员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一六年八月前言为提高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并长久充分发挥效益,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3章,主要内容有:各类工程定员级别、岗位类别及名称、岗位定员、岗位职责等。
本标准自2016年8月3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标准解释单位:浙江省水利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君宝周加鸿韩海骞汪一丁杨才杰苏玉杰毛永强胡乃利刘立军金玉张辰旸严杰葛于晋汤金顶陈一帆张立钢张翼目录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定员级别........................................................................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岗位类别及名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岗位定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岗位定员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 岗位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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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目录1总则 (1)2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3)2.1 定员级别 (3)2.2 岗位类别及名称 (3)2.3 岗位定员 (4)2.4 岗位定员说明 (4)3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7)3.1 定员级别 (7)3.2 岗位类别及名称 (7)3.3 岗位定员 (7)3.4 岗位定员说明 (7)4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8)4.1 一般规定 (8)4.2 定员级别 (8)4.3 岗位类别及名称 (8)4.4 岗位定员 (9)4.5 岗位定员说明 (10)5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12)5.1 一般规定 (12)5.2 定员级别 (12)5.3 岗位类别及名称 (12)5.4 岗位定员 (13)5.5 岗位定员说明 (14)6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16)6.1 一般规定 (16)6.2 定员级别 (16)6.3 岗位类别及名称 (16)6.4 岗位定员 (17)6.5 岗位定员说明 (18)7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20)7.1 一般规定 (20)7.2 定员级别 (20)7.3 岗位类别及名称 (20)7.5 岗位定员说明 (23)8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25)8.1 单位负责类 (25)8.2 行政管理类 (26)8.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27)8.4 技术管理类 (28)8.5 运行类 (31)8.6 观测类 (32)8.7 水政监察类 (33)9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34)9.1 单位负责类 (34)9.2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34)9.3 工程管理类 (34)10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36)10.1 单位负责类 (36)10.2 行政管理类 (36)10.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38)10.4 技术管理类 (39)10.5 运行类 (41)10.6 观测类 (42)10.7 水政监察类 (43)11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44)11.1 单位负责类 (44)11.2 行政管理类 (44)11.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46)11.4 工程管理类 (47)11.5 水政监察类 (50)11.6 巡查管理类 (51)12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53)12.1 单位负责类 (53)12.2 行政管理类 (54)12.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54)12.4 工程管理类 (56)12.5 水政监察类 (60)12.6 渠道管理类 (60)13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62)13.1 单位负责类 (62)13.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64)13.4 技术管理类 (65)13.5 运行类 (67)13.6 观测类 (70)13.7 水政监察类 (71)1 总则1.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4〕8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以及有关行业的管理规范,特制订本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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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1.0.7 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1.0.8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_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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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81)水劳字第22号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编制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
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成。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
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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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81)水劳字第22号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编制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成.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
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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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1.0.7 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1.0.8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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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标准1.1 定员级别1.1.1 大中型水库工程定员级别按表1.1.1的规定确定。
表1.1.1 大、中型水库工程定员级别1.2 岗位定员1.2.1 岗位定员总和(Z)按下式计算:Z = G + S + F(1.2.1)式中 Z ── 岗位定员总和(人);G ── 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类岗位定员之和(人);S ── 运行、观测及养护修理类岗位定员之和(人); F ── 辅助类岗位定员(人)。
1.2.2 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类岗位定员之和(G )按下式计算:∑==281i iG G(1.2.2)式中 G i ── 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类各岗位定员(人),按表 1.2.2的规定确定。
表1.2.2 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类各岗位定员(单位:人)1.2.3 运行、观测类岗位定员(S )按下式计算:∑==81i iS S(1.2.3)式中 S i ——运行、观测类各岗位定员(人)。
1.2.4 运行负责岗位定员(S 1)按表1.2.4的规定确定:表1.2.4 运行负责岗位定员(人)1.2.5 闸门及启闭机运行岗位定员(S 2)与电气设备运行岗位定员(S 3)之和按下式计算:S 2 + S 3= C 2 J 2 + C 3 J 3 (1.2.5)式中 J 2 —— 闸门及启闭机运行岗位定员基数,2人;J 3 —— 电气设备运行岗位定员基数,2人;C 2 —— 孔口流量影响系数,按表 1.2.5-1的规定确定; C 3 —— 电气设备影响系数,按表 1.2.5-2的规定确定。
表1.2.5-1 孔口流量影响系数注:①有两个以上泄洪、输水建筑物,应按全部流量确定C2;②水库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很分散或汛期需要两个泄洪建筑物同时运行的,C2应提高一档;③有闸门遥控自动启闭设施的,C2降低一档;采用手动启闭的,C2增大50%;④孔口流量以设计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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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4
水工技术管理岗位
G9
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岗位
G10
机电和金属结构技术管理岗位
G11
信息和自动化管理岗位
G12
计划与统计管理岗位
G13
水土资源管理岗位
G14
水库调度管理岗位
G15
8~15
5~8
3~5
1.5~3
水文预报岗位
G16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财务与资产管理负责岗位
G175Biblioteka 74~52~4表2.1.1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类别及名称
序号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1
单位负责类
单位负责岗位
2
技术总负责岗位
3
财务与资产总负责岗位
4
行政管理类
行政事务管理岗位
5
文秘与档案管理岗位
6
人事劳动教育管理岗位
7
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8
技术管理类
工程技术管理负责岗位
9
水工技术管理岗位
10
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岗位
11
机电和金属结构技术管理岗位
1~2
财务与资产管理岗位
G18
会计岗位
G19
出纳岗位
G20
水政监察类
水政监察岗位
G21
6~9
5~6
3~5
1~3
12
信息和自动化管理岗位
13
计划与统计岗位
14
水土资源管理岗位
15
水库调度管理岗位
16
水文预报岗位
17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财务与资产管理负责岗位
18
财务与资产管理岗位
19
会计岗位
20
出纳岗位
21
水政监察类
水政监察岗位
22
运行类
运行负责岗位
23
闸门及启闭机运行岗位
24
电气设备运行岗位
25
通信设备运行岗位
26
防汛物资保管岗位
27
观测类
大坝安全监测岗位
28
水文观测与水质监测岗位
辅助类
表3.1.1大、中型水库工程定员级别
定员级别
水库库容(108m3)
1
≥10
2
<10≥5
3
<5≥1
4
<1≥0.1
表3.2.2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类各岗位定员
(单位:人)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Gi
定员级别
1
2
3
4
单位负责类
单位负责岗位
G1
4~5
3~4
2~3
0.5~2
技术总负责岗位
G2
财务与资产总负责岗位
G3
行政管理类
行政事务负责与管理岗位
G4
4~6
3~4
2~3
0.5~2
文秘与档案管理岗位
G5
人事劳动教育管理岗位
G6
3~5
2~3
1~2
0.5~1
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G7
技术管理类
工程技术管理负责岗位
G8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