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相关文件及资料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财办综〔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1号)等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
1.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2.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3.按照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2023范文免修改)

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的范围根据本管理规定,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供给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以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
第三章保障条件1. 申请家庭的年收入必须在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2. 申请家庭必须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符合基本住房需求;3. 申请家庭必须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保障条件。
第四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1. 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负责。
2. 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包括购买、租赁、以及提供相关金融支持等方式。
3. 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供应计划,合理分配保障性住房资源。
第五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1. 申请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联系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
3. 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的公平性原则进行评定和排序。
第六章保障性住房的分配1. 分配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2. 优先满足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基本住房需求的申请家庭。
3. 分配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保障性住房的管理1. 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包括住房维修、租金或购房款的收取与管理。
2. 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3.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或购房款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或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章保障性住房的退出1. 申请家庭发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况,应当及时退出保障性住房。
2.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障申请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保障性住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章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文档为模拟文档,不代表现实情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需要什么证明

保障性住房申请需要什么证明保障性住房由于它的经济型和实⽤性,很多符合条件的⼈都想要去申请。
那么,保障性住房申请需要什么证明?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保障性住房申请需要什么证明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保障性住房申请需要什么证明申请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提供的材料:①家庭成员⾝份证及户⼝簿原件、复印件;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领取证》或持有总⼯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有住房建筑⾯积⼈均不⾜15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④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⑤申请对象为孤、⽼、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申请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的材料:①夫妇双⽅⾝份证、家庭成员户⼝簿原件、复印件;②租房的由出租⽅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有住房建筑⾯积⼈均不⾜18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③低保家庭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复印件,特困家庭须持有总⼯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请市区经济适⽤住房需提供的材料:①家庭成员⾝份证及户⼝簿原件、复印件;②低保、特困家庭出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③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或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
⾃有住房建筑⾯积⼈均不⾜18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④城市拆迁家庭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待修改后并报政府审定后出台。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阳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阳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安政办〔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阳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的通知安政办〔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我市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实际情况,现将安阳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通知如下:一、住房保障体系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统称为保障性住房,继续实行“三房合一、并轨管理”,稳步推进以租售并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无缝”覆盖为主要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解决我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在市区未享受过解困房、安居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2600元(含)以下。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或持有居住证;2.申请人年满法定结婚年龄;3.申请人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以上,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新就业人员或外地进城务工人员。
(三)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2600元(含)以下。
三、租赁补贴标准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按每人每月80元享受租赁补贴;或申请分配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分配多层保障性住房,政府补贴后的房租标准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元,实际租金结合楼层系数收取。
住建部公租房制度文件范本

住建部公租房制度文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二)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公租房政策和供应计划;(三)可持续运营,确保公租房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租房的建设和筹资第四条公租房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住房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土地划拨、财政补贴、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六条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土地供应,优先保障公租房建设用地。
第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公租房建设,提供优惠贷款和保险产品。
第三章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第八条公租房分配应按照分类轮候、公开配租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配租标准等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稳定就业;(二)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五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申请续租。
第十二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退出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公租房的维护和退出第十四条公租房的维护管理责任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租房:(一)租赁期满;(二)不再符合租赁条件;(三)累计欠缴租金六个月以上;(四)损坏公租房,影响使用功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对于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相信有很多⼈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些相关内容,赶紧⼀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国家推⾏了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为了解决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
那国家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有什么内容呢?⼀起来了解⼀下。
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1、廉租房对象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
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的低收⼊家庭提供的租⾦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定年限的外来务⼯⼈员纳⼊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民政府确定。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的相关解答,希望以上的内容为您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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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市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2021年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8日西安市2021年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全面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努力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保障房土地供应、资金筹集长效机制,调整优化保障房建设模式,强化目标任务管理。
2021年,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房3.04万套(公租房1.2万套、共有产权房1.84万套),其中,2021年新增1.5万套(公租房0.7万套、共有产权房0.8万套),2018年至2020年保障房续建1.54万套(公租房0.5万套、共有产权房1.04万套);建设人才公寓1350套;年度累计发放租赁补贴家庭不低于5000户。
2018年至2020年保障房续建任务继续由原责任主体落实,分5年清零;各责任单位具体目标任务详见附表。
三、任务分工(一)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需求等情况,调整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二)强化土地支持政策1.建立保障房供地长效机制。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国家特制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第三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四条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主体、建设模式、测算指标、项目建设情况、供给对象、资金来源、后续管理等内容,提出现变更用途的申请,包含说明变更的原因与情况。
第五条征求意见。
由市保障办就土地性质等相关用地指标征求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意见。
申请保障房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保障房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什么是保障房?申请保障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的住房,⼀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近年来,我国已⼤⼒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度,进⼀步改善⼈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每⼀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少⼀⼈具有本市户籍;单⾝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家庭⼈均年收⼊或者单⾝居民年收⼊在申请受理⽇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居民个⼈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居民在本市⽆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地或者⾃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障性住房施工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以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项目名称:XX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项目地点:XX市XX区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约XX万平方米,配套面积约XX万平方米。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编号:XXZB-202X-001招标代理机构: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X年X月X日投标截止时间:202X年X月X日开标时间:202X年X月X日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具有类似项目业绩,近三年内承担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施工。
6.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7. 投标人须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单位。
三、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
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可在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购买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XX元。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保证金。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5)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6)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封条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供。
五、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X年X月X日。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市XX区XX大厦XX楼招标代理机构。
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甬政办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精神,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1.3万套(间)以上。
其中,市六区和余姚市、慈溪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达到30%以上,分别建设筹集12万套(间)、2.7万套(间)、4.9万套(间);象山县、宁海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达到15%以上,分别建设筹集0.6万套(间)、1.1万套(间)。
二、基本要求(一)明确筹集渠道。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规划,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强化供需适配、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租赁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安置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二)明确建设要求。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单个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配建保障性住房情况的佐证文件

配建保障性住房情况的佐证文件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此,我国已经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1])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从今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工作,所以我们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不同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对保障性住房有租赁与买卖的不同需求。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 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这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本质的区别。通过保障制度的完善,不论是哪一类住房,最终目的都是尽快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这是最根本的。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租,也有售。 二、保障性住房的特点: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流通等具体实践中形成的制度。 三、保障性住房的现状: 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致使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 保障性住房成为“鸡肋”的现象,主要是由于保障性住房无法像商品房那样有高额的“卖地”款可得,反而要政府倒贴配套资金。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将保障性住房建在了位置偏远房源不好的地方。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问题,一是要从财政
申请西安保障性住房需要的资料

申请西安保障性住房需要的资料在很多地⽅都有保障性住房,这是国家政策上的发展趋势。
在西安同样也有,我们⽆房的朋友可以进⾏申请。
但是需要我们知道要哪些材料,这是有相关规定的,⼤家可以通过本⽂来进⾏了解。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西安保障性住房需要的资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式三份。
2、申请⼈及其家庭成员⾝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及其家庭成员户⼝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的出⽣证明或独⽣⼦⼥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离异带⼦⼥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
丧偶带⼦⼥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未再婚证明。
未婚、离异未带⼦⼥或丧偶未带⼦⼥的视为单⾝,年龄应满25周岁(新就业职⼯及外来务⼯⼈员应满18周岁),提供未婚(未再婚)证明。
6、申请⼈及其家庭成员收⼊证明(⼯作单位具备独⽴法⼈资格的由⼯作单位出具证明,⽆⼯作单位及⼯作单位⽆独⽴法⼈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作单位具备独⽴法⼈资格的由⼯作单位出具证明,⽆⼯作单位及⼯作单位⽆独⽴法⼈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份证及户⼝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西安保障性住房办理条件西安市城六区及长安区城镇户⼝(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员)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线标准且⽆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前置条件1、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农业户⼝;2、家庭⼈均⽉收⼊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3、家庭⼈均住房建筑⾯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4、申请⼈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房屋赠与及转让⾏为的(房屋建筑⾯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5、申请⼈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商铺或办公⽤房;6、申请⼈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7、申请⼈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应在25周岁以上(申请公租房应年满18周岁)。
租赁型保障房申请资料及流程

租赁型保障房申请资料及流程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通过租赁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保障措施。
下面将介绍租赁型保障房申请所需的资料及流程。
一、申请资料1. 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
3. 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4. 财产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证明,包括房产证、车辆证明等。
5. 家庭状况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生育证明等。
6. 申请表格:填写完整的租赁型保障房申请表格,包括个人信息、家庭状况、收入情况等。
二、申请流程1. 前期准备:收集申请资料,并确保其准确完整。
2. 咨询与登记:前往当地的住房保障部门咨询租赁型保障房的相关政策与流程,并进行登记。
3. 材料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4. 面试与评估: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将接受面试与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租赁型保障房的条件。
5. 公示与筛选:经过面试与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进行公示,并根据政策规定进行筛选。
6. 发放通知:通过筛选的申请人将收到租赁型保障房的发放通知,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7. 签订合同:申请人须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8. 入住安置: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可按时入住租赁型保障房,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资料及流程可以帮助低收入家庭顺利享受到经济适用房的福利。
希望通过政府的租赁型保障房政策,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拥有温馨的家园,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条件所需材料

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条件所需材料一、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条件:1.家庭收入条件:一般来说,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
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但一般约定的家庭收入上限是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
一些地方可能还会根据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等进一步界定。
2.家庭资产条件:除了收入条件外,一些地方还会对家庭资产状况进行限制。
通常规定,家庭所有成员的家庭、存款、车辆等资产总值都要在一定范围内。
3.家庭人口条件: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一般规定保障性住房只能供核定人口数在一定范围内的家庭申请。
核定人口数可以根据城市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婚姻状况条件:一些地方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有婚姻状况的限制,通常要求申请人未婚或已婚并是诚实守信的家庭。
5.社会保险条件:为确保真正的低收入家庭能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的待遇,一些地方会要求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
6.单独申请条件:一些地方对特殊群体,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家庭等提供特殊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这些群体可以根据特殊的条件进行单独申请。
二、所需材料:2.户口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5.资产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家庭成员个人的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明、车辆证明等资产证明。
6.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请人需提供与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7.住房需求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住房需求证明,如租房合同、宅基地调整证、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
8.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缴费凭证。
9.其他材料:根据当地具体政策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计划生育证明、残疾证明等。
综上所述,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济南市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及流程

济南市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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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泉建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建规〔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2022年9月1日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一、总则(一)本规定所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二)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范围内的保租房的规划、建设、供应、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三)市级参照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办法,对各县(市、区)发展保租房工作实施监测评价,并视情况对进度落后的单位开展提醒、约谈。
(四)保租房运营主体为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第三方运营企业,是保租房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房源筹集(五)保租房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
户型设计主要以30-45平方米的一房型为主,适当配置45-70平方米二房型和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型,其中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户型配比不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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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相关文件及资料 2012年3月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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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等。 一、保障性住房的形式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 3、公共租赁房(政策性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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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4、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目前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 二、保障性住房的特点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流通等具体实践中形成的制度。 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模式 1、委托代建模式 委托代建模式,土地由政府划拨,委托当地或全国性开发商进行建设, 资金由政府筹措,最后支付开发商1%左右的委托费。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设比较适合此模式,但这种模式要求政府提供初始建设资金,适合财力比较雄厚且地方政府比较强势的地区。委托代建模式,政府损失(或者潜在损失)的是土地出让收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以及政府的自有资金。在项目启动后,政府通过银行贷款、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来融资,将来可以通过REITs发售回笼资金,到项目建成后,用稳定的住房及商铺出租收入来偿还融资。 委托代理模式中,委托方多为财力雄厚或者融资能力很强的地方政府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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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而受托方多为国有开发商或建筑商,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 2、配建模式 配建模式,土地出让环节在商品房土地中搭配一部分保障性住房土地,最后由购买土地的开发商负责建设。配建模式,政府只需要出让潜在的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收入,通过变相地价的方式将保障房建设的任务转移给开发商,实际上承担这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的是地块商品房部分的购买者。 之前,经适房和限价房较多采用配建模式,而随着廉租房和公租房逐渐成为保障房的主体,后两类保障房类型开始更多的出现在各地配建模式中。如果配建部分是经适房或限价房,一般来说定向销售居多,如果配建的是廉租房或公租房,则由政府旗下的保障房建设平台公司购买。 北京市自2008年起,在商品房土地出让中要求配建15%的保障房,2010年提高到30%;深圳则规定城市一类地区更新项目中保障房配建比例为12%,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比例达到30%, 更新中配建的保障房免缴地价,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而回购价格则按照保障房建造成本加3%的利润;上海将要求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性住房;广州则在2011年3月拟出让的一幅住宅用地中,采取“限地价、竞配建”的模式,要求开发商配建3万平方米的保障房,按相关规定建成后将该保障性住房无条件移交政府相关部门。 3、直接招标模式 直接招标模式,是直接以整体保障房地块出让,资金初始由开发商支付,到后期由政府购买并负责销售,支付给开发商1%左右的代建费和3%左右的利润。直接招标模式下,政府负责提供土地,后期统一回购销售或出租,开发商负责中间的融资、建设环节,直接招标模式通常适用于经适房和棚户区改造等安置房的建设,公租房目前也在探索这种模式。 在直接招标模式下,参加政府招标的开发商主要有两类:一是本地的国企,特别是地方国企中的城投类公司;二是万科、金地、龙湖、中天城投等全国性和区域龙头开发商,此类开发商体量大,为维持地方政府关系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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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损失一部分潜在收益承担保障房建设。 四、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