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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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新旧破产法对比解读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三资企业 4、公司(依《公司法》设立) 5、私营企业中属于公司类企业 6、法人以外的组织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二、修改了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及不足
1、规定
(1)对国企: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旧破产法第3条) (2)对非国企:先规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 (民诉法第199条 )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三、新增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 监督和指挥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事务的专门 机构。 <一>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机构(第24条)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特殊规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 的人员 (需征询其执业的中介机 构同意)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三> 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特征
1、特征 (1)重整原因宽泛化 (2)启动程序私权化 (3)重整过程公权化 (4)重整措施多样化 (5)程序优先化 (6)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四> 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目的和功能
1、目的 (1)债务清理 (2)企业拯救 2、功能 (1)维持企业的营运,弥补清算制度造成 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2)运用多种手段对困境企业进行整理, 帮助企业复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保留了企业职工的就业机会,避免因 裁员而引起的社会动荡,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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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秦雷)》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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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
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 的司法行为
• 四、债权申报 • 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
有的债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 一、债务人财产及相关权利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终结
• 一、破产宣告 •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
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 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
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分配应当以 货币进行方式分配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 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 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 三、管理人 •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全
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 (三)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 人负有债务,可以不按破产程序,以自己的破产债权与自己所负债务 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
• (四)追回权:追回权是指对债务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行为通过人民法院予以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 (五)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 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主要包括因抵押、 质押、留置等财产担保方式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三、重整
中国个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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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自2019年起开始试点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正式建立。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破产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个人破产的法律适用范围1. 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草案》规定,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1)债务人的债务已达到法定数额:债务人的债务总额达到债务人可执行财产价值的2倍以上,或者债务人的债务总额达到债务人可执行财产价值的50%以上,且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债务人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的。
(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
三、个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1. 个人破产的申请(1)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个人破产的受理(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四、个人破产的财产清算1. 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3)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依法处理债务人的财产。
2.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1)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必需生活费用。
(2)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必要费用。
(3)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4)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车辆等生活必需品。
3. 破产财产的分配(1)优先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2)按比例清偿债权人。
(3)剩余财产归债务人所有。
16秋福师《商法概论》在线作业一
![16秋福师《商法概论》在线作业一](https://img.taocdn.com/s3/m/489728300722192e4536f69d.png)
奥鹏17春16秋福师《商法概论》在线作业一一、单选题(共25 道试题,共50 分。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应当()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A. 1;10B. 10;1C. 10;2D. 5;1正确答案:2. 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A. 20%B. 30%C. 40%D. 50%正确答案:3. 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我国的破产原则属于()。
A. 完全商人破产主义B. 一般破产主义C. 有限商人破产主义D. 折中主义正确答案:4. “商”的广义含义指的是()。
A. 交换行为B. 投资行为C. 协议行为D. 一切营利性行为正确答案: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A. 20%B. 25%C. 30%D. 35%正确答案:6.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被称为()。
A. 破产费用B. 共益债务C. 破产财产D. 破产债务正确答案:7. 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表述对的一项是( )。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6个月内付款B.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 汇票上未记载金额的可予补记D.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正确答案:8.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班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责任的是()。
A. 货物短少B. 迟延交货C. 包装不良造成货物损害D. 装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害正确答案:9.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A. 汇票B. 支票C. 本票D. 有价证券正确答案:10. 破产债务人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依法通过管理人直接取回该财产的权利被称为()。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16c24d83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4a.png)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作者:陈胤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7期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经济问题容易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合理处置破产主体财产的要求。
鉴于此,本文通过探讨《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法律定义破产财产在《民法典》及相关破产法律框架中被定义为破产主体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财产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财产,如债务人破产后的应收账款、解散分配资产等。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法律对破产财产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标准,即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查,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并形成破产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过程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还需参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财产认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二、破产财产认定程序(一)程序启动阶段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并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在这一环节中,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保障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破产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二)财产清查阶段破产管理人需将企业破产财产清查和评估结果整理成破产财产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银行破产适用法律法规(2篇)
![银行破产适用法律法规(2篇)](https://img.taocdn.com/s3/m/fa885d50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5d.png)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健运行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银行可能会陷入破产境地。
在我国,银行破产适用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银行破产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二、银行破产的定义与类型1. 银行破产的定义银行破产,是指银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活动。
2. 银行破产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银行破产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破产清算:银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清算组进行清算,将银行资产依法处置,以清偿债务。
(2)破产重整:银行因经营困难,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重整,由重整程序进行整顿,以期恢复银行的正常经营。
三、银行破产适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银行破产的基本法律依据,对银行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1)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
(2)破产债权:包括到期债务、未到期债务、担保债权、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
(3)破产财产:包括银行资产、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的变价收入等。
(4)破产费用:包括破产申请费、破产财产保管费、清算组费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银行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1)商业银行设立:商业银行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商业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业务,不得损害存款人利益。
(3)商业银行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银行稳健经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银行破产中的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c4fd1e55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9a.png)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首先,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之一是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破产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有的债权保障。
因此,建议完善我国破产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健全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其次,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当前的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对个人破产的规定较为单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增多。
因此,建议在现有破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个人破产程序、有关权益的保护办法,确保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我国破产法在涉及跨国企业破产问题方面的规定较为不足。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法对于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较为简单,对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不够完善。
因此,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作,建立跨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四,我国破产法在破产预防方面的规定不够充实。
破产是一种极端情况,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因此,应该注重破产预防,通过实施财务重组、债务重组等手段,提前解决企业破产的危机。
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破产预防的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
第五,我国破产法的司法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我国破产审判中存在司法资源不足、审判效率低下、法官专业素养不高等问题。
因此,建议加大对于破产审判的资源投入,提高破产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法官在破产领域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破产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总之,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权益的不足、对个人破产的规定不全、对跨国企业破产的管理不够完善、对破产预防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司法实施存在问题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加强对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重视破产预防并加强司法实施。
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79d4b6f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9b.png)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债务无法清偿,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并使债务人免除无法清偿的债务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个人破产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一)个人破产的定义个人破产是指因个人债务无法清偿,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并使债务人免除无法清偿的债务的法律制度。
(二)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为破产的。
三、个人破产的程序(一)破产申请1. 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2. 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和管理。
(三)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负责审查破产申请、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四)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1.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变现、评估、分配等。
2. 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
3.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结果,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五)破产终结1. 债务人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终结申请。
2. 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四、个人破产的法律责任(一)债务人责任1. 债务人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程序,如实提供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相关信息。
2. 债务人违反破产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责任1. 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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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留意效果:1.在我国只要法人破产没有自然人破产。
2.破产是法人终止非正常情形。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破产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腕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3.破产以公允清偿债务为宗旨4.破产是一种执行顺序〔二〕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二、调整破产的法律规范«破产法»适用于全民一切制企业。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具有法人资历的团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范围内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全民一切制企业。
第二节破产才干与破产缘由一、破产才干〔一〕目前我国只要企业法人具有破产才干,能被宣告破产;不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团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集体工商户、乡村承包运营户等合法人实体,因不具有破产主体资历,不能被宣告破产。
〔二〕对企业法人的破产才干,现行立法未作限制性的明文规则。
只在«破产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规则了法定可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顺序的状况。
依据规则,企业由债务人央求破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严重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许采取其他措施协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央求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这种状况与破产才干有关。
3.可以签署和解协议的。
企业由债务人央求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央求破产的全民一切制企业的下级主管部门可以央求与债务人会议和解,对该企业停止整理,其他企业法人可自行提出和解央求。
债务人与债务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裁定中止破产还债顺序,并发布公告。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二、破产缘由破产缘由,即惹起破产顺序发作的缘由,又称破产界限。
它是法院据以启动破产顺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是法院受理破产央求的前提。
我国的破产界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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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概述】破产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促使商品生产向高效率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企我国《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作为破产程序的开始。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的;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企业破产后,由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本章的重点概念是: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
本章的重点问题有:(1)企业破产法的适用;(2)破产申请的受理;(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4)法院终结整顿宣告破产的情形;(5)法院宣告破产具备的条件;(6)破产财产的组成;(7)破产债权的范围;(8)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本章可能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等各类题型。
【重点概念简析】1.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析这一定义首先确认了破产法的法律地位;其次,这一定义表述了企业破产法的特征,即破产开始的情形是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企业破产由法院主持;企业破产的进程大致是和解、整顿和破产清算分配破产财产。
关键词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简析这一定义首先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它是债权人在破产开始后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不是执行机关。
其次,这一定义表明债权人会议产生于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研究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cbf8ba80029bd64783e2c7d.png)
1 破产 法》 当 适 用 于 巾 国境 内 的所 有 企 业 法 人 和 自然 《 应 人 。 种意 见 的理 由主 要 有 :1破 产程 序 实 质上 为 债 务 清 偿 这 ()
3《 产 法 》 当 适 用 于 中 国境 内 的所 有 的企 业 法 人 和 依 .破 应
法 核 准 登记 的非 法 人 企 业 。这 种 意 见 的 理 由 主要 是 : 1 随 着 ()
, 务 人 可 以适 用 破 产 程 序 , 《 产 法 》的 . 的债 口 即 破
适 用 范 围 。《 产 法 》 适用 范 围实 际 上 解 决 破 的
的 就 是 哪 些企 业 、 织 或 个 人 可 以进 行 破 产 并适 用 《 产 法 》 组 破
的 问 题 。依 照 我 国现 行 《 产 法 》 有 关 规 定 , 有企 业 法 人 破 的 只 才 可 以 适 用 破 产 程 序 , 企 业 法 人 负 债 不 能 清 偿 的 , 能 适 非 不 用破 产 程 序清 理 其 与债 权 人 之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自然 人 更
要 通 过 法 律 加 以规 范 。 ( ) 立 法 的稳 定性 加 以考 虑 . 防 3从 以
讼 累 或 减 轻 债 务 负 担 , 给 诚 实而 不 幸 的 债 务人 一 个 重 新 开 能
始事 业 l 参与 市 场 竞 争 的机 会 。如 果 《 产 法 》 适 用 于 不 能 片 破 不 清 偿 的 自然 人 ,那 么 自然 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 享 受 适 用 破 产 程 序 的 优 势 . 更 难 以摆 脱 不 能 清 偿 债 务的 困 境 。( ) 产 程 序 机 制 完 善 , 3破 适 川 于 n然 人 , 于 债 务 清 理 , 『 更 充 分 有 效 地 保 护 债 权 人 官 口以 的 利 益 . 4 我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求 将 f然 人纳 人 《 产 .( ) 士 { 要 l 破 法》 的适 川 范 l : 现 实 生 活 中 , 住许 多 不 是 法 人 的 企 业 , 韦 在 1 存 如私 营 企 、 个 人合 伙 、 i 、 个体 ] 商 户 等 营业 实 体 . 着 市 场 经 _ 随 济 的 发 展 ,这 些 企 业 不 能 清 偿 债 务 的现 象 将 会 越 来 越 多 . 需
【热荐】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吗-自然人是否可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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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吗,自然人是否可以破产当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难免会想到要破产,当企业破产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可是个人破产怎么办,好像没听说过有什么个人破产法,那么“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吗?”这个问题就随之产生了,下面我们跟随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立法现状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后经多次讨论、修改,199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将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
虽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但是该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
我国立法机关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
但在同年10月的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
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但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二、自然人破产相关法律应对我国立法未对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做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主要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处理该类纠纷案件。
自199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已经初步形成解决涉及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体系,这些司法解释适用于自然人债务人。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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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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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吗普通个人怎么申请破产?个人不能申请破产。
我国没有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
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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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我国破产法律规范截至目前,我国在企业破产方面比较系统的法律规范有三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失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生效)。
二、适用范围比较1986年12月2日,中国推出了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
这一“试行”,一直试行了20年。
199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据此,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破产法律不完善时的权宜之举。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破产法
![破产法](https://img.taocdn.com/s3/m/e865e02d7375a417866f8f56.png)
四、我国破产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普通规范
*1986年12月2日《企业破产法》,6章43条;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第19章,8条; *1991年11月7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企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部分76条;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 破产制度的价值总结:
1.对债权人:
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在不公 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
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得以淘汰,又 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3.对社会:
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实现资源 的优化组合。
* 破产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债权人申请 无异议——法院收到日起15内裁定
不受理——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 5 内送达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内上诉
受理———法院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受理之日起25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三、管理人
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的职责(25条)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007.6.1起实施
1—— 6 7——21
22——29 30——40 41——43 44——58 59——69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九章 第十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商法学 破产法 -复习笔记
![商法学 破产法 -复习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da971f6f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91.png)
第三编★破产法背景:经营困难,法律程序。
单一的倒闭破产清算发展到拯救。
制度价值:小-经营者责任,中-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国家的发展第一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法基本概念一、破产(法)的概念1、狭义上:清算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广义上:挽救+清算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和解+重整)的总称。
二、破产法得性质(一)立法目的:1、规范破产程序,规范市场退出秩序,减少消极影响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拯救困境企业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4、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特征1、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2、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拯救法的统一(淘汰法)3、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三、破产法的立法体例(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与折中主义*:实质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商人破产主义:仅适用于商人,法国意大利;2、一般破产主义(多数国家):适用于商人和非商人,德英美;3、折中主义:西班牙。
·我国是特殊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参照适用,自然人不能适用。
个人破产制度是重要的不可或缺,我国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让个人取得债务的豁免,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清算分配,确定各方权义。
Eg个人债务集中处理案。
温州个人214万债务,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月收入4K,疾病医疗费用,确无能力清偿债务。
方案1:18个月还完3、2万,之后6年内,行为限制令。
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没有能力还,不是老赖-能还而不还。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一)特殊情况:公法人、公益法人、自然人、机关法人不适用。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参照;金融机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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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该法第二百零六条还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只赋予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排除了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本质要求,使得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债务清偿缺少规范,难与国际接轨,必须作出适当的扩充,但学术界在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观点不一,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不适用自然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
第四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不是法人的企业,如私营企业、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等营业实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及个人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理应受破产法调整。
如果把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排除在破产法适用范围之外,在其不能清偿债务时,将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
建立完善的破产机制,适用于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易于债务清理,可以更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亦有利于其在平等条件下与企业法人展开竞争,在破产法功能模式定位于债权保护型以后,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至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要求显得尤为迫切。
接下来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外延是什么?笔者认为,现在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的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应限定为非法人商组织和商自然人。
各国对如何界定商人身份有不同法律标准。
在我国,除了根据其从事活动性质加以判断以外,更重要的是该组织或自然人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
因为从法律程序上看,在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需要核准登记,更无需持有营业执照,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凡具有农民身份资格的民事主体即当然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从经济因素看,“农”在我国仍具有相当大的自给自足成分,“商”的因素不大。
目前,我国企业立法的新四种主体也将农村承包经营户排斥在商事主体之外。
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享有企业法上的经营能力,亦不具备破产法上的破产能力。
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企业法人、非法人商组织和商自然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主体,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交易活动,且其财
产状况相对易于掌握,新破产法应采取实事求是、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的态度,将其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
对于其他组织和个人而言,这可能涉及一个是否公平的问题,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从来都仅仅是相对公平,因为现实生活所能组合的可能性永远大于法律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