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措施]保障适龄儿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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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措施]保障适龄儿童接受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九年

制义务教育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措施:

一、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须执行国家、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

基础。

二、学校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凡年满7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儿童

入学年龄一般不超过8周岁。

三、筹措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六、依照普及义务教育规划,培养和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并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在职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采取措

施努力提高教师生活待遇。改善教师居住条件,统筹解决教师医疗费,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对

贫困的教师给予适当补贴。

七、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课程计划,科学安排教学进度。不得擅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不得擅自停课和增减学科、课时,不

得以学习成绩划分班级,不得违反教育部门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补课。必须重视德育工作,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积极开展校内外

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

德规范,关心学生,教书育人,与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情况,认真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不得将学生逐出课堂,严禁歧视、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者,由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引诱、迫使小学生弃学做工、经商及从事其他活动。

适龄儿童是指达到适合入学年龄接受教育的孩子。根据2006年

6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

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该法还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

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并且,该法还对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提出要求。

认真研读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关于儿童入学年龄的规定,其实质在原则上是要求“年

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未规定未

满6周岁的儿童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换句话说就是年满6周岁

是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最大年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在儿童超过6周岁才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则违法。否则,我们就难以理解同是第十一条第一款之内容的“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以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

对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理解不一致带来的危害

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失职渎职,对未依法送年满6周岁儿童入学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没有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使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流于形式。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是政

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并未依法对一些“未经批准”未让孩子在“年满

6周岁时”入学而是超过6周岁才入学的儿童的家长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上学校一年只招收一次新生,而孩子是每个月每天都在出生,但作为学校,不可能每天都招收新生,换句话讲,在实际生活中客

观上我们不可能做到“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就能入学,更何况

有关职能部门对第十一条的理解本身就有偏差,被迫超过6周岁才

入学的孩子比比皆是。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过6周岁入学,须由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请,并由当地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延缓适龄儿童入学

年龄,否则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应该由有关

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实际情况是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对这种情

况是无法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从这一角度讲,政府或教育行政部

门事实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形成了事实上的失职或渎职。

2.未满6周岁儿童入学接受教育,撕开教育不公平口子

不少的家长为了让未满6周岁孩子上学,就想方设法要么更改户口信息,要么托熟人拉关系走后门等等,而采取这些非正常措施的

结果,要么扰乱了正常的户口管理秩序,要么为某些权力的不正确

行使创造了条件,撕开了教育不公平一道口子,有关系,有熟人的

家长,就能让自己的孩子不到6周岁年龄就上学,而没有关系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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