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互保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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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互保联保融资方式的法律

风险及应对措施

【前言】

为了解决企业贷款困难,我国的银行信贷业在研究学习国外的经验,创新互保联保的新型信贷方式或者说新型的企业融资方式,这一模式的出现,的确解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难发展的难题。但是,随着经济形式不景气,企业经营的困难,互保联保企业出现,“一损俱损”的局面,一旦一个企业出现经营问题、资金链断裂或者老板跑路,一连串的企业跟着倒闭、关门、老板跑路。有鉴于此,如何来规制并防范其中的风险,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关键字】:企业间互保法律风险思考与建议

一、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风险何在

1、企业互保联保现状

互保联保始于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而后拓展到商户、小微企业乃至大中型企业,可分为同行业担保链、同乡担保链、关联企业担保链、上下游担保链。互保联保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但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单个企业的

贷款违约,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当前,互保联保风险呈现出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从贸易行业向生产型企业扩散、从长三角、珠三角向资源型地区传染的趋势。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企业主跑路的现象,根据相关的报道,可以看出,他们跑路基本都陷入的一个泥潭,就是因为融资而出了问题。有的是因为使用了高息的融资平台,导致资金链断裂;有的是因为参与其他企业的互保联保业务,其他企业经营出现困难,银行收贷,导致不得不出现的问题。不少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多米诺骨牌倒了,甚至有600家浙江企业卷入连环担保圈,福建,山东也有大量的企业卷入了互保联保的担保风险圈。企业互保联保从融资发展到倒闭破产。

2、互保联保徒有担保之名,无担保之实。

中国的商业银行给企业发放的贷款,也叫“信贷”。“信贷”是“信用贷款”的简称。实际上,商业银行极少给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基本上是担保贷款。

中小企业一般没有房地产作抵押,很难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但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很重要,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实行信贷扩张政策,商业银行需要提升业务量和收益业绩,不得不考虑给中小企业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贷款通则》也有贷款需要担保的规定。法律和规章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发放担保贷款,而中小企业又没有抵押物和质押物,擅长变通的中国人发明了“互保”和“联保”。企业互保和联保贷款便应运而生。

保证贷款由2个企业之间对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简称为“互保”,即甲、乙两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是指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互相担保,联合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即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保体成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以互保为例,甲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保证担保;乙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由甲企业保证担保。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相当于分别向甲企业和乙企业发放了100万元的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担保。互保和联保的原理是一致的,只有企业数量多少的差别。

企业互保、联保贷款名为担保贷款,实为没有担保的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搞形式主义的自欺欺人招数。

3、企业互保联保给企业带来巨大债务风险。

首先,范围不当扩大削弱了信息优势。互保联保之所以在农户小额贷款中较成功,是因为农户的社会网络更紧密、贷款额度较小、联保户数较少。企业间互保联保在发展过程中,参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担保链交叉越来越密集,企业间了解程度降低,风险暴露却在增大。

第二,高度同质性增加担保链的脆弱性。互保联保基于成员企业某种同质性而形成。同行业、同区域、上下游等相互关系虽然提高了信息对称程度,但也意味着风险无法有效分散,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锁效应。

第三,无限责任导致风险的高传染性。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银行首先会找到最有实力的担保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导致优质企业反而更容易在担保链中率先倒下。

第四,银行顺周期管理放大风险。银行在上行周期有扩大互保联保贷款规模的冲动,在下行周期却容易集体“抽贷”。在银行间信息沟通协商机制不畅的情况下,银行个体理性的“抽贷”行为通过“羊群效应”转变为非理性的集体

行动,造成银企“双输”。

二、互保联保改革方向

1、回归互保联保本质化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

实行有限责任。缺乏有限责任机制是互保联保最重要的制度缺陷。各地已出现了一些有益的创新,值得推广。如有银行推出“互助担保基金”贷款,成员企业缴纳互助保证金组成联保基金,以所缴纳金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强化准入管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人的准入管理。一是坚持“联保自愿”原则,核实担保人担保意愿,提示潜在风险;二是认真评估担保企业的信用水平,避免信用等级低、民间借贷关系复杂的企业进入担保链;三是深入调查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联关系,避免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形成担保链。

把控担保规模。一是保持担保链合理的成员规模。建议一个担保链的成员规模在5-8家之间,一家企业对外担保户数不超过5户;二是限制企业对外担保规模。建议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1.5倍,对单个借款人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

共享担保信息。整合现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平台,防止企业跨银行、跨地区过度担保。对于出现风险的担保链,应由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成立债权银行委员会,协调各银行风险化解,避免向正常

经营企业集体抽贷。

加强横向监督。应建立担保链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由行业协会或同乡商会牵头,定期召开担保链利益相关者会议,由担保链企业、众债权银行等派员参加,定期沟通信息,及时处置风险。

中期改革: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理顺风险分担机制

中期来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还应由常规担保体系来支撑。我国担保体系以商业性担保为主,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力量较弱,导致担保体系供给不足、风险较高,应从三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的担保体系,将政府事后兜底的隐性担保转为事前显性担保。各地应将担保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注资政策性担保机构,直接向小微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推动商业担保机构转型为互助担保机构。各地在处置近期频发风险的商业担保机构时,可由政府出资参股商业担保机构,并通过税收减免,吸引有担保需求的中小企业入股,将其改组为互助担保机构。为避免风险集中,可设置“双层互助担保体系”:在各市、县层面,成立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互助担保机构,直接向会员提供担保;在省级层面,政府牵头组建再担保机构,由辖内各互助担保机构联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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