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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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证据
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证据
证据的含义:所谓的证据就是指能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一、证据的分类:
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等所记载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资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的账册、表格、图案等。书证在行政诉讼证据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是最主要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以客观存在的物质的外形、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物证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但通常情况下是间接证据需要与鉴定结论或其他证据相互质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响和图像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电子信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但由于现代科技发展使这类技术手段广泛应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可以用剪接、拼凑的方法进行伪造或加工。因此应注意辅之以用专门技术进行审查。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其知道的客观情况向行政机关作出的言辞陈述。由于证人是以一种回忆的方式作出陈述,可能会出现偏差或伪证,因此对于证人证言一是要核对证人的身份,作证时的意识情况,并在作证后由证人签名,另一方面,要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5、当事人的陈述。指本案当事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的言辞陈述。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审理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所陈述的真实性应经严格审查方可确信,并且只有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分析研究,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6、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
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意见。鉴定结论包括两大类:一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但必须是由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否则没有证明效力;二是行政机关在认为需要时可将专门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无法定鉴定部门的,可指定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在交通、环保等案件中,鉴定结论往往成为正确认定这些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一种证据。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机关的独立性,但由于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与法定鉴定部门往往存在某种直接的,或虽然间接但足以使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公平的密切关系,因此,一旦涉及诉讼,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认为确有理由对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重新鉴定或径行采纳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更具有权威性的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的案发现场或对难以当庭出示的证据就地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后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勘验笔录不同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对一些专门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测为所作的记录,所反映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为动态的事实,而且往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的当时的情况。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难以取证导致败诉的后果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证据,因而其制作与适用自然也应当受到一些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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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
首先,证据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客观性。所谓的客观性指行政诉讼证据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
是人们主观臆想出来的东西。比如,张某向某县工商局举报李某销售假药,工商局
的人问他什么时候看到的,有什么根据,张某说李某以前一直以来都在卖假药。像
张某提供的这些情况,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至多是张某的一种主观推测。再
如,不能和原件核对的复印件。被变造过的视听资料等。
2、关联性。所谓的关联性是指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和行政案件有关,与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关。比如,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时,向过路人进行调查了解,有李
某称,听赵某的介绍和自己的判断,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驾驶员违章变线引起的,
李某的证言就与待证事实没有关系,因为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警察需要的是目
击证人。
3、合法性。所谓的合法性是指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收集等都必须符合法律
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不能使用威吓、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比如,公安机关在处理
治安案件过程中,对王某说:“如果你承认自己的卖淫嫖*行为的话,我们就从轻发落,不告诉你所在的单位,但是如果拒绝的话,我们将从重处罚,并且通知你的单
位给予你处分。”王某担心公安机关破坏自己的名声,所以违背心愿地承认自己有
卖淫嫖*的行为,并且编造了相关情节。显然,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使用
了威吓的手段,不符合证据的合法必要求,得到的不是客观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
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此外,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一案件事实,有其他几份证据能形成证据链的,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强调一定是能形成证据链。
如警察处理一起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但是从现场遗留物,撞击部位,附近路段收费站监控录相显示的通过车辆,肇事者陈述之间的漏洞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肇事车辆的归属,也能够定案。而且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关联证据的证据链最终得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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