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核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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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真审核修改通知书,确保内容统一 ▪ 4、一份修改通知书——全部接受或全部拒
绝
▪ 5、修改通知书须由原通知行通知 ▪ 6、修改手续费一般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负担。
不必修改的信用证错误
▪ 1. 小写金额的习惯写法 ▪ 国外信用证小写金额的小数点和
数字间分隔符号与我国习惯相反, 如: ▪ 32,123.45 VS 32.123,45
▪ (三)汇票条款 ▪ 汇票金额、付款人与付款期限 ▪ 汇票金额通常为全部发票金额 ▪ 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 汇票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一致
▪ (四)装运条款
▪ 装运期限、装货和卸货地点、运输方式、 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运,对承运人和运输工 具的要求
▪
▪ 1、装运期: ▪ 信用证没有规定装运期 ——双到期(装效
▪ 4、装箱单 ▪ 要求提供中性包装单——装箱单上不显示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 5、产地证 ▪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 ▪ 普惠制产地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6、品质证和商检证 ▪ 未指明出证机构——出口公Baidu Nhomakorabea或生产厂/入
境检验检疫局
▪ 7、受益人证明——寄单证明、电抄本和履 约证明
▪ 8、装船通知 ▪ 装运后发出
二、信用证的内容
▪ (一)货币和金额 ▪ 币种和金额应与合同的币种和金额相符 ▪ 用其他货币开证,应按汇率折算 ▪ 含折扣或佣金 ——核算信用证的净值 ▪ 数量可溢短装 ——金额相应增减 ▪ 单价和总值的大小写内容要一致
▪ (二)有效期和有效地点/到期日和到期地 点
▪ 必须规定到期日和交单付款或议付地点 ▪ 无有效期则信用证无效 ▪ 到期地点争取在国内
▪ 1、发票 ▪ 商业发票应由受益人开立——不需要签署 ▪ 若规定第三者签署——贸促会 ▪ 不能出具两份不同买主名称的商业发票 ▪ 指定某种格式或编号的海关发票——能否
取得
▪ 领事发票 ——删除
▪ 2、提单
▪ 注意“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 条款— —陷阱
▪ 列出集装箱号和/或铅封号 ——以集装箱船 装运
信用证审核及修改
信用证审核要点
▪ 审核依据: ▪ 合同 ▪ 国际贸易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审核要点
▪ 一、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和可靠性 ▪ 银行完成 ▪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 ▪ 有明确的开证行付款保证 ▪ 有明确的信用证标识或开证表示 ▪ 有明确的接受国际惯例的表示 ▪ 开证行的信誉必须有保证 ▪ 信用证的类型必须是不可撤销的
▪ (2)转运 ▪ 信用证不准转运——直达提单 ▪ 指定转运港口或船公司转接——考虑实际
情况
▪ 信用证不准转运,但运输情况有限——可 改为允许
▪ Via xxx port ≠transshipment at xxx port
▪ (五)货物描述
▪ 品名、货号、规格、包装、单价、数量和 合同号码与合同一致
议付单据的条款
▪ 2、外来单据问题
▪ 不是由受益人制作、受益人又凭以结汇的 单据——能否取得,能否满足信用证对单 据的要求
▪ 3、银行费用
▪ 除事先有约定外,双方共同承担
信用证修改
▪ 1、有几处需要修改,应集中一次提出通知 开证申请人修改
▪ 2、修改的信用证——电信通知开证人,规 定修改书的到达时限
▪ (七)交单期限 ▪ 不迟于提单日之后的若干天 ▪ 信用证为规定——提单日后21天,信用证
有效期内
▪ (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 ▪ 依照惯例的声明
审证时须注意的问题:
▪ 1、信用证软条款 ▪ (1)限制生效: ▪ 通过给信用证附加生效条件致使信用证不
能生效 ▪ (2)限制装运: ▪ 加列了可能致使出口商不能装运的条款。 ▪ (3)限制议付: ▪ 信用证中含有可能致使出口商交货后不能
同期)
▪ 装效期不能颠倒 ▪ 时间限定词及起算日
▪ 装运期限规定模糊的信用证条款银行不予 接受
▪ 2、装运港和目的港 ▪ 应符合合同规定
▪ 信用证中规定的目的港与我方须有往来关 系
▪ 起运港不能为内陆城市
▪ 除非规定分运几个港口,否则目的港只能 列一个
▪ 3、分批和转运
▪ 争取可分批交货和可转船条件
▪ 运费预付/到付
▪ 要求提供直达提单或某船公司提单 ——考 虑实际可能
▪ 3、保险单据
▪ 保险条款、险别、保险加成、保险人和理 赔人等与合同一致
▪ 以受益人为抬头即被保险人 ▪ 保险类别应明确,应与合同相符 ▪ 保险金额加成率应与合同相符——一般为
110%,最高不超过30% ▪ 保险单货币与信用证相同
▪ 以重量为计量单位——溢短装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数量与重量允许有 5%增减幅度
▪ (六)单据条款 ▪ 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和出单人 ▪ (1)单据种类——能否取得 ▪ (2)单据份数——是否合理 ▪ (3)单据内容——是否合理,可否缮制在
单据中
▪ (4)出单人——是否合理,名称地址是否 正确
▪ 2. 字母、单词拼写错误
▪ (1)出现在无关紧要的位置
▪ (2)不影响信用证各当事人对货物描述、 货物品质、数量、信用证金额等重要信息 的正确理解
▪ (3)信用证当事人不会因为拼写错误而对 信用证内容作出不同的解释。
谢谢观看! 2020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和转运
▪ (1)分批装运
▪ 同运输工具,同运输路线,同目的地—— 不算分批
▪ 若规定允许分批,如果其中一批未能按时 装运,则信用证对此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 效。
▪ 信用证不允许分批 ——考虑装期之前能否 备齐全部货物
▪ 允许分批但有限制——考虑实际可能性
▪ 不允许分批但如货发至不同的目的港—— 应改为允许
绝
▪ 5、修改通知书须由原通知行通知 ▪ 6、修改手续费一般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负担。
不必修改的信用证错误
▪ 1. 小写金额的习惯写法 ▪ 国外信用证小写金额的小数点和
数字间分隔符号与我国习惯相反, 如: ▪ 32,123.45 VS 32.123,45
▪ (三)汇票条款 ▪ 汇票金额、付款人与付款期限 ▪ 汇票金额通常为全部发票金额 ▪ 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 汇票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一致
▪ (四)装运条款
▪ 装运期限、装货和卸货地点、运输方式、 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运,对承运人和运输工 具的要求
▪
▪ 1、装运期: ▪ 信用证没有规定装运期 ——双到期(装效
▪ 4、装箱单 ▪ 要求提供中性包装单——装箱单上不显示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 5、产地证 ▪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 ▪ 普惠制产地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6、品质证和商检证 ▪ 未指明出证机构——出口公Baidu Nhomakorabea或生产厂/入
境检验检疫局
▪ 7、受益人证明——寄单证明、电抄本和履 约证明
▪ 8、装船通知 ▪ 装运后发出
二、信用证的内容
▪ (一)货币和金额 ▪ 币种和金额应与合同的币种和金额相符 ▪ 用其他货币开证,应按汇率折算 ▪ 含折扣或佣金 ——核算信用证的净值 ▪ 数量可溢短装 ——金额相应增减 ▪ 单价和总值的大小写内容要一致
▪ (二)有效期和有效地点/到期日和到期地 点
▪ 必须规定到期日和交单付款或议付地点 ▪ 无有效期则信用证无效 ▪ 到期地点争取在国内
▪ 1、发票 ▪ 商业发票应由受益人开立——不需要签署 ▪ 若规定第三者签署——贸促会 ▪ 不能出具两份不同买主名称的商业发票 ▪ 指定某种格式或编号的海关发票——能否
取得
▪ 领事发票 ——删除
▪ 2、提单
▪ 注意“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 条款— —陷阱
▪ 列出集装箱号和/或铅封号 ——以集装箱船 装运
信用证审核及修改
信用证审核要点
▪ 审核依据: ▪ 合同 ▪ 国际贸易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审核要点
▪ 一、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和可靠性 ▪ 银行完成 ▪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 ▪ 有明确的开证行付款保证 ▪ 有明确的信用证标识或开证表示 ▪ 有明确的接受国际惯例的表示 ▪ 开证行的信誉必须有保证 ▪ 信用证的类型必须是不可撤销的
▪ (2)转运 ▪ 信用证不准转运——直达提单 ▪ 指定转运港口或船公司转接——考虑实际
情况
▪ 信用证不准转运,但运输情况有限——可 改为允许
▪ Via xxx port ≠transshipment at xxx port
▪ (五)货物描述
▪ 品名、货号、规格、包装、单价、数量和 合同号码与合同一致
议付单据的条款
▪ 2、外来单据问题
▪ 不是由受益人制作、受益人又凭以结汇的 单据——能否取得,能否满足信用证对单 据的要求
▪ 3、银行费用
▪ 除事先有约定外,双方共同承担
信用证修改
▪ 1、有几处需要修改,应集中一次提出通知 开证申请人修改
▪ 2、修改的信用证——电信通知开证人,规 定修改书的到达时限
▪ (七)交单期限 ▪ 不迟于提单日之后的若干天 ▪ 信用证为规定——提单日后21天,信用证
有效期内
▪ (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 ▪ 依照惯例的声明
审证时须注意的问题:
▪ 1、信用证软条款 ▪ (1)限制生效: ▪ 通过给信用证附加生效条件致使信用证不
能生效 ▪ (2)限制装运: ▪ 加列了可能致使出口商不能装运的条款。 ▪ (3)限制议付: ▪ 信用证中含有可能致使出口商交货后不能
同期)
▪ 装效期不能颠倒 ▪ 时间限定词及起算日
▪ 装运期限规定模糊的信用证条款银行不予 接受
▪ 2、装运港和目的港 ▪ 应符合合同规定
▪ 信用证中规定的目的港与我方须有往来关 系
▪ 起运港不能为内陆城市
▪ 除非规定分运几个港口,否则目的港只能 列一个
▪ 3、分批和转运
▪ 争取可分批交货和可转船条件
▪ 运费预付/到付
▪ 要求提供直达提单或某船公司提单 ——考 虑实际可能
▪ 3、保险单据
▪ 保险条款、险别、保险加成、保险人和理 赔人等与合同一致
▪ 以受益人为抬头即被保险人 ▪ 保险类别应明确,应与合同相符 ▪ 保险金额加成率应与合同相符——一般为
110%,最高不超过30% ▪ 保险单货币与信用证相同
▪ 以重量为计量单位——溢短装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数量与重量允许有 5%增减幅度
▪ (六)单据条款 ▪ 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和出单人 ▪ (1)单据种类——能否取得 ▪ (2)单据份数——是否合理 ▪ (3)单据内容——是否合理,可否缮制在
单据中
▪ (4)出单人——是否合理,名称地址是否 正确
▪ 2. 字母、单词拼写错误
▪ (1)出现在无关紧要的位置
▪ (2)不影响信用证各当事人对货物描述、 货物品质、数量、信用证金额等重要信息 的正确理解
▪ (3)信用证当事人不会因为拼写错误而对 信用证内容作出不同的解释。
谢谢观看! 2020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和转运
▪ (1)分批装运
▪ 同运输工具,同运输路线,同目的地—— 不算分批
▪ 若规定允许分批,如果其中一批未能按时 装运,则信用证对此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 效。
▪ 信用证不允许分批 ——考虑装期之前能否 备齐全部货物
▪ 允许分批但有限制——考虑实际可能性
▪ 不允许分批但如货发至不同的目的港—— 应改为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