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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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制度
1总则
(1)为了加强规范企业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各工区、部门。
(3)各工区、部门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各工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各工区、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的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责任
(1)各工区、部门的消防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落实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③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④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⑤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⑥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各工区、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①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正常消防管理工作。
②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③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④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⑤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⑥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⑦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⑧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管理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的重大问题。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3消防安全管理
(1)下列单位列为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炸药库、员工宿舍区等,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2)各工区、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管理;灭火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燃气、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3)各工区、部门应当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用火管理审批制度办理,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防火检查
(1)企业的消防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月的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部门。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人员在岗情况。
④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
录上签名。
(2)各工区、部门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①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②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③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④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⑤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情况。
⑦防火巡查情况。
⑧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有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各工区、部门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及设置位置,检查维修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5火灾隐患整改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①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②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③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为他用的。
(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将整改的情况记录报送消防管理责任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6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各工区、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应当对每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及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④报火警、扑救的初起火灾的知识。
(2)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①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②专、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③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7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道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②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③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④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⑤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2)消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消防档案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各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以便备查。
(2)消防安全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单位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②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③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④消防安全制度。
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⑥义务消防队的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⑦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