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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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聚众斗殴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安定和个人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聚众斗殴罪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由三人以上参与的、使用暴力手段进行群体斗殴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多人参与斗殴的各方人员,包括施暴者和被害人。

客体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指的是斗殴过程中受到攻击的人身权益或财物。

这包括被打者的人身健康、自由、尊严及其财物安全。

行为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是指参与斗殴的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包括推搡、打击、踢踹等。

结果聚众斗殴罪的结果通常是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造成财物的损失。

四、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聚众斗殴罪中,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主体和客体是相对明确的,行为和结果是相互关联的。

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主体和客体的要求,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而行为的实施又会导致一定的结果。

五、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被判定为犯有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罪责相对较重,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罚,并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聚众斗殴还可能引发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等。

六、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在聚众斗殴罪的定罪与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解释具体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司法解释的制定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七、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在适用聚众斗殴罪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官应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参与人数、斗殴手段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来进行定罪与量刑的决策。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

(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

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

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居民之间、村民之间、渔民之间因为相邻纠纷,或者因为水利、山林、宅基地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

下面笔者介绍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区别。

渔民甲与渔民乙所驾驶的两条船,在渔民乙所属的城镇的一船闸相遇,因乙驾船操作不当在调头时撞到渔民甲所驾船的船舱部位,甲随即跳到乙的船上进行殴打,因其他船民相劝而罢手,乙将船停泊靠岸回到家中。

打架斗殴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打架斗殴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打架斗殴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我国,打架斗殴行为是受到法律制裁的,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打架斗殴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架斗殴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1)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上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行政拘留打架斗殴行为严重者,可能被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具体视情节而定。

二、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如果打架斗殴行为导致他人受伤,且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聚众斗殴罪如果打架斗殴行为涉及多人,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聚众斗殴,情节较轻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打架斗殴行为导致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打架斗殴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0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2020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2020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到公安局报案之后,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在通知书上公安机关会对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说明。

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携带《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去申请复议。

那么你知道不予立案复议要怎么写吗? 第一为大家了一些20xx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欢迎参阅。

申请人:邵x伟,男,20XX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请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杨x豪等人 ___。

事实和理由20XX 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邵x伟控告内容无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

我认为杨x豪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

有充分的犯罪事实,而且参照 ___报刊登的《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组织者杨x豪、李x辉、田x普三人的责任。

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显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对方的好处,私放了罪犯,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本案予以立案。

20XX 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x男(系杨x 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机给杨x豪打电话,挂断后杨x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x印接听后与杨x豪、李x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

后杨x豪、李x辉、邵x冲(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x 辉还电话约了其他人。

对方王x印也分别打电话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x东、陈x飞、茹x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

邵x 冲、李x辉与王x印见面后,王x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x良杀害、将李x辉刺成重伤。

聚众斗殴中的相关认定

聚众斗殴中的相关认定

聚众斗殴中的相关认定作者简介:赵天福,男,广西天等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引发了不少的犯罪案件。

其中,聚众斗殴案件最为突出,实践中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时常出现争议。

笔者提炼了其中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认定;量刑;社会一、首要分子的认定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①据该条规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均属于聚众斗殴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认为,首要分子可以是实施聚众斗殴的起意、纠集、组织等行为,也可以是仅仅实施其中行为之一,并非要求组织、策划、指挥三者同时兼备。

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斗殴,不影响首要分子认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纠集他人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纠集有关人员参加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或教唆行为之一的,就应认定为首要分子。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是否要求对合性聚众斗殴罪是否是对合性犯罪,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聚众斗殴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即各方都聚集三人以上且具有殴打对方的故意,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②否定说则认为,“只被告人一方人数为三人以上进行斗殴方符合‘聚众’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要求双方均聚集三人以上且有斗殴的故意,只要一方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并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即可成立聚众斗殴罪。

笔者同意否定说,第一、从犯罪构成的理论看,符合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行为,可评价为犯罪行为,除此之外,任何要素都不能纳入犯罪构成要件范围,这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

据此,行为人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且实施了聚众斗殴的,即可成立聚众斗殴罪。

至于对方是否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是否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是评价对方行为性质的根据,与本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任何联系。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两个新罪名。

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罪很容易混淆。

笔者试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对两罪加以区分。

一、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概念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并不仅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造成其他后果的等;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侵犯是社会公共秩序,但不一定发生在社会公共场所。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摘要]聚众斗殴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

该类犯罪属于聚众性犯罪,参与人员多,犯罪情况复杂,而立法上对其规定又较为抽象和原则,因而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2006年9月5日上海市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处理该罪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对该罪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适用一、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因此,聚众斗殴行为由聚众与斗殴两个独立行为结合而成,其构成较为复杂。

从其形成看,“聚众”与“斗殴”存在时间上与逻辑上的先后顺序,“聚众”行为在前,“斗殴”行为在后;“聚众”目的为“斗殴”,“斗殴”必须具备“聚众”,否则不构成本罪。

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具有对偶性,即斗殴双方必须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殴斗方可构成,强调聚众行为的双方性。

[1]《刑法学》指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互相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认为:“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和斗殴。

聚众一般指纠集多人或结成帮伙,斗殴是互相殴斗、打群架,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中国刑法教程》和《刑法罪名解释》中将聚众斗殴罪定义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上述权威著作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由双方聚众斗殴才可构成。

但是近年来这种观点被逐渐改变。

上海市《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聚众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属于寻衅滋事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首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人数标准和行为标准两个方面。

就人数标准而言,我国法律规定三人以上构成聚众,因此,当三人以上的人员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实施殴打行为时,就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而在行为标准方面,聚众斗殴的行为应当是公然的、有组织的殴打他人,且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只有当人数和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标准时,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次,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社会危害性标准。

在立案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斗殴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聚众斗殴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较大的危害,例如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恐慌、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那么这样的聚众斗殴行为就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立案标准。

最后,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标准。

在立案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充分收集、固定和审查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

只有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的聚众斗殴行为,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和起诉工作。

总的来说,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人数标准、行为标准、社会危害性标准和证据标准。

只有当这些标准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与“械”之辨析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与“械”之辨析

2 1 年第 1 期 ( 01 1 经典案例 ) 总第 1 6期 / 3
殴罪( 遂 ) 未 。斗 殴 , 字 面意 义上 理 解 , 双 方 争 风 斗 从 是
张 男 和 李女 因 恋爱 纠纷 , 女 向张 男 约 架 , 男遂 李 张 与 王 某 、 乙、 某 、 张 曾 陈某说 要 去 找 李 女 , 某怕 张 男吃 王 亏 , 召 集施 某 等 4人 , 两 辆 车前 往 李 女 处 。 李女 通 又 开
过 电话 定 位 确认 张 男地 点后 , 诉 苏 男 , 苏 男召 集 9 告 由
人 , 两辆 车在 某迪 厅 附近 寻找 张 男等 人 。 李女 乘 坐 开 在 的金 杯 车 上 , 男开 始给 车 上 的人 发镐 把 或 斧 头 。 男 苏 张
在 寻找 李 女 时 , 现 李 女 等人 较 多 . 发 于是将 张 男所 乘 车 上 的 台球 杆 折 断 , 带 着在 预 约 的体 育 场 门口等待 。 携 久
¥ 京 市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 [00 3 北 10 4 ]
表 明, 王某 以及 张 某 一方 存 在 逞强 争 胜 的 主 观 心态 , 只 是 双 方 在 具 体 实 施 非 法 侵 害 的 行 为 中存 在 实 力 的差
异 . 男 一方 的行 为 仍然 构 成 聚众 斗 殴罪 。 张 笔 者 同 意 第 二种 观 点 ,认 为张 男 等 人构 成 聚 众 斗
的 金 杯 车 , 用 台球 杆 砸 两 辆 车 , 遂 车玻 璃 均被 砸 碎 , 但
李 女 等人 逃 走 。 张 男等人 找 到被 砸 的 马 自达 汽 车 。 后 经
鉴 定 , 某轻微 伤 , 车撞 倒 的 张 某 、 某 轻伤 。 施 被 杨 二、 分歧 及 辨 析 意见

论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与转化

论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与转化
款规定 了聚众斗 殴罪 的刑 度和结果加重情形 , 第二款规定 了
可判 为聚众 斗殴罪 。这一认定意义 , 主要是为了根据主观故 意区分斗殴行 为和假借 斗殴行为 的故意伤 害、 故意杀人行为
之实。
聚众斗殴罪 的转 化情形 。由于 现行刑法未 对“ 聚众斗殴” 的 具体含 义和情形 进行解 释 , 也未对转化情形进行更明确的说 明, 导致该罪在 司法实践 和理论界歧义纷纷 。以往 的某些研 究 中, 司法探讨 与理论研究存在 脱节嫌疑 , 未从整体 角度和 现 实取证 角度关 照罪刑相当的最终结果 , 导致某些论述上 的
片面 。笔者 拟对此进行 梳理 , 并 主要从 聚众 斗殴罪 的认定 、
( 二) 聚众斗殴罪 的特殊认定情形 司法实践 中对 聚众斗殴罪 的认定情 形存 在几种较 特殊 的情况 。分别是单方 聚众情 形 、 临时起意 聚众情形 、 聚众斗 殴致无辜者伤亡情形。单方 聚众情形是 否构成 聚众 斗殴 , 对 此不能一概 以不符合 “ 聚众 ” 的对偶性要求而不予 以认 定。 在此 的理 论争议点主要集 中于对聚众 斗殴罪 的实 行行为 的
[ 关键词 ] 聚众斗殴罪 ;罪名认定;转化情形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文献标识 码] A
[ 作者简介 ] 陈琛 ( 1 9 8 8 一 ) ,女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为刑法学。
我 国现行《 刑 法》 第2 9 2 条规定 了聚众 斗殴罪 , 其 中第 一
多人 寻找 另一方斗殴 , 发现对方后 , 对方为求 自保 , 被迫抵 抗 或先发 制人 的情 形 。还有一 种情况 , 即聚众 斗殴行 为发 生
不久 以后被废除 , 其具体情 形 中的聚众 斗殴被拆分 出来 , 形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罪是指多人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所内,以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而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并且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深入探讨和了解。

第一步,理解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多人行为;2)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所内;3)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4)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5)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

在具体情况下,如果以上要件均满足,则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二步,了解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危害性。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而其危害性在于,聚众斗殴行为容易引发血案,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动荡等情况,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三步,深入探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和刑事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要件:人数的多少,打斗的地点,以及行为的严重程度。

而聚众斗殴罪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依据具体情况把握情节轻重,一般情况下可处以行政拘留三天至十五天的处罚。

第四步,指出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普遍的罪名,在如拆迁、债务纠纷以及聚会、婚礼等场合都有发生。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可以利用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避免自己被卷入其中。

综上所述,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都具有非常不良影响的行为,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法律解释和适用,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盲目聚众打斗,从而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同时,在遭受聚众斗殴的恶劣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聚众斗殴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立案标准是指该罪行的构成条件以及相关证据的要求,在实际执法中具有指导作用。

下面将从罪名构成要件、人数要求、实施方式等方面来详细阐述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要求罪名构成要件得以满足。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当事人明知是斗殴,故意参与斗殴;二是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三是双方互相持械或其他暴力手段,并造成轻伤、重伤、致人死亡等结果。

由此可见,聚众斗殴罪成立需要参与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且互相持械或使用其他暴力手段,并导致一定的伤害结果。

其次,要求立案标准中的人数要求满足。

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成立需要三人以上的参与。

即便是三人参与斗殴行为,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此外,人数越多,犯罪的危害程度也会相应增加。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人数要求的多少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的力度。

再次,聚众斗殴罪的实施方式也是立案标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斗殴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用拳打、踢、掐、抓等肢体接触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是互相使用器械或其他暴力手段进行攻击。

而在立案时,必须清楚指出斗殴的实施方式和具体行为,以便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理过程的公正。

此外,公安机关在聚众斗殴案件的立案中,还需要对事发地点、时间、受伤人数等进行调查,以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立案效果和审判的公正性。

最后,在立案标准中还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比如,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并数罪并罚,此时立案标准会更加严格。

另外,如果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实施诸如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其他罪行,那么立案标准将由单一的聚众斗殴罪升级为多重罪行并罚的情况。

总之,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牵涉到罪名构成要件、人数要求、实施方式、相关因素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执法中,公安机关会根据这些标准来判断是否应该立案,并据此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以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作心得: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

工作心得: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

工作心得: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因《刑法》条文对聚众斗殴罪过于抽象性、概括性的规定以及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指导,以致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对聚众斗殴罪主观形态的认定、“持械”情节及共犯的界定、有无犯罪未遂等停止形态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至今未能彻底解决。

为了解决聚众斗殴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文章对某基层检察院201X年以来办结的聚众斗殴案件进行了归纳、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全面剖析。

一、聚众斗殴罪的主观形态问题自201X年开始,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聚众斗殴案件呈现大幅下降态势,即201X年办理14件72人,201X年为4件,201X年为1件。

此结果与近年来当地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入罪标准的从严把握有关:一是从犯罪动机上将不具备流氓动机的部分案件有选择性地排除在聚众斗殴范围之列;二是要求双方都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

1、聚众斗殴罪是否须以流氓动机为成立要件从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演变过程来看,该罪名直接繁衍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前流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流氓罪行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生活的秩序,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

根据承继性原则,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很自然的将流氓动机作为成立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除张明楷教授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外,国内大多刑法教科书都将“流氓动机”或“不正当目的”作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形态,以赵秉志、陈兴良教授为首的“具备说”认为,聚众斗殴罪系“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流氓动机,聚集众人进行殴斗的行为”,或系“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相互进行殴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各地司法机关相关的规范性意见中,“流氓动机”也得到普遍认可,如XX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下文称《XX意见》)中将聚众斗殴界定为“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XX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称《XX意见》)定义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虽未对聚众斗殴罪下定义,但明确“该罪打击的重点是涉毒涉黑、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殴,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

聚众斗殴一方不足三人如何定罪.doc

聚众斗殴一方不足三人如何定罪.doc

龙源期刊网 聚众斗殴一方不足三人如何定罪作者:朱卫东刘为东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6期[案情]张三和甲一以赌博为业,长期霸居一方。

一日,张三与甲一因争夺场地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星光歌厅一较高低。

张三电话约来李四、王五冲进星光歌厅,与早已等候在此的甲一、乙二大打出手。

本文争议焦点是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速解] 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首先,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要求双方都要以聚众方式进行斗殴,事实上,一方聚众的行为也包容于刑法的规定;其次,一方以聚众方式实施的斗殴行为也可能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而且其严重性有时并不亚于双方都是三人以上的行为;第三,从法理上讲,不应以他人行为作为决定被告人出、入罪的依据,也就是一方聚众行为的实施,不以对方是否具有聚众行为的实施为要件。

所以,没有理由将一方三人以上而另一方只有两人或两人以下的斗殴排斥于聚众斗殴犯罪之外。

聚众斗殴犯罪中只要一方主观上是为了达到显示、炫耀武力,争霸一方,抢占地盘的目的,客观上纠集众人、结伙殴打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另一方,不论对方人数的多寡,均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积极参加者均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司法机关也对聚众斗殴一方人员数量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系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双方各纠集3人以上进行殴斗,或单方纠集3人以上殴打他人的行为。

”江苏省司法机关200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也认为,“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3人以上的,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

但对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应认定聚众斗殴。

”江苏省200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延续了这一规定,“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3人以上,一方不到3人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公职人员参与打架斗殴受到什么处罚?

公职人员参与打架斗殴受到什么处罚?

The greedy words corrupt the gentleman, and the cold arrow shoots the hero to death.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职人员参与打架斗殴受到什么处罚?公职人员参与打架斗殴会被党纪处分及治安拘留,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还会面临判刑的刑事处罚。

公职人员参与打架,通常单位会都开除其职务,如果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情,则面临的是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后,按照故意伤害罪办理。

一、公职人员参与打架斗殴会受到什么处罚?国家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由政纪党纪处罚,并且大部分会被开除公职,如果涉嫌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于故意殴打、伤害违法行为,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或者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伤的按照治安案件处罚,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对于聚众斗殴如何认定?1、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2、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3、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互殴法律规定条文解释(3篇)

互殴法律规定条文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互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斗殴的行为。

在我国,互殴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我国法律法规对互殴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互殴法律规定条文进行详细解释。

二、互殴的定义与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互殴可以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斗殴的行为。

互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一般互殴: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争执、纠纷等原因,相互进行身体攻击的行为。

2. 酒后互殴:指在饮酒后发生的互殴行为。

3. 聚众斗殴:指三人以上结伙进行的斗殴行为。

4. 雇凶斗殴:指雇佣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三、互殴的法律责任1. 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一般互殴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酒后互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聚众斗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雇凶斗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雇佣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被雇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其他互殴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互殴案件的证据收集1. 视频监控证据: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收集互殴过程中的画面,作为认定互殴行为的重要证据。

区分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寻衅滋事犯罪

区分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寻衅滋事犯罪

区分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寻衅滋事犯罪区分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寻衅滋事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人群聚集在一起斗殴或寻衅滋事,但是这些行为到底是单方聚众斗殴还是多人寻衅滋事犯罪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分析和区分。

一、单方聚众斗殴单方聚众斗殴是指一方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聚集在一起实施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指对某个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攻击,而不存在两方之间的互殴。

单方聚众斗殴犯罪的标准是聚众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强制犯罪的条件,以实施暴力行为为目的,具有组织性、多人性和暴力性的行为。

单方聚众斗殴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被规定为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寻衅滋事论处:(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寻衅滋事,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二)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宅、工作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采取激烈手段,打斗,构成聚众斗殴行为的;(三)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或者以其它方法妨害公共秩序的。

”根据上述规定,单方聚众斗殴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二。

二、多人寻衅滋事犯罪多人寻衅滋事犯罪是指两方或多方人数相当、力量相当、行为相互呼应,有预谋、组织或分工,有明显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一种犯罪行为。

多人寻衅滋事犯罪的标准是组织性、持续性、暴力性、集体性和犯罪事实的严重性。

即犯罪斗殴的双方人数相当或者差不多相当,犯罪行为由一方进行主动,另一方进行应战,犯罪过程中存在双方互相冲撞,双方互相攻击等行为。

多人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相对单一、行为相对集中、斗殴规模相对较大、聚众人数相对较多等特点,其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更加严重。

多人寻衅滋事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规定为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寻衅滋事论处:(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寻衅滋事,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二)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宅、工作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采取激烈手段,打斗,构成聚众斗殴行为的;(三)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或者以其它方法妨害公共秩序的。

单方聚众斗殴法律规定(3篇)

单方聚众斗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聚众斗殴,是指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而单方聚众斗殴则是指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

本文将围绕单方聚众斗殴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单方聚众斗殴的法律规定1. 刑法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于其他参加聚众斗殴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聚众斗殴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单方聚众斗殴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处罚:(1)单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根据其参与程度、斗殴规模、社会影响等因素,参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其刑事责任;(2)单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张某聚众斗殴案李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天,李某纠集10余人,携带钢管、刀具等器械,到张某家中进行报复。

张某得知后,纠集5人,携带刀具进行反击。

双方在张某家中发生斗殴,导致张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分析: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李某作为纠集者,属于首要分子,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张某作为参与者,根据其参与程度、斗殴规模等因素,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例二:王某、赵某聚众斗殴案王某与赵某因工作矛盾,产生纠纷。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邵x伟,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2014】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请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杨x豪等人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2014 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14】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邵x伟控告内容无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

我认为杨x豪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

有充分的犯罪事实,而且参照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组织者杨x豪、李x辉、田x普三人的责任。

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显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对方的好处,私放了罪犯,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本案予以立案。

2012 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x男(系杨x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机给杨x 豪打电话,挂断后杨x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x印接听后与杨x豪、李x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

后杨x豪、李x辉、邵x 冲(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x 辉还电话约了其他人。

对方王x印也分别打电话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x东、陈x飞、茹x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

邵x冲、李x辉与王x印见面后,王x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x良杀害、将李x辉刺成重伤。

后王x印被抓捕归案。

杨x豪、田x普等现已逃跑,下落不明。

我们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杨x豪、李x辉与王x印约定并组织的斗殴事件,且造成了邵x良被杀害、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且杨x豪、李x辉属于首要分子,邵x良、田x普属于积极参与者,均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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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1日/第006版
案例指导
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天津二中院判决何赛等聚众斗殴案
案例编写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李正文
裁判要旨
单方有斗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针对他人的斗殴行为,即使对方没有斗殴的故意,对有斗殴故意的单方仍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案情
2007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何赛因怀疑王更强偷其手机,酒后回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公寓A楼502宿舍后,纠集郑长征、徐秋石,除了使用臂力器、木棍等凶器殴打王更强外,还用拳头殴打王更强,又将王更强从上铺的床上拖下,继续持臂力器、木棍、鞋底对王更强实施殴打或拳打脚踢,后逼迫、威胁王更强承认偷了手机并书写字据。

在王更强不愿书写字据,且不堪殴打趁机跑出宿舍后,何赛、郑长征随即进行追堵。

郑长征沿楼道向西紧追不舍王更强到四楼,何赛亦随即跑下四楼并堵住东侧楼梯口。

王更强遂跑向四楼西侧阳台,试图翻越阳台躲避,后不慎坠楼身亡。

被告人何赛、郑长征、徐秋石遂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郑长征于2008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何赛、徐秋石在各自亲属陪同下分别于2008年1月16日、3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学鉴定,王更强系因高坠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提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裁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人何赛为泄愤报复,纠集被告人郑长征、徐秋石,聚众持械和以拳脚方式在公寓内殴打被害人,其中被告人何赛在聚众斗殴中是犯意挑起者,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郑长征和徐秋石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故被告人何赛、郑长征、徐秋石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三被告人虽为聚众的单方,但其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为泄愤报复而聚众斗殴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破坏了公共秩序,应以聚众斗殴罪予以定性。

三、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殴打、威逼等行为以及被告人何赛、郑长征随即实施的追堵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翻越阳台、不慎坠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四、被告人何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秋石虽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故被告人徐秋石虽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鉴于三被告人的亲属自愿协助三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予以了赔偿,三被告人亦均系初次犯罪,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郑长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人徐秋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犯罪工具黑色臂力器一根,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何赛以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郑长征以其不是主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徐秋石以自己未殴打被害人为由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该院认为:一、上诉人何赛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上诉人郑长征、徐秋石,聚众持械和以拳脚方式在务工人员居住的天河公寓内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关于上诉人何赛的上诉意见,经审查,何赛因怀疑王更强偷其手机,酒后纠集郑长征、徐秋石,在天河公寓宿舍内使用臂力器、木棍、鞋底和以拳脚方式殴打王更强,后逼迫、威胁王更强承认偷其手机并书写字据。

在王更强不愿书写字据,且不堪殴打趁机跑出宿舍后,何赛、郑长征随即进行追堵。

王更强试图翻越阳台躲避,后不慎坠楼身亡。

何赛在聚众斗殴中是犯意挑起者,且积极参与殴打、追堵被害人,系首要分子,原审法院依照上诉人何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了其自首、初犯、亲属协助赔偿等情节,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何赛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郑长征的上诉意见,经审查,郑长征持械殴打王更强,并在王更强跑出宿舍后进行追堵,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四、关于上诉人徐秋石的上诉意见,经审查,徐秋石积极参见聚众斗殴,持械和以拳脚方式殴打王更强的事实,有证人吴志刚、何召来的证言以及何赛、郑长征的供述可以证实,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2009年6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09)津开刑初字第29号;(2009)津二中刑终字第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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