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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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之管见

[内容摘要]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以下简称社工)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试行,社工队伍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本文试对社工力量不足、素质令人堪忧、职责界定不清及待遇难以保障等问题做出调查分析,并探索“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工队伍,为全面试

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从社区矫正先行试点的实践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试行,社工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也随之显露出来。这些问题和不

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工力量明显不足。社工数量相对偏少,且没有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配置和使用,没有充分考虑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存在差异性这一客观事实,而是按照行政区划,简单地为每个乡镇(街道)各配备1名社工人员。这种不合理性的分配方式,必将导致不同地方社工担负工作量的严重不平衡。有的乡镇(街道)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只有几个人、10多人,社工吃不饱,整日无所事事,或被挪作他用;有的乡镇(街道),特别是少数城关镇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常年保有量均在200人左右,社工吃不了,无法按规定逐一落实教育矫正措施,

成天忙于应付统计报表和台账,做一些表面文章。长期下去,其结果必然影响社工的工作热情,直接导致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的下降。

2、社工素质令人堪忧。从先行试点的情况看,现有社工结构,除了一部分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届、往届大中专生外,大部分是从当地法律服务所等其他部门照顾性安置或“转岗”而来的中老年同志。尽管这些人员有的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经历,但由于他们大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刑事执法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思想观念也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据调查,这些社工上岗前有的“临阵磨枪”,仅仅参加1-3天的“速成班”、“扫盲班”学习;有的甚至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培训,只是“师傅传授,跟班作业”,故难以胜任社工这一角色,难以从事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此外,社工年龄偏高,部分人员不懂电脑,且安于现状、不求上进,工作上被动应付,缺乏主动创新意识,工作方法显得简单粗糙,缺乏互动的手段。女性社工偏多,部分县(市、区)男女社工比例倒挂,个别的竟然达到2:8之多,使得社工队伍管控高危人群的能力缺失或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开展集中教育、

公益劳动等压不住阵脚的局面。

3、社工职责界定不清。社区矫正机构职责不明,司法行政机关目前只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无执法权,矫正实务中缺少合法性和强制力,造成工作被动。与此同时,司法所人员、社区矫正社工及志愿者的职责划分不明,界定不清。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司法所人员和社工、志愿者是一家人,谁做,谁不做;谁多干,谁少干,没什么关系”。熟不知,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就难以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就无法调动社工人员的积极性去提高工作效率和矫正效果。

4、社工待遇难以保障。有的县(市、区)社区矫正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有的虽纳入财政预算,但没有明确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社工人员的工资报酬难以及时足额发放。即使江苏省财政2008年起全国率先建立起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社区矫正经费预算保障体制,但时至今日,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配套经费远未到位。有的地方对社工的待遇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障,社工月工资标准仅为800元。这种低待遇使得社工的热情锐减,一些高学历、高能力的开始活动跳槽,造成社工队伍不稳定和人才流失。此外,各地社工大多没有制式工作服或统一标识,开展教育矫正和集中活动缺少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长吴爱英特别要求,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1]。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且稳定性强的社工队伍,对于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领导体系,着力构建社工人才队伍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是中央政法委批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改革的需要,其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强化领导,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的机遇,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履行指导管理的职责,按照“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起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工队伍,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健全领导机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日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同时,在乡镇(街道)设立依托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站,以便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运转效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

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2、设置职能处室。上级编制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就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和命名的规范性、同一性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尽快拿出指令性意见,供各地统一执行。笔者建议,司法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单设社区矫正局,省辖市和各县(市、区)可单设社区矫正处(科),并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实行专人专职抓。各县(市、区)司法局矫正科直接与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矫正办联系,指导业务工作开展,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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