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利润表新变化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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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利润表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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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市公司利润表新变化
2006年2月,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利润表的内容及呈报进行了不同于西方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的改进,这时的“利润”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利润,其质量和实质都有所变化,下面给予简单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新会计准则中利润表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对利润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调整、会计计量基础的变化上,其中主要体现在“直接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即主要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除存货外的大部分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一)利润要素及定义的变化
原会计要素包括六个部分,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属于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属于利润表要素。新《基本准则》对六大会计要素作了重大调整,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要素中分别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将利得和损失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利润金额取决于这三者的计量。
(二)利润确认计量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而按照现行国际惯例把公允价值(Fair Value)概念引入中国会计体系,在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利润。
1、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的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生物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并同时满足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两个条件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资产减值产生的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5、债务重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五、六、七条中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债务转为资本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要求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交易中考虑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并要求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关损益。
6、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7、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三)利润报告方面的变化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对利润表的呈报作了些新规定:
1、不再区分主营与非主营业利润。原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利润表的格式给予了明确规定,其中之一就是规定单独陈报“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新准则中不再要求区分,只是将营业利润分解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名称改变,原为“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新增)、“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新增)、“投资收益”(调整新增原计入利润总额)。
2、利润的构成有所变化。将原计入利润的“投资收益”按“收入”具体会计准则进行了调整,列入营业利润;将部分利得和损失(如“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减值损失”)也记入了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的构成简单化,仅包含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三部分。净利润与原来计算方法相同。用公式表示如下: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填列)+投资收益;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3、对直接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单独列示。新第30号会计准则规定在利润表中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项目要单独列示。
4、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未实现资产利得和损失直接纳入了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部分,使净利润中包含了部分“其他全面收益”(未实现资产持有利得)的内容,而“其他全面收益”在国际上是列入“全面收益”的。将部分资产未实现利得(未实现资产增值如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利润,极大地降低了利润指标的质量,并且使各年间的利润额极容易产生波动,而这种波动(如整体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导致的减值损失或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有时是企业管理人员左右不了的,不便进行年度间的对比分析和考核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
二、新会计准则中利润表的不足
由上述分析可知,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利润表方面有重大突破,明确将未实现资产持有利得如部分证券升值等直接计入利润表,利润的含义及构成有了明显的变化。但我们认为,我国新准则中对利润表的改进存在缺陷,下面给以详细的分析:
1、从整体上看,由于用历史成本计价,所耗用的资产按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转销,而收入按现行价格计量,进行配比的收入与费用未建立在同一时间基础上,因而使收益的计量缺乏内在的逻辑上的统一性,使成本无法得到真正的回收,使资本的完整不能从实物形态或使用效能上得到保证。
2、由于不同性质的收入不加区分,如收现的收入与赊销的收入均反映在利润表中,没有考虑赊销收入的风险,因而利润表中的收入是被高估的,未能体现谨慎性原则;同时在财务分析时,计算出来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有误差,不利于评价应收账款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