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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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徐玉梅,刘宪亮

(潍坊医学院,山东 潍坊 261042)

〔摘 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条例的出台,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文对独身女性生育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促进法律的规范和科学,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

〔关键词〕独身妇女;生育权;法律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R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565(2004)01-0031-02

La w problemon Procreation Right in single w omen

Xu Yumei,Liu Xianliang

(Shandong Weif ang Medical College,Weif ang261042)

Abstract:It is written in statue of population and birth control in Ji Lin province that w omen who are in legal mar2 riageable age and decide to be terminally single can em ploy assistecl procreative methods to give birth to one child,which causes profound despondence nationwide.T ies essay discusses the law problems about procreation right in single w omen in order to im prove the law and protect peopleπs rights.

K ey w ords:single w omen,procreation right,law-related problem,thought(on)

1 独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的提出

2002年11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项规定为想做“未婚妈妈”的女士开启了绿灯。这一在国内立法领域尚数开天辟地的做法一经传出,立刻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据了解,在《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原始初稿中并无该条款,但考虑到现实社会中不少独身女性存在此类愿望,才在反复推敲、几经修改后加入的。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制定此项规定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因此,这项法规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对“未婚生育”持赞同态度的人认为,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独立,他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选择是否生育。该条款的确立,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以立法的方式尊重、维护特别人群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人文关怀精神,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本色。因此,认为该立法与时俱进,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具有一定创新性,应予以肯定。对该项立法持反对态度的认为,虽然该法促进了公民生育权利的实现,有积极的一面,但是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独身妇女生育权,将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孟超所说,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又比如,生理父亲年老体衰之际,需要孩子赡养,这个孩子是否

〔收稿日期〕2002-11-21该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个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如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1再如决定终生不再结婚的妇女生育孩子后,是否可以结婚?这些将引起相关的法律难题。因此,认为不宜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独身妇女的生育权。本文对独身女性生育权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更好地促进法律的规范和科学,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

2 独身女性生育权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2.1 独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

人的权利由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两部分构成。生育权是公民与生而来的自然权利。吉林省把独身女性可以生育子女写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尊重少数人的生育权,最大程度的维护公民的权利。的确有积极的一面,但是人的自然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正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炳礼所说:“生育是独身女子本人的权力,但如果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给另外一个人带来危害,或者因为保护一个人的权利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那么这种权利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2如人们有结婚的自由和权利,但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结婚的,结婚也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同样生育权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还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这些条款实际上已经表明了非婚生育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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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年2月第16卷第1期总第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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