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之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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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履行职责

监护人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履行职责

监护人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履行职责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保护者,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最大利益原则:监护人应始终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依据,使其得到适度的抚养、教育、照顾和保护。

监护人应充分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尽力满足其生理、心理、安全、教育和发展等各方面的需求。

2.具体责任原则:监护人应全面负责未成年人的福祉,并以具体责任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包括提供日常照料、饮食、衣物、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并确保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3.平等原则:监护人应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监护人应尽量鼓励未成年人参与决策和表达自己的意愿,尽量给予他们自主权和选择权,促使其健康发展。

4.安全原则: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建立安全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监护人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状况,积极预防和处理可能遇到的危险和伤害,保护他们的人身和精神安全。

5.教育原则:监护人应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监护人应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学习,培养他们的学习能力、创造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6.爱护和关爱原则:监护人应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爱护和关爱,满足他们的情感需求。

监护人应尽力增强与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提供稳定和温暖的家庭环境,建立积极、和谐的家庭关系,保证他们的心理健康和幸福感。

7.意见听取原则: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他们的想法和感受。

监护人应主动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倾听他们的声音,对他们的意见给予重视和回应,帮助他们培养自治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8.法律遵守原则:监护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和禁止,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总之,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核心,全面负责他们的福祉和发展,尊重他们的权益和意见,确保他们的安全、教育和幸福,同时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

【司考】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星考点)

【司考】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星考点)

基本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6.监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

(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2.终止:生理死亡。

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改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背后的家庭与个人:法律与文化之间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背后的家庭与个人:法律与文化之间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背后的家庭与个人:法律与文化之间目录一、内容综述 (1)二、家庭在意定监护制度中的角色 (2)2.1 传统家庭结构对监护的影响 (3)2.2 现代家庭变迁与监护制度的互动关系 (4)三、个人在意定监护制度中的立场与选择 (6)3.1 个人自主权的界定 (7)3.2 监护安排中的个人选择因素 (8)四、法律与文化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的交融 (9)4.1 法律原则在监护制度中的体现 (11)4.2 文化价值观对监护制度的影响 (12)五、法律与文化因素对意定监护制度实施的影响分析 (13)5.1 法律制度对家庭监护的保障与支持 (15)5.2 法律制度对个人选择的支持与引导 (16)六、案例分析 (17)七、结论与展望 (18)一、内容综述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个体自由意志的尊重,更在深层次上揭示了家庭与个人之间的复杂关系。

这一制度的确立,旨在保障无法自理或不愿自理的成年人在健康状况恶化或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时,能够有一个可靠的监护人履行其监护职责,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法律层面,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是法律对传统家庭观念的一种突破。

它允许成年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议指定一位或多位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和权利义务。

这种制度的出现,既体现了法律对个体独立意志的尊重和保护,也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和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些现实问题。

如何确保指定的监护人具备足够的监护能力和责任心?如何协调监护人、被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法律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除了法律层面的问题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还涉及到深厚的文化背景。

在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念下,人们对于意定监护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可能存在差异。

在推进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文化因素的影响,尊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价值观和习俗,确保制度的实施能够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

成年人之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解析

成年人之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解析
讨, 以期 形成 正确 的认识 。

法 已经 明确 监护 是权 利 。第二 , 亲属 法上 的身份 在 权 既含 亲属 法 上 的 内容 , 含 亲属 法 外 的 内容 , 又 其
权 利 中 包 含 义 务 的 内 容 , 确 认 监 护 是 一 种 权 应 利 。2 否定 说认 为 亲属 之外 的 自然人 、 织 , 至 _ 儿 组 甚
权性 质 的争论 。
[ 稿 E期 ]0 0— 4— 0 收 l 21 0 2
益, 而在 于 保 护 被 监 护 人 的 利 益 。从 世 界 范 围来
[ 基金 项 目]0 9年福 建省社 会科 学规划项 目i _2 0 B 0 1 “ 国监护 立法 问题 研究” 20  ̄ ( 09 2 3 ) 我 [ 作者 简介 ] 国平( 9 2 ) 男 , 吴 16 一 , 福建泉 州人 ; 福建 江夏 学院教务 处处 长、 教授 , 福建 师范 大学兼职教 授 、 士生 硕 导师 ,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 究。
目前在 我 国民法学 界 , 于 监护 究竟 是 不是 一 对
是监护 人享 有 的一 项 重要 权 利 ( 责 ) 它 兼 具 私 种 权利 , 一种 什 么性 质 的权 利 , 职 , 是 有着 不 同 的看 法 。 法和公 法双 重色 彩 。但长 期 以来 , 国法律 对 监护 有 的学 者认 为监 护不 是 权利 , 的学 者则 认 为是 一 我 有 人 的权 利与 责任 规定 不 明确 , 们对 这 一 问题 的关 种 权利 。1而对 于 监 护权 是 否 为 身 份 权 性 质 的 权 人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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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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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总论(三)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总论(三)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总论(三)(总分:14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8,分数:56.00)1.某省水利厅为鼓励下属水利工程企业多创税利,厅长与该企业的负责人签订合同约定:如果该工程企业完成年度税收600万元的指标,年底该企业负责人和全企业员工都可以发奖金1万元。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______∙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分数:2.00)A.B.C.D. √解析:[解析]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题中,厅长与水利工程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如果该工程企业完成年度税收指标,年底负责人和全企业员工都可以发奖金。

该发奖金的约定并不发生民法上的后果,且是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特征。

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王某到西安旅游,在一纪念品商店看见一对烧制精美的兵马俑陶瓷,很喜欢,询问是不是当地泥土烧制的,营业员李某告诉他是。

王某就花费800元买下了。

后来,有知情朋友告诉王某,这些都是在外地烧制好运到西安的。

对王某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为李某具有欺诈行为∙ B.为无效民事行为,因为李某具有欺诈行为∙ C.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王某是出于自愿购买的∙ D.为有效民事行为,因为李某并非有意隐瞒实情(分数:2.00)A. √B.C.D.解析:[解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监护人”一词历史悠久,可以追溯至人类最早的家庭结构,即家庭模式中的父权制度。

监护人是一个有责任感和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其职责是对某人或动物提供保护和照料,其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监护人的权利一般包括:1.利决定孩子的住所: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何时何地居住,以及为孩子提供安全的环境。

2.利决定孩子的教育: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的受教育方式和机构,例如家庭教育、共同教育或外出上学等。

3.利给予孩子必要许可和指导:监护人有权利指导孩子以便培养健康的个性,以及适当地给予孩子必要的许可和制裁,以促进其成长和发展。

4.利参与孩子的重大生活决策:随着孩子的成长,监护人有权参与孩子的重大生活决策。

这些决策通常涉及到孩子的教育机会、外出旅行、婚姻决定等。

监护人的义务一般包括:1. 义务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监护人有义务提供孩子物质上的支持,以满足孩子日常生活所需,并且也要给予孩子心理上的支持,使孩子感受到爱和关怀。

2. 义务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教育:监护人有义务给予孩子正确的教育,使其能够掌握生活技能,并能够逐渐的认知世界,掌握人生规律。

3. 义务让孩子逐渐独立:监护人有义务尊重孩子成长的过程,并且支持孩子逐步的走向独立,让孩子的个性得以完整的发展和表达。

4. 义务为孩子的未来考虑:监护人应该为孩子未来的发展打算,以保护孩子免受世俗环境的影响,并且提供给孩子有利的投资机会和其他资源,以帮助孩子发展自身的潜力。

成为一个监护人意味着要承担责任,即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确保负担得起对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作为监护人,应该了解和尊重孩子的爱好,勇于为孩子做出正确的选择,以及注重孩子的安全和健康,从而让孩子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也能够感受到爱和支持。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成年人利益的重要制度。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监护关系的确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以及监护人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惑和矛盾。

本文旨在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与完善的探讨。

1.监护关系的确定不够清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护关系的确定。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导致许多民事诉讼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例如,在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件中,由于监护关系的不明确,许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够完善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也是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监护人的义务规定较为简单,只是一些基本纲领性的规定。

但是,对于具体的法律事项中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却比较含糊。

3.监护人责任认定存在困惑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责任认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认定却比较困难。

在法律适用方面,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损害时,裁判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判决。

为了加强监护关系的规范,应该对监护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对现行的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和升级,增加对监护关系的解释和规范,使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便于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和实践。

在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加强相应的管理方面的资源配备,而且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统一规定和明示,以便为合格的监护人提供相应的合法保障,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在监护人责任认定问题上,可以采用相应的简化程序,让并不是法律专家的常人也能够理解和掌握。

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遭到损害时,可以引入统一的认定程序,便于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运用,使责任认定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力具体有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力具体有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力具体有哪些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力具体有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力具体有哪些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13、代为赔偿;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二、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4、《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 (含答案解析)

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 (含答案解析)

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 (含答案解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C、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A、民事主体B、当事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

A、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适用国家政策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涉及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A、遗产继承B、人格尊严C、接受赠与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
【躲坑练习3】甲从乙处借款 5 万元。乙在时效届满后向甲主张还款,遭到甲的拒绝。后 乙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受理,诉讼时效已过但是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法院应受理)
【躲坑练习4】上例中,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甲并未提出乙的债权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审理结束后,法官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驳回了乙的请求。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2020年法考——民法总论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本章学习内容】 不知不觉我们已经到了民法总论的最后一章啦!前面的知识点都掌握牢固了吗?学习完 最后一章后,需要从头至尾复习一遍整个民法总论的知识点哦! 这一章讲的是诉讼时效制度。什么叫做诉讼时效呢?说白了就是法律给你行使你的权 利规定了一个期限,督促你在一定的期限内积极地行使你的权利。那你心里可能在想,我 自己的权利,法律管的真多,还要给我的权利加上一个期限。你这样想是非常正确的。因 此,法律仅规定了特定的权利—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例外),其他的权利比如 你的Th命权,物权等等,你想有多久就有多久。这个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 日起计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长短与起算★★★
【BT法考·应试技巧】 Q:诉讼时效,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下列情形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判断该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直接排除,这是干扰选项; 第二步,判断该情形对应诉讼时效的长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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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护人的权利及义务1、保护被监护人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对此进一步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

▲二、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133 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我国《民事通则》第18 条第1 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老年人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老年人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老年人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老年人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个话题听起来有点沉重,不过咱们今天就轻松聊聊。

得说说监护人这事儿。

就像一个大家庭里,老人的监护人就像是那个温暖的阳光,照亮他们的日子。

老年人年纪大了,身体可能没那么硬朗,思维也许慢了一拍,这个时候,监护人就得像个保护伞,遮风挡雨,给他们提供安全感。

大家可能会想,监护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权利嘛,第一条就是有权决定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问题。

你看,老人家常常不太愿意去医院,监护人可不能听他们的。

带他们去看医生,给他们制定健康饮食计划,这些都是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还有权利管理老年人的财务。

这可是一件大事,钱这东西,真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监护人得保证老人家的钱花得其所,不能随随便便就被一些不靠谱的投资给搞得倾家荡产。

权利归权利,义务也是不容小觑的。

监护人得时刻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人到老年,孤独感可是一道坎,监护人要多陪伴他们,聊聊天,分享点儿小趣事。

生活中有时候一句简单的“你今天怎么样?”就能让老人感受到温暖。

监护人得定期检查老年人的身体状况。

老年人哪怕一开始没啥大问题,时间久了也会积累不少小毛病,监护人得有个清楚的了解,才能及时处理。

有些人可能觉得,哎呀,照顾老人有什么难的。

监护人也面临不少挑战。

老人固执得像块石头,非得坚持自己的想法。

这个时候,监护人就得耐心劝说,慢慢引导。

有时说着说着,自己都觉得心累,真想跑去喝杯茶冷静一下。

但这也是职责,忍耐和爱心是必不可少的调料。

照顾老人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得有耐心,得有毅力。

说到这,咱们再来聊聊沟通。

监护人要和老年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尤其是在医疗和财务问题上。

你想啊,有些事情老人家可能不太了解,像是新的药物、医疗方案,监护人得耐心解释,让他们明白,这样才能做出最好的选择。

财务管理方面,监护人得透明,让老人知道钱都花在了哪儿,这样才能建立起信任感。

对了,监护人也得学会请教专业人士。

有些事情不是自己能解决的,像是法律问题、专业医疗问题,咱们可不能一头热。

家庭法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法监护人是指在家庭关系中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他们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旨在确保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幸福成长。

一、权利1.教育权家庭法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机构。

他们应积极参与孩子的学习过程,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和学习环境,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孩子建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

2.抚养权监护人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抚养。

他们应为孩子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求,包括饮食、住宿、医疗等方面,同时也要给予孩子充分的关爱和支持。

3.决策权监护人有权代表孩子参与重要决策,包括医疗、教育、财产等方面。

他们应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利益,为孩子做出合理的决策,并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尊重孩子的意见和权益。

4.财产权监护人有义务保管孩子的财产,行使孩子的财产权益。

他们应妥善管理孩子的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为孩子的未来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

二、义务1.关爱和照顾监护人有义务给予孩子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他们应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关心孩子的情感需求,给予孩子温暖和安全感。

同时,他们还应指导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培养孩子的品德和道德观念。

2.教育和引导监护人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他们应设置合理的教育目标,帮助孩子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我管理能力,推动孩子的学业进步和个人成长。

3.保护和安全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他们应尽力避免孩子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伤害或危险。

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监护人要做到早期发现和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孩子的安全。

4.信任和沟通监护人有义务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提供充分的信任和支持。

他们应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倾听孩子的需求与心声,及时解决孩子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建立亲密的家庭关系。

总结:家庭法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体的,权利来源于对孩子的关爱和责任,义务反映了对孩子全面发展的要求。

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保护一些不能独立自主行为的人而建立的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监护人不尽职、利益冲突等问题。

其次,该制度无法完全保证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最大化保障,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亟待改善。

为了更好地完善该制度,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案例入手进行探讨:首先,就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老年人被子女虐待的案件。

这些被害老人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受到家庭监护,但却饱受虐待和忽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这类案件说明了家庭监护的局限性——即使有监护人,但并不一定就能保障被监护人的安全和利益。

此时,法律需要强化对年迈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完善老年人保障法,加强老年人保护工作,确保老年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精神需求得到保障。

其次是一些失能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这些成年人随着时间而失去了自理能力,需要由亲属或监护人进行照顾和管束。

但是,有些监护人并不尽职,可能存在不负责、不专业、甚至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例如,2018年山东发生的菏泽盱眙“自闭症”男子被母亲虐待致死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此时,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失能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对不尽职的监护人进行法律打击。

最后,是一些因监护冲突引发的法律纠纷。

例如,有的离婚夫妻在争夺抚养子女的权力时,父母双方之间产生冲突,孩子的监护也因此受到影响。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监护人之间对孩子的利益产生分歧,甚至给孩子带来伤害。

这时候,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加以妥善解决,保障孩子的权益,同时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规范单亲家庭、离婚家庭和家庭暴力等现象,加强对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缺陷,但是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

我们需要通过案例的分析,找出制度的缺陷短板,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确保监护人尽责、被监护人安全、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这符合我国社会的长期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的必要保障。

刑法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规定?

刑法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规定?

The best investment is to invest in yourself, because this is the only investment that you can be sure of earning without losing mone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法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规定?导读:刑法监护人的责任有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必须按照相关程序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法律权益。

一、刑法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二、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

我国《民法总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

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

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成年人之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解析

成年人之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解析

认为监护不是权利 . 的学者则认为是一种权利 。 而对 有 ①
于 监 护 权 是 否 为 身 份 权 性 质 的 权 利 . 有 肯 定 说 和否 定 也


问题 焦 点 之 缘 起 — — 监 护 人 权 利 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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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已呈 逐 步扩 大 之 趋 势 . 由原 来 的未 成 年 人 扩 大 到 即 包括精神病 患者 、 年人在 内的成 年人 ; 老 而且 由于 社 会 的 变 迁 . 统 大 家 庭 观 念 的淡 化 。 庭 成 员 间 的 亲 密 关 传 家 系 日渐松 弛 . 护 人 已不 再 限 于 与 被 监 护 人 有 血 缘 关 系 监
论上进一步厘清 。 本文 在此仅对精神病人 和老年人等成
年被监 护人之 监护人 ( 以下 简 称 监 护 人 ) 权 利 与 责 任 的 问 题 作 些 初 步 探 讨 , 期 形 成 正 确 的认 识 。 以
目前在我 国民法学界 . 对于监护究竟是不是 一种权
利 。 一 种 什 么 性 质 的权 利 . 着 不 同 的看 法 。 的 学 者 是 有 有
二 、问题 之 核 心— — 监 护 人 权 利 的 内容
监 护关 系 成 立 后 . 护 人 即依 法 或 依 约 享 有 监 护 方 监 面 的各 种权 利 括 监 护 人 对 被 监 护 人 所 享 有 的权 利 和 包

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原则是什么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原则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这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当中规定的,监护人一般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也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做出和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的时候,需要适当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一、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原则是什么?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三、什么人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6.民法典学习题库

16.民法典学习题库

《民法典》学习题库(市检察院提供)(一)单选(10题)1、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B )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A.有关机关B.公安机关C.司法机关D.民政机关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收养( A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A.8B.10C.14D.16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A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5岁的小红的家人因为防疫需要被隔离,下列主体中,负有照顾小红的义务。

A.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B.公安机关C.法院D.检察院解析:《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A )代位继承。

A.直系晚辈血亲B.兄弟姐妹C.父母D.配偶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Poor and strong, not falling into the ambition of the blue sk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现实生活中,不仅未成年人需要被监护,就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需要监护。

监护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那么,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代理民事活动并且处分其财产,下面给大家做个介绍。

现实生活中,不仅未成年人需要被监护,就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需要监护。

监护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那么,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代理民事活动并且处分其财产,下面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二、法定监护的范围是什么?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安全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规范安全监护人的管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或特殊需要人群的法定监护人、托管人、义务监护人等,担负着对其人身和财产的保护和管理职责的主体。

第三条安全监护人管理应以人的尊严和权益为本,遵循最大利益原则,落实优先保障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安全监护人有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监护、托管、抚养、教育、保护等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人格、隐私和自由权利,不得侵犯、虐待或歧视他们。

第六条安全监护人应当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七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尽力保障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安全,加强对其生活和教育的管理,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安全监护人有权依法代表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处理法律事务、签署合同等,但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全监护人的管理责任第九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托管、抚养、教育、保护等职责,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不得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进行虐待、伤害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并解决其面临的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预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心理和情感健康,积极改善其心理状态,防止出现心理问题。

第四章安全监护人的违法处罚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安全监护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进行虐待、伤害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十五条安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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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监护权是监护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职责),它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色彩。

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规定不明确,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不够,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

本文在此仅对精神病人和老年人等成年被监护人之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问题作些初步探讨,以期形成正确的认识。

一、问题焦点之缘起———监护人权利概念的论争及其界定我国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第16条至第19条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第133条中。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这里将监护规定为一种职责;而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这里又将监护规定为一种权利,但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并没有对监护权作出具体规定。

这两款表述前后是自相矛盾的,且“履行”与“权利”相互搭配的提法在语法上显然也是错误的。

《民法通则》的规定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当时对监护性质的认识不明确,这种立法现状更引发了学界对监护权性质的争论。

目前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监护究竟是不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有着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监护不是权利,有的学者则认为是一种权利。

①而对于监护权是否为身份权性质的权利,也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意见。

肯定说认为:第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明文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立法已经明确监护是权利。

第二,在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在现代意义上本来就是以义务为中心的。

监护权既含亲属法上的内容,又含亲属法外的内容,其权利中包含义务的内容,应确认监护是一种权利。

②否定说认为亲属之外的自然人、组织,甚至政府民政机关均可以作为监护人,而这些人很难说他们有身份权。

③还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准身份权。

理由是大多数监护权产生于身份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关系体现了一定成年人之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解析*吴国平**摘要: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关键词:成年监护监护人权利责任解析*本文系吴国平教授主持的2009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我国监护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2009B2031。

**作者简介:吴国平,福建江夏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福建师范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

2010年第7期法治研究的身份关系,但监护权与身份权存在一定的差别。

④笔者认为,监护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享有监护权利和承担监护义务的一种特殊职责,它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色彩。

因为监护制度在其产生之初,的确是作为监护人享有的一种权利而存在的。

但在现代社会,监护的意义已经不在于保护家族的利益,而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现代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的范围已呈逐步扩大之趋势,即由原来的未成年人扩大到包括精神病患者、老年人在内的成年人;而且由于社会的变迁,传统大家庭观念的淡化,家庭成员间的亲密关系日渐松弛,监护人已不再限于与被监护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亲属之外的自然人、组织甚至政府民政机关等都可以因指定监护、委托监护而成为监护人。

即监护的产生已经不以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亲属身份关系为唯一依据。

世界各国设置监护制度在加强监护人的义务和职责的同时,也给予了监护人以必要的权利和利益,以促进监护人更好地进行监护。

这种监护实际上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监护人既享有职权(权利),又负有责任(义务)。

我国也是如此。

在我国,在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他们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兼有亲属关系和监护关系。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职务,具有监护职责,同样是既有职权,又有义务和责任。

⑤立法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它是监护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一种责任。

监护人不能因监护行为而取得相应的利益,甚至借监护而谋求自身利益。

同时,为了维护好被监护人的利益,履行好监护职责(义务),监护人在监护关系中又享有一定的权利。

因此,仅仅将监护理解为是一种身份权或者一种义务甚至是强制性的职责都是不准确的。

从监护的目的来看,设置监护主要是为了补足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能力缺陷,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体现法律的公正。

实行监护职权(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与一致,有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助于监护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所谓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等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享有的照管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从权利属性上看,它是民事权利和私权;从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来分析,监护人的职权与责任是通过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的。

为了理解和执行上的便利,可以将监护人的职权和责任与权利和义务合二为一,统称为监护的权利和义务或者监护权。

二、问题之核心———监护人权利的内容监护关系成立后,监护人即依法或依约享有监护方面的各种权利。

包括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和监护人自身因监护所享有的权利。

后一种权利是前一种权利派生出来的。

这些权利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需要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

从实践角度考量,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和民事行为与民事诉讼的代理权,基本上与未成年人监护相同。

但基于被监护人是成年人且为老年、残障等特点,各国法律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意思的尊重及生活事务和身心关怀义务。

1.人身监护权利。

成年被监护人之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常常是合二为一的,体现出双重属性,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成年被监护人之监护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居住所指定权。

(2)身体、健康的照料(护理)、治疗权。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同意权。

(4)被监护人交还请求权。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保护的权利。

(6)对被监护人人身性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7)侵权行为的救济权。

与之相联系,监护人还须承担以下主要义务:(1)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即照料义务。

(2)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即护养医疗义务。

(3)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即维护人权义务。

(4)承担被监护人的监督教育管理事项,即监督教育义务。

(5)监护中的重大事项须经监护权力机关或监护监督机关的同意。

至于监护人义务中的“照料义务”,笔者认为,当今社会高龄化问题突显,监护人范围已不再以被监护人的亲属为限。

与这一变化相适应,“照料义务”对于配偶、成年子女等法定监护人而言,就是抚养义务;而对于非法定监护人而言,他们对被监护人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这是中外各国法律的通例。

成年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所处理的生活监护事务,应当是指法律行为及当然与之相伴随的事实行为。

⑥2.财产监护权利。

监护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被监护人财产管理和保护权。

内容包括在任职时清点被监护人的财产,造具被监护人的财产名册和目录(清单);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方式、范围(及于被监护人享有所有权的一切动产与不动产)及其限制;监护人定期的财产状况报告和批准等具体内容。

(2)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

监护人应当将被监护人财产用于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并将被监护人财产的收益用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和财产管理上;监护人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时,方可使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个人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财产管理费用等均由监护人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出。

(3)对被监护人财产性民事行为的同意权和撤销权。

与之相适应,监护人还须承担以下主要义务:(1)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应当向监护监督机构提交被监护人的财产目录(清单),并采用法律允许的手段来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来管理财产,⑦努力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未经监护监督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防止因管理不当而致使被监护人财产不当减少。

(2)禁止受让财产的义务。

即禁止监护人受让、承租被监护人的财产或者接受该财产的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包括被监护人的一切财产,且不论有偿与无偿;但习惯上的赠与或以遗嘱方式所为之遗赠除外。

同时,监护人也不得受让第三人对被监护人的权利。

⑧(3)定期向监护监督机构报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

对任职期间财产的有关变动情况应制作财产清单。

(4)在监护终止时的财产清算报告及财产返还或者移交等。

3.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的代理权。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监护人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为被监护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代理权。

同时,监护人负有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的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主张权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作为代理人参加全部诉讼活动。

同时,为防止监护人滥用权利,在立法上还应对监护人的监护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一是监护人不得代理与成年被监护人人身密切相关的婚姻登记、立遗嘱、收养等行为。

二是监护人处理对成年被监护人有重大影响的人身或财产监护事项时,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批准。

如将被监护人送入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以及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财产或财产权利、拒绝接受赠与或遗产等,须经人民法院批准,否则无效。

三是不得代理被监护人与自己为民事活动。

如购买被监护人的房产、汽车,或者租赁被监护人的店面等等。

(二)监护人自身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对监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监护人作为民事主体本身应当享有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影响了监护制度作用与功能的发挥。

我们应当在重新构建我国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时,认真考虑监护人的利益,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获得报酬权(包括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

关于监护人可否因监护行为而取得报酬,考察各国立法,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无偿原则。

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为无偿的社会义务,如我国和前苏联。

第二,有偿原则。

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

如美国和瑞士。

在美国,监护人作为法院的公职人员(officer of the court),许多州都规定了监护人的费用及开支的条款;《瑞士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监护人有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接受报酬的权利,报酬金额由监护官厅根据其为管理财产付出的劳务,以及该财产的收益,并以每计算年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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