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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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第一节职业危害概述
一、职业危害因素
1.概念
在生产劳动场所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及劳动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或有害作用的因素,统称为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因素是生产劳动的伴生物。它们对人体的作用,如果超过人体的生理承受能力,就可能产生3种不良后果。
(1)可能引起身体的外表变化,俗称“职业特征”,如皮肤色素沉着、bingdi。
(2)可能引起职业性疾患——职业病及职业性多发病。
(3)可能降低身体对一般疾病的抵抗能力。
2.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一般可以分为3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及生产性毒物。
2)物理因素。包括不良气候条件(异常的温度、湿度及气压)、噪声与振动、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等。
3)生物因素。作业场所存在的会使人致病的寄生虫、微生物、细菌及病毒,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寄生在林木树皮上带有脑炎病毒的壁虱等。
(2)劳动组织不当造成的有害因素。
1)劳动强度过大。
2)工作时间过长。
3)由于作业方式不合理,或使用的工具不合理,或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机械设备与人不匹配、不适应造成的精神紧张或者个别器官、某个系统紧张等。
(3)生产劳动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如夏季的太阳辐射等。
2)生产工艺要求的不良环境条件,如冷库或烘房中的异常温度等。
3)不合理的生产工艺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
4)由于管理缺陷造成的作业环境不良,如采光照明不利、地面湿滑、作业空间狭窄、杂乱等。
二、职业病和法定职业病
1.概念
简而言之,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在法律意义上,职业病有一定的范围,即指政府主管部门列入“职业病名单”的职业病,也就是法定职业病,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诊断、确诊、报告等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只有被依法确定为法定职业病的人员,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有十大类11 5种。其中: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聋喉口腔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
2.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消除或减少发病。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
(3)在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出现个别病人。
(4)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如能早期诊断,进行合理治疗,预后较好,康复较易。
第二节工业毒物及其危害
一、工业毒物
化学工业生产中,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中大多接触毒物,许多化工原料中间体和化工产品本身就是毒物。现将化工生产中接触的主要毒物列于下表。
生产性毒物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人体,经消化道较少见。
呼吸道这是最常见最重要的途径。凡是气体、蒸气和气溶胶形态的毒物都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整个呼吸道都能吸收毒物。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后,经肺吸收后,不经肝脏转化、解毒即直径进入血液循环分布于全身。毒物也可经消化道进入人体。经消化道进入的毒物,大部分经肝脏转化、解毒后,才进入血浓循环。了解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对于采取相应的防治措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业毒物的分类及危害
1.刺激性气体的毒性及危害
刺激性气体对机体作用,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性,最初主要出现呼吸道局部症状;如浓度高、时间长,则出现全身性的中毒症状,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其对各系统的毒作用如下。
(1)神经系统。一般常见头晕、头痛、恶心、乏力。重症中毒缺氧时出现烦躁、昏迷、惊厥,甚至呼吸麻痹或心跳骤停。
(2)循环系统。常见心肌损害和心律不齐,窦性心动过缓或过速。重症肺水肿可出现休克。
(3)血液系统。一般刺激性气体中毒均可见白细胞总数升高,中性粒细胞>80%。氮氧化物中毒时有时可见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4)消化系统。食欲减退及肝脏损害,如血清谷丙转氨酶增高。
(5)发热。有机氟化物烟尘热及氧化福中毒早期出现铸造热型发热。并发肺水肿者也常有发热症状。
(6)纵隔气肿、颈部皮下组织气肿。如氮氧化合物、氨、有机氟裂解残液气等中毒均可发生。
(7)肺水肿。刺激性气体引起的严重症状是肺水肿。其临床表现、严重程度以及预后等因刺激性气体的种类、吸入剂量、个体差异、处理等而异。轻症肺水肿经吸氧、肾上腺皮质激素等对症治疗,常可在2-3日内基本痊愈。重症肺水肿出现严重的急性呼吸窘迫和低氧血症,符合成年型呼吸窘迫综合征的表现,属于急性呼吸衰竭的范畴。
2.窒息性气体的毒性及危害
根据窒息性气体对机体毒作用机理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
(1)单纯窒息性气体。这类气体本身的毒性很低或属惰性气体。由于它们在空气中大量存在,空气中氧的相对含量大大降低,血液从吸入的气体中得不到足够的氧气供应,结果动脉血氧分压下降,组织细胞的供氧量明显减少,而导致机体缺氧窒息。
属于这一类的常见窒息性气体有:氮气、氢气、氖气、乙烷、乙烯、水蒸气等。
(2)血液窒息性气体。血液窒息性气体可明显阻碍血红蛋白对氧气的化学结合能力,或妨碍它向组织细胞释放携带的氧气,造成组织供氧障碍而发生窒息,故此类毒物亦称为化学窒息性气体。
常见的血液窒息性气体有: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以及苯胺、硝基苯等苯的氨基或硝基化合物蒸气等。
(3)细胞窒息性气体。这类毒物主要作用于细胞内的呼吸酶使之失活,从而直接阻碍细胞对氧的利用,使生物氧化过程不能进行,造成组织细胞的缺氧。此种缺氧是一种“细胞窒息”或“内窒息”,因而此类毒物被称为细胞窒息性气体。属于这一类的毒物主要为氰化氢和硫化氢气体。
窒息性气体中毒时,往往伴发不同程度的脑水肿,如不积极采取措施,常可引起各种严重后遗症,甚至危及生命。剧烈的头痛、喷射性呕吐、意识障碍等表现虽为脑水肿时较突出的症状,但易为中毒时全身反应所混淆,不易鉴别;瞳孔改变(缩小、散大或双侧不等大几呼吸浅慢而不规则,甚或出现叹息样呼吸、脉搏减慢、血压升高(晚期可陷入休克状态)等现象则有明显提示作用。视神经乳头水肿为颅内压升高的可靠体征,严重突发性颅内压升高可在2~3天内出现明显视乳头水肿;脑出血时甚至可在数小时内发生视乳头水肿。
3.有机化合物的毒性及危害
有机化合物有以下一种或多种毒作用。
(1)对粘膜和皮肤的刺激作用或致敏作用。长期接触可发生接触性皮炎、毛囊炎、座疮以及皮肤局限性角化。
(2)侵犯神经系统。急性吸入时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慢性毒作用以神经衰弱综合征和周围神经病为最常见,严重病例可出现神经系统器质性损害、感觉障碍、不全麻痹和运动失调等。
(3)损害造血系统。其中以苯对造血系统的毒作用最明显,常见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贫血等。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和溶血。
(4)损害肝脏。某些卤烃类和硝基化合物损害肝脏最明显,主要致肝实质性病变。急性毒作用引起肝细胞脂肪变性和坏死。严重损害时整个肝小叶细胞坏死,或发生急性黄色肝萎缩。慢性损害可引起中毒性肝病,病程较长者,甚至可发展为肝纤维化或肝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