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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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贩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摊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摊贩是指:于户外公共场地或商业、住宅等配套场地,设置非固定经营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由下列各相关部门配合管理,权责划分如下:
1、****:办理摊贩管理及受理申请、对销售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
管理。
2、****:负责划定允许摆摊道路区域及相应交通指示、疏导工作。
3、****:制定环境清洁、垃圾处理制度,并负责处理摊贩纠纷。
4、****:对生产、销售食品摊贩的卫生许可、监督。
第四条申请摊贩许可证,应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交住所地****部门。
****部门可以采取网上申请、自助打印许可证等便利措施,方便申请人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应于届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许可证实行惩戒积分管理,超过规定积分的,可以取消许可,或者期满后不再续期。
第五条鼓励发展有地方特色、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符合消费导
向的摊贩设置。
第六条摊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在规定区域及时间段内营业,摊位占面积原则上长、宽不超过5米。
2、营业设备及售卖物品应排列整齐,并保持环境清洁。
3、摊架及设施不得固定于地面,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休业时应将摊架迁离,恢复区域原状。
4、售卖食品的摊贩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并保留相应进货凭证。
5、应自备与经营内容匹配的有盖不漏水容器存放废弃物,并随时保持干净。
6、不得使用、存放危险性油料、燃料或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消防安全。
7、摊贩许可证应于营业时间在明显处展示。
8、不得有妨害卫生、交通、公共秩序、制造噪音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9、在他人商业、住宅区域附近摆放摊位的,应当征得他人同意。
10、其他法律法规及城管部门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因情况变化,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情形,需要暂停或者取消设摊许可的,管理部门应提前公示,并通知到相对固定设
摊的摊贩。
第八条摊贩申请相对固定设摊区域的,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对固定摊位设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延长:
1、低保户;
2、残障人员;
3、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无固定职业收入人员;
4、
第九条固定摊贩应于每月底前一次缴清当月场地使用管理费及清洁服务费,其费额按面积、位置及营业种类由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违反本管理规定设置摊贩的,按照有关处理无证商贩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