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质【200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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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质(200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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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控制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南京市建工局: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后,我厅就全面贯彻执行该规范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得到各市建设局(建委)等有关单位的积极响应。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苏建工[2002]2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控制工作,省质监站于今年3月开始,对我省部分市县在环境控制方面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部分地区特别是县级市尚未贯彻执行规范,有的地区执行不严格,自行降低规范的要求。为使规范得到有效的执行,现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以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公众利益为重,打消顾虑,进一步贯彻苏建工[2002]24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的有关要求。

2、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备案机构,在工程质量验收的过程中,应以合格的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并作为备案的必备条件,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方法、项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要严格把关,室内环境经检测不合格和未经检测的工程不得验收和备案。今后,将把是否有效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的内容之一。

3、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大对建筑、装修材料进场复验的力度,力求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从源头抓起;暂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县(市、区),要主动和有法定检测资格的单位联系,委托其开展有关工程的环境检测,接受委托的检测单位应尽为做好服务。

4、建筑物基础氡浓度的检测由地质勘探单位负责在地质报告中反映。

5、建筑物基础氡浓度和室内环境的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江苏省建设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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