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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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变更
《一次性告知书》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资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原件);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作)企业协议、合同(原件,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外资企业免交);
6、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明确授权,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监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投资各方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
9、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
10、法定地址证明;(包括租赁或购买协议、房屋产权证明)
11、项目涉及环境保护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供除上述必备材料以外的项目材料:
1、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以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项目,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提税的证明材料;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
4、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
5、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文件;
6、核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经营范围如涉及商业领域,需提供《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材料;
8、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代办本次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
9、房地产企业投资者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转让协议/预约转让协议。
二、变更需要提交资料
(一)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资料
1、变更申请书(原件);
2、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营业执照(看原件,收复印件);
6、原批准证书(看原件,收复印件);
7、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代办本次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
8、如增加经营范围,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9、如系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请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股权变更需要提交资料
1、变更申请(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需全体股东签字或附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4、如有国有资产成分,须提供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2)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5、新受让方的注册证明及资信证明。如有新的外方投资者,则新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明确授权,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新董事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7、投资者签订的新合同、章程(原件,附原合同、章程);
8、营业执照(看原件,收复印件);;
9、原批准证书(看原件,收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11、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代办股权变更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
12、房地产企业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许可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三)增加注册资本需要提交资料
1、增加投资申请(原件);
2、董事会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原件,附原合同、章程);
4、验资报告;
5、营业执照(看原件,收复印件);;
6、原批准证书(看原件,收复印件);;
7、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代办本次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
(四)调低注册资本需要提交资料
1、调低资本申请(原件);
2、董事会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合同、章程(原件,附原合同、章程);
4、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债权人名单、财产清单;
5、减资公告(省级以上报纸登报);
6、债务清偿和债务担保的证明(原件);
7、营业执照(看原件,收复印件);
8、原批准证书((看原件,收复印件););